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规定 1
第一条 立法目的 2
第二条 适用范围 2
第三条 被侵权人的请求权 6
第四条 侵权责任优先 9
第五条 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 12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13
第六条 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 13
第七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 17
第八条 共同侵权行为 19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23
第十条 共同危险行为 26
第十一条 无意思联络但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 30
第十二条 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 32
第十三条 连带责任 35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内部的责任分担 38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40
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 48
第十七条 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57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或者合并、分立时请求权人的确定 59
第十九条 财产损失的计算 62
第二十条 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 67
第二十一条 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责任的承担方式 69
第二十二 条精神损害赔偿 70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 76
第二十四条 公平分担损失 80
第二十五条 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83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86
第二十六条 过错相抵 86
第二十七条 受害人的故意 92
第二十八条 第三人的原因 96
第二十九条 不可抗力 99
第三十条 正当防卫 102
第三十一条 紧急避险 105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108
第三十二条 监护人的责任 108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无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后的责任 113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 114
第三十五条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责任 120
第三十六条 网络侵权责任 122
第三十七条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129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 134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 142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 143
第五章 产品责任 145
第四十一条 生产者的责任 145
第四十二条 销售者的责任 151
第四十三条 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责任承担 153
第四十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对第三人的追偿权 155
第四十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责任 156
第四十六条 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157
第四十七条 惩罚性赔偿 166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73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规定 173
第四十九条 租赁、借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84
第五十条 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87
第五十一条 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93
第五十二条 盗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95
第五十三条 驾驶人逃逸时对被侵权人的救济 197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199
第五十四条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199
第五十五条 说明、告知义务 205
第五十六条 紧急情况下告知义务的例外 210
第五十七条 诊疗义务 212
第五十八条 过错推定的情形 214
第五十九条 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缺陷或者不合格血液输入责任 218
第六十条 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221
第六十一条 填写、妥善保管和提供病历资料的义务 227
第六十二条 患者的隐私权 229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232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232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235
第六十五条 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 235
第六十六条 污染者的举证责任 242
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造成损害的责任 246
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的责任 248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251
第六十九条 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 251
第七十条 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 256
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 262
第七十二条 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268
第七十三条 高空、高压、地下挖掘、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损害责任 274
第七十四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278
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280
第七十六条 高度危险区域损害责任 282
第七十七条 赔偿限额 283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286
第七十八条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286
第七十九条 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损害责任 290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损害责任 294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 298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损害责任 300
第八十三条 第三人过错时的责任承担 301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302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304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损害责任 304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等设施倒塌损害责任 309
第八十七条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 311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损害责任 315
第八十九条 妨碍通行物损害责任 316
第九十条 林木折断损害责任 320
第九十一条 公共场所、道路施工和窨井等地下设施损害责任 323
第十二章 附则 328
第九十二条 实施日期 328
附录 3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8.27修正) 3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4.2) 349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2007.3.16) 37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2010.6.30) 37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12.26) 37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8) 37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1.10) 38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2002.7.11) 38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2002.7.15) 38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7.6.11) 38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5.14) 389
工伤保险条例(2010.12.20修订) 393
工伤认定办法(2010.12.31修订) 405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0.12.31修订) 408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10.12.13修正) 410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4.4) 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