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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编;北京同达信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主持翻译
  • 出 版 社: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6
  • ISBN:9787513039567
  • 页数:1039 页
图书介绍:本书通过介绍2009年之前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判例的决定,超过28000个案例,以不同的主题形式,详细介绍了欧洲专利申请、无效、侵权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形成和发展,为我国专利法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参考。

第1章 可专利性 1

A.可授予专利的发明 1

1.技术发明的专利保护 1

1.1 发明的技术性质 2

1.2 分开且独立的可专利性要求 3

1.3 绝对和相对的可专利性要求 3

1.4 审查EPC第52条规定的主题或活动 4

1.4.1 独立于发明贡献的审查 4

1.4.2 技术考量 5

1.5 具有技术和非技术主题的发明 8

1.6 将发明作为整体进行判断 9

2.EPC第52(2)条和第52(3)条规定的非发明 10

2.1 简介 10

2.2 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12

2.2.1 发现和科学理论 12

2.2.2 数学方法 13

2.3 美学创作 14

2.4 计算机实现的发明 15

2.4.1 一般性问题 15

2.4.2 排除本身为计算机程序的主题 17

2.4.3 计算机程序产品的权利要求 18

2.4.4 技术性质和计算机程序 19

2.4.5 计算机编程 22

2.4.6 控制和操作程序 23

2.5 用于进行心智行为、进行比赛游戏或经营商业的方案、规则和方法 24

2.5.1 经营商业的方法 24

2.5.2 进行心智行为方法 27

2.5.3 文字处理 28

2.6 信息呈现 32

B.可专利性的例外情形 34

1.简介 34

2.违背“公共秩序”或道德 35

3.生物发明的可专利性 40

3.1 植物和植物品种 40

3.2 动物和动物物种 42

3.3 本质上生物的方法 43

3.4 微生物方法及其产品 45

4.医学方法 47

4.1 简介 47

4.2 使用手术或疗法的治疗方法和诊断方法 48

4.2.1 一般方法 48

4.2.2 从业者的参与 48

4.3 手术方法——G1/07 49

4.3.1 关于“手术治疗”的新概念 49

4.3.2 分步式方法中的一个手术步骤 49

4.3.3 手术治疗不局限于疗法目的的手术 50

4.3.4 避免根据EPC第53(c)条将手术疗法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 50

