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1
第一节 亲属法之基本构造 1
第一项 亲属关系法——亲属法之特色 1
第二项 亲属间之权利义务法——民法之共通点 1
第三项 婚姻法与亲子法编排顺序之逻辑分析 2
一、夫妻间之法规范 3
二、亲子间之法规范 6
第二节 亲属法之特殊性 9
第一项 伦理道德性 9
第二项 传统习俗性 9
第三项 弱者保护性 10
第三节 身分行为之特殊性 12
第一项 要式性 12
第二项 不得代理 13
第三项 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13
第四项 身分行为之能力 13
第五项 身分行为之撤销 14
第四节 亲属法之立法沿革 15
第一项亲属法之制定 15
一、制定之过程 15
二、立法之重点 17
第二项 亲属法之修正 18
一、民国七十四年六月之修正 18
二、民国八十五年九月之修正 20
三、民国八十七年六月之修正 20
四、民国八十八年四月之修正 21
五、民国八十九年一月之修正 21
六、民国九十一年六月之修正 21
七、民国九十六年五月之修正 22
八、民国九十七年一月之修正 22
九、民国九十七年五月之修正 22
十、民国九十八年四月之修正 23
十一、民国九十八年十二月之修正 23
十二、民国九十九年一月之修正 23
十三、民国九十九年五月之修正 23
第二章 通则 25
第一节 总说 25
第二节 亲属之范围及种类 26
第一项 亲属之范围 26
第二项 亲属之种类 28
一、血亲 28
二、姻亲 30
第三节 亲系、辈分及亲等 31
第一项 亲系 31
一、血亲之亲系 31
二、姻亲之亲系 32
第二项 辈分 32
第三项 亲等 33
一、血亲之亲等 33
二、姻亲之亲等 33
第四节 身分关系之发生与消灭 34
第一项 身分关系之发生 34
一、出生 34
二、认领 34
三、收养 34
四、结婚 35
第二项 身分关系之消灭 35
一、死亡 35
二、收养之撤销与终止 35
三、结婚之撤销与离婚 36
四、婚姻视为消灭 36
第三章 结婚 39
第一节 婚约 39
第一项 总说 39
第二项 婚约之法定要件 40
一、须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 40
二、须达法定订婚年龄 41
三、未成年人订婚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42
第三项 婚约之效力 44
一、不发生身分关系 44
二、不得请求强迫履行 44
第四项 婚约之消灭 45
一、婚约之撤销 45
二、婚约之解除 46
第五项 损害赔偿 53
一、婚约无效之损害赔偿 53
二、撤销婚约之损害赔偿 54
三、解除婚约之损害赔偿 55
四、违反婚约之损害赔偿 57
第六项 婚约赠与物之返还 58
第七项 短期消灭时效 60
第二节 结婚之要件 61
第一项 结婚之实质要件 61
一、须有结婚之合意 62
二、须非被诈欺或被胁迫 64
三、须达法定结婚年龄 67
四、未成年人结婚须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68
五、须不违反近亲结婚之限制 71
六、须无监护关系 74
七、须非重婚或同时婚 76
八、须非不能人道 77
第二项 结婚之形式要件 80
一、总说 80
二、民国十九年之规定 81
三、民国七十四年之修正 82
四、仪式婚主义之缺点 83
五、民国九十六年之修正 84
第三节 婚姻之无效与撤销 88
第一项 婚姻之无效 88
一、婚姻无效与婚姻不成立 88
二、婚姻无效之事由 90
三、婚姻无效之效力 94
第二项 婚姻之撤销 94
一、婚姻撤销之事由 94
二、婚姻撤销之效力 100
第三项 损害赔偿及离婚有关规定之准用 101
一、损害赔偿 101
二、离婚有关规定之准用 102
第四项 重婚例外有效时之处理 103
一、前婚姻视为消灭 103
二、准用离婚效力之相关规定 103
第四节 婚姻之普通效力 106
第一项 总说 106
第二项 夫妻之称姓 106
一、立法沿革 106
二、现行法之规定 107
第三项 同居义务之履行 109
