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论 1
第一章 林业行政执法概述 1
第一节 林业行政执法的概念 1
第二节 林业行政执法的特征 4
第三节 林业行政执法的原则 6
第四节 林业行政执法的依据 15
第五节 林业行政执法的主体 26
第二章 林业行政执法程序 37
第一节 林业行政执法管辖 37
第二节 林业行政执法简易程序 42
第三节 林业行政执法一般程序 44
第四节 林业行政执法听证程序 61
第五节 林业行政处罚的执行 64
第三章 林业行政复议、赔偿及补偿 67
第一节 林业行政复议 67
第二节 林业行政赔偿 71
第三节 林业行政补偿 77
第二编 分论 80
第四章 违反森林、林木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认定与行政处罚 80
第一节 盗伐森林、林木行为的认定与行政处罚 80
第二节 滥伐森林、林木行为的认定与行政处罚 84
第三节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的认定与行政处罚 89
第四节 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行为的认定与行政处罚 91
第五节 非法经营(含加工)木材行为的认定与行政处罚 94
第六节 违法运输木材行为的认定与行政处罚 95
第七节 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行为的认定与行政处罚 98
第八节 违法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行为的认定与行政处罚 101
第九节 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行为的认定与行政处罚 103
第五章 违反林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认定与行政处罚 106
第一节 违法占用、征用林地行为的认定与行政处罚 106
第二节 违法在所经营林地内修筑工程设施行为的认定与行政处罚 109
第三节 擅自移动或破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行为的认定与行政处罚 111
第六章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认定与行政处罚 114
第一节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认定与行政处罚 114
第二节 非法狩猎行为的认定与行政处罚 118
第三节 非法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认定与行政处罚 122
第四节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行为的认定与行政处罚 125
第五节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行为的认定与行政处罚 129
第六节 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行为的认定与行政处罚 132
第七节 非法持枪狩猎行为的认定与行政处罚 134
第八节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查、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等行为的认定与行政处罚 137
第九节 其他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行为的认定与行政处罚 139
第七章 违反野生植物保护法规行为的认定与行政处罚 142
第一节 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认定与行政处罚 142
第二节 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认定与行政处罚 144
第三节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行为的认定与行政处罚 146
第四节 外国人在我国境内非法采集、收购和野外考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认定与行政处罚 148
第八章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行为的认定与行政处罚 151
第一节 违法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的认定与行政处罚 151
第二节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行为的认定与行政处罚 154
第三节 未依照规定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的认定与行政处罚 156
第四节 擅自改变经检疫不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用途行为的认定与行政处罚 158
第九章 其他违反保护森林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认定与行政处罚 161
第一节 违反森林防火法规行为的认定与行政处罚 161
第二节 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行为的认定与行政处罚 164
第三节 未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行为的认定与行政处罚 166
附录 169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69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79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88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194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04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213
七、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230
八、森林防火条例 235
九、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243
十、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48
十一、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256
十二、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262
后记 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