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亲属法基本问题 1
第一节 本质的社会结合与目的的社会结合 1
第一项 人类社会之结合关系 1
第二项 亲属的身分共同生活体之演变 3
第三项 由身分而契约 8
第二节 亲属的身分关系与亲属的身分法关系 9
第一项 亲属的身分关系 9
第二项 亲属的身分法关系 11
第三节 亲属法之概念及性质 19
第一项 亲属法之概念 19
第二项 亲属法之性质 21
第四节 亲属的身分人、亲属的身分及亲属的身分行为 22
第一项 亲属的身分人与亲属的身分间之关系 22
第二项 亲属的身分行为 25
第五节 亲属法之沿革、编制及法源 36
第一项 亲属法之沿革 36
第二项 亲属法之编制 37
第三项 亲属法之法源 39
第二章 亲属 41
第一节 亲属之范围及种类 41
第一项 亲属之范围 41
第二项 亲属之种类 43
第二节 亲系、辈分及亲等 46
第一项 亲系 46
第二项 辈分 47
第三项 亲等 48
第三节 亲属关系之发生与消灭 50
第一项 亲属关系之发生 50
第二项 亲属关系之消灭 52
第四节 狭义的亲属关系之定义及其效果 55
第一项 狭义的亲属关系之定义 55
第二项 狭义的亲属关系之效果 55
第三章 婚姻 59
第一节婚姻制度 59
第一项 婚姻制度之沿革 59
第二项 对婚姻之法律认识 61
第三项 我国民法上之婚姻 62
第二节 婚约 66
第一项 总说 66
第二项 婚约之要件 68
第三项 婚约之无效与撤销 73
第一款 婚约之无效 73
一、婚约无效之原因 73
二、婚约无效之效力 74
第二款 婚约之撤销 75
一、婚约撤销之原因 75
二、婚约撤销之效力 76
第四项 婚约之效果 77
第五项 婚约之解消 79
第六项 法定之婚约解除 81
一、婚约解除原因(民九七六条一项) 81
二、解除婚约之方法 87
三、婚约解除之效果 88
第七项 赠与物之返还 90
第三节 结婚 92
第一项 结婚之要件 92
第一款 总说 92
第二款 实质的要件 95
第三款 形式的要件 111
第二项 婚姻之无效与撤销 119
第一款 总说 119
第二款 婚姻之无效 122
一、无效之事由 122
二、无效婚之效力 125
第三款 婚姻之撤销 126
一、撤销之事由 126
二、撤销之方法及其效力 132
第三项 婚姻无效与撤销之损害赔偿及准用离婚有关之规定 133
第一款 损害赔偿 133
第二款 准用离婚有关之规定 134
第四项 婚姻之普通效力 137
第一款 总说 137
第二款 贞操义务 138
第三款 夫妻冠姓 139
第四款 夫妻同居义务 141
一、同居义务及婚姻住所 141
二、夫妻别居 143
第五款 日常家务代理权 149
第六款 家庭生活费用分担之义务 151
第七款 扶养义务 152
第五项 夫妻财产制 154
第一款 总说 154
第一目 夫妻财产制概说 154
第二目 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 156
第二款 法定财产制 158
第一目 总说 158
第二目 通常法定财产制 159
一、夫妻财产之所有权 160
二、管理、用益及处分权 166
三、自由处分金之协议 166
四、清偿债务之责任 167
五、剩馀财产分配请求权之保全 168
六、剩馀财产之分配 170
第三目 非常法定财产制 175
一、当然非常法定财产制 176
二、宣告非常法定财产制 176
第三款 约定财产制 178
第一目 约定财产制通则 178
一、契约订立时期 178
二、夫妻财产制契约之改废 179
三、夫妻财产制契约之方式 179
四、订约之能力 180
五、契约之登记 180
第二目 共同财产制 182
一、一般共同财产制 183
二、劳力所得共同财产制 188
第三目 分别财产制 190
一、分别财产制之意义 190
二、所有权、管理权、用益权及处分权 190
三、清偿债务之责任 191
第四节 婚姻之解消 191
第一项 总说 191
第二项 因死亡之解消 192
第三项 离婚 193
第一款 总说 193
一、离婚法之意义 193
二、欧洲各国离婚制度之诞生 194
三、近代欧洲各国离婚法之趋势——由有责主义进於破绽主义(无责主义) 195
四、最近欧洲各国离婚法之动向 196
五、我国离婚法之沿革 198
第二款 两愿离婚 201
一、两愿离婚之意义 201
二、两愿离婚之要件 202
三、两愿离婚之无效及撤销 211
第三款 判决离婚 214
一、判决离婚之意义 214
二、离婚原因 215
三、离婚请求权之行使及消灭 233
四、离婚之诉 239
第四款 离婚之效力 241
一、总说 241
二、身分上之效力 242
三、子女之监护 243
四、财产上之效力 255
五、损害赔偿及赡养费之给与 257
第四章 父母子女 263
第一节 概说 263
一、亲子法之意义 263
二、亲子法之发展 263
三、父母子女之类别 265
四、子女之称姓 267
五、子女之住所 274
第二节 婚生子女 275
一、婚生子女之意义 275
二、受胎期间之推定 275
三、婚生子女之推定 277
四、婚生子女之否认 278
五、不受婚生推定之婚生子女 283
第三节 非婚生子女 287
第一项 概说 287
一、非婚生子女之意义 287
二、非婚生子女之地位——沿革小史 288
第二项 准正 289
一、准正之意义 289
二、准正之要件 290
三、准正之效力 291
第三项 认领 291
第一款 任意认领 291
一、认领之意义、性质及方式 291
二、认领之要件 294
三、认领之无效 296
四、认领之否认及认领之撤销 298
第二款 强制认领 301
一、强制认领之意义及性质 301
二、认领诉讼之当事人 303
三、强制认领之原因 305
