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1
第一章 继承概念及两岸立法之沿革 5
第二章 两岸遗产之继承人 19
第一节 两岸继承人之范围 19
第一款 我现行法之继承人 19
第二款 大陆法之继承人 25
第二节 我现行法继承顺序及继承权 38
第一款 继承顺序 38
第二款 应继分 39
第三款 代位继承 42
第四款 继承权之丧失与回复 45
第三节 大陆法继承顺序与继承权 55
第一款 大陆法之继承顺序 55
第二款 大陆法之代位继承 58
第三款 大陆法之应继分 63
第四款 大陆法继承权之丧失 66
第五款 继承权之诉讼时效 70
第三章 两岸遗产之继承 73
第一节 继承之效力 73
第一款 两岸继承之开始 73
第二款 两岸继承之标的 77
第一目 我民法继承之标的 77
第二目 大陆法继承之标的 85
第三款 两岸继承之费用 92
第四款 两岸之共同继承 94
第五款 两岸遗产之酌给 107
第二节 限定继承 118
第一款 概说 118
第二款 单纯承认 119
第三款 限定承认 125
第一目 限定承认之期间及方式 125
第二目 限定承认之效力 129
第三目 遗产之清算 137
第三节 遗产之分割 151
第一款 我现行法遗产之分割 151
第一目 概说 151
第二目 遗产分割之时期 154
第三目 遗产分割之方法 158
第四目 遗产分割之实行 165
第五目 遗产分割之效力 176
第二款 大陆法遗产的处理(分割) 188
第四节 继承之抛弃 210
第一款 我现行法之抛弃继承 210
第二款 大陆法之放弃(抛弃)继承 220
第五节 无人承认之继承 222
第一款 我现行法无人承认之继承 222
第一目 无人承认继承之意义 222
第二目 遗产管理人之选任、解任及其地位 224
第三目 继承人之搜索 228
第四目 遗产之管理与清算 228
第五目 遗产管理人之报酬 234
第六目 遗产之破产 235
第二款 大陆法无人承认之继承 239
第四章 两岸之遗嘱 243
第一节 遗嘱之意义与内容 243
第一款 遗嘱之意义 243
第二款 遗嘱之内容 245
第一目 我现行法遗嘱之内容 245
第二目 大陆法遗嘱之内容 246
第二节 两岸遗嘱之能力 250
第一款 我现行法遗嘱能力 250
第二款 大陆法遗嘱能力 252
第三节 两岸遗嘱之方式 254
第一款 我现行法遗嘱方式 255
第一目 自书遗嘱 255
第二目 公证遗嘱 259
第三目 密封遗嘱 265
第四目 代笔遗嘱 268
第五目 口授遗嘱 269
第二款 大陆法之遗嘱方式 276
第一目 公证遗嘱 277
第二目 自书遗嘱 279
第三目 代书遗嘱 281
第四目 录音遗嘱 282
第五目 口头遗嘱 283
第三款 两岸遗嘱见证人资格 285
第一目 我现行法之遗嘱见证人 285
第二目 大陆法之遗嘱见证人 289
第四节 两岸遗嘱之撤回 290
第一款 我现行法遗嘱之撤回 291
第一目 总说 291
第二目 遗嘱撤回方法 293
第二款 大陆法遗嘱之变更与撤销(回) 299
第五节 两岸遗嘱之执行 302
第一款 我现行法遗嘱之执行 302
第一目 遗嘱之提示与开视 302
第二目 遗嘱执行人 305
第二款 大陆法遗嘱之执行 317
第六节 两岸遗嘱之效力 321
第一款 我现行法遗嘱之效力 321
第二款 大陆法遗嘱之效力 326
第七节 两岸之遗赠 329
第一款 我现行法之遗赠 329
第一目 总说 329
第二目 遗赠之效力 332
第三目 遗赠之标的 333
第四目 附义务(负担)之遗赠 337
第五目 遗赠之承认与抛弃 339
第二款 大陆法之遗赠 342
第一目 总说 342
第二目 遗赠之条件与效力 344
第三目 遗赠之接受或放弃 345
第四目 遗赠之执行 347
第五目 遗赠扶养协议 349
第六目 附有义务之遗嘱继承或遗赠 352
第八节 特留分 353
第一款 概说 354
第二款 特留分数额 359
第三款 特留分之计算 363
第四款 特留分之扣减 367
第五章 两岸人民相互继承之现行规定 381
第一节 我现行法之规定 381
第二节 大陆现行法之规定 390
第六章 结论 393
第一节 两岸继承法之比较 393
第二节 两岸继承法统一之探讨 404
附录 主要参考资料 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