4.3.5 手术过程中获得的数据 51

4.4 疗法方法 51

4.4.1 “疗法”的含义 52

4.4.2 既包括疗法又包括非疗法的方法 53

4.5 诊断方法——G1/04 56

4.5.1 构成“诊断方法”的情形 56

4.5.2 从业者的参与 57

4.5.3 “在人体或动物体上实行”的标准 57

4.5.4 涉及诊断方法的权利要求的清楚性 58

4.5.5 除外范围 58

4.5.6 具有诊断相关性的中间发现 58

4.6 适用了G1/04确立的原则的判例法 59

C.新颖性 59

1.定义现有技术 60

1.1 相关的时间点 60

1.2 欧洲优先权 60

1.3 作为现有技术的PCT申请 61

1.4 优先权日之前未公开的内部知识 62

1.5 “公知常识”的定义 62

1.6 被排除的国家优先权 63

1.7 EPC第55条 64

1.8 公众可获得性 65

1.8.1 公开 65

1.8.2 宣传册 68

1.8.3 讲演 68

1.8.4 文件的摘要 69

1.8.5 口头披露的重现 69

1.8.6 在先使用 70

1.8.7 生物材料 70

1.8.8 “公众”的概念 71

1.8.9 保密义务 72

1.9 证据问题 80

1.9.1 证据性质 80

1.9.2 举证责任 80

1.9.3 证明标准 81

1.9.4 互联网检索的信息可获得性日期的证明 84

1.9.5 EP0主动审查的义务 86

2.确定相关现有技术的内容 86

2.1 一般解释规则 86

2.2 现有技术文件中的组合 89

2.3 考虑隐含特征 90

2.4 考虑固有特征 92

2.5 考虑等同物 93

2.6 考虑附图 93

2.7 考虑示例 94

2.8 在先使用的判断 95

2.9 宽泛的权利要求 98

2.10 披露中的缺陷和错误 98

2.11 意外披露 99

2.12 披露内容的可再现性 100

3.确定不同点 102

3.1 对比来自现有技术的个别项目 102

3.2 区别特征 103

3.2.1 措辞上的不同 104

3.2.2 值的不同 105

3.2.3 组合物方面的差异 106

3.2.4 必然获得的产物 107

3.2.5 功能性特征 107

3.2.6 一般披露 107

3.2.7 具有方法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109

3.2.8 非技术性的或者不包含技术特征的区别特征 109

4.化学发明和选择发明 110

4.1 化学化合物和化合物群组的新颖性 111

4.1.1 某些化合物的预期 112

4.1.2 物质群组的新颖性 115

4.1.3 对映体的新颖性 116

4.1.4 获得更高纯度 117

4.2 参数范围的选择 120

4.2.1 从较广的范围内进行选择 120

4.2.2 重叠范围 122

4.2.3 多项选择 123

4.3 主题群组 125

5.用途的新颖性 126

5.1 第一医学用途 126

5.1.1 简介 126

5.1.2 与目的有关的产品权利要求的范围 127

5.1.3 保护以“部件箱”的形式存在的制剂 128

5.1.4 与现有技术相比较的进一步技术信息 129

5.2 第二(或者进一步)医学应用 129

5.2.1 简介 129

5.2.2 EPC 1973下权利要求的表述方式 130

5.2.3 EPC第54(5)条下权利要求的表述方式 134

5.2.4 疗法应用的新颖性 136

5.3 第二(或进一步)非医学用途 144

5.3.1 包含目的特征的用途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标准 144

5.3.2 EPC 1973第52(4)条看非医学用途权利要求的目的说明 151

5.3.3 具有目的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标准 151

D.创造性 152

1.简介 152

2.问题和解决方案方法 153

3.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54

3.1 确定一般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54

3.2 相同目的或效果 155

3.3 技术问题的相似性 155

3.4 最有前景的跳板 156

3.5 选择最有前景的出发点 157

3.6 已知产品生产方法的改进 158

3.7 旧的现有技术文件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59

4.技术问题 160

4.1 技术问题的确定 160

4.2 指称的优点 161

4.3 技术问题的陈述 161

4.3.1 无解决方案提示 161

4.3.2 专利申请中作为出发点而构建的问题 162

4.3.3 部分问题的构建:缺乏单一性 162

4.4 技术问题的再构建 163

4.5 已知问题的替代解决方案 165

4.6 解决技术问题:公开后的文件 165

5.“能够—会方法”和事后分析 166

6.成功期望,尤其是在遗传工程和生物技术领域 167

7.技术人员 170

7.1 技术人员的定义 170

7.1.1 定义 170

7.1.2 有能力的技术人员——作为“技术人员”的一群人 171

7.1.3 生物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定义 172

7.1.4 计算机实现的发明中的技术人员的确定 173

7.2 邻近领域 173

7.3 技术人员——知识水平 175

7.4 不同技术领域的日常用品 176

8.创造性的判断 177

8.1 技术特征和非技术特征的处理 177

8.1.1 发明的技术性质 177

8.1.2 问题和解决方案方法 178

8.1.3 确定技术特征 179

8.1.4 技术效果的判断 181

8.1.5 技术问题的构建 182

8.2 组合发明 184

8.2.1 组合发明的存在 184

8.2.2 部分问题 185

8.3 现有技术文件中的技术披露 186

8.4 对问题解决方案无贡献的特征 186

8.5 可预见不利的或技术上非功能的修改 187

8.6 材料替换——类似使用 187

8.7 文件组合 188

8.8 化学发明 189

8.8.1 问题和解决方案方法 189

8.8.2 结构相似性 189

8.8.3 宽范围的权利要求 190

8.8.4 中间产物 191

8.9 等同物 192

8.10 问题发明 192

