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立法目的 1
第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和特征 5
第三条 处罚程序应适用的法律规范 9
第四条 适用范围 13
第五条 基本原则 15
第六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9
第七条 主管和管辖 21
第八条 民事责任 23
第九条 调解 24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27
第十条 处罚种类 27
第十一条 查获违禁品、工具和违法所得财物的处理 31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违法的处罚 36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违法的处罚 42
第十四条 盲人或聋哑人违法的处罚 45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法的处罚 47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处罚 49
第十七条 共同违法行为的处罚 52
第十八条 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55
第十九条 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情形 58
第二十条 从重处罚的情形 63
第二十一条 应给予行政拘留处罚而不予执行的情形 67
第二十二条 追究时效 72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78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78
第二十三条 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和选举秩序的行为及处罚 78
第二十四条 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及处罚 83
第二十五条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及处罚 86
第二十六条 寻衅滋事行为及处罚 91
第二十七条 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及处罚 95
第二十八条 干扰无线电业务及无线电台(站)的行为及处罚 97
第二十九条 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及处罚 98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100
第三十条 违反危险物质管理的行为及处罚 100
第三十一条 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的处罚 103
第三十二条 对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处罚 105
第三十三条 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处罚 106
第三十四条 对妨害航空器飞行安全行为的处罚 110
第三十五条 对妨害铁路运行安全行为的处罚 112
第三十六条 对妨害列车行车安全行为的处罚 114
第三十七条 对妨害公共道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115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安全规定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 117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公共场所安全规定的处罚 119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121
第四十条 对恐怖表演、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121
第四十一条 胁迫利用他人乞讨和滋扰乞讨的处罚 126
第四十二条 对侵犯人身权利六项行为的处罚 128
第四十三条 对殴打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罚 135
第四十四条 对猥亵他人和公共场所裸露身体的处罚 138
第四十五条 对虐待家庭成员、遗弃被扶养人的处罚 140
第四十六条 对强买强卖、强迫服务的处罚 142
第四十七条 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处罚 143
第四十八条 对侵犯通信自由的处罚 146
第四十九条 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损毁公私财物的处罚 147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153
第五十条 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决定、命令和阻碍执行公务的处罚 153
第五十一条 对招摇撞骗行为的处罚 161
第五十二条 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票证的处罚 163
第五十三条 对船舶擅进禁、限入水域或岛屿的处罚 171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设立社会团体的处罚 173
第五十五条 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176
第五十六条 对旅馆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罚 177
第五十七条 对违法出租房屋的处罚 181
第五十八条 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的处罚 184
第五十九条 对违法典当、收购的处罚 186
第六十条 对妨害执法秩序的处罚 192
第六十一条 对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罚 200
第六十二条 对偷越国(边)境的处罚 201
第六十三条 对妨害文物管理的处罚 203
第六十四条 对非法驾驶交通工具的处罚 205
第六十五条 对破坏他人坟墓、尸体和乱停放尸体的处罚 209
第六十六条 对卖淫、嫖娼的处罚 212
第六十七条 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罚 219
第六十八条 对传播淫秽信息的处罚 220
第六十九条 对组织、参与淫秽活动的处罚 223
第七十条 对赌博行为的处罚 227
第七十一条 涉及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及处罚 233
第七十二条 毒品违法行为及处罚 236
第七十三条 对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罚 239
第七十四条 对服务行业人员通风报信行为的处罚 240
第七十五条 对饲养动物违法行为的处罚 241
第七十六条 对屡教不改行为的处罚 243
第四章 处罚程序 244
第一节 调查 244
第七十七条 受理治安案件须登记 244
第七十八条 受理治安案件后的处理 252
第七十九条 严禁非法取证 259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的保密义务 261
第八十一条 关于回避的规定 264
第八十二条 关于传唤的规定 270
第八十三条 传唤后的询问期限与通知义务 276
第八十四条 询问笔录、书面材料与询问不满十六周岁人的规定 282
第八十五条 询问地点、方式及应当遵守的程序 287
第八十六条 询问中的语言帮助 290
第八十七条 检查时应遵守的程序 292
第八十八条 检查笔录的制作 297
第八十九条 关于扣押物品的规定 298
第九十条 关于鉴定的规定 301
第二节 决定 306
第九十一条 处罚的决定机关 306
第九十二条 行政拘留的折抵 308
第九十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与其他证据关系 311
第九十四条 陈述与申辩权 315
第九十五条 治安案件的不同处理 320
第九十六条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内容 324
第九十七条 宣告、送达、抄送 325
第九十八条 听证 329
第九十九条 期限 335
第一百条 当场处罚 338
第一百零一条 当场处罚决定程序 342
第一百零二条 不服处罚提起的复议或诉讼 345
第三节 执行 354
第一百零三条 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354
第一百零四条 当场收缴罚款范围 358
第一百零五条 罚款交纳期 361
第一百零六条 罚款收据 363
第一百零七条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365
第一百零八条 担保人的条件 370
第一百零九条 担保人的义务 372
第一百一十条 没收保证金 374
第一百一十一条 退还保证金 377
第五章 执法监督 379
第一百一十二条 执法原则 379
第一百一十三条 禁止行为 381
第一百一十四条 监督方式 384
第一百一十五条 罚缴分离原则 387
第一百一十六条 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规定 390
第一百一十七条 赔偿责任 397
第六章 附则 406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以上、以下、以内”的含义 406
第一百一十九条 生效日期 406
附录 4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8.27修正) 410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2006.1.23) 420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2007.1.26) 424
公安部关于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的意见(2005.12.28) 427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0.11.26修正) 43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8.27修正) 46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5.29) 47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4.4) 48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3.8) 4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节录)(2010.4.29修正) 5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1.2.28) 515
后记 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