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执行机构与执行依据 1
第一节 执行机构的设置 1
第二节 执行根据 8
第三节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机构 34
第四节 人民法庭审结案件的执行机构 46
第五节 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决定 51
第六节 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的审查 52
第七节 执行机构的装备 58
第八节 执行人员的着装 59
第九节 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62
第二章 执行管辖 65
第一节 执行管辖的一般规定 65
第二节 执行管辖权异议 67
第三节 国内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管辖 68
第四节 国内仲裁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执行管辖 70
第五节 涉外仲裁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执行管辖 74
第六节 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和处罚决定的执行管辖 76
第七节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海关的处理和处罚决定的执行管辖 77
第八节 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79
第九节 选择执行管辖权 81
第十节 执行管辖权争议的处理 83
第十一节 执行管辖权的转移 84
第三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86
第一节 申请执行的案件范围 86
第二节 移送执行的条件和范围 87
第三节 申请执行期限 90
第四节 申请执行的文件或证件 97
第五节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特殊要求 100
第六节 执行委托代理人 103
第七节 申请执行费用 107
第八节 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 113
第四章 执行前的准备和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第一节 执行通知书的发出时间和内容 129
第二节 执行通知书的送达 138
第三节 采取执行措施的裁定 144
第四节 调取卷宗 146
第五节 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与财产报告制度 147
第六节 对被执行人的询问 157
第七节 搜查 158
第八节 搜查时的强制开启 161
第五章 民事执行救济 163
第一节 执行异议的条件和审查 163
第二节 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复议申请 167
第三节 案外人异议的条件 172
第四节 案外人异议的审查 176
第五节 案外人异议审查的后果 179
第六节 不服案外人异议裁定的救济 182
第六章 金钱给付的执行 185
第一节 查询、冻结、划拨存款 185
第二节 金融机构擅自解冻存款的处理 194
第三节 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时可执行财产的范围 195
第四节 对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 198
第五节 对被执行人尚未支取的收入的执行 202
第六节 有关单位擅自处理被执行人收入时的处理 204
第七节 查封、扣押措施的裁定 205
第八节 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 215
第九节 担保财产的查封、扣押 216
第十节 查封的方法 228
第十一节 对查封财产的保管和使用 236
第十二节 对扣押财产的保管和使用 239
第十三节 擅自处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处理 241
第十四节 查封、扣押措施的解除 241
第十五节 拍卖和变卖 243
第十六节 拍卖、变卖时的资产评估 279
第十七节 被执行人对查封财产的自行变卖 299
第十八节 拍卖、变卖价款的分配 301
第十九节 对知识产权的执行措施 305
第二十节 对股利收益的执行措施 309
第二十一节 对股票的执行措施 311
第二十二节 对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冻结 318
第二十三节 对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变价 326
第二十四节 对外资企业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变价 331
第二十五节 擅自支付股息、红利和转移股权的责任 338
第七章 交付财产和完成行为的执行 341
第一节 特定物的执行措施 341
第二节 财物持有人擅自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的责任 343
第三节 交付财产的法律适用 345
第四节 对完成行为的执行措施 346
第八章 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354
第一节 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发出履行通知 354
第二节 第三人异议的形式 366
第三节 执行机构对第三人的异议不审查 366
第四节 异议的确定及部分异议的处理 368
第五节 对第三人强制执行的条件 369
第六节 被执行人放弃或延缓债权无效 370
第七节 第三人向被执行人履行的法律后果 371
第八节 对第三人的债权不得强制执行 372
第九节 法院为第三人出具履行证明 373
第九章 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 374
第一节 变更个人独资企业业主为被执行人 374
第二节 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的主体的追加 377
第三节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人时执行主体的追加 380
第四节 被执行人分立时的主体变更 382
第五节 追加或变更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的条件 385
第六节 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387
第七节 开办单位不重复承担责任 390
第八节 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由执行机构办理 391
第十章 执行担保和执行和解 399
第一节 执行中的财产担保 399
第二节 诉讼中的执行保证 404
第三节 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及形式 406
第四节 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的结案处理 409
第十一章 执行竞合与参与分配 413
第一节 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的一般处理原则 413
第二节 企业法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处理 424
第三节 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 424
第四节 参与分配的主持机构 428
第五节 申请参与分配的程序 429
第六节 对参与分配方案的异议和异议之诉 430
第七节 优先权人、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 431
第八节 参与分配的分配原则 435
第九节 分配后剩余债务的清偿和执行 436
第十节 特殊情况下对被执行的企业法人参照参与分配处理 438
第十二章 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的适用第一节 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拘传的条件 439
第二节 对被拘传人调查询问的时间限制 441
第三节 在辖区外采取拘传措施 442
第四节 应予处罚的妨害执行行为 443
第五节 限制出境以及其他措施 449
第六节 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行为的刑事责任 451
第十三章 执行的中止、终结、结案和执行回转第一节 中止执行的情形 459
第二节 再审案件的中止执行 463
第三节 恢复执行 465
第四节 被执行人宣告破产的终结执行 466
第五节 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裁定 469
第六节 执行结案的期限 469
第七节 执行结案的方式 470
第八节 执行回转 472
第九节 执行回转时原物的处理 476
第十四章 委托执行、协助执行和执行争议的协调第一节 委托执行的委托期限 478
第二节 不得委托执行的情况 483
第三节 受委托执行的法院资格 484
第四节 委托执行的手续 486
第五节 委托执行费用的收取 488
第六节 委托后不得自行执行 489
第七节 受托执行后及时联系 490
第八节 受托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 492
第九节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时可直接执行其财产 493
第十节 受托法院可自行直接处理的事项 494
第十一节 变更被执行人由委托法院依法裁定 496
第十二节 需中止、终结案件时的处理 497
第十三节 受托法院认为法律文书有错误时的处理 498
第十四节 异地执行中的协助执行 500
第十五节 执行争议的协商和协调 502
第十六节 必须报请上级法院处理的情况 507
第十七节 上级法院协调处理执行争议案件的特殊权限 508
第十八节 上级法院协调处理决定必须执行 509
第十五章 执行监督 510
第一节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 510
第二节 纠正下级法院执行错误的程序 512
第三节 对下级法院应当不予执行的案件的处理程序 513
第四节 怠于行使执行权的监督程序 515
第五节 执行依据错误时的监督措施 516
第六节 申诉案件复查期间暂缓执行 518
第七节 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限及恢复执行的条件 519
第八节 下级法院不执行上级法院意见的责任 520
第十六章 附则 524
时间效力 524
后记 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