8.11 已知手段的新用途 193

8.12 显而易见的新用途 194

8.13 需要提高性能 194

8.14 权利放弃 195

8.15 参数优化 195

8.16 商用方法的小幅改进 196

8.17 医学领域创造性的证据 196

8.18 类似工艺——可以想象的产品 196

8.19 否定创造性的示例 197

8.19.1 程序步骤颠倒 197

8.19.2 有目的选择 197

8.19.3 自动化 197

8.19.4 常规试验 198

8.19.5 复杂技术的简化 198

8.19.6 在几个显而易见的方案中选择一个方案 198

8.19.7 一些显而易见的步骤 199

8.19.8 从显而易见的替代方案中选择 199

9.判断创造性的次要因素 199

9.1 一般性问题 199

9.2 技术偏见 200

9.3 文件年代——时间因素 201

9.4 满足长期需要 202

9.5 商业上的成功 202

9.6 市场竞争对手 203

9.7 简单的方案 204

9.8 预料不到的效果——红利效果 204

9.9 比较测试 206

E.EPC第57条规定的工业实用性的要求 207

1.“工业实用”的概念 207

1.1 一般性问题 207

1.2 指出发明在工业中的盈利用途 209

2.决定工业实用性的标记 211

2.1 应用于私人领域的方法 211

2.2 企业提供服务的可能性 212

2.3 权利要求的表述——其他标准 212

第2章 申请需要满足的条件 213

A.披露的充分性 213

1.与判断披露的充分性相关的申请的组成部分 213

2.与判断披露的充分性相关的技术人员的知识 214

3.披露的清楚性和完整性 215

4.可再现性 218

4.1 一般原则 218

4.2 没有不当负担的可再现性 219

4.3 后出版的文件 222

5.在生物技术领域中披露充分性的要求 222

5.1 披露的清楚性和完整性 222

5.1.1 概述 222

5.1.2 不当负担裁断的影响因素 224

5.2 活体材料的保藏 226

5.2.1 实体法问题 226

5.2.2 程序法问题 227

6.EPC第83条和第84条之间的关系 228

6.1 EPC第83条以及说明书的支持 228

6.2 EPC第83条和权利要求的清楚性 229

7.证据 232

B.权利要求 233

1.清楚性 234

1.1 关于权利要求文本的原则 234

1.1.1 概述 234

1.1.2 通过参数描述产品特征 237

1.1.3 引用说明书或附图 238

1.1.4 指明所有必要特征 239

1.1.5 宽泛权利要求的清楚性 241

1.1.6 与权利要求的类别有关的原则 242

1.2 原则的例外 243

1.2.1 权利放弃 243

1.2.2 功能性特征 247

1.2.3 未指明的特征和相对特性 249

2.简洁性 251

2.1 概述 251

2.2 EPC细则第43(2)条 252

2.2.1 条件 252

2.2.2 举证责任 253

2.2.3 异议法律程序中的适用性 254

3.权利要求的形式 254

3.1 一部分或两部分形式的权利要求 254

3.2 与两部分形式权利要求有关的具体问题 255

4.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256

4.1 一般原则 256

4.2 权利要求指出所有必要特征的要求 257

4.3 对说明书中的技术信息和举出的示例进行概括的限制 258

4.4 使说明书与修改的权利要求一致 259

5.权利要求的解释 260

5.1 一般原则 260

5.2 术语的含义 261

5.3 使用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 262

5.3.1 一般原则 262

5.3.2 EPC第69条的关联 263

5.3.3 解释模糊术语或确认权利要求的文本 263

5.3.4 将附加特征和限制读入权利要求 264

5.3.5 审查中涉及根据EPC第84条清楚性要求的使用 265

5.3.6 就侵权而言未限定的保护范围 267

6.以方法限定产品的权利要求 267

6.1 介绍 267

6.2 要求保护的产品必须可授予专利权的要求 268

6.3 权利要求保护的产品无法以其他方式描述的要求 270

6.4 产品和方法特征的组合 270

6.5 方法限定产品型权利要求所给予的扩大保护 271

7.权利要求费 271

C.发明的单一性 272

1.简介 272

2.不同类型的权利要求在上下文中的单一性 273

2.1 多个独立权利要求 273

2.2 从属权利要求 275

2.3 中间产物 275

3.判断发明缺乏单一性 276

3.1 一般方法——权利要求书的内容 276

3.2 通过国际检索单位(ISA)判断缺乏单一性 277

3.3 审查程序中缺乏单一性的判断 278

3.3.1 在程序不同阶段提出缺乏单一性 279

3.3.2 评价进一步检索费退还请求 279

3.4 在异议法律程序中不判断缺乏单一性 280

4.确定缺乏单一性的标准 281

4.1 技术问题的确定 281

4.2 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 282

5.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283

5.1 概述 283

5.2 一个总的构思的创造性特征 285

5.3 限定替代方式的单项权利要求的单一性(马库什权利要求) 288

6.多个发明和进一步检索费 290

6.1 不支付进一步检索费的后果 290

6.2 摒弃进一步的检索费 292

6.3 进一步要求支付附加检索费 292

第3章 修改 294

A.EPC第123(2)条 294

1.一般性问题 294

2.中位概述——未披露的组合 302

3.技术贡献——特征的增加或删除 305

4.权利放弃 309

4.1 适用的法律——决定G1/03和G2/03 309

4.2 适用G1/03和G2/03所确定标准的决定 309

4.3 G1/03和G2/03之前的判例法综述 315

5.附图中的披露 315

6.最初提交的申请:形式方面 318

6.1 交叉引用 318

6.2 披露中的错误 318

6.2.1 计算错误 318

6.2.2 不正确的结构式 319

6.2.3 基于错误进行的修改 319

6.2.4 消除矛盾 319

6.3 后续增加细节 321

6.3.1 现有技术说明的修改 321

6.3.2 后续增加效果 322

7.判断修改允许性的“测试” 322

