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公证制度之基础论 3
第一章 公证法之概念论 3
第一节 公证法之意义 3
第一项 就范围广狭言:狭义公证法与广义公证法 3
第二项 就法律渊源性质言:实体性公证法与程序性公证法 4
第三项 就综合言:笔者管见 5
第二节 公证法之本质论 5
第一项 公证法为「公法」而非「私法」 5
第二项 公证法为「程序法」而非「实体法」 6
第三项 公证法为「成文法」而非「不成文法」 6
第四项 公证法为「普通法」而非「特别法」 7
第五项 公证法为「国内法」而非「国际法」 7
第六项 公证法为「强行法」而非「任意法」 7
第三节 公证法与相邻法律之关系 7
第一项 公证法与民商法之关系 8
第二项 公证法与民事诉讼法之关系 9
第四节 公证法之法源论 10
第一项 宪法:「公证请求权」与「国家公证权」 10
第二项 法律 11
第三项 行政命令:委任立法 11
第二章 公证之概念论 13
第一节 公证之意义 13
第一项 简略定义 13
第二项 较周延定义 14
第三项 管见 15
第二节 公证之特徵 16
第一项 公证特徵之总说 16
第二项 特徵(一):证明制度:公证书与一般证明文书 16
第三项 特徵(二):非讼性: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制度 18
第四项 特徵(三):特殊非讼性:公证制度与非讼事件 22
第五项 特徵(四):民事行政性:公证行为与行政行为 24
第三章 公证法学之基本原则 27
第一节 公证法学基本原则之概念 27
第一项 公证法学基本原则之意义 27
第二项 公证法学基本原则之价值 27
第三项 公证法学基本原则之总览 28
第二节 声请原则(自愿原则) 29
第一项 声请原则之意义 29
第二项 声请原则与法定原则之本质辨疑 29
第三项 声请原则之内涵 30
第三节 公正原则 31
第一项 公正原则之概念 31
第二项 公证人回避制度(§10) 31
第三项 公证人禁止兼职制度(§37、§38) 34
第四节 保密原则(§ 14) 36
第一项 保密原则之概念 36
第二项保密原则之理由 37
第三项 保密原则之内涵 38
第四项 保密原则之例外(§14除外规定) 39
第五项 违反保密原则之效果 40
第五节 直接原则 41
第一项 直接原则之概念 42
第二项 直接原则之内涵 42
第六节 真实原则 43
第一项 真实原则之概念 43
第二项 真实原则之内涵 44
第七节 合法原则(§ 11、§70) 45
第一项 合法原则之概念 45
第二项 合法原则之内涵 46
第三项 合法原则与真实原则之关系 46
第八节 妥速原则 47
第一项 妥速原则之概念 47
第二项 妥速原则之内涵 47
第二编 公证制度之主体论 51
第一章 公证当事人(请求人) 51
第一节 公证制度「主体」之总览 51
第二节 公证当事人(请求人)之概念 53
第一项 公证当事人之意义 53
第二项 公证当事人之特徵 53
第三项 公证当事人证明本人之方法 54
第四项 公证当事人之权利与义务 54
第三节 公证当事人(请求人)能力 56
第一项 公证当事人能力之概念 56
第二项 公证当事人能力之标准 57
第三项 非法人团体之学说与实务整理 57
第四节 公证行为能力(请求能力) 60
第一项 公证行为能力之概念 60
第二项 公证行为能力之标准 60
第五节 请求人之适格性原则 63
第一项 请求人适格性原则之概念 63
第二项 请求人适格性之审查依据 63
第三项 请求人适格:「当事人」与「其他关系人」 64
第六节 公证之代理 66
第一项 公证代理之概念 66
第二项 公证法上代理之范围 68
第三项 公证法代理人证明自己之方法 70
第四项 代理人之提出授权书:代理权限证明之方法(§76) 70
第五项 当事人应亲自请求:不许代理之法律行为 75
第六项 关于公证代理之问题讨论 77
第二章 公证人(一):法院公证人 85
第一节 法院公证人之概念 85
第一项 法院公证人之意义 85
第二项 法院公证人之地位 85
第三项 法院公证处之组织 86
第二节 法院公证人之资格 86
