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绪论 1
第一章 为什么要研习行政诉讼法 1
第二章 行政诉讼法之意义 5
第三章 行政诉讼法制之缘起 9
第一节 法国 9
第二节 德国 11
第三节 我国 14
第一项 平政院时期 14
第二项 行政法院时期 16
第三项 行政诉讼新纪元 18
第四章 行政诉讼法制之特性 23
第一节 概述 23
第二节 行政诉讼与诉愿 23
第三节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 26
第四节 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 28
第五章 行政诉讼法之研究体系 33
第二篇 行政诉讼宗旨论 35
第一章 导论 35
第二章 法规维持说 37
第三章 权利保护说 39
第四章 增进司法功能说 41
第五章 结论 45
第三篇 行政诉讼客体论 47
第一章 行政诉讼事件之意义 47
第二章 行政诉讼事件之范围 49
第三章 行政诉讼事件之成立要件 59
第四章 行政诉讼事件之种类 63
第一节 概说 63
第二节 撤销诉讼 64
第一项 撤销诉讼之意义 64
第二项 撤销诉讼之性质 66
第三项 撤销诉讼之适用范围 67
第四项 撤销诉讼之种类 68
第五项 撤销诉讼之特别诉讼要件 68
第三节 请求应为行政处分之诉讼 87
第一项 请求应为行政处分诉讼之意义 87
第二项 请求应为行政处分诉讼之性质 88
第三项 请求应为行政处分诉讼之适用范围 89
第四项 请求应为行政处分诉讼之类型 91
第五项 请求应为行政处分诉讼之特别诉讼要件 95
第四节 确认诉讼 104
第一项 确认诉讼之意义 104
第二项 确认诉讼之性质 105
第三项 确认诉讼之种类 106
第四项 确认诉讼之特别诉讼要件 109
第一目 确认行政处分无效之诉的特别要件 110
第二目 确认公法上法律关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的特别要件 114
第三目 确认已消灭行政处分为违法之诉的特别要件 120
第五节 公法上一般给付诉讼 124
第一项 公法上一般给付诉讼之意义 124
第二项 公法上一般给付诉讼之性质 125
第三项 公法上一般给付诉讼之适用范围 126
第四项 公法上一般给付诉讼之种类 130
第五项 公法上一般给付诉讼之特别诉讼要件 135
第六节 合并请求财产上给付诉讼 140
第一项 合并请求财产上给付诉讼之意义 140
第二项 合并请求财产上给付诉讼之性质 141
第三项 合并请求财产上给付诉讼之特别诉讼要件 142
第七节 维护公益诉讼 143
第一项 维护公益诉讼之意义 143
第二项 维护公益诉讼之特别诉讼要件 146
第八节 选举罢免争议诉讼 147
第一项 选举罢免争议诉讼之意义 147
第二项 选举罢免争议诉讼之特别要件 148
第九节 其他类型之诉讼 149
第四篇 行政诉讼主体论 151
第一章 行政法院 151
第一节 行政法院之意义 151
第二节 行政法院之种类 151
第三节 行政法院之管辖权 152
第一项 行政法院管辖权之意义 152
第二项 行政法院管辖权之分类 153
第三项 行政法院管辖权之调查与处理 161
第四项 行政法院管辖权之竞合 164
第四节 行政法院官员之回避 165
第一项 行政法院法官之回避 166
第一目 自行回避 166
第二目 声请回避 171
第三目 职权裁定回避 178
第四目 许可回避 178
第二项 行政法院书记官及通译之回避 178
第二章 行政诉讼当事人 181
第一节 概说 181
第二节 行政诉讼之当事人能力 181
第三节 行政诉讼之诉讼能力 190
第四节 行政诉讼之选定或指定当事人 196
第一项 概说 196
第二项 选定或指定当事人之要件 197
第三项 选定或指定当事人之程序 198
第四项 选定或指定当事人之效力 198