7.1 提交申请中修改的直接且毫无疑义的可推断性 323

7.2 “是否必要性”测试 328

7.3 “新颖性”测试 330

B.EPC第123(3)条 331

1.一般性问题 331

2.特征的广义化 335

3.特征的换位 336

4.权利要求类别的变化 336

C.EPC第123(2)条与EPC第123(3)条之间的关系 341

1.发生冲突的情况 341

2.上诉扩大委员会的G1/93决定 341

3.解决例外情况下的冲突 343

D.EPC细则第139条 344

1.与EPC第123(2)条的关系 345

2.错误的明显性和修正 346

E.准许修改和修正的证明标准 347

第4章 分案申请 349

1.分案申请的主题 349

1.1 简介 349

2.分案申请的有效性 350

2.1 转交给上诉扩大委员会的问题 350

2.2 修改权——G1/05 351

2.3 系列分案申请——G1/06 352

3.个案 353

4.分案申请的修改 355

4.1 EPC第76(1)条与第123(2)条之间的联系 355

4.2 个案 356

5.重复专利 358

6.提交分案申请 359

6.1 提交权 359

6.2 申请日 360

6.2.1 EPC1973细则第25(1)条的修改版本以及EPC细则第36(1)条和第36(2)条规定的新法律依据 360

6.2.2 关于1988年10月1日版本的判例法 362

6.2.3 关于2002年1月2日版本的判例法 363

7.程序问题 363

7.1 基本考虑 363

7.2 提交分案申请的目的或提交分案申请的权利 364

7.3 分案申请指定的缔约国 365

7.4 错误的修正 366

第5章 优先权 368

A.产生优先权的申请——一般性问题 369

1.在/向《巴黎公约》缔约国或WTO成员递交的申请 369

2.申请人或其所有权继任者的优先权 369

3.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国家保存 370

4.展览优先权 370

5.填迟在先申请的日期 370

6.向一个缔约国多次行使优先权 371

B.发明的同一性 371

1.在先申请中披露在后申请中要求保护的发明 372

1.1 “相同发明”解释中的基本考虑事项 372

1.2 修改和权利放弃 373

1.3 在作为整体的在先申请中的披露 373

1.4 引用公知常识 374

1.5 明确或隐含披露优先权文件中的“必要”特征 375

1.5.1 概述 375

1.5.2 未披露必要特征的判例 375

1.5.3 披露发明必要特征的判例 376

1.6 相同问题的解决方案 377

1.7 优先权文件中的相同教导 377

1.8 误差容限和极限定义 378

1.9 从一般披露中选出 379

1.10 涉及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的发明 380

2.在后续申请中要求保护在先申请中所披露的发明 382

2.1 后续申请的技术教导的隐含特征 382

2.2 相对于在先申请缺失的特征 382

2.2.1 省略非必要特征 382

2.2.2 省略必要特征 383

3.能够在优先权文件中披露 384

C.首次申请 386

1.发明的同一性 386

2.申请人的同一性 388

D.部分和多项优先权 389

1.在优先权期限内公开 389

2.欧洲专利申请的不同部分的不同优先权 390

3.一个权利要求的多项优先权 390

第6章 所有EPO法律程序的共同规则 393

A.合法期望保护原则 393

1.一般性问题 393

1.1 合法期望的来源 394

1.2 合法期望原则的案例 394

1.3 合法期望保护原则的限制 396

1.4 证明要求 397

2.提请注意容易补救的缺陷引起义务 397

2.1 关于提请注意容易补救的缺陷的案例 398

2.2 文件的电子提交 399

2.3 提请注意容易补救的缺陷的义务的限制 400

3.EPO提供的免费服务 401

4.偏离先前判例法的合法期望保护原则 402

4.1 概述 402

4.2 脱离现行实践做法的新决定开始具备普遍适用性的时间点 403

B.陈述权 405

1.一般原则 405

1.1 “理由或证据”的定义 405

1.2 一般原则的一些示例 406

1.3 一般原则的限制 407

1.4 陈述权与决定时间 409

2.口头法律程序的陈述权 410

2.1 参加口头法律程序的权利 410

2.2 引入新权利要求、相关文件和新观点 411

2.2.1 引入新权利要求或相关文件的情况 411

2.2.2 未引入新的权利要求、相关文件或新观点的案例 413

2.3 口头法律程序后的变更 413

3.缺席口头法律程序和陈述权 413

3.1 缺席口头法律程序——有关G4/92的判例法 414

3.2 缺席上诉委员会的口头审理 416

4.EPC第113(2)条 417

4.1 要求经申请人同意的文本 418

4.2 EPO对文本认定的不确定或误解的案例 419

C.口头法律程序 420

1.参与口头法律程序的权利 420

1.1 一般原则 420

1.2 受理部之前口头法律程序的特殊案例 420

1.3 一般原则之实例 421

2.请求口头法律程序 422

2.1 请求的措辞 422

2.1.1 构成请求的措辞 422

2.1.2 不构成请求的措辞 422

2.2 撤回请求 423

2.3 在同一部门进一步提起的口头法律程序 424

2.4 口头法律程序附加请求 425

2.5 在进一步审查程序中的口头法律程序请求 426

2.6 作为回复上诉委员会通信的口头法律程序请求 426

3.缺席口头法律程序 426

3.1 提交意见的权利与一当事方选择缺席 426

3.2 不出席口头法律程序的通知义务 427

4.口头法律程序的准备与举行 428

4.1 确定或推迟举行口头法律程序的日期 428

4.1.1 当事方、代理人或专家无法出席 429

4.1.2 新证据 432

4.1.3 在国家法院进行的法律程序 432

4.2 缩短传票通知时间 432

4.3 根据RPBA第15(1)条规定发出的通信 433

4.4 EPC细则第116条规定的解释与适用(EPC1973细则第71a条) 434

4.4.1 审查和异议程序 434

4.4.2 上诉程序 436

4.5 进行口头法律程序的地点 437

4.6 计算机生成的演示文稿 438

4.7 口头法律程序记录(EPC细则第124条) 439

4.8 费用 440

4.8.1 费用分摊 440

4.8.2 口头法律程序中的口译费 441

5.非公开口头法律程序 441

