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体法领域的分化 1
一 “公法”与“私法” 1
二 “请求权赋与法”与“行政法规” 6
三 “统治”与“行政” 6
四 “刑法”与“民法” 12
五 “不法”与“犯罪” 17
六 “公权力”、“权力限制”与“权力划分” 21
七 “法律”与“诉讼” 25
八 理性的法律思惟的诸多范畴 27
2主观权利的设定的各种形式 33
一 “法命题”的逻辑范畴、“自由权”与“授权命题”、“契约的自由” 33
二 契约自由的发展、“身分契约”与“目的契约”、目的契约的历史渊源 43
三 “契约自由”的各种实际意义及其限制 69
四 契约自由、自律、团体的法人性格 88
五 法律共同体里的自由与强制 150
3客观法律的形式性格 155
一 新的法规范的成立问题、“习惯法” 155
二 法发展的实际成因、利害关系者的行为与法强制 157
三 原始的纷争解决之非理性性格 164
四 卡理斯玛的法创制与法发现 168
五 作为法创制之担纲者的“法律名家” 183
六 司法集会人团体的法发现 190
4法律思惟的类型与法律名家 199
一 经验的法教育与理性的法教育:由律师训练或大学训练 199
二 神权政治的法教育 206
三 欧陆的法律名家与中世纪的“法书” 213
四 罗马的法律家与罗马法的形式性质 218
5法的形式理性化与实质理性化、神权政治的法与世俗的法 237
一 法律形式主义的意义及其一般条件 237
二 法律的实质理性化:宗教法 248
三 印度法 251
四 中国法 253
五 回教法 254
六 波斯法 261
七 犹太法 264
八 教会法 274
6公权法与家产制君主的法制定,法典编纂 283
一 公权力 283
二 家产制君主的法律之“身分制”结构与“家父长制”结构 292
三 法典编纂的各种推动力 301
四 罗马法的承袭与近代法理论的发展 309
五 家产制法典编纂的类型 316
7革命创制的法的形式性质,自然法及其类型 325
一 法国民法典的特质 325
二 作为实定法的规范性基准的自然法 329
三 自然法的类型,自然法与自由权 331
四 从形式理性的自然法到实质理性的自然法的转化 334
五 自然法公理的阶级关系性 336
六 自然法对于法创造与法发现的实际影响 340
七 自然法公理理论的解体,法实证主义与法律家阶层 341
8近代法律的形式性质 347
一 近代法律里的法的分裂 347
二 近代法发展里的反形式的倾向 352
三 现代的盎格鲁·撒克逊法 364
四 素人裁判与近代法律家阶层的身分倾向 369
译名对照表 373
索引 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