一、夫妻互负同居之义务 109
二、不能同居之正当理由 110
第四项 婚姻住所之决定 115
第五项 日常家务之代理 116
第六项 家庭生活费用之负担与家事债务之清偿责任 120
一、家庭生活费用之负担 120
二、家事债务之清偿责任 122
第七项 贞操义务 123
第五节 夫妻财产制 124
第一项 通常的法定财产制 125
一、夫妻财产所有权之归属 125
二、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权 132
三、债务之清偿责任 133
四、夫妻之财产报告义务 134
五、剩馀财产差额之分配 134
六、剩馀财产分配请求权之保全 143
七、自由处分金 145
第二项 非常的法定财产制 147
一、当然的非常法定财产制 147
二、宣告的非常法定财产制 148
第三项 约定财产制 151
一、通则 151
二、共同财产制 155
三、分别财产制 161
第四章 离婚 163
第一节 婚姻关系之消灭 163
第二节 两愿离婚 166
第一项 总说 166
第二项 两愿离婚之要件 167
一、实质要件 167
二、形式要件 173
第三项 法院之调解离婚与和解离婚 176
第三节 判决离婚 180
第一项 总说 180
第二项 离婚原因 181
一、具体的离婚原因 182
二、抽象的离婚原因 194
第三项 不得请求离婚之情形 196
一、事前同意 197
二、事后宥恕 197
三、除斥期间之经过 198
四、离婚请求权之抛弃 199
五、夫妻一方之死亡 200
六、民法以外之限制 200
第四节 离婚之效力 201
第一项 身分上之效力 201
一、身分关系之消灭 201
二、未成年子女亲权人之决定 202
三、监护人之选定 208
第二项 财产上之效力 210
一、损害赔偿 210
二、赡养费 214
三、财产之取回 217
第五章 自然血缘亲子关系之发生 219
第一节 婚生子女 219
第一项 婚生子女之定义 219
第二项 受胎期间之推定 220
第三项 婚生推定 221
第四项 婚生否认 223
一、否认子女之诉 223
二、否认推定生父之诉 227
三、否认之原因 229
四、否认之诉的性质 230
五、起诉期间之限制 231
第二节 非婚生子女 234
第一项 总说 234
第二项 任意认领 236
一、任意认领之意义 236
二、认领之要件 239
三、认领之无效 242
四、认领之撤销 243
五、认领之否认 246
第三项 强制认领 247
一、强制认领之意义 247
二、认领诉讼之当事人 249
三、强制认领之原因 251
四、不贞之抗辩 252
五、认领请求权之消灭 252
第四项 认领之效力 254
一、认领效力发生之时点 254
二、第三人既得权之保护 255
三、亲子关系之发生 256
第五项 准正 257
一、准正之意义 257
二、准正之要件 258
三、准正之效力 260
第六章 收养 261
第一节 总说 261
第二节 收养之成立 263
第一项 收养之实质要件 263
一、须有收养之合意 263
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须有一定年龄之差距 266
三、须非近亲及辈分不相当亲属间之收养 267
四、夫妻应共同收养 270
五、一人不得同时为二人之养子女 272
六、夫妻之一方被收养时应得他方之同意 272
七、子女被收养时应得父母之同意 274
第二项 收养之形式要件 275
一、应作成书面 275
二、应向法院声请认可 276
三、法院不予认可之情形 276
第三项 收养之无效及撤销 278
一、收养之无效 278
二、收养无效之主张 280
三、收养之撤销 282
四、撤销之方式及效力 283
第四项 收养之效力 285
一、收养效力发生之时点 285
二、收养效力之内容 286
第三节 收养之终止 290
第一项 合意终止 290
一、实质要件 290
二、形式要件 293
第二项 判决终止 295
一、终止收养诉讼之当事人适格 295
二、判决终止收养之原因 296
第三项 死后终止 300
一、总说 300
二、死后终止之意义 301
三、死后终止之要件 303
第四项 终止收养之无效与撤销 304
一、终止收养之无效 304
二、终止收养之撤销 305