6.委员会评议期间的助理出席 442

D.时限、进一步处理与法律程序的中断 442

1.时限的计算、确定与延长 442

1.1 根据EPC细则第131条计算时限 442

1.2 根据EPC细则第132条确定和延长期限 443

1.2.1 时限延长时的相关标准(EPC细则第132(2)条第二句) 443

1.2.2 收费规则中EPC细则第132条的适用性 444

1.3 因法定假日或干扰依法延长时限 444

1.3.1 在缔约国中的邮寄中断(EPC细则第134(2)条) 444

1.3.2 缔约国境外邮政服务的干扰(EPC细则第134(5)条) 445

1.4 法定宽限期和假定遵守缴费时限 446

1.4.1 EPC细则第51(2)条规定的续展费的延长期限 446

1.4.2 EPC1973细则第85a条规定的缴费宽限期 446

1.4.3 根据收费规则第7(3)条和第7(4)条假定按时缴费 447

2.EPC第121条规定的进一步处理 448

3.EPC细则第142条规定的程序中断 449

3.1 EPO自行适用EPC细则第142条 449

3.2 无行为能力的概念(EPC细则第142(1)(a)条和第142(1)(c)条) 449

3.3 根据EPC细则第142(1)条确定申请人或专利所有人的无行为能力 449

3.4 根据EPC细则第142(1)(c)条确定代理人的无行为能力 450

3.5 缔约国以外国家代理人的无行为能力 451

3.6 因破产导致的法律程序中断(EPC细则第142(1)(b)条) 452

3.7 程序中断的后果(EPC细则第142(4)条) 452

E.权利恢复 453

1.EPC 2000修正摘要 453

2.权利恢复的适用性(EPC第122(1)条) 454

2.1 “时限”的含义 454

2.2 作为EPC直接后果的权利丧失 455

2.3 申请人的行为疏忽 455

3.权利恢复申请的可接纳性 457

3.1 能够对申请作出裁决的部门 457

3.2 提交权利恢复申请的时限(EPC细则第136(1)条) 458

3.2.1 自未遵守的原因消除起2个月时限 459

3.2.2 未遵守的时限届满日后1年的时限 462

3.3 补偿疏忽行为 463

3.4 申请的提交和证明 463

3.5 权利恢复申请中的缺陷修正 465

4.根据EPC第122(4)条和EPC细则第136(3)条被排除在权利恢复之外的时限 465

5.PCT申辩程序中有关时限的权利恢复 467

6.法律程序的各方 468

7.权利恢复申请的法律依据 469

7.1 纳入考虑的递交材料 469

7.2 没有能力遵守时限 470

7.2.1 财务困难 470

7.2.2 策略考量 470

7.3 应有的谨慎的一般评述 471

7.3.1 简介 471

7.3.2 例外情况 472

7.3.3 在符合要求的时限监测系统范围内的个别错误 473

7.4 要求实施“应有的谨慎”的人员和关于“应有的谨慎”的要求 478

7.4.1 申请人“应有的谨慎” 478

7.4.2 专业代理人应有的谨慎 479

7.4.3 非授权的代理人“应有的谨慎” 483

7.4.4 对待助理应有的谨慎 484

7.4.5 使用邮件递送服务时应有的谨慎 488

8.EPC第122(5)条规定的使用权 488

9.恢复原状——法律程序的中断 489

10.一般中断期间在局长时限延长背景下的权利恢复 490

11.比例原则 490

12.权利恢复费的退还 491

F.收费规则 492

1.概述 492

2.费用缴纳 492

2.1 缴纳方式 492

2.2 付款通知单 493

2.3 指明款项用途 494

2.4 指定费 494

3.付款日期 495

4.小额欠费 495

5.审查费扣减 496

G.程序步骤 496

1.一般原则 496

2.签名 498

3.主请求和附属请求 498

3.1 可接纳性 498

3.2 请求的顺序 499

3.3 审查程序 500

3.4 异议程序 502

3.5 上诉程序 502

H.证据法 503

1.简介 503

2.可接纳证据 504

2.1 未对可接纳证据进行明确的逐条列举 504

2.2 陈词证人和专家 504

2.3 书面宣誓声明和法定声明 505

2.4 其他证据 507

3.取证 507

3.1 有权部门 507

3.2 时间范围 507

3.3 取证——被陈词的范围和权利 507

3.4 证据保管 510

4.证据评估 510

4.1 不受约束地考查证据原则 510

4.2 证据的证明价值——个案 511

4.2.1 充分的证据 511

4.2.2 不充分的证据 512

4.3 “可能性的权衡”和证明标准——各种案件 515

4.3.1 公开在先使用 515

4.3.2 披露的内容 516

4.3.3 修改 518

4.3.4 主张有效的优先权 518

4.3.5 滥用行为 519

4.3.6 形式要求 519

4.3.7 惩戒事项 520

5.举证责任 520

5.1 举证责任分配 520

5.1.1 概述 520

5.1.2 各类案件 522

5.2 举证责任转移 525

I.代理 527

1.专业代理人 528

1.1 专业代理人名册(EPC第134(1)条) 528

1.2 在某缔约国既没有住所也没有营业地的人必须选择由专业代理人代理 528

1.3 过渡期内的专业代理人 529

1.4 专业代理人以外的人履行的程序步骤 529

2.有资格作为专业代理人的法律从业者 530

2.1 一般性问题 530

2.2 法律从业者登记簿 531

2.3 EPC第134(8)条规定的资格条件 531

3.指定共同代理人(EPC细则第151条) 532

4.指定代理人的授权书 534

4.1 提交授权书 534

4.2 一般授权书 535

4.3 再授权 537

4.4 代理人组织的授权 538

5.陪同人员的口头陈词 538

5.1 概述 538

5.2 上诉委员会前任成员作出的口头陈词 542

5.3 非EPC缔约国的有资格专利律师的口头陈词 543

6.区分事实和证据的陈述与论点陈述 544

J.EPO部门的决定 544

1.请求作出决定权 544

2.一审主管部门的构成 545

2.1 审查部 545

2.2 异议部 545

3.涉嫌偏袒 547

3.1 一般原则 547

3.2 个案 549

3.2.1 审查部和异议部的成员 549

3.2.2 上诉委员会的成员 551

3.2.3 上诉扩大委员会的成员 556

4.决定的日期 556

4.1 决定生效 556

4.2 内部决定过程的结束 556

5.决定的形式 557

5.1 一般性问题 557

