第一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1
二、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15
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22
四、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29
五、丢失枪支不报罪 34
六、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38
七、重大责任事故罪 51
八、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61
九、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67
十、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77
十一、危险物品肇事罪 83
十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00
十三、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107
十四、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112
第二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27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27
十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27
十六、生产、销售假药罪 144
十七、生产、销售劣药罪 153
十八、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160
十九、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77
二十、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190
二十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202
二十二、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208
二十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215
第二节 走私罪 225
二十四、走私淫秽物品罪 225
第三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235
二十五、侵犯著作权罪 235
二十六、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250
第四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256
二十七、强迫交易罪 256
二十八、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261
二十九、倒卖车票、船票罪 266
第三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69
三十、强迫劳动罪 269
三十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275
第四章 侵犯财产罪 283
三十二、故意毁坏财物罪 283
三十三、破坏生产经营罪 286
三十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89
第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301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301
三十五、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301
三十六、组织考试作弊罪 309
三十七、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317
三十八、代替考试罪 322
三十九、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327
四十、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339
四十一、扰乱国家机关秩序罪 347
四十二、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354
四十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357
四十四、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367
四十五、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371
四十六、聚众斗殴罪 377
四十七、寻衅滋事罪 382
四十八、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390
四十九、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398
五十、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402
五十一、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405
五十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414
五十三、聚众淫乱罪 417
五十四、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420
五十五、赌博罪 423
五十六、开设赌场罪 433
五十七、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441
第二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446
五十八、故意损毁文物罪 446
五十九、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453
六十、过失损毁文物罪 457
第三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461
六十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461
六十二、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476
六十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485
六十四、非法组织卖血罪 494
六十五、强迫卖血罪 498
六十六、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501
六十七、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507
六十八、医疗事故罪 516
六十九、非法行医罪 528
七十、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535
七十一、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539
第三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545
七十二、污染环境罪 545
七十三、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563
七十四、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569
七十五、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575
七十六、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579
七十七、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592
七十八、非法狩猎罪 599
七十九、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603
八十、非法采矿罪 616
八十一、破坏性采矿罪 624
八十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628
八十三、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643
八十四、盗伐林木罪 647
八十五、滥伐林木罪 654
八十六、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662
第四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667
八十七、组织卖淫罪 667
八十八、强迫卖淫罪 673
八十九、协助组织卖淫罪 678
九十、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681
九十一、引诱幼女卖淫罪 686
九十二、传播性病罪 690
嫖宿幼女罪(已被《刑法修正案(九)》取消) 692
第五节 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693
九十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693
九十四、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706
九十五、传播淫秽物品罪 710
九十六、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719
九十七、组织淫秽表演罪 724
第六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728
九十八、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728
九十九、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732
一○○、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735
一○一、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741
一○二、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746
一○三、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748
一○四、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751
一○五、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754
一○六、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760
一○七、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766
一○八、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770
一○九、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773
一一○、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776
一一一、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780
附录 783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783
附录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791
附录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834
附录四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852
附录五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868
附录六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 874
附录七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的通知 887
附录八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的通知 890
附录九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三)》的通知 892
附录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 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