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总则 1
第一编 基本规定 1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
第二章 提供信息和咨询 10
第三章 海关与对外经济活动参加者和在海关事务领域开展活动的人的相互关系 12
第四章 信息系统和信息技术 25
第五章 海关统计 27
第六章 关税同盟对外经济活动统一商品目录,商品归类 28
第七章 货物原产国 32
第八章 货物(物品)海关价格 35
第二编 海关税费 39
第九章 海关税费一般规定 39
第十章 关税、进口环节税的计算 42
第十一章 关税、进口环节税缴纳期限和方法 47
第十二章 缴纳关税、进口环节税担保 49
第十三章 多缴纳或多征收的关税、进口环节税税额及其他资金(金钱)的退还(冲销) 52
第十四章 关税、进口环节税的追缴 53
第三编 海关监管 54
第十五章 海关监管一般规定 54
第十六章 实施海关监管的方式和程序 63
第十七章 海关行政互助 73
第十八章 风险管理系统 74
第十九章 实施海关稽查的程序 77
第二十章 在实施海关监管时的海关鉴定 84
第二十一章 在实施海关监管时扣留货物(物品)及其单证 90
第二部分 分则 94
第四编 递交报关单前的海关作业 94
第二十二章 货物(物品)进出的基本规定 94
第二十三章 货物(物品)抵达关税同盟关境 96
第二十四章 货物(物品)离开关税同盟关境 103
第二十五章 货物(物品)临时储存 106
第五编 与将货物(物品)置于海关制度下有关的海关作业 111
第二十六章 与将货物(物品)置于海关制度下有关的海关作业的一般规定 111
第二十七章 向海关申报货物(物品) 113
第二十八章 货物(物品)放行 125
第六编 海关制度 130
第二十九章 海关制度的一般规定 130
第三十章 放行供境内使用海关制度 133
第三十一章 出口海关制度 135
第三十二章 海关转运海关制度 136
第三十三章 海关仓库海关制度 145
第三十四章 关境内加工海关制度 150
第三十五章 关境外加工海关制度 157
第三十六章 加工供境内使用海关制度 163
第三十七章 暂时进口(暂准进口)海关制度 169
第三十八章 暂时出口海关制度 176
第三十九章 复进口海关制度 178
第四十章 复出口海关制度 181
第四十一章 免税贸易海关制度 183
第四十二章 销毁海关制度 185
第四十三章 放弃并归国有海关制度 186
第七编 一些种类货物(物品)进出海关边界和对其实施海关作业的特点 187
第四十四章 对采用国际邮件寄递货物(物品)实施海关作业的特点 187
第四十五章 一些类别的外国人运进运出物品的特点 190
第四十六章 对具有知识产权客体的货物(物品)实施海关作业特点 193
第四十七章 管道运输和输电线路输送货物 196
第四十八章 在开展货物(物品)、旅客和行李国际运送时经营国际运送的运输工具的进出 199
第四十九章 自用物品进出特点 205
第五十章 对备用品实施海关作业的特点 212
第八编 过渡条款 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