5.2 口头决定与书面决定的抵触 559

5.3 决定理由 559

5.3.1 简介 559

5.3.2 主请求和附属请求的理由 560

5.3.3 符合EPC细则第111(2)条(EPC 1973细则第68(2)条)的要求 560

5.3.4 不符合EPC细则第111(2)条(EPC 1973细则第68(2)条)的要求 561

5.4 决定上的签字 567

6.修正决定中的错误 569

6.1 一般性问题 569

6.2 欧洲专利说明书印刷版本中的错误 571

6.3 根据EPC细则第140条(EPC 1973细则第89条)修正决定的权力 572

7.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原则 573

8.审查指南在EPO中的法律地位 574

9.未委托给手续人员的职责 575

10.管辖权 576

K.其他程序问题 576

1.语言特权 576

1.1 概述 576

1.2 欧洲专利申请 577

1.3 审查法律程序 578

1.4 异议法律程序 578

1.5 上诉法律程序 578

1.6 费用减免的请求或通知 578

1.7 译文 579

2.档案查阅 580

2.1 概述 580

2.2 EPC细则第144条规定的查阅的例外情形 581

3.专利登记簿 581

3.1 概述 581

3.2 许可的登记 582

3.3 转让 582

4.暂缓EPC第14(1)条规定的法律程序 583

4.1 EPC细则第14(1)条(EPC 1973第13(1)条) 583

4.1.1 概述 583

4.1.2 国家法院启动法律程序 584

4.2 EPC细则第14(3)条(EPC 1973第13(3)条) 585

5.通知 586

6.欧洲专利申请的单一性 588

L.对EPC的解释 588

1.《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588

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589

2.1 对决定进行司法复核的要求 589

2.2 根据TRIPS解释EPC第87条 590

3.对EPC的多种语言文本进行解释(EPC第177条) 591

4.上诉委员会对EPC的解释 591

4.1 行政委员会关于解释问题的决定 591

4.2 考虑国内的决定 592

4.3 实施细则 592

4.4 国内立法和EPC的不同 592

5.EPC中的职责分配 593

M.获得欧洲专利的权利 593

第7章 EPO法律程序 595

A.初步和形式审查 595

1.简介 595

2.赋予申请日——所提交文件的语言 595

3.申请文件 597

3.1 提交申请文件 597

3.2 申请后提交说明书的缺失部分或缺失的附图 598

3.3 替代发明 599

3.4 受理部的权限范围 600

4.申请人的识别 601

5.指定国 602

5.1 EPC第79(2)条 602

5.1.1 EPC第79(2)条(自2007年12月13日起生效) 602

5.1.2 EPC 1973第79(2)条(有效期限自1997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12日) 602

5.2 未缴纳指定费的结果 602

5.3 欧洲—PCT申请中的指定国修正 603

6.优先权 604

6.1 提交优先权文件 604

6.2 优先权声明的修正 604

7.EPC 1973第110(3)条(EPC细则第100(3)条)的适用性 607

8.申请的公开 607

B.审查程序 608

1.请求审查 608

1.1 一般性问题 608

1.2 依据EPC细则第70条规定的审查请求 609

1.3 收到欧洲检索报告后进行修改 610

2.申请的实质审查 610

2.1 依据EPC第94(3)条与EPC细则第71(1)条所发出的通信 610

2.2 依据EPC第94(3)条与EPC细则第71(2)条规定所发出的通信 612

2.3 收到第一次通信后的修改(EPC细则第137(3)条) 613

2.4 进一步修改的可接纳性(EPC细则第137(3)条) 614

2.5 涉及未检索主题的修改 616

2.6 根据EPC第113(1)条的进一步通信事宜 620

2.7 非正式通信 624

2.7.1 电话交谈 624

2.7.2 面谈 624

2.8 没有答复来自审查部的通信(EPC第94(4)条) 626

2.9 依据EPC第97(2)条(EPC1973第97(1)条)规定否决欧洲专利申请 627

2.10 向上诉委员会提交的修改 628

3.签发EPC细则第71(3)条规定的通信之后的审查程序 629

3.1 简介 629

3.2 申请人同意的文本 629

3.2.1 清楚且毫无疑义的文本认定 629

3.2.2 拒绝主请求与第一附属请求的EPC细则第71(3)条规定的通信(EPC1973细则第51(4)条,2002年版) 630

3.3 无提交或同意的文本时否决申请的法律依据 631

3.4 对EPC细则第71(3)条规定的通信进行回复而提交的修改 633

3.5 同意授权文本后再次开展审查 636

3.6 发回进一步审理之后的审查 637

3.7 EPC细则第71(5)条规定的通信进行修改 637

3.8 审查程序结束后进行的修改 639

4.撤回专利申请或放弃其某些部分 639

4.1 整体撤回专利申请 639

4.2 放弃申请的某些部分 641

4.3 在缺乏单一性的情况下未缴纳进一步检索费 642

4.4 未缴纳权利要求费 642

5.合并法律程序 643

6.欧洲专利授权决定的生效 643

7.专利公报中的错误 645

8.公制单位或国际单位 645

C.异议和上诉法律程序的特殊之处 646

1.迟延递交 646

1.1 简介 646

1.1.1 概述 646

1.1.2 延迟递交 646

1.2 关联性审查 647

1.2.1 概述 647

1.2.2 G9/91和G10/91涉及的关联性审查 648

1.3 适用于判断延迟递交的其他标准 650

1.3.1 概述 650

1.3.2 滥用程序 650

1.3.3 程序经济 652

1.3.4 延迟递交实验数据 653

1.3.5 公开在先使用 654

1.4 在异议法律程序中考虑延迟提交的事实、证据和论点 656

1.4.1 在提交上诉书的期限届满之后的递交 656

1.4.2 异议部行使自由裁量权 657

1.4.3 在异议部撤回的请求 657

1.5 延迟提交的正当性 658

1.5.1 概述 658

1.5.2 对异议部决定的正当反应 659

