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言 1
一、题解:法律关系、法律继受 1
二、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贫困 11
三、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 18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产生的基础 30
第一节 社会基础:“德意志问题” 31
一、人种德意志:日耳曼与德意志的纠缠 33
二、政治德意志:国家与民族的分离、疆域的经常性变动 38
三、经济德意志:社会经济的曲折发展 44
四、文化德意志:民族同质性在精神领域的实现 47
五、接受理性的罗马法教育的法学家治国 51
第二节 思想基础:理性主义 55
一、古希腊、古罗马:法即理性 55
二、中世纪:信仰时代 59
三、人类理性的解放和法之建构 63
第三章 萨维尼法律关系理论 79
第一节 萨维尼法学研究理路:三大阶段 81
一、民法释义学阶段 81
二、历史法学阶段 83
三、民法体系构造阶段 88
第二节 萨维尼论法律关系 92
一、《当代罗马法体系》:以法律关系为核心 92
二、萨维尼法律关系理论 96
第三节 法律关系理论的进一步发展 110
第四章 继受过程(一):清末取民法于东瀛 117
第一节 清末修律前外国民法的引介 121
一、西方法文化的输入 122
二、自创民法术语失败而取法东瀛 126
第二节 清末继受日本民法 134
一、清末民律的制定 135
二、清末立法继受日本民法 140
三、清末学说继受日本民法学 146
第五章 继受过程(二):日本取民法于德国 153
第一节 我国为何继受德国民法而非法国民法 156
一、法学家在社会改革(改良)中的突出地位 157
二、急迫的社会变革要求技术性而非思想性的法典 160
三、我国民法继受主要是质量问题 162
第二节 清末继受德国民法 167
一、清末中转日本立法继受德国民法 168
二、清末中转日本学说继受德国民法学 179
第六章 继受过程(三):民国继受德国民法 202
第一节 民律一草的继续适用 203
一、民律一草作为法理适用 203
二、民律二草脱稿于一草 206
第二节 民国继受德国民法 210
一、民国民法的制定 211
二、民国民法是立法继受德国民法的产物 215
第三节 民国学说继受德国民法学 218
一、法科留学生译介德国民法学 220
二、立法继受促成学说继受 223
三、民法释义推动学说继受 226
第七章 继受内容(一):法律关系 228
第一节 织田万《法学通论》 229
一、作为人与人关系之一种的私权 230
二、一切私法上之关系皆权利关系 233
三、作为法律调整私人生活关系之结果的私法关系 237
第二节 梅谦次郎《法学通论》 240
一、规定主体间关系的法律 243
二、主体间之权利 251
三、作为人与人、人与物之间权利义务状态之法律关系 254
第八章 继受内容(二):民事法律关系 257
第一节 乾政彦《民法总则》 259
一、以私权为核心的民法学 260
二、对抗关系与支配关系下的私权 264
第二节 松冈义正《民法总则》 267
一、民法之内容即个人的法律关系 270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定的平等主体间之生活关系 274
三、抽象的与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278
四、权利义务乃民事法律关系之两面 281
第九章 结语:反思 284
一、民法学说继受史研究之必要 284
二、民法学:学耶?术耶? 287
三、接续清末法律关系理论继受史 294
参考文献 299
后记 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