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保险合同法总论 1
专题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3
专题二:人身保险合同不具有保险利益而无效的后果 15
专题三:保险合同代签章的法律后果 23
专题四:已交保费但尚未承保时的保险责任承担 31
专题五: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 43
专题六:投保人如实告知的范围 54
专题七:保险法上的保险人弃权制度 61
专题八:保险人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73
专题九: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认定 85
专题十: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 95
专题十一:保险人的提示义务 104
专题十二: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认定 112
专题十三:网络、电话方式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122
专题十四:保险凭证记载不一致时的认定规则 130
专题十五:保险人核定期间的计算 138
专题十六: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名义 152
专题十七: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166
专题十八: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 176
专题十九: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的证明效力 187
专题二十:被保险人行使请求权的顺序 194
专题二十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诉讼地位 200
专题二十二:对保险合同法总论部分的概括 206
第二编 保险合同法分论——交强险部分 213
专题一:交强险、商业险和侵权责任人的赔偿顺序 215
专题二:投保人能否获得交强险赔偿 227
专题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驾驶机动车时的责任承担 235
专题四: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承担 247
专题五:保险人违法拒保、拖延承保、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的责任 255
专题六:多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交强险的承担 264
专题七:交强险对多个被侵权人的分配 273
专题八:未履行通知义务时交强险承保人的责任承担 281
专题九: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禁止 289
专题十:无名死者的死亡赔偿金交强险请求权 299
专题十一:对“保险合同法分论——交强险部分”的概括 315
第三编 保险合同法分论——人身保险部分 325
专题一:被保险人同意和解除死亡保险合同的形式 327
专题二:被保险人体检时的如实告知义务 338
专题三:其他监护人订立死亡保险合同的禁止 346
专题四:保险合同复效 355
专题五:受益人的指定 362
专题六:受益人的变更 370
专题七:数人受益人 377
专题八:人身保险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 387
专题九:保险金作为遗产的给付 395
专题十:受益人死亡的推定 405
专题十一:保险合同解除时保单现金价值的退还 413
专题十二:投保人对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 424
专题十三:费用补偿型保险金的扣减 431
专题十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处理 442
专题十五:被保险人应在约定的机构接受治疗 452
专题十六:被保险人自杀的举证责任 459
专题十七:被保险人故意犯罪的认定 465
专题十八:宣告死亡时的死亡保险给付 473
专题十九:保险事故不确定时的处理 482
专题二十:对“保险合同法分论——人身保险部分”的概括 4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