1.5.3 代理人的变动 659

1.6 审查论据 660

1.7 专利说明书或检索报告中引用的文件 661

2.撤回异议 662

2.1 在EPO的法律程序中撤回异议的影响 662

2.1.1 在异议法律程序中撤回异议 662

2.1.2 在上诉法律程序中撤回异议 662

3.介入 663

3.1 概述 663

3.2 被控侵权人在异议法律程序中的介入 664

3.3 上诉程序中介入的可接纳性 664

3.3.1 上诉程序中的介入方权利 665

3.4 时限 665

3.4.1 介入时限 665

3.4.2 其他时限 666

3.5 程序行为评估 666

4.EPC第115条 667

4.1 一般原则 667

4.2 谁可以提交意见陈述 667

4.3 EPC第115条下的意见陈述时限 668

4.3.1 概述 668

4.3.2 第三方的意见陈述和EPC第114(2)条 668

4.4 审查范围 669

4.4.1 EPC第114(1)条和第115条 669

4.5 意见陈述的性质 670

4.6 意见陈述应采用的格式 670

4.7 第三方的法律地位 671

4.8 考虑EPC第115条时的其他规定 671

4.8.1 修改欧洲专利申请 671

4.8.2 审查法律程序的中期决定 672

4.8.3 重大程序违法 672

4.9 提交意见陈述之后的发回 672

5.当事方地位的转让 672

5.1 异议人的当事方地位 673

5.1.1 实体要求 673

5.1.2 形式要求 674

5.1.3 扩大委员会在G2/04中的决定 676

5.1.4 处理转让的法律有效性的个案 676

5.2 所有人的当事方地位 678

6.专利的限制、撤销、放弃或过期 679

6.1 限制/撤销 679

6.1.1 限制/撤销——EPC第105a~c条 679

6.1.2 异议和异议上诉程序中的撤销请求 679

6.2 专利的放弃、失效和届满 680

6.2.1 专利的放弃 680

6.2.2 异议程序的继续(EPC细则第84(1)条) 681

6.2.3 终止异议法律程序的案件 681

6.2.4 异议上诉程序的继续 681

7.费用的分摊 682

7.1 各方必须承担各自费用的原则 682

7.2 关于不同费用分摊不偏袒的案件 683

7.2.1 延迟提交文件和/或请求 683

7.2.2 不利于及时有效地进行口头法律程序的作为或不作为 689

7.2.3 程序滥用 696

7.3 程序方面 698

7.3.1 提交费用分摊的请求 698

7.3.2 权限问题 699

7.3.3 可分摊的费用 699

7.3.4 只对费用决定提出的上诉不可接纳 701

D.异议程序 702

1.异议程序的法律性质 702

1.1 简介 702

1.2 争议的各方之间的法律程序 702

1.3 多个异议,仅一个异议程序 703

2.异议的可接纳性 703

2.1 有权提出异议 703

2.1.1 简介 703

2.1.2 异议人的动机不具关联性 704

2.1.3 专利所有人或发明人提出的异议 704

2.1.4 代表第三方提交异议——“稻草人” 705

2.1.5 同一个人重复提交异议 706

2.1.6 共同异议(多项异议)的可接纳性 707

2.2 异议的形式要求和按时提交 709

2.2.1 基本原则 709

2.2.2 异议人的身份 709

2.2.3 发明名称 710

2.2.4 异议费的缴纳 711

2.2.5 其他要求 711

2.3 异议的证实 712

2.3.1 异议的法律依据 712

2.3.2 援引事实和证据的必要性 712

2.3.3 各种案例 715

2.3.4 异议中指称的公开在先使用 719

2.4 审查可接纳性的程序方面 720

3.异议的实质审查 721

3.1 基本原则 721

3.2 异议的法律框架审查 722

3.2.1 异议范围 722

3.2.2 异议理由的审查范围 724

3.2.3 新的异议理由 725

3.3 异议的事实框架的审查 731

4.异议法律程序中的修改 732

4.1 可接纳性 732

4.1.1 基本原则 732

4.1.2 修改的申请日 734

4.1.3 提交经修改的权利要求 736

4.1.4 意图弥补缺乏清楚性的修改 739

4.2 修改的实质审查 741

4.3 发生修改时的附加检索 743

5.程序方面 743

5.1 公正性原则 744

5.2 陈述权 744

5.2.1 平等对待原则和作出评论的机会 744

5.2.2 提交意见陈述的邀请 745

5.2.3 EPC细则第82(1)条(EPC1973细则第58(4)条)所规定的提交意见陈述的通信和邀请 747

5.2.4 EPO的“注意”通信和递交答复的充分时间 747

5.2.5 发表评论的机会——多组案例 749

5.3 存在未决的侵权法律程序情况下,加快法律程序 751

6.异议部的决定 752

6.1 通过决定撤销欧洲专利 752

6.2 中期决定 753

6.2.1 概述 753

6.2.2 维持经修改的欧洲专利 753

E.上诉程序 755

1.上诉程序的法律性质 755

2.上诉的中止效力 756

3.上诉的移交效力 757

4.法律程序的语言 757

5.当事方的程序地位 758

5.1 上诉程序的当事方 758

5.2 EPC第107条规定的当事方权利 759

6.详细审查的范围 761

6.1 请求的约束力——禁止不利变更 761

6.2 审查的标的物 766

6.3 审查中的可专利性要求 768

6.3.1 单方法律程序 768

6.4 被审查的事实——在上诉法律程序中应用EPC第114条 769

6.5 被审查的论点 770

6.6 对一审自由裁量决定的审查 771

7.上诉的提交和可接纳性 771

7.1 过渡性条文 771

7.2 可上诉的决定 772

7.2.1 部门 772

7.2.2 决定 772

7.2.3 中期决定 774

7.2.4 针对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提出上诉 774

7.3 负责审理案件的委员会 775

7.4 上诉权 776

7.4.1 形式方面 776

7.4.2 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方 777

7.5 上诉的形式和时限 781

7.5.1 上诉的电子提交 781

7.5.2 上诉书的格式和内容 782

7.5.3 在时限内提起的上诉 785

7.5.4 上诉费的缴纳 786

7.6 上诉理由陈述书 786

7.6.1 一般原则 787

7.6.2 该原则的例外情况 788

