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立法目的】 1
第二条【适用范围】 2
第三条【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2
第四条【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2
第五条【禁止行为】 3
第六条【鼓励推行先进科学技术】 4
第七条【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产品质量工作、保障本法的施行】 4
第八条【监管部门的监管权限】 5
第九条【各级政府的禁止行为】 5
第十条【公众检举权】 6
第十一条【禁止产品垄断经营】 6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7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要求】 7
第十三条【工业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7
第十四条【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43
第十五条【抽查监督检查制度】 44
第十六条【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履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义务】 46
第十七条【违反监督抽查规定的行政责任】 46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职权范围】 46
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设立条件】 48
第二十条【产品质量检验、认证中介机构依法设立、独立于其他单位】 48
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必须依法出具检验结果、认证证明】 51
第二十二条【消费者的查询、申诉权】 62
第二十三条【消费者权益组织的职能】 65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定期发布公告】 66
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等国家机关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依法独立于生产者】 66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66
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66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要求】 66
第二十七条【产品及其包装上的标识要求】 67
第二十八条【危险物品包装质量要求】 71
第二十九条【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85
第三十条【禁止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85
第三十一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86
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的禁止行为】 87
第二节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87
第三十三条【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87
第三十四条【保持销售产品质量的义务】 87
第三十五条【禁止销售的产品范围】 88
第三十六条【销售产品的标识要求】 88
第三十七条【禁止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89
第三十八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89
第三十九条【销售者的禁止行为】 90
第四章 损害赔偿 90
第四十条【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90
第四十一条【人身、他人财产的损害赔偿责任】 98
第四十二条【销售者的过错赔偿责任】 99
第四十三条【受害者的选择赔偿权】 100
第四十四条【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 100
第四十五条【诉讼时效期间】 108
第四十六条【缺陷的含义】 108
第四十七条【纠纷解决方式】 108
第四十八条【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对产品质量检验的规定】 109
第五章 罚则 115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115
第五十条【假冒产品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116
第五十一条【生产、销售淘汰产品的行政处罚规定】 116
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117
第五十三条【伪造、冒用产品产地、厂名、厂址、标志的行政处罚规定】 117
第五十四条【不符合产品包装、标识要求的行政处罚规定】 123
第五十五条【销售者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124
第五十六条【违反依法接受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义务的行政处罚规定】 124
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中介机构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规定】 124
第五十八条【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的连带赔偿责任】 125
第五十九条【虚假广告的责任承担】 125
第六十条【生产伪劣产品的材料、包装、工具的没收】 126
第六十一条【运输、保管、仓储部门的责任承担】 126
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经营者的责任承担】 126
第六十三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行政责任】 127
第六十四条【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127
第六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承担】 127
第六十六条【质检部门的检验责任承担】 127
第六十七条【国家机关推荐产品的责任承担】 128
第六十八条【产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的责任承担】 128
第六十九条【妨碍监管公务的行政责任】 129
第七十条【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限】 130
第七十一条【没收产品的处理】 130
第七十二条【货值金额的计算】 131
第六章 附则 132
第七十三条【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132
第七十四条【施行日期】 14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47
第一章 总则 147
第一条【立法目的】 147
第二条【适用范围】 147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原则】 148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148
第五条【食品安全管理体制】 149
第六条【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149
第七条【地方政府食品安全责任制】 149
第八条【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财政保障和监管职责】 150
第九条【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的责任】 150
第十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 151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研究和农药管理】 151
第十二条【社会监督】 152
第十三条【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154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154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154
第十五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155
第十六条【及时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 155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155
第十八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法定情形】 156
第十九条【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的配合协作义务】 157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157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157
第二十二条【综合分析食品安全状况并公布警示】 158
第二十三条【食品安全风险交流】 158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158
第二十四条【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原则】 158
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强制性】 159
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159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公布主体】 159
第二十八条【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和程序】 160
第二十九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160
第三十条【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160
第三十一条【食品安全标准公布和有关问题解答】 160
第三十二条【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和执行】 161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16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61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要求】 161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162
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163
第三十六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管理】 169
第三十七条【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等的安全性评估】 169
第三十八条【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178
第三十九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178
第四十条【食品添加剂允许使用的条件和使用要求】 179
第四十一条【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要求】 179
第四十二条【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179
第四十三条【鼓励食品企业规模化生产、连锁经营、配送,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179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180
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 180
第四十五条【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180
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管理控制要求】 180
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181
第四十八条【鼓励食品企业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181
第四十九条【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 181
第五十条【食品生产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83
第五十一条【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184
第五十二条【食品安全检验】 184
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84
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贮存食品的要求】 185
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以及加工检查措施】 185
第五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确保餐饮设施、用具安全卫生】 185
第五十七条【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 187
第五十八条【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责任】 188
第五十九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188
第六十条【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88
第六十一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食品安全责任】 188
第六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 189
第六十三条【食品召回制度】 189
第六十四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 196
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97
第六十六条【食用农产品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197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197
