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文库总序 1
前言 1
第一编 3
第一章 犯罪与刑事责任阻却、加重、减轻事由 3
第一节 犯罪 3
第二节 刑事责任阻却事由 5
第三节 刑事责任减轻事由 7
第四节 刑事责任加重事由 8
第五节 依犯罪的性质和情节而定的减轻或者加重事由 9
第二章 对犯罪承担责任的人 10
第三章 刑罚 11
第一节 刑罚的一般规定 11
第二节 刑罚的种类 12
第三节 刑罚的幅度、性质和后果 14
第四节 刑罚的适用 23
第五节 执行刑罚和服刑 36
第四章 对违反判决者和服刑期间再犯新罪者的刑罚 38
第一节 对违反判决者的刑罚 38
第二节 对服刑期间再犯新罪者的刑罚 39
第五章 刑事责任的消灭 41
第二编 重罪、轻罪及其刑罚 45
第一章 危害国家外部安全和主权的重罪和轻罪 45
第二章 危害国家内部安全的重罪和轻罪 48
第三章 侵犯受宪法保障之权利的重罪和轻罪 51
第一节 与行使政治权利和出版自由有关的犯罪 51
第二节 与从事在共和国被许可之宗教实践有关的重罪与轻罪 52
第三节 普通人实施的危害自由和安全之重罪和轻罪 53
第四节 由公务员实施的对受宪法保障之权利的侵害 55
第五节 侵害对个人及其家庭的私生活、共同生活的尊重和保护之重罪和轻罪 60
第四章 危害公共信用、伪造、虚假陈述和伪证之重罪和轻罪 61
第一节 伪造货币 61
第二节 伪造国家、市政当局、公共机构、股份公司或者银行依法发行的资信证明 63
第三节 伪造印章、冲模、铸模、标志、印花税票、钢印、邮票等 65
第四节 伪造公文书或者公证书 68
第五节 伪造私文书 69
第六节 伪造护照、持有武器许可证或者证明 69
第七节 诉讼中的虚假陈述和伪证 71
第八节 非法从事职业和篡夺职权或姓名 73
第五章 公务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实施的重罪和轻罪 74
第一节 不正当提前和延期行使公共职权 74
第二节 非法委任 74
第三节 僭越职权 75
第四节 渎职 75
第五节 贪污公共财产 78
第六节 欺诈和非法敛财 80
第七节 保管文书中的背信 82
第八节 侵犯秘密 83
第九节 贿赂 84
第九节 a贿赂外国公务员 87
第十节 抵制和不服从 87
第十一节 拒绝协助和放弃职责 88
第十二节 危害个人的滥用 89
第十三节 共同规定 90
第六章 普通人实施的危害公共秩序和安全的重罪和轻罪 90
第一节 袭击权力机关 90
第一节 a 袭击和威胁检察官和公设刑事辩护人 92
第一节 b 扣留或者夺取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控制权 93
第二节 其他扰乱公共秩序 94
第二节 a 阻碍侦查 94
第三节 破坏封条 95
第四节 妨碍公共工程实施 96
第五节 供应商的重罪和轻罪 96
第六节 违反有关博彩、赌场和抵押贷款的法律和条例 96
第七节 与工业、商业和公开拍卖有关的重罪和轻罪 98
第八节 违反有关违禁武器的法律和条例 99
第九节 有关动植物健康的犯罪 100
第十节 非法结社 101
第十一节 威胁袭击人身和财产 102
第十二节 私放被羁押人 103
第十三节 游荡和乞讨 104
第十四节 危害公共卫生的重罪和轻罪 105
第十五节 违反有关埋葬和掘墓的法律或者条例 109
第十六节 有关铁路、电报和通信传达的重罪和轻罪 109
第七章 危害家庭秩序、公共道德和性完整的重罪和轻罪 114
第一节 堕胎 114
第二节 遗弃儿童和无助人员 115
第三节 危害人的民事地位的重罪和轻罪 116
第四节 诱拐 117
第五节 强奸 117
第六节 准强奸和其他性犯罪 118
第七节 前两节的共同规定 121
第八节 公然伤害风化 126
第九节 乱伦 127
第十节 缔结非法婚姻 128
第八章 侵犯人身的重罪和轻罪 129
第一节 杀人 129
第二节 杀婴 130
第三节 身体伤害 130
第四节 决斗 132
第五节 本章第一节、第三节和第四节的共同规定 133
第五节 a 非法偷运移民和贩运人 134
第六节 诽谤 136
第七节 侮辱 137
第八节 前两节的共同规定 138
第九章 侵犯财产的重罪和轻罪 141
第一节 违背物主意志夺取他人动产 141
第二节 对人身使用暴力或胁迫的抢劫 141
第三节 入室抢劫 143
第四节 盗窃 145
第四节 a 抢劫或者盗窃牲畜 146
第五节 前四节的共同规定 149
第五节 a 窝赃 151
第六节 侵夺 152
第七节 破产犯罪和诈骗犯罪 154
第八节 准诈骗和其他欺诈 157
第九节 放火和其他破坏 160
第十节 损毁 164
第十一节 共同规定 165
第十章 准犯罪 166
第三编 168
第一章 违警罪 168
第二章 关于违警罪的共同规定 175
最后章 本法典的施行 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