四、认领请求权之限制——不贞之抗辩 306
五、认领请求权之消灭及抛弃 306
第三款 认领之效力 307
一、准婚生子女身分之取得 307
二、认领之溯及效力及其限制 308
三、认领后亲权之行使 310
第四节 人工授精子女 310
一、人工授精之意义 310
二、人工授精之种类 312
三、人工授精子女之法律地位 312
四、体外受精、代理生产(借腹生子) 317
五、我国人工生殖法 320
第五节 养子女 326
第一项 总说 326
一、收养之意义 326
二、收养制度之变迁 327
三、我国收养制度之沿革 328
第二项 收养之成立 329
第一款 收养之要件 329
一、收养之实质的要件 329
二、收养之形式的要件 343
第二款 收养之无效及撤销 347
一、概说 347
二、收养之无效 348
三、收养之撤销 352
第三项 收养之效力 356
一、概说 356
二、亲子关系之发生 357
三、亲属关系之发生 359
四、养子女与本生父母及其亲属间之关系 360
第四项 收养之解消 361
第一款 概说 361
第二款 收养之两愿终止 362
一、两愿终止收养之意义 362
二、两愿终止收养之要件 362
三、两愿终止收养之无效及撤销 367
第三款 收养之判决终止 369
一、判决终止收养之原因 369
二、终止收养请求权之消灭 373
三、终止收养之诉 374
第四款 当事人死亡与死后终止收养 377
一、当事人死亡 377
二、死后终止收养 378
第五款 终止收养之效力 381
一、对於养方之效力 381
二、对於本生方之效力 383
第五项 收养制度与儿童及少年福利法 384
一、法院认可儿童及少年收养事件程序之强化 385
二、收养关系成立时点之明定 386
三、认可程序中当事人死亡时之处理 386
四、收养关系终止原因及声请权人范围之扩大 386
五、收养资讯中心之设立 388
六、适当收养人之代觅 388
第六节 亲权 389
第一项 总说 389
一、亲权之意义 389
二、亲权人及为亲权人之能力 390
三、服亲权之子女 393
四、子女应孝敬父母 394
第二项 亲权之内容 396
一、概说 396
二、身上照护 397
三、财产照护 404
第三项 亲权之行使及义务之负担 411
一、亲权之行使 412
二、义务之负担 415
三、夫妻事实上别居时之亲权行使及义务负担 416
第四项 亲权之停止 417
一、概说 417
二、宣告停止亲权之原因 418
三、停止亲权之宣告 420
四、宣告停止亲权之程序 421
五、宣告停止亲权之效力 422
六、停止亲权宣告之撤销 422
第五项 亲权之消灭 423
第五章 监护 425
第一节 监护制度概说 425
第二节 我国民法上之监护 427
一、民法上之监护制度 427
二、监护关系之探讨——对监护关系应加以限制之理由 428
第三节 监护之开始 433
一、未成年人监护之监护开始 434
二、禁治产人监护之监护开始 437
第四节 监护人之确定 438
一、未成年人监护时之监护人 438
二、禁治产人监护时之监护人 442
第五节 监护人之辞职、缺格及撤退 443
一、监护人之辞职 443
二、监护人之缺格 445
三、监护人之撤退 445
第六节 监护事务 447
一、受监护人身体上监护事务 448
二、受监护人财产上监护事务 451
三、监护人之报酬 458
第七节 监护之终了 459
一、监护终了原因 459
二、监护终了后之监护人义务 462
第六章 扶养 465
第一节 总说 465
第一项 扶养之意义 465
第二项 扶养制度之演变 466
第三项 生活保持义务与生活扶助义务 468
第二节 扶养之范围及顺序 469
第一项 扶养之范围 469
第二项 扶养之顺序 473
一、扶养义务人之顺序 473
二、扶养权利人之顺序 475
第三节 扶养义务之发生、变更及消灭 476
第一项 扶养义务之发生 476
一、扶养权利人以不能维持生活而无谋生能力者为限 476
二、扶养义务人须有扶养能力 477
第二项 扶养之程序 478
第三项 扶养之方法 479
第四项 扶养程度及方法之变更 480
第五项 扶养义务之消灭 481
第六项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之扶养 482
第七章家 487
第一节 家族制度 487
一、家族制度概说 487
二、我国固有法制上之家制 489
第二节 我国民法上之家 490
一、民法上现今家制之使命及其将来命运 490
二、民法上「家」之意义 493
第三节 家长 505
一、家长之确定 505
二、家长之权利义务 507
第四节 家属 512
一、何谓家属? 512
二、家属身分之得丧 513
三、家属之权利义务 517
第八章 亲属会议 519
第一节 概说 519
第一项 亲属会议制度存在之理由 519
第二项 我国民法上之亲属会议 520
一、亲属会议之组织,依法定之,非亲属不得为会员 520
二、亲属会议之权限广泛 521
三、亲属会议之召集及决议等事,委诸其自治 521
第三项 亲属会议之团体性 521
第二节 亲属会议之组织 522
第一项 亲属会议会员之性质 522
第二项 亲属会议会员之缺格与撤退 523
第三项 亲属会议之组成 524
一、法定会员 524
二、指定会员 525
第三节 亲属会议之权限及集会 526
第一项 亲属会议之权限 526
第二项 亲属会议之集会 528
一、召集之原因 528
二、召集权人 528
三、召集之程序 530
四、开会及决议之方法 530
第四节 决议不服之诉 531
第一项 概说 531
第二项 决议无效之诉 532
第三项 撤销决议之诉 533
主要参考文献 535
担当部分 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