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说 3
第一节 农地之定义 3
一、直接生产用地 3
二、农业用地 3
三、耕地 4
四、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 5
第二节 农业发展条例 8
一、立法目的 8
二、法律之适用 8
三、各种名词定义 8
四、农业使用及农用证明之申请核发 9
第三节 农地之权属 22
一、私有土地 22
二、公有土地 23
三、私有土地之权能 23
四、物上请求权 23
第四节 农地政策 24
一、地权分配政策 24
二、地尽其利政策 24
三、管理政策 25
第五节 农地法规 25
一、农地法律 25
二、农地法令 26
第六节 农地行政 27
一、地政机关 27
二、其他机关 29
第二章 农地税赋 33
第一节 概说 33
一、土地之税目 33
二、农地课田赋 33
三、土地增值税 33
四、遗产税及赠与税 33
第二节 田赋 34
一、适用法律 34
二、名词定义 34
三、课税土地 35
四、课税时机 42
五、课税机关 43
六、纳税义务人 45
七、折徵代金 46
八、课税税率 51
九、减免课税 53
十、罚则与限制 62
第三节 荒地税 64
一、概说 64
二、荒地之意义 64
三、荒地限期使用 64
四、加徵荒地税 64
五、荒地税额 65
第四节 遗产税 65
一、农业发展条例之规定 65
二、遗产及赠与税法之规定 68
三、殊途同归 69
第五节 赠与税 74
一、农业发展条例之规定 74
二、遗产及赠与税法之规定 75
三、殊途同归 75
第六节 土地增值税 76
一、得申请不课徵之要件 76
二、课税之情形 76
三、原地价 77
四、申请与补行申请 77
五、申请应备文件 78
六、定期抽检及列管 78
七、信托财产 80
八、减半课税及年限 81
九、重购退税 81
第三章 农地利用与转用 93
第一节 土地法之规定 93
一、编定使用 93
二、使用限制 94
三、变更使用 94
四、荒地使用 95
五、废耕与复耕 96
第二节 终止耕地租约收回建筑 97
一、收回建筑之耕地租约终止 97
二、对承租人之补偿 97
三、终止租约之程序 98
四、促进产业升级条例之规定 99
五、农业发展条例之规定 99
第三节 农业发展条例之规定 123
一、农地利用与管理 123
二、农业生产规模 135
三、原料供应区之划定及工厂之设置 143
四、农村建设 144
第四章 耕地分割与移转 157
第一节 概说 157
第二节 耕地分割 157
一、权利分割与面积分割 157
二、耕地之得分割与不得分割 158
第三节 耕地移转 170
一、移转之原因 170
二、移转之税赋 171
三、取得面积之限制 171
四、合法使用始能移转 171
五、私法人得与不得承受耕地 172
第四节 照价收买 188
一、土地法之规定 188
二、平均地权条例之规定 188
三、农业发展条例之规定 191
第五节 农地徵收 191
一、公用徵收 191
二、农业发展条例之规定 192
第六节 其他移转 193
一、外国人取得之限制 193
二、更名回复 194
第五章 农舍之兴建与设定 201
第一节 农舍之兴建 201
一、无自用农舍之兴建 201
二、兴建办法之发布 202
第二节 他项权利之设定 212
一、不得妨害基本国策 212
二、抵押权 212
三、地上权 213
四、永佃权 213
五、典权 214
六、耕作权 215
第六章 农地重划 219
第一节 总则 219
一、适用法律 219
二、主管机关 219
三、重划费用负担 220
四、免税 223
五、通知 223
六、重划区耕地出售之优先购买权 223
第二节 选定重划区 229
一、选定标准 229
二、公告调处与禁建 231
三、优先办理地区 236
四、奖励办理 236
第三节 农路、水路用地及设计施工 244
一、农路、水路用地来源 244
二、设计施工程序 245
第四节 重划工程 249
一、规划设计 249
二、农路、水路、整地及其经费 249
三、地上物之拆迁与补偿 250
第五节 土地分配与异议处理 250
一、分配基准日 250
二、停止受理登记 251
三、土地分配 251
四、分配后公告 257
五、异议与调处 258
六、公告确定后之处理 259
第六节 权利清理及地籍整理 264
一、租约之变更或注销 264
二、他项权利之转载或涂销 265
三、地上权、永佃权及地役权之消灭 265
四、抵押权、耕作权与典权之清理 266
五、限制登记之涂销 267
六、地籍整理 267
第七节 农路、水路管理与维护 274
一、农路、水路用地产权登记 274
二、管理维护 274
第八节 罚则 275
一、私自变更使用与妨害重划实施之处罚 275
二、妨害施工与使用之处罚 276
第七章 农地租赁 279
第一节 概说 279
一、法律之适用 279
二、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之制定施行 279
三、农业发展条例之特别规定 279
第二节 耕地租赁之意义 285
一、租赁之意义 285
二、耕地租赁之意义 285
三、书面租约 286
第三节 租约之订立、续订与变更 287
一、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之规定 287
二、农业发展条例之规定 290
第四节 地租 299
一、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前订定租约者 299
二、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后订定租约者 304
第五节 租期 305
一、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前订定租约者 305
二、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后订定租约者 305
第六节 转租 306
一、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前订定租约者 306
二、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后订定租约者 306
第七节 使用与改良 307
一、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前订定租约者 307
二、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后订定租约者 309
第八节 租约之终止 312
一、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前订定租约者 312
二、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后订定租约者 315
第九节 优先购买权 329
一、民法之规定 329
二、土地法之规定 330
三、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之规定 330
四、土地登记规则之规定 330
五、农业发展条例之规定 331
第十节 争议与处理 335
一、土地法之规定 335
二、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之规定 335
三、取得强制执行名义 336
第十一节 罚则 343
一、强迫放弃耕作权者 343
二、违法终止租约者 343
三、超收及预收地租者 343
四、违法转租者 343
第十二节 公有耕地租赁 344
一、公有耕地 344
二、适用法律 344
三、解释令 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