第一项积极资格(§22 Ⅰ) 87
第二项 消极资格(公务员任用法§28) 87
第三节 法院公证人员之兼充与代理 88
第一项 法院公证人之兼充(22 Ⅲ;细则§17 ⅠⅢ) 88
第二项 法院公证人之代理(细则§17 ⅡⅢ) 88
第三项 佐理员之兼充(23 Ⅰ;细则§18 Ⅱ Ⅳ) 88
第四项 佐理员之代理(细则§18 Ⅲ Ⅳ) 89
第四节 法院公证人员之职掌 89
第一项 公证人之权限 89
第二项 主任公证人之职权 90
第三项 法院佐理员之职权 90
第五节 法院公证人执行职务之区域:公证管辖 91
第一项 公证管辖之概念 91
第二项 我国旧公证法:法无明文,迭生争议 92
第三项 新公证法:增订公证管辖之规定(§6、§7) 92
第三章 公证人(二):民间公证人 95
第一节 我国法制:自「单轨制」到「双轨制」 95
第一项 前言 95
第二项 我国旧制:纯粹公务员制 95
第三项 引进民间公证人之必要性 95
第四项 双轨制(法院与民间公证人)抑或单轨制(全面采民间公证人)之争论 96
第二节 民间公证人之概念 98
第三节 民间公证人之遴任 99
第一项 民间公证人遴任之概念 99
第二项 民间公证人之遴选机关 100
第三项 民间公证人之遴选资格 100
第四项 律师兼任民间公证人问题 102
第五项 民间公证人遴选之程序 103
第四节 民间公证人之登录 104
第一项 民间公证人登录之概念 104
第二项 民间公证人登录之声请程序 104
第三项 民间公证人声请登录之准驳 105
第四项 民间公证人之注销登录 105
第五项 民间公证人名簿之备置 106
第五节 民间公证人之事务所 106
第一项 民间公证人事务所之概念 106
第二项 民间公证人事务所之设立 108
第三项 民间公证人事务所之转属(变更) 109
第六节 民间公证人之助理人 109
第一项 民间公证人之助理人之概念 109
第二项 民间公证人之助理人之聘雇许可 110
第三项 民间公证人之助理人之处理事务范围 111
第七节 民间公证人之研习 111
第一项 立法政策之法理争辩 111
第二项 民间公证人之职前研习 113
第三项 民间公证人之在职研习 114
第八节 民间公证人执行职务前应践行之事项 114
第一项 向所属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登录(§32①) 114
第二项 加入公证人公会(§32②) 115
第三项 参加责任保险并缴纳保险费(§32③) 115
第四项 向所属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提出职章、钢印之印鉴及签名式(§32④) 115
第九节 民间公证人之离职与停职 116
第一项 民间公证人离职与停职之概念 116
第二项 民间公证人之免职(§33、§ 34) 116
第三项 民间公证人之退职(§35) 118
第四项 民间公证人之撤职(§55) 118
第五项 民间公证人之自请辞职(§65) 118
第六项 民间公证人之停职(§55、 §63) 119
第七项 民间公证人之复职(§64) 120
第八项 民间公证人停职与免职之法律效果 120
第十节 民间公证人之代理 124
第一项 民间公证人代理之概念 124
第二项 民间公证人代理之种类 125
第三项 民间公证人代理之效果 126
第四章 公证人公会 129
第一节 公证人公会法人化之立法例 129
第一项 法国 129
第二项 德国 130
第三项 日本 130
第二节 中华民国公证学会 131
第一项 沿革与宗旨 131
第二项 组织与任务 132
第三项 发展愿景 132
第三节 我国公证人公会 133
第一项 成立宗旨 133
第二项 法律地位 133
第三项 公会之组成成员 133
第四项 公会之组织层级 134
第五项 公会之章程与主管机关 135
第六项 公证人公会之机关 137
第七项 公会之义务 139
第八项 公会之监督 140
第三编 公证制度之客体论 143
第一章 公证制度客体论之概念 143
第一节 公证制度客体(标的)之意义 143
第一项 本章总览 143
第二项 公证法律关系图 143
第二节 公证请求权与公证权之概念 144