7.6.3 决定宣布以后的情况变化 791

7.6.4 参考早前递交 791

7.6.5 参考其他文件 791

8.平行法律程序 792

9.做决定过程的结束 792

9.1 实质辩论的结束 792

9.2 根据当时有效的档案作出决定 793

9.3 决定传达以后的法律程序 793

9.4 委员会的中期决定 793

10.向一审部门移交 794

10.1 概述 794

10.2 提交或延迟递交相关新文件之后的移交 794

10.2.1 概述 794

10.2.2 处于危险状态的专利 795

10.2.3 新事实 796

10.3 在上诉程序中权利要求发生实质性修改后的移交 797

10.4 发生重大程序违法以后的移交 798

10.5 引入新的论点及说明书的修改 799

10.6 行使发回案件的自由裁量权 800

11.约束力 801

11.1 一般原则 801

11.2 发回类型 803

11.2.1 仅出于说明书改写的目的进行发回 803

11.2.2 出于继续法律程序的目的进行发回 803

12.上诉程序的终止 804

12.1 撤回上诉 805

13.中间修改 806

13.1 概述 807

13.2 上诉费的退回 807

13.3 重大程序违法 809

14.转交上诉扩大委员会 810

14.1 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810

14.2 重要法律点 811

14.3 扩大委员会转交以后中止一审法律程序 813

15.EPC第112a条规定的复核呈请 813

15.1 概述 813

15.2 过渡性条文 814

15.3 依据EPC细则第106条提出反对的义务 814

15.4 EPC细则第107条规定的复核呈请的内容 816

15.5 EPC细则第109条规定的用以处理复核呈请的程序 816

15.6 根本性地违反EPC第113条的行为 816

15.7 其他的根本性程序缺陷 819

16.上诉程序中提交经修改的权利要求 819

16.1 简介 819

16.1.1 一般原则 819

16.1.2 上诉委员会程序规则(RPBA) 820

16.2 多方参加的上诉 821

16.2.1 原则 821

16.2.2 异议部未审查的请求 821

16.2.3 从属权利要求 823

16.3 法律程序的状态 824

16.3.1 概述 824

16.3.2 安排口头法律程序后的修改 824

16.3.3 口头法律程序开展期间提交的请求 825

16.4 对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予以考虑的标准 828

16.4.1 经修改权利要求明显可被允许 828

16.4.2 对反对作出的回应 829

16.4.3 行使自由裁量权 831

16.5 拒绝考虑经修改的权利要求的标准 832

16.5.1 经修改的权利要求的复杂性 832

16.5.2 主题的变化 833

16.5.3 附加检索的必要性 833

16.5.4 程序经济原则 833

16.5.5 分案申请未决时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不被接纳 834

16.6 上诉程序中恢复较宽泛的权利要求 835

16.6.1 概述 835

16.6.2 单方法律程序 835

16.6.3 多方法律程序 835

16.7 与法律程序无关的情形 837

16.7.1 简介 837

16.7.2 当事方或代理人的变化 837

17.上诉费的退回 838

17.1 一般性问题 838

17.2 上诉的可允许性 840

17.3 公平 840

17.3.1 公平退回 840

17.3.2 不公平退回 841

17.4 重大程序违法 842

17.4.1 定义 842

17.4.2 请求口头法律程序 843

17.4.3 陈述权 844

17.4.4 一审决定给出的理由不充分 848

17.4.5 一审部门的裁决错误 851

17.4.6 其他案件 852

17.5 中间修改 856

第8章 上诉惩戒委员会的法律程序 859

1.简介 859

2.欧洲资格考试 860

2.1 报名手续和条件 860

2.2 考试条件 862

2.3 给答卷评分 863

2.4 成绩/通过考试 864

2.5 证实EQE决定 864

2.6 针对考试委员会和考试秘书处的决定提起上诉 865

2.6.1 上诉委员会的权限 865

2.6.2 上诉时限/改正决定 865

2.6.3 客观审查评分 866

2.6.4 正当利益 868

2.6.5 考试委员会的义务 868

3.惩戒事项 868

3.1 惩戒措施 868

3.2 惩戒事项中决定的可上诉性 869

4.职业行为准则 870

4.1 一般职业义务 870

4.2 职业保密 870

4.3 做广告 870

5.对上诉惩戒委员会的决定提起上诉 871

第9章 作为PCT专利局的EPO 872

A.上诉委员会在PCT规定的抗议法律程序中的权限 872

1.向简化抗议程序的过渡 873

B.作为指定或选定局的EPO 873

1.随EPC的修改而引入的法律程序变更 874

2.EPO作为指定局或选定局的权限 874

3.法律程序的语言 876

第10章 机构事项 878

1.与德国专利局的行政管理协定 878

2.EPC第23(4)条规定的修改RPBA的权力 879

3.关于欧洲专利扩展的扩展条例 880

4.根据欧共体条约向欧盟法院进行的移交——EPO上诉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881

原版判例索引 882

原版援引法条索引 950

1.欧洲专利公约 950

EPC 2000 950

EPC 1973 953

2.EPC实施细则 959

EPC 2000的实施细则 959

EPC 1973的实施细则 962

3.收费规则 965

4.专利合作条约(条约和细则) 966

PCT 966

PCT细则 966

5.欧洲专业代理人资格考试规则 966

6.专业代理人惩戒规则 967

7.RPEBA 967

8.RPBA 967

附录 969

1.《欧洲专利局上诉扩大委员会程序规则》 969

2.《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程序规则》 976

3.过渡规定 984

4.EPC 1973与EPC 2000交叉引用列表 986

5.总体索引 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