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议日语法观大全 73》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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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南海公学议书院
  • 出 版 社:上海商务印书馆
  • 出版年份:1910
  • ISBN:
  • 页数:114 页
图书介绍:

第二十五类 运输通信 1

第一章 运输 1

第一款 铁道 1

铁道敷设法 1

北海道铁道敷设法 4

私设铁道法 5

私设铁道法施行规则 13

关于铁道事故届出之规定 23

铁道台帐规程 24

铁道统计规程 25

私设铁道株式会社会计准则 26

私设铁道工程报告差出方之件 27

私设铁道成功图面并诸表样式 27

私设铁道营业报告书样式 27

通报铁道线路有暴风警报之件 28

于私设铁道运输营业及停车场之使用开始报告之件 28

铁道船舶输送陆军规则 29

因天灾事变于铁道线路生故障之际旅客货物赁金取扱方 30

铁道营业法 30

铁道建设规程 34

铁道运转规程 42

铁道信号规程 50

铁道运输规程 56

铁道系员职制 65

患传染病者铁道乘车规程 67

铁道运送火药类规程 68

幌内铁道火药类运送条规 69

神户铁道栈桥系船规约 70

幌内铁道手宫栈桥系船规约 71

专用铁道规则 72

关于保护台湾铁道会社之件 72

关于帝国会社在外国敷设铁道之件 73

轨道条例 74

轨道条例取扱方心得 74

京釜铁道株式会社之件 80

铁道供用军事令 81

铁道军事输送规程 82

第二款 船舶 84

船舶法 84

船舶法施行细则 87

许西洋形之船只设备大小炮之件 107

船鉴札规则 108

船鉴札规则施行手续 109

测度船舶积量规则 109

测度船舶积量方法 110

关于船舶积量互认之件帝国与德国间所为取极之条规 112

递信省告示 112

关于船舶积量互认之件帝国政府与瑞典挪威两政府间取极之条规 112

递信省告示 113

汽船公称马力算定方法 113

船舶运送火药类及其他贮藏规程 114

危害品船积法则 116

回漕货物取扱条例 116

船舶检查法 117

船舶检查法施行细则 119

船舶检查规程 134

木船检查规程 158

铁钢船检查规程 172

铁关检查规程 173

船舶检查手续 183

船舶检查执行地之件 186

渔夫搭载船定员之件 188

关于登簿吨数不满十五吨之汽船检查之件 188

外国船舶检查规则 188

海军望楼当发见海难船舶之时通报方及附近通过之船舶心得之件 190

第三款 船员 190

船员法 190

船员法施行细则 197

据船员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偿其送还费用之件 205

船舶职员法 205

海员惩戒法 207

水先法 211

水先法施行细则 214

水先人试验规程 222

第四款 海上冲突预防 223

海上冲突豫防法 223

第五款 航路标识附船灯救命具 229

航路标识条例 229

私设航路标识之取缔条规 230

北海道厅府县区町村所立航路标识之看守条规 230

变更或停废标识设置申告之法 230

看守航路标识事务之传习生规程 230

港务局所管系浮标之使用费规程 232

船灯信号器救命具之取缔规则 232

船灯信号器救命具试验检定规程 240

船灯信号器救命具之试验检定监查诸手续 244

第六款 港则 245

开港港则 245

开港港则之施行细则 249

第七款 奖励航海 250

航海奖励法 250

航海奖励法之施行细则 252

据航海奖励法而受保护之船舶所有巡送邮便物之规则 257

第八款 奖励造船 258

造船奖励法 258

造船奖励法之施行细则 258

造船规程 262

第二章 通信 327

第一款 邮便 327

邮便法 327

邮便规则 331

邮便物包装送则 340

邮便电信及电话滞纳料金之征收规程 341