第一项 请求人应有公证请求权 144
第二项 公证请求法律关系 144
第三项 公证人之公证权 144
第二章 公认证标的之适格性 147
第一节 公认证标的适格性之概念 147
第一项 公认证标的之适格性 147
第二项 得体验之适格性 147
第三项 公权与私权 148
第二节 公证标的之适格性 149
第一项 旧公证法(第四条与第五条):列举主义 149
第二项 新公证法(第二条):概括主义 149
第三节 认证标的之适格性 151
第一项 旧公证法(§4、§ 5):实务见解认证私证书上签名或盖章之限制论 152
第二项 新公证法(§2):将「私文书」扩及「公文书」 152
第三项 认证标的之要素分离 155
第四节 公认证标的适格性之实务归纳 157
第三章 公认证案件之合法性 161
第一节 公认证案件合法性之概念 161
第一项 公认证合法性原则之意义 161
第二项 公认证合法性原则之理论依据 161
第二节 违反法令之事项 162
第一项 违反法令事项之意义 162
第二项 违反法令事项之外国立法例 163
第三项「违反法令」具体常见之实务归纳 164
第三节 无效之法律行为 172
第一项 无效之法律行为不得公证 172
第二项 无效法律行为之概念 172
第三项 绝对无效之具体案例 173
第四项 相对无效之具体案例 176
第四节 公证案件合法性之适用疑难 177
第一项 违反法令事项是否兼指「法律行为」及「私权事实」? 177
第二项 公证人在公认证程序中是否应预先判断法律行为之效果与私权事实是否存在? 178
第五节 公证案件合法性之效果 179
第一项 公证人之行政责任:惩戒 179
第二项 公认证书仍具有证据力 179
第三项 得否提出「公证异议」救济? 180
第六节 公证案件合法性之检讨 180
第一项 就立法政策言:公证法第七十条修法建议 180
第二项 就执法政策言:采行「公证裁量理论」 180
第四章 公证费用 183
第一节 公证费用之基本概念 183
第一项 公证费用之意义 183
第二项 费用法定原则 184
第三项 公证费用之种类 185
第四项 公证费用之支付义务人 186
第五项 公证费用之支付时期 186
第二节 公证标的价额之核定问题 187
第一项 公证费用之核定机关 187
第二项 公证标的价额之核定标准 188
第三项 公证标的价额之核定时期 188
第四项 公证标的价额之声明异议 189
第三节 关于财产关系收取公证费用之标准 189
第一项「财产权」与「非财产权」 189
第二项 基本费用:一般之计算方法 190
第三项 公证标的之价额:请求公证时之交易价额为准 192
第四项 公证标的价额合并、选择、竞合及对待给付之计算 197
第五项 定各种权利公证标的价额之标准 199
第六项 不能算定公证标的价额之标准(§112) 202
第四节 关于非财产关系收取公证费用之标准 206
第一项 仅为非财产关系之公证者(§113Ⅰ) 206
第二项 并为财产关系之公证者(§113 Ⅱ) 208
第五节 关于「认证」收取费用之标准(§ 120) 208
第六节 公认证之特殊费用 209
第一项 公认证特殊费用之概念 209
第二项 实际体验之公证费用:所需时间主义(§115) 210
第三项 集会决议之公证费用(§116) 212
第四项 法律行为作成公证书并载明应迳受强制执行之公证费用(§119) 213
第五项 法定时间外执行职务之公证费用(时间费用):所需时间主义(§122) 214
第六项 在病榻前或其他相类场所执行职务之公证费用(距离费用):所需时间主义(§123) 215
第七项 公证书超过六张之公证费用:张数主义(§124) 216
第八项 以外文作成翻译本之公证费用(外文费用):所需时间主义(§125) 217
第九项 公认证职务停止执行或不能完成之公证费用(§126) 219
第十项 阅览公证文书之公证费用:所需时间主义(§127) 220
第十一项 请求交付缮本、影本或节本之公证费用:采张数主义(§128 Ⅰ) 221
第十二项 以中文作成公证书附记外国文字或附译文之翻译费用:所需时间(精力)主义(§128Ⅱ) 222
第十三项 邮电费、运送费及登载公报新闻纸费(§ 128 Ⅲ前段) 223