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标签】 197
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的标注要求】 199
第六十九条【转基因食品显著标示】 199
第七十条【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201
第七十一条【标签、说明书的基本要求】 201
第七十二条【按照食品标签的警示要求销售食品】 201
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 202
第四节 特殊食品 205
第七十四条【特殊食品严格监督管理】 205
第七十五条【保健食品原料和功能声称】 205
第七十六条【保健食品的注册和备案管理】 206
第七十七条【保健食品注册和备案的具体要求】 207
第七十八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 207
第七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 207
第八十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208
第八十一条【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管理】 209
第八十二条【注册、备案材料确保真实】 209
第八十三条【特殊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210
第五章 食品检验 210
第八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 210
第八十五条【食品检验机构检验人】 223
第八十六条【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共同负责制】 223
第八十七条【监督抽检】 224
第八十八条【复检】 233
第八十九条【自行检验和委托检验】 233
第九十条【对食品添加剂的检验】 233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234
第九十一条【食品进出口监督管理部门】 234
第九十二条【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相关产品的要求】 234
第九十三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及“三新”产品的要求】 235
第九十四条【境外出口商、生产企业、进口商食品安全义务】 235
第九十五条【进口食品等出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对】 240
第九十六条【对进出口食品商、代理商、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管理】 243
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 250
第九十八条【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251
第九十九条【对出口食品和出口食品企业的要求】 251
第一百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收集信息及实施信用管理】 261
第一百零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 262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262
第一百零二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62
第一百零三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报告、通报】 263
第一百零四条【食源性疾病的报告和通报】 263
第一百零五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措施】 263
第一百零六条【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 264
第一百零七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要求】 265
第一百零八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的职权】 265
第八章 监督管理 265
第一百零九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和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265
第一百一十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措施】 266
第一百一十一条【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 266
第一百一十二条【快速检测】 267
第一百一十三条【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267
第一百一十四条【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责任约谈】 267
第一百一十五条【有奖举报和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267
第一百一十六条【加强食品安全执法人员管理】 268
第一百一十七条【对所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下级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责任约谈】 269
第一百一十八条【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270
第一百一十九条【食品安全信息的报告、通报制度】 270
第一百二十条【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270
第一百二十一条【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处理】 271
第九章法律责任 283
第一百二十二条【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的法律责任】 283
第一百二十三条【八类最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 284
第一百二十四条【十一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 286
第一百二十五条【四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 287
第一百二十六条【十六类生产经营过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88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290
第一百二十八条【事故单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90
第一百二十九条【进出口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90
第一百三十条【集中交易市场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91
第一百三十一条【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91
第一百三十二条【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92
第一百三十三条【拒绝、阻挠、干涉依法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292
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屡次违法可以增加处罚】 293
第一百三十五条【严重违法犯罪者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活动】 293
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义务可以免予处罚】 294
第一百三十七条【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法律责任】 294
第一百三十八条【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以及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等的法律责任】 295
第一百三十九条【虚假认证的法律责任】 295
第一百四十条【违法发布食品广告和违法推荐食品的法律责任】 296
第一百四十一条【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法律责任】 299
第一百四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不当的法律责任】 300
第一百四十三条【政府未落实有关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 300
第一百四十四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一】 301
第一百四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二】 301
第一百四十六条【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 302
第一百四十七条【赔偿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302
第一百四十八条【首负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 302
第一百四十九条【违反本法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303
第十章 附则 304
第一百五十条【本法中部分用语含义】 304
第一百五十一条【转基因食品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 305
第一百五十二条【对铁路、民航、国境口岸、军队等有关食品安全管理】 308
第一百五十三条【国务院可以调整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311
第一百五十四条【法律施行日期】 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12
第一章 总则 312
第一条【立法宗旨】 312
第二条【本法调整对象——消费者】 313
第三条【本法调整对象——经营者】 313
第四条【交易原则】 313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 314
第六条【全社会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 315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316
第七条【安全保障权】 316
第八条【知情权】 318
第九条【选择权】 318
第十条【公平交易权】 319
第十一条【获得赔偿权】 322
第十二条【成立维权组织权】 345
第十三条【获得知识权】 345
第十四条【受尊重权及信息得到保护权】 346
第十五条【监督权】 346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347
第十六条【经营者义务】 347
第十七条【听取意见、接受监督的义务】 348
第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 348
第十九条【对存在缺陷的产品和服务及时采取措施的义务】 351
第二十条【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 376
第二十一条【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378
第二十二条【出具发票的义务】 379
第二十三条【质量担保义务、瑕疵举证责任】 380
第二十四条【退货、更换、修理义务】 386
第二十五条【无理由退货制度】 394
第二十六条【格式条款的限制】 395
第二十七条【不得侵犯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义务】 396
第二十八条【特定领域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 399
第二十九条【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399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402
第三十条【听取消费者的意见】 402
第三十一条【各级政府的职责】 402
第三十二条【工商部门的职责】 409
第三十三条【抽查检验的职责】 414
第三十四条【行政部门的职责】 415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的职责】 422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424
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协会】 424
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的公益性职责】 424
第三十八条【消费者组织的禁止行为】 425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425
第三十九条【争议解决的途径】 425
第四十条【消费者索赔的权利】 427
第四十一条【企业变更后的索赔】 428
第四十二条【营业执照出借人或借用人的连带责任】 429
第四十三条【展销会、租赁柜台的责任】 429
第四十四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 430
第四十五条【虚假广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31
第四十六条【投诉】 435
第四十七条【消费者协会的诉权】 437
第七章 法律责任 437
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情形】 437
第四十九条【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447
第五十条【侵犯人格尊严的弥补】 448
第五十一条【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449
第五十二条【造成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 449
第五十三条【预付款后未履约的责任】 450
第五十四条【退货责任】 450
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 450
第五十六条【严重处罚的情形】 451
第五十七条【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454
第五十八条【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456
第五十九条【经营者的权利】 457
第六十条【暴力抗法的责任】 459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460
第八章 附则 461
第六十二条【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的参照执行】 461
第六十三条【实施日期】 461
附录:本书所涉文件目录 4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