邮便私书函贷与规程 341

第三种邮便物认可规则 342

私制叶书制式规则 343

在外邮便官署之通常邮便物适用邮便规则之件 344

就邮便法邮便为替法电信法邮便规则邮便为替规则及电报规则实施时注意事项之件 344

就于邮便物差出方注意之件 353

邮便电信发受心得 353

于邮便税中改正之注意之件 356

铁道船舶邮便法 357

铁道船舶邮便规则 359

清韩小包邮便规则 361

外国邮便规则 363

外国小包邮便规则 366

关于军事邮便物之件 369

军事邮便规则 370

内地出发外征军队等之私用军事邮便物种类之件 371

军事邮便物记载名宛等方法之件 371

俘虏邮便规则 371

贮蓄债券购买媒介邮便规则 371

第二款 邮便贮金及为替 372

邮便贮金法 372

邮便为替法 374

邮便为替规则 375

邮便为替证书线引让渡规则 382

外国邮便为替规则 382

关于邮便为替及邮便贮金之心得 388

邮便贮金条例施行细则中所改正之注意事项 390

台湾及清韩二国之邮便或电信为替料之件 392

军事邮便为替贮金规则 393

特指定之邮便局所对于军人军属所振出之通常为替不收料金 394

俘虏邮便为替规则 394

第三章 电信电话 395

第一款 电信 395

电信法 395

电报规则 399

准用电信法于无线电信之件 412

电信法第五条之电信及电话官署 412

关于依电信法损害赔偿及报酬之请求之件 412

由电话机发受电报之心得 412

略号登记料配达先登记料局渡料之金额及其纳付之手续 416

官厅用电信电话规程 416

私设电信规则 417

私设电信规则第二十条所载料金额及其纳付手续 421

电信局所之电报取扱时间及时间外电报之取扱规则 421

电报取扱上之制限则揭示之电信局所前之件 422

依托私设电信之公众通信其取扱规则 422

关于町村所请愿而得之电信其施设之件 423

关于施设町村所请愿而得之电信其施行细则 423

以艀船配达电报于台湾之实费超过额追纳之件 424

本邦与在韩国之本邦邮便电信局邮便局之间直接发着之电报其取扱规则 425

内地台湾间新闻电报之件 426

内地台湾间所发受之私报其通常料金 426

以电信电话发受海外电报之件 426

外国新闻电报规则 426

外国电报之料金及其纳付方 427

关于外国电报之制限之件 428

在韩国帝国军用通信所所发电报则向受信人追征料金之件 428

发自帝国军用通信所而经由在韩国帝国邮便局之电报则向受信人征收料金之件 428

外电报转送规则 429

保护济属电信线之万国联合条约罚则 430

建设电信线电话线条例 430

移转电信电话线之请求手续 431

私设电信线电话线与夫电机工事之委托手续 431

第二款 军用电信 431

军用电信法 431

处分妨害军用电信者之件 432

以固定军用电信取扱公众通信之规则 432

以鹿儿岛冲绳县间之固定军用电信供公众通信用之件 433

以那霸基隆间之固定军用电信供公众通信用之件 433

以固定军用电信供公众通信用之件 433

以军用电信线作为普通电信线使属递信大臣或台湾总督管理之件 433

第三款 电话 433

电话交换规则 433

照电话交换规则及电话呼出规程而定之料金额 438

电话所电话通信之时间 439

属在电话加入区域之地一经区划变更而编入于并合地所属之加入区域之件 439

电话交换业务用之电话通信可得无料之件 439

电话加入者所使用之普通电话机得自行供给之件 439

电话加入区域外之官厅所加入之件 439

设在电话特别加入区域内之电话所移至区域外之时所关通信区域及电话料之件 440

电话加入区域内之町村编入于区域外之时其加入者取扱上所关之件 440

电话呼出规程 440

电话呼出之请求时限 441

特设电话加入规则 442

按照特设电话加入规则第二条之电话料之件 443

按照特设电话加入规则第二条之电话所之件 443

特设电话加入规则第十三条之料金之件 443

每年以一定之期间取扱交换之电话所所属之加入期间及电话交换料之件 444

关于自动电话之件 444

特设电话规则 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