第十四项 公证人、佐理员、助理人、鉴定人与通译之日费及旅费(§128Ⅲ后段) 224
第七节 请求人拒不缴纳公证费用之效果 226
第一项 问题提出 226
第二项 请求人不预纳公证费用之效果 226
第三项 公证费用已届清偿期仍不缴纳之效果 227
第四项 公证书作成后,当事人(请求人)拒不缴纳公证费用,其公证效果如何? 227
第五项 请求人不缴纳公证费用,公证人如何收取? 228
第六项 公证人拒绝公证时应否仍收取公证费用,已收取者应否发还? 229
第八节 公证费用之值得思考问题 230
第一项 思考舍弃「准用民事诉讼法」而采取「独立公证费用收费规则」! 230
第二项 公证法未规定公证费用之事项依其最相类似之事项收取费用,是否违反「公证费用法定原则」? 232
第三项 公证费用增减委任立法是否有违反「公证费用数额法定原则」之虞? 232
第四编 公证制度之程序论 237
第一章 公证程序 237
第一节 公证程序之总览 237
第二节 公证程序之发动:自愿原则(请求) 238
第一项 自愿原则(请求)(§2) 238
第二项 请求之方式:书面与言词并行原则(§3 Ⅰ Ⅱ) 239
第三项 请求书之应记载事项(§3 Ⅲ) 241
第四项 应提出之文件 252
第三节 公证程序受理与审查之基础法理 253
第一项 公证审查内容之学说总览 253
第二项 请求公证合法要件之审查 254
第三项 请求人「适格要件」之审查 262
第四项 请求保护必要要件之审查 264
第五项 公证标的之实体审查 265
第四节 公证程序之受理与不受理 270
第一项 公证人不得无故拒绝请求之义务(§15) 271
第二项 正当理由之含义:拒绝受理之原因 271
第三项 正当理由之处理 275
第五节 公证程序之实质审理权 276
第一项 公证人之审理权之概念 277
第二项 审理权之范围:形式审理说与实质审理说 277
第三项 公证审理程序之基本原则 279
第四项 公证实质审理之基本方法:阐明权 287
第六节 公证书制作之程序与要领 293
第一项 总览 293
第二项 公证书应使用之文字(§5) 294
第三项 公证书记载之方式(§80、§ 81、§ 71、§ 72) 295
第四项 公证书文句之书写要领(§82) 304
第五项 公证书错误之更正方法(§83) 306
第六项 公证书之朗读与阅览(§84) 308
第七项 公证书之签章(§84 Ⅲ) 310
第八项 公证书之连续(§84 Ⅳ、 §85、§ 87) 311
第九项 公证书之引用附件(§85、§ 86) 315
第十项 公证人之询问及询问笔录 316
第七节 公证文书簿册 318
第一项 公证文书簿册之概念 318
第二项 公证卷宗及簿册之备置 318
第三项 公证文书簿册之保存 321
第四项 证明文件及其他附属文件之返还(§87) 326
第五项 公证书原本与簿册之灭失 326
第六项 公证卷内文书之阅览(§89、 §98、§ 127) 328
第七项 公证文书簿册之销毁(§ 18 Ⅲ) 332
第八节 公证书正本、缮本、影本与节本之交付 333
第一项 原本、正本、缮本、影本、节本之概念 333
第二项 公证书正本之交付 333
第三项 公证书缮本、影本、节本之交付 339
第二章 认证程序 347
第一节 认证之概念 347
第一项认证之意义 347
第二项 公证与认证之概念比较 349
第二节 认证之标的 354
第一项 旧公证法:列举式(§4、§ 5) 354
第二项 新公证法:概括式(§2) 355
第三节 认证之种类 355
第一项 依认证「方式」:目击认证与自认认证 355
第二项 依认证「文书标的」:原本认证、缮本认证及译本认证 356
第四节 认证程序之开端 357
第一项 认证程序之开端:请求(§2) 357
第二项 请求认证之代理(§4;细则§73) 357
第三项 请求之手续(§104) 359
第五节 认证文书之方法 359
第一项 当事人签名之认证(§101 Ⅰ) 360
第二项 文书原本真正之审认(§101 Ⅱ) 361
第三项 公私文书缮本与原本之核校(§101 Ⅲ) 362
第四项 认证翻译文书之方法(§101Ⅳ) 362
第五项 公私文书之增删、涂改或形式可疑之审查(§101 Ⅴ) 363
第六项 关于审查权之行使 364
