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节 立法的目的和依据 1
第二节 适用范围 5
第三节 事故等级划分 9
第四节 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和任务 12
第五节 政府职责 16
第六节 工会的权利 18
第七节 事故报告和依法调查 21
第八节 单位和个人的权利 23
第二章 事故报告 27
第一节 报告事故 27
第二节 上报事故 31
第三节 时间要求 34
第四节 报告内容 35
第五节 事故补报 37
第六节 应急抢救 42
第七节 应急救援 44
第八节 事故现场保护 47
第九节 依法立案侦查 49
第十节 值班制度 50
第三章 事故调查 53
第一节 事故调查权 53
第二节 变更事故调查权 57
第三节 跨区域调查 58
第四节 调查组的原则 59
第五节 调查组成员条件 63
第六节 组长职权 64
第七节 调查组职责 65
第八节 调查组职权 69
第九节 技术鉴定 71
第十节 成员行为规范 72
第十一节 调查时限 74
第十二节 报告内容 75
第十三节 资料存档 77
第四章 事故处理 79
第一节 批复主体、批复时限 79
第二节 防范和整改 85
第三节 社会公布 89
第五章 法律责任 92
第一节 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行为 92
第二节 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97
第三节 事故单位的法律责任 104
第四节 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105
第五节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违法行为 108
第六节 中介机构法律责任 113
第七节 调查人员法律责任 117
第八节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120
第九节 行政处罚 122
第六章 附则 125
第一节 适用范围的补充 125
第二节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衔接性 128
第三节 施行日期 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