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矿业权 1
一、矿业权理论的虚无性 1
(一)“三位一体”的矿业权 2
(二)“三位一体”的探矿权与采矿权 11
二、矿业权制度的困惑 14
(一)矿业权物权属性的争议 14
(二)矿业权流转的两难选择 18
(三)矿业合同的神奇性 23
(四)矿业权处置的乱象 27
三、构建现代矿业制度体系 30
(一)“三权分立”的国外矿业制度 31
(二)比照“三权分立”重构矿业制度 39
第二章 矿业立法 42
一、矿业法以市场进入管制为中心 42
(一)矿业市场进入管制的理论和实践 43
(二)矿业市场过度进入的经济管制 49
(三)矿业市场失灵时的社会管制 54
(四)矿业市场资源要素的进入制度 57
二、矿业法以产业为调整对象 59
(一)产业是矿业法的调整对象 60
(二)主要目的是维护公众利益 64
三、矿业法体系的独立性 68
(一)矿业法内容的独立性 68
(二)矿业法原则的独立性 70
四、矿业法的国外经验和我国历史 76
(一)世界多数国家制定矿业法 77
(二)波兰矿业法的特点 78
(三)中国近代矿业立法 82
(四)反思我国现代矿业立法 84
第三章 矿产物权 88
一、矿产权独立 88
(一)矿产资源的分割 89
(二)矿产独立于矿产资源 90
(三)矿产权设立 91
(四)矿产权客体的动产性 92
(五)矿产权独立的意义 97
二、矿产权的物权属性 97
(一)勘探性矿产权属用益物权 98
(二)开采性矿产权属所有权 101
(三)开采性矿产权法律设置失误 109
三、国有矿产权的平等性 112
(一)矿产国有权的行使能力 113
(二)国有矿产权的主体地位 118
四、国有矿产权绝对有偿制度 122
(一)矿产补偿费征收价格 123
(二)矿产权的平等交易 127
(三)矿业税费制度的整合 128
第四章 矿业许可 131
一、矿业特许制度 131
(一)国外矿业特许的功能 132
(二)我国矿业特许权设置的失误 138
(三)矿业特许权制度的甄别 143
(四)矿业特许权的设立 154
二、矿山企业许可 157
(一)矿山企业许可定位 158
(二)矿山企业许可设立 161
(三)勘探企业开采优先权 162
三、矿业许可登记制度 171
(一)国外矿业登记制度 171
(二)我国矿业登记制度滞后 174
(三)我国矿业登记制度改革 176
第五章 矿业安全与健康 182
一、矿业安全与健康的社会管制 182
(一)矿业安全与健康供给的私人性 183
(二)矿山安全与健康供给的经济分析 188
(三)社会管制能实现矿业安全与健康供给 192
(四)矿业安全与健康供给是收入重新分配 196
(五)政府在矿业安全与健康供给中的定位 200
二、矿业安全与健康法 202
(一)遏制矿难的法治不足 202
(二)制定《矿业安全与健康法》 205
(三)《矿山安全法》不保障矿工 208
(四)制定《矿业安全与健康法》 212
三、矿业安全与健康培训 218
(一)矿业安全与健康培训体系 218
(二)矿业安全与健康培训目的 222
(三)矿业安全与健康培训制度 225
四、中华民国矿业安全与健康法 229
(一)《矿场法》的背景 230
(二)《矿场法》是矿工安全与健康法 233
(三)《矿场法》值得继承 237
第六章 矿业环境保护 239
一、矿业环境保护的压力 239
(一)矿业环境问题的严重性 240
(二)构建矿业环境保护体系 243
二、国外矿业环境保护制度 245
(一)矿业环境保护是矿业法的重点 246
(二)国外保护矿业环境的主要方式 248
(三)国外保护矿业环境的立法原则 252
(四)国外保护矿业环境的主要制度 255
三、矿地复垦保证金制度 258
(一)保证金属基于市场的政策工具 259
(二)保证金功能是确保协议履行 262
(三)矿地复垦保证金救济制度 264
(四)矿地复垦保证金的基础工程 267
第七章 矿业用地 269
一、租赁制并非矿业用地的首选 269
(一)国外的租赁方式不适合我国 270
(二)以租代征的方式缺乏效率 273
(三)首选租赁制无异于饮鸩止渴 274
二、股份合作是矿业用地的基本途径 277
(一)征收方式存在制度障碍 278
(二)其他方式不适合矿业用地 279
(三)矿业用地遴选股份合作制 281
(四)股份合作实现利益双赢 283
(五)清朝末期矿业用地实行股份合作 284
三、首选股份合作的制度创新 288
(一)股份合作属诱致性制度创新 289
(二)股份合作的市场准入制 292
(三)股份合作企业的内部治理 297
(四)股份合作企业法律制度 300
第八章 矿业相邻关系 303
一、初论矿业相邻关系 304
(一)空缺矿业相邻关系立法 304
(二)矿业垂直相邻关系 307
(三)矿业水平相邻关系 311
(四)矿业环境相邻关系 316
二、矿业环境相邻关系的界定和保护 318
(一)矿业环境相邻关系的界定 318
(二)矿业环境相邻关系的双向性 322
(三)矿业环境相邻关系的容忍 325
(四)矿业环境相邻关系的保护 328
三、矿业相邻关系立法 331
第九章 矿业开发效率 334
一、矿产资源的流失与浪费 335
(一)以劳动价值理论回避矿产价值 335
(二)以用益物权价格获取所有权价值 337
(三)市场外配置而丢失矿产价值 338
(四)限制矿产权流转导致浪费 339
(五)矿产补偿费形式必然浪费 340
二、遏制矿业垄断联盟趋势 341
(一)矿业领域的行业垄断联盟 341
(二)行业垄断联盟的后果 345
(三)限制矿山行业垄断联盟 349
三、矿产资源应纳入国有资产法 353
(一)矿产权流转的制度博弈 353
(二)矿产权是国有资产法的内容 355
(三)以国有资产法界定资源产权 358
(四)开发规划是国有资产法的任务 361
四、矿业开发的效率与公平 363
(一)矿业开发的效率冲突公平 363
(二)效率冲突公平的代价 365
(三)矿业开发效率与公平统一 368
第十章 矿业合同 372
一、矿业合同体系 372
(一)矿业合同体系紊乱 372
(二)紊乱源于矿业权制度 373
(三)重构矿业合同体系 375
(四)矿业合同在矿业法中的设置 381
二、矿业行政合同制度 382
(一)限制契约自由为原则 382
(二)政府与市场结合的第三只手 385
(三)矿业行政合同制度的构建 387
三、矿业集体合同的定位 393
(一)矿业集体合同的订立 393
(二)矿业集体合同的履行 396
(三)矿业集体合同的工会职能 399
(四)矿业集体合同的保障 401
第十一章 矿业法律责任 405
一、矿业法律责任的构成 405
(一)矿业法律责任的目的 405
(二)矿业法律责任的结构 407
二、非法采矿罪 410
(一)传统非法采矿罪的构成 410
(二)重构非法采矿罪 414
(三)重构非法采矿罪的前提 417
三、矿业环境的民事责任 419
(一)矿业环境法律责任的依据 419
(二)矿业环境法律责任的原则 420
附录 波兰地质和采矿法 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