第六节 具结程序 367
第一项 具结程序之意义 367
第二项 具结制度之功能 368
第三项 具结制度之适用情形 368
第四项 具结之方式:相对具结 369
第五项 具结之程序 369
第六项 经具结而认证私文书之效力 370
第七节 认证书之制作 370
第一项 认证书之存在价值 370
第二项 认证书之制作方式 372
第三项 认证书之连缀与连续问题 377
第八节 公证规定之准用 378
第一项 新旧法比较:自「逐条列举方式」到「概括准用式」 378
第二项 公证与认证之共通性 378
第九节 特种文书之认证 379
第一项 特种文书认证之意义 379
第二项 关于信函之认证(细则§79) 380
第三项 关于章程之认证 381
第四项 关于结婚证书之认证(细则§80) 382
第五项 关于离婚证书之认证(细则§81) 383
第六项 关于认领同意书之认证 384
第七项 关于自书遗嘱、代笔遗嘱之认证 386
第三章 特别公认证程序 391
第一节 特别公认证程序之总览 391
第二节 关于亲属事件公认证之特别程序 392
第一项 单身事实证明之证明 392
第二项 公证结婚 397
第三项 两愿离婚之公证 407
第四项 认领之公证 413
第五项 收养之公证 416
第六项 监护之公认证 419
第三节 关于遗嘱事件公认证之特别程序 421
第一项 遗嘱之概念 421
第二项 民法遗嘱种类与公认证之关系 422
第三项 公证遗嘱 422
第四项 密封遗嘱之公证 425
第五项 自书遗嘱之认证 428
第六项 代笔遗嘱之认证 429
第七项 遗嘱公认证之效力 430
第八项 关于遗嘱公认证之特别规定 430
第九项 关于制作公认证遗嘱之注意事项与实务见解归纳 435
第四节 拒绝证书之制作 443
第一项 前言 443
第二项 拒绝证书之概念 444
第三项 拒绝证书之请求人及管辖 445
第四项 拒绝证书作成之期限 445
第五项 制作拒绝证书之款式:法定应记载事项 446
第六项 拒绝证书作成之方法:记载位置 450
第七项 拒绝证书之效力 451
第八项 拒绝证书之抄存 452
第九项 公证法关于拒绝证书之特别规定事项 452
第五节 关于劳动行为公认证之特别程序 452
第一项 劳动行为之概念 452
第二项 劳动行为之公认证 453
第三项 劳动契约公认证之实务归纳 454
第四章 公证救济程序 459
第一节 公证救济程序之总览 459
第一项 民事程序法中救济制度 459
第二项 公证救济制度之比较法观察 459
第三项 中国大陆地区之公证救济制度 460
第四项 我国公证救济制度 462
第二节 公证异议程序 462
第一项 概念:自「公证之非讼程序」转换为「法院裁判之争讼程序」 462
第二项 声明异议(权)之主体 464
第三项 声明异议(权)之事由 466
第四项 声明异议(权)之程序 468
第五项 公证异议之实务讨论 471
第六项 期许 473
第三节 公证书之更正与补充处分 474
第一项 公证书之更正处分 474
第二项 公证书之补充处分 476
第五编 公证制度之效果论 481
第一章 公证制度「效果论」之总览 481
第一节 面对许多亟待解决之新问题 481
第二节 公证制度「效果论」之体系 482
第三节 公证法律责任之总说 482
第一项 公证法律责任之概念 482
第二项 公证法律责任之类型 484
第二章 公认证之效力论 485
第一节 公认证效力之概念 485
第一项 公认证效力之意义 485
第二项 公认证效力之总览 486
第二节 公认证效力之发生时间(始期) 487
第一项 公认证效力发生时间之重要性 487
第二项 公认证效力发生时间之学说 487
第三节 公证书之生效要件 488
第一项 我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488
第二项 形式要件:具备公证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要件(§11 Ⅰ) 489
第三项 公证人违反公证法不得执行职务之规定(§11 Ⅱ) 491
第四项 公证人违反公证法规定而不影响公证效力 491
第五项 公证书欠缺生效要件之效力 492
