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类 运输通信 1
第一章 运输 1
第一款 铁道 1
铁道敷设法 1
北海道铁道敷设法 4
私设铁道法 5
私设铁道法施行规则 13
关于铁道事故届出之规定 23
铁道台帐规程 24
铁道统计规程 25
私设铁道株式会社会计准则 26
私设铁道工程报告差出方之件 27
私设铁道成功图面并诸表样式 27
私设铁道营业报告书样式 27
通报铁道线路有暴风警报之件 28
于私设铁道运输营业及停车场之使用开始报告之件 28
铁道船舶输送陆军规则 29
因天灾事变于铁道线路生故障之际旅客货物赁金取扱方 30
铁道营业法 30
铁道建设规程 34
铁道运转规程 42
铁道信号规程 50
铁道运输规程 56
铁道系员职制 65
患传染病者铁道乘车规程 67
铁道运送火药类规程 68
幌内铁道火药类运送条规 69
神户铁道栈桥系船规约 70
幌内铁道手宫栈桥系船规约 71
专用铁道规则 72
关于保护台湾铁道会社之件 72
关于帝国会社在外国敷设铁道之件 73
轨道条例 74
轨道条例取扱方心得 74
京釜铁道株式会社之件 80
铁道供用军事令 81
铁道军事输送规程 82
第二款 船舶 84
船舶法 84
船舶法施行细则 87
许西洋形之船只设备大小炮之件 107
船鉴札规则 108
船鉴札规则施行手续 109
测度船舶积量规则 109
测度船舶积量方法 110
关于船舶积量互认之件帝国与德国间所为取极之条规 112
递信省告示 112
关于船舶积量互认之件帝国政府与瑞典挪威两政府间取极之条规 112
递信省告示 113
汽船公称马力算定方法 113
船舶运送火药类及其他贮藏规程 114
危害品船积法则 116
回漕货物取扱条例 116
船舶检查法 117
船舶检查法施行细则 119
船舶检查规程 134
木船检查规程 158
铁钢船检查规程 172
铁关检查规程 173
船舶检查手续 183
船舶检查执行地之件 186
渔夫搭载船定员之件 188
关于登簿吨数不满十五吨之汽船检查之件 188
外国船舶检查规则 188
海军望楼当发见海难船舶之时通报方及附近通过之船舶心得之件 190
第三款 船员 190
船员法 190
船员法施行细则 197
据船员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偿其送还费用之件 205
船舶职员法 205
海员惩戒法 207
水先法 211
水先法施行细则 214
水先人试验规程 222
第四款 海上冲突预防 223
海上冲突豫防法 223
第五款 航路标识附船灯救命具 229
航路标识条例 229
私设航路标识之取缔条规 230
北海道厅府县区町村所立航路标识之看守条规 230
变更或停废标识设置申告之法 230
看守航路标识事务之传习生规程 230
港务局所管系浮标之使用费规程 232
船灯信号器救命具之取缔规则 232
船灯信号器救命具试验检定规程 240
船灯信号器救命具之试验检定监查诸手续 244
第六款 港则 245
开港港则 245
开港港则之施行细则 249
第七款 奖励航海 250
航海奖励法 250
航海奖励法之施行细则 252
据航海奖励法而受保护之船舶所有巡送邮便物之规则 257
第八款 奖励造船 258
造船奖励法 258
造船奖励法之施行细则 258
造船规程 262
第二章 通信 327
第一款 邮便 327
邮便法 327
邮便规则 331
邮便物包装送则 340
邮便电信及电话滞纳料金之征收规程 341
邮便私书函贷与规程 341
第三种邮便物认可规则 342
私制叶书制式规则 343
在外邮便官署之通常邮便物适用邮便规则之件 344
就邮便法邮便为替法电信法邮便规则邮便为替规则及电报规则实施时注意事项之件 344
就于邮便物差出方注意之件 353
邮便电信发受心得 353
于邮便税中改正之注意之件 356
铁道船舶邮便法 357
铁道船舶邮便规则 359
清韩小包邮便规则 361
外国邮便规则 363
外国小包邮便规则 366
关于军事邮便物之件 369
军事邮便规则 370
内地出发外征军队等之私用军事邮便物种类之件 371
军事邮便物记载名宛等方法之件 371
俘虏邮便规则 371
贮蓄债券购买媒介邮便规则 371
第二款 邮便贮金及为替 372
邮便贮金法 372
邮便为替法 374
邮便为替规则 375
邮便为替证书线引让渡规则 382
外国邮便为替规则 382
关于邮便为替及邮便贮金之心得 388
邮便贮金条例施行细则中所改正之注意事项 390
台湾及清韩二国之邮便或电信为替料之件 392
军事邮便为替贮金规则 393
特指定之邮便局所对于军人军属所振出之通常为替不收料金 394
俘虏邮便为替规则 394
第三章 电信电话 395
第一款 电信 395
电信法 395
电报规则 399
准用电信法于无线电信之件 412
电信法第五条之电信及电话官署 412
关于依电信法损害赔偿及报酬之请求之件 412
由电话机发受电报之心得 412
略号登记料配达先登记料局渡料之金额及其纳付之手续 416
官厅用电信电话规程 416
私设电信规则 417
私设电信规则第二十条所载料金额及其纳付手续 421
电信局所之电报取扱时间及时间外电报之取扱规则 421
电报取扱上之制限则揭示之电信局所前之件 422
依托私设电信之公众通信其取扱规则 422
关于町村所请愿而得之电信其施设之件 423
关于施设町村所请愿而得之电信其施行细则 423
以艀船配达电报于台湾之实费超过额追纳之件 424
本邦与在韩国之本邦邮便电信局邮便局之间直接发着之电报其取扱规则 425
内地台湾间新闻电报之件 426
内地台湾间所发受之私报其通常料金 426
以电信电话发受海外电报之件 426
外国新闻电报规则 426
外国电报之料金及其纳付方 427
关于外国电报之制限之件 428
在韩国帝国军用通信所所发电报则向受信人追征料金之件 428
发自帝国军用通信所而经由在韩国帝国邮便局之电报则向受信人征收料金之件 428
外电报转送规则 429
保护济属电信线之万国联合条约罚则 430
建设电信线电话线条例 430
移转电信电话线之请求手续 431
私设电信线电话线与夫电机工事之委托手续 431
第二款 军用电信 431
军用电信法 431
处分妨害军用电信者之件 432
以固定军用电信取扱公众通信之规则 432
以鹿儿岛冲绳县间之固定军用电信供公众通信用之件 433
以那霸基隆间之固定军用电信供公众通信用之件 433
以固定军用电信供公众通信用之件 433
以军用电信线作为普通电信线使属递信大臣或台湾总督管理之件 433
第三款 电话 433
电话交换规则 433
照电话交换规则及电话呼出规程而定之料金额 438
电话所电话通信之时间 439
属在电话加入区域之地一经区划变更而编入于并合地所属之加入区域之件 439
电话交换业务用之电话通信可得无料之件 439
电话加入者所使用之普通电话机得自行供给之件 439
电话加入区域外之官厅所加入之件 439
设在电话特别加入区域内之电话所移至区域外之时所关通信区域及电话料之件 440
电话加入区域内之町村编入于区域外之时其加入者取扱上所关之件 440
电话呼出规程 440
电话呼出之请求时限 441
特设电话加入规则 442
按照特设电话加入规则第二条之电话料之件 443
按照特设电话加入规则第二条之电话所之件 443
特设电话加入规则第十三条之料金之件 443
每年以一定之期间取扱交换之电话所所属之加入期间及电话交换料之件 444
关于自动电话之件 444
特设电话规则 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