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绪论 1
第一章 研究动机 1
第二章 研究目的 3
第三章 研究方法及范围 5
第二篇 传闻法则之理论 7
第一章 传闻与非传闻 8
第一节 前言 8
第二节 传闻 8
第三节 非传闻 22
第一项 本来之「非传闻」 22
第二项 美国「联邦证据法」所特别定义之「非传闻」 26
第四节 结语 44
第二章 传闻法则 46
第一节 前言 46
第二节 传闻法则之起源 47
第三节 传闻法则之理由 63
第四节 传闻法则之运作步骤 80
第五节 结语 111
第三章 传闻法则之例外 112
第一节前言 112
第二节 传闻法则例外之缘由 113
第三节 传闻法则之第一类例外 117
第四节 传闻法则之第二类例外 162
第五节 概括规定之例外 180
第六节 结语 185
第三篇 传闻法则与实务 187
第一章 关于第一百五十九条 187
第一节 前言 188
第二节 检讨 188
第三节 实务问题举隅 192
(1).进去休息! 192
(2).警察来了! 194
(3).救命啊! 197
第四节 结语 198
第二章 关于第一百五十九条之一 199
第一节 前言 199
第二节 检讨 199
第三节 实务问题举隅 214
《新法第159-1条所称之「侦查中」》 214
第四节 结语 222
第三章 关于第一百五十九条之二 223
第一节 前言 223
第二节 检讨 223
第三节实务问题举隅 230
《警询证人于审判中陈称:「我忘记了!」》 230
第四节 结语 243
第四章 关于第一百五十九条之三 244
第一节 前言 244
第二节 检讨 244
第三节 实务问题举隅 257
(1).警询证人于审判中依法拒绝证言(之一) 257
(2).警询证人于审判中依法拒绝证言(之二) 259
(3).未制作询问笔录之警询证人 261
第四节 结语 268
第五章 关于第一百五十九条之四 270
第一节 前言 270
第二节 检讨 270
第三节 实务问题举隅 273
(1).警察对驾驶人所作之酒测报告 273
(2).检察官之勘验笔录 284
(3).警察查验证物内容之报告 290
(4).搜索、扣押笔录 292
(5).交通事故调查表及事故现场图 293
(6).复丈成果图 298
(7).警察之取缔查获经过报告 300
(8).银钱业者出具之存款证明 303
(9).失窃报案纪录 315
(10).对法院函查事项之覆函 321
(11).医疗院所医师出具之诊断证明书 322
(12).火灾现场调查报告 324
(13).外国法院基于国际互助协定所为之调查讯问笔录 328
(14).电信机关之通联纪录 332
第四节 结语 333
第六章 关于第一百五十九条之五 335
第一节 前言 335
第二节 检讨 335
第三节 实务问题举隅 344
(1).被告对于传闻之作为证据表示无意见(之一) 344
(2).被告对于传闻之作为证据表示无意见(之二) 348
第四节 结语 350
第四篇 结论 352
参考书目 369
附录1:《美国联邦证据法第八条:传闻法则》 375
附录2: CALIFORNIA v.GREEN, 399 U.S.149 (1970) 386
附录3: OHIO v.ROBERTS, 448 U.S.56 (1980) 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