第四节 公证效力(一):实体法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 492
第一项 公证实体法效力之概念 492
第二项 公证实体法效力之类型与内涵 493
第三项 建议:实体法上扩大适用公证为方式之范围 496
第五节 公证效力(二):民事诉讼法效力:证据力 496
第一项 公证之证据力之概说 496
第二项 公证书之证据力较一般文书更强 497
第三项 公证书在证据上效力:证据力 498
第六节 公证效力(三):强制执行法效力:执行力 510
第一项 公证书得为执行名义之法理基础 510
第二项 公证书执行力之立法例 511
第三项 公证书执行力之我国法制沿革 513
第四项 限制主义之理由:限缩公证书得为执行名义之范围(§13Ⅰ) 514
第五项 得为强制执行公证书应具备要件 515
第六项 公证书欠缺执行力要件之效果 524
第七项 公证书执行名义之重要记载事项讨论 524
第八项 关于执行公证书之代理问题 530
第九项 关于公证书执行名义之性质 531
第十项 公证书执行力之主体扩张(§13Ⅱ) 532
第十一项 执行公证书之瑕疵及其救济(§ 13 Ⅲ) 536
第七节 认证之效力 540
第一项 认证效力之总览 541
第二项 实质上效力 541
第三项 形式上效力 541
第三章 公证民事责任论 543
第一节 公证民事责任(一):公证赔偿制度 543
第一项 公证赔偿制度之概念(§68 Ⅰ) 543
第二项 民间公证人补偿制度:有条件公证国家赔偿责任制度(§68 Ⅱ) 544
第三项 民间公证人侵权赔偿制度之构成要件(§68 Ⅰ) 544
第四项 民间公证人之代理人、助理人或其他使用人之侵权行为或债务不履行责任(§68 Ⅲ Ⅴ) 546
第五项 民间公证人侵权行为之国家赔偿责任(§68ⅡⅢ Ⅳ) 549
第二节 公证民事责任(二):双重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552
第一项 比较法:公证主体赔偿能力之制度 552
第二项 我国法制:采双重责任保险制(§32、§ 67、§ 145) 554
第三项 参加责任保险为执行职务「前」应践行事项(§32) 554
第四项 执行职务期间应继续参加责任保险(§54、 §67) 555
第五项 地区公证人公会之补充责任保险制度(§145) 557
第四章 公证行政责任论 559
第一节 公证行政责任(一):公证监督 559
第一项 公证监督之总览 559
第二项 公证监督之机关(§51):由「司法院」主管是否违反宪法第七十七条(违宪论) 561
第三项 对民间公证人之监督方法 564
第四项 对公证人公会之监督方法 566
第五项 对公证人公会之奖励 568
第二节 公证行政责任(二):公证惩戒 568
第一项 公证惩戒之概念 568
第二项 公证惩戒之惩戒事由 569
第三项 公证惩戒之惩戒处分(§55) 571
第四项 公证惩戒之惩戒机关 572
第五项 公证惩戒之惩戒程序 574
第六项 公证惩戒处分确定之执行程序(§62) 579
第五章 公证刑事责任论:罚则 581
第一节 公证法增设「罚则章」之法理 581
第二节 僭行公证人职务罪(§147) 582
第一项 立法理由与相关法条 582
第二项 本罪之构成要件 582
第三项 本罪之法律效果 583
第三节 非亲自执行职务罪(§ 148) 584
第一项 立法理由与相关规定 584
第二项 本罪之构成要件 584
第三项 本罪之法律效果 585
第四节 虚伪陈述罪(§ 149) 585
第一项 立法理由与相关规定 585
第二项 本罪之构成要件 586
第三项 本罪之法律效果 588
附录一 公务人员高等考试公证人类科公证法试题 589
附录二 公证费用标准表 592
附录三 公证文书簿册保存及销毁规则 596
附录四 民间公证人遴选、研习及任免办法 598
附录五 民间公证人交接规则 603
附录六 民间公证人监督办法 604
附录七 民间公证人惩戒程序规则 607
附录八 驻外领务人员办理公证事务办法 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