第五项 被选定或指定当事人之更换增减 200
第六项 被选定当事人资格、权限之追认或补正 200
第五节 公益团体诉讼之当事人 201
第六节 共同诉讼之当事人 204
第一项 共同诉讼之意义 204
第二项 共同诉讼之种类 204
第三项 共同诉讼之要件 205
第四项 共同诉讼之效力 209
第一目 通常共同诉讼之效力 209
第二目 必要共同诉讼之效力 211
第五项 共同诉讼之续行与通知 212
第七节 诉讼参加人 213
第一项 诉讼参加制度沿革 213
第二项 诉讼参加之意义 214
第三项 诉讼参加之功能 214
第四项 诉讼参加之种类 215
第五项 诉讼参加之程序 220
第六项 诉讼参加人之法律地位 222
第七项 诉讼参加人之权限 223
第八项 诉讼参加之效果 224
第八节 诉讼代理人 226
第一项 诉讼代理人之意义 226
第二项 诉讼代理人之功能 227
第三项 诉讼代理人之种类 227
第四项 诉讼代理权之消灭 233
第九节 诉讼辅佐人 234
第一项 诉讼辅佐人之意义 234
第二项 诉讼辅佐人之权限 235
第五篇 行政诉讼文书、时期与费用论 237
第一章 概说 237
第二章 行政诉讼之书状 239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之意义 239
第二节 当事人书状应记载事项 240
第三节 当事人书状之代替 242
第四节 当事人书状之提出及阅览 242
第五节 当事人书状之补正 243
第六节 当事人书状之送达 244
第一项 送达之意义 244
第二项 送达之机关 244
第三项 送达之文书 245
第四项 送达之对象 246
第五项 送达之方法 248
第六项 送达之期间 256
第七项 送达之处所 256
第八项 送达之证书 257
第九项 送达之效力 258
第三章 行政诉讼之时期 261
第一节 概说 261
第二节 期日、期间之意义 261
第三节 期日、期间之种类 261
第四节 期日、期间之决定与计算、伸长或缩短 263
第一项 期日之决定 263
第二项 期间之决定与计算 263
第五节 期日、期间之迟误效果与救济 265
第一项 期日、期间之迟误效果 265
第二项 不变期间之迟误与救济 266
第四章 行政诉讼卷宗 271
第一节 诉讼卷宗之意义 271
第二节 诉讼卷宗的编订与保存 271
第三节 诉讼卷宗之利用 272
第四节 诉讼卷宗灭失事件之处理 273
第五章 行政诉讼之费用 275
第一节 行政诉讼费用之意义与种类 275
第二节 行政诉讼费用之负担 279
第三节 行政诉讼费用之裁判 282
第四节 行政诉讼费用额之确定 284
第五节 行政诉讼费用之救助 284
第六篇 行政诉讼通常程序论 287
第一章 概说 287
第二章 行政诉讼之起诉程序 289
第一节 起诉之方式 289
第二节 起诉之内容 290
第三节 起诉之期间 295
第四节 起诉之效力 297
第五节 起诉之变更与追加 302
第六节 反诉 303
第七节 起诉之撤回 309
第一项 诉之撤回的意义 309
第二项 诉之撤回的要件 311
第三项 诉之撤回的效果 314
第三章 行政诉讼之审理程序 317
第一节 概说 317
第二节 行政诉讼要件之审查、补正及决定 317
第三节 诉状送达被告与卷证之送交 319
第四节 言词辩论期日及就审期间之规定 320
第五节 言词辩论前之准备与处置 321
第六节 言词辩论之开始及当事人之陈述 323
第七节 言词辩论笔录之记载、朗读及阅览 325
第八节 调查事实与证据 326
第一项 概说 326
第二项 调查证据之主体与方式 327
第三项 调查证据笔录之制作 327
第四项 调查证据结果之辩论 327
第五项 调查证据妨碍之效果 328
第六项 证据之种类 329
第七项 证据之保全 334
第八项 举证责任之分配 334
第九节 行政诉讼上之认诺、舍弃 339
第十节 行政诉讼上之和解 341
第一项 行政诉讼上和解之意义 341
