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作品传播者资格论 1
第一节“作品传播者”与“邻接权人”概念的关系1 1
一、作品传播者的含义 1
二、对“邻接权”概念的讨论 14
三、“作品传播者权”相较“邻接权”概念的优越性 24
第二节 作品传播者法律地位的历史嬗变 30
一、印刷时代的作品传播者地位 31
二、电子传播时代的作品传播者地位 35
三、网络传播时代的作品传播者地位 39
第三节 作品传播者法律地位的正当性基础 41
一、著作权法上的创造性要求 41
二、对现有著作权法上创造性要求的反思 56
三、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传播者的条件 71
第二章 作品传播者类型论 81
第一节 作品传播者类型化的基本理论 81
一、类型化的典型理论 82
二、作品传播者类型化的意义 85
三、作品传播者类型化的功能和作用 89
四、作品传播者的具体类型 100
第二节 传统作品传播者 107
一、表演者 107
二、录音录像制作者 133
三、广播电视组织 153
四、出版者 173
第三节 网络作品传播者 182
一、网络作品传播者界定 182
二、网络内容提供者(ICP) 185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ISP) 187
第三章 作品传播者与其他著作权法主体利益平衡论 192
第一节 作品传播者与其他著作权法主体利益平衡基础理论 192
一、作品传播者与其他著作权法主体利益平衡的基本内容 193
二、作品传播者与其他著作权法主体利益平衡的制度价值 200
三、著作权法主体间的利益平衡与著作权法利益平衡原则的关系 205
第二节 作品传播者与其他著作权法主体的利益失衡现状 209
一、作品传播者与作者之间的利益失衡 209
二、作品传播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失衡 220
三、传统作品传播者与网络作品传播者之间的利益失衡 226
第三节 作品传播者与其他著作权法主体利益平衡实现 232
一、作品传播者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实现 233
二、作品传播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实现 241
三、传统作品传播者与网络作品传播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实现 244
第四章 我国作品传播者立法完善论 246
第一节 作品传播者主体资格的立法完善 246
一、作品传播者主体资格的立法现状 246
二、作品传播者主体资格立法存在的问题 249
三、作品传播者主体资格立法的完善建议 252
第二节 传统作品传播者的立法完善 255
一、表演者的立法完善 255
二、录音录像制作者的立法完善 263
三、广播电视组织的立法完善 267
四、出版者的立法完善 269
第三节 网络作品传播者的立法完善 273
一、网络作品传播者的立法现状 273
二、网络作品传播者立法存在的问题 276
三、网络作品传播者立法的完善建议 281
结论 294
主要参考文献 297
后记 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