第五项 终止收养之效力 306
一、终止收养效力发生之时点 306
二、对养方之效力 306
三、对於本生方之效力 308
第七章 父母子女间之权利义务 311
第一节 子女之称姓 311
第一项 总说 311
第二项 婚生子女之称姓 311
一、姓氏之取得 311
二、姓氏之变更 313
第三项 非婚生子女之称姓 315
一、姓氏之取得 315
二、姓氏之变更 316
第四项 养子女之称姓 317
一、养子女姓氏之取得 318
二、收养登记后养子女姓氏之变更 318
第二节 亲权 320
第一项 总说 320
第二项 行亲权之人与服亲权之人 322
一、行亲权之人 322
二、服亲权之人 323
第三项 亲权之内容 323
一、居住所指定权 324
二、子女交还请求权 325
三、惩戒权 325
四、法定代理权 327
五、子女特有财产之管理 330
六、父母对於子女特有财产之使用收益权 331
七、父母对子女特有财产之处分权 331
第四项 亲权之行使 336
一、民国八十五年之修正 336
二、亲权行使之原则与例外 336
第五项 亲权之停止 339
第八章 监护与辅助 343
第一节 总说 343
第二节 未成年人之监护 345
第一项 开始监护之原因 345
一、无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亲权 345
二、父母之委托 346
第二项 监护人之确定 348
一、监护人之指定 348
二、监护人之法定 351
三、监护人之选定、另行选定或改定 352
第三项 监护人之辞任与消极资格 355
一、监护人之辞任 355
二、监护人之消极资格 355
第四项 监护人之职务 355
一、法定代理 356
二、身上之监护 357
三、财产上之监护 357
四、监护人之报酬请求权 360
五、监护人之注意义务与损害赔偿责任 360
第五项 监护关系之终止 361
一、监护关系终止之原因 361
二、监护关系终止后监护人之义务 362
第三节 成年人之监护 364
第一项 开始监护之原因 364
第二项 监护人之选定、另行选定或改定 364
第三项 监护人之辞任与消极资格 366
第四项 嘱托登记 366
第五项 监护人之职务 367
第六项 监护关系之终止 368
第四节 辅助 369
第一项 开始辅助之原因 369
第二项 辅助人之确定与辅助职务相关规定之准用 370
第三项 辅助关系之终止 370
第九章 扶养 371
第一节 总说 371
第一项 扶养制度产生之背景 371
第二项 扶养义务之二大类型 372
第二节 扶养关系发生之要件 374
第一项 须有一定之亲属、家属或配偶关系 374
一、直系血亲相互间 374
二、夫妻之一方与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间 375
三、兄弟姊妹相互间 375
四、家长家属相互间 376
五、夫妻相互间 376
第二项 受扶养权利人须有受扶养之必要 377
第三项 扶养义务人须有扶养能力 380
第四项 由法院裁判扶养义务之减轻或免除 381
第三节 扶养之顺序 383
第一项 扶养义务之顺序 383
第二项 受扶养权利人之顺序 384
第四节 扶养之程度与方法及其变更 385
第一项 扶养之程度 385
第二项 扶养之方法 385
第三项 扶养程度与方法之变更 387
第十章 家与亲属会议 389
第一节 家 389
第一项 总说 389
第二项 民法上之家 391
第三项 家之构成员 392
一、家长 392
二、家属 395
第四项 家务之管理 395
第五项 家属之分离 397
一、基於家属之请求 398
二、基於家长之命令 399
第二节 亲属会议 400
第一项 总说 400
第二项 亲属会议之召集 401
一、亲属会议之权限 401
二、召集权人 403
第三项 亲属会议之组成 404
一、法定会员 404
二、指定会员 405
第四项 亲属会议会员之消极资格与辞任 405
一、亲属会议会员之消极资格 405
二、亲属会议会员之辞任 406
第五项 亲属会议之开会与决议 407
第六项 声诉不服 408
主要参考文献 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