第二项 行政诉讼上和解之种类 342
第三项 行政诉讼上和解之要件 343
第四项 行政诉讼上和解之程序 343
第五项 行政诉讼上和解之效力 344
第六项 行政诉讼上瑕疵和解之补救 346
第一目 请求继续审判 346
第二目 提起宣告和解无效或撤销和解之诉 348
第十一节 行政诉讼程序之停止 348
第四章 行政诉讼之裁判程序 353
第一节 行政诉讼裁判之意义与种类 353
第二节 行政诉讼事实及法律状态之裁判基准时 356
第一项 概说 356
第二项 撤销诉讼事实及法律状态之裁判基准时 357
第三项 课予义务诉讼事实及法律状态之裁判基准时 359
第四项 给付诉讼事实及法律状态之裁判基准时 360
第五项 确认诉讼事实及法律状态之裁判基准时 360
第三节 行政诉讼裁判之宣示及公告 361
第四节 行政诉讼裁判应记载事项 362
第五节 行政诉讼裁判之送达、更正、救济教示及确定 363
第六节 行政诉讼裁判之内容 364
第一项 形成判决 365
第二项 给付判决 366
第三项 确认判决 367
第四项 情况判决 368
第五项 情事变更判决 370
第七节 行政诉讼裁判之效力 371
第一项 概说 371
第二项 行政诉讼裁定之效力 371
第三项 行政诉讼判决之效力 372
第五章 行政诉讼之简易程序 383
第一节 简易程序之必要性 383
第二节 简易程序之适用范围 384
第三节 简易程序之特别规定 384
第七篇 行政诉讼救济程序论 387
第一章 概说 387
第二章 上诉程序 389
第一节 上诉之意义 389
第二节 上诉之要件 389
第三节 上诉之审理 393
第一项 原高等行政法院之处置 393
第二项 最高行政法院之审理 393
第一目 上诉合法性之审查 393
第二目 上诉审理之方式与范围 394
第四节 上诉之裁判 395
第五节 上诉之终结 396
第三章 抗告程序 397
第一节 抗告之意义 397
第二节 抗告之主体 398
第三节 抗告之事项 398
第四节 抗告之期间与程序 399
第五节 抗告之效力 399
第六节 抗告之裁判 400
第七节 抗告之终结 402
第四章 再审程序 403
第一节 再审之意义与目的 403
第二节 再审之事由 404
第三节 再审之管辖 405
第四节 再审之提起期间 406
第五节 再审之程式 406
第六节 再审之审理 407
第七节 再审之裁判 407
第八节 再审判决之效力 408
第九节 准再审 408
第五章 重新审理程序 411
第一节 重新审理之意义 411
第二节 重新审理之声请 413
第三节 重新审理之裁判 414
第四节 重新审理声请及判决之效力 414
第八篇 行政诉讼上权利暂时保护程序论 415
第一章 概说 415
第二章 行政处分之停止执行 419
第一节 行政处分停止执行之意义 419
第二节 行政处分停止执行之声请要件 420
第一项 行政诉讼系属中之声请要件 420
第二项 行政诉讼起诉前之声请要件 423
第三节 行政处分停止执行之裁定 423
第四节 行政处分停止执行裁定之撤销 426
第五节 行政处分停止执行或撤销停止执行裁定之救济 427
第三章 行政诉讼上之假扣押 429
第四章 行政诉讼上之假处分 433
第九篇 行政诉讼上强制执行程序论 437
第一章 概说 437
第二章 撤销判决之执行程序 439
第三章 给付裁判之执行程序 441
第四章 行政诉讼裁判之强制执行机关 443
第五章 行政诉讼裁判强制执行事件争执之救济途径 445
附录 449
一、行政诉讼法 449
二、行政诉讼法施行法 485
三、诉愿法 486
四、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 Union)第四十一条(Article 41):享受良好行政之权利(Right to good administration) 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