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保险 1
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 1
第一项 保险的意义 1
第二项 保险的种类 3
第一、财产保险、人身保险 3
第二、营业保险、社会保险 4
第三、原保险、再保险 5
第三项 保险的经济作用 5
第四项 保险和它类似概念的比较 8
第二节 保险的主体 10
第一、保险的当事人 10
第二、保险的关系人 12
第三、保险的补助人 16
第三节 保险的标的(保险的客体) 19
第一、保险标的的意义及种类 19
第二、保险标的的移转 21
第三、保险标的的消灭 21
第二章 保险法 23
第一节 保险法的意义 23
第二节 保险法的法源 24
第三节 保险法的法系 28
第一、法国法系 28
第二、德国法系 29
第三、英美法系 30
第四节 保险法的特性 31
第三章 保险契约 35
第一节 总说 35
第一项 保险契约的意义 35
第二项 保险契约的种类 39
第一、定值保险契约、不定值保险契约 39
第二、个别保险契约、集合保险契约 40
第三、特定保险契约、总括保险契约 41
第四、单保险契约、复保险契约 42
第五、原保险契约、再保险契约 45
第六、为自己利益的保险契约、为他人利益的保险契约 46
第二节 保险利益(保险契约的标的) 47
第一、保险利益的意义 47
第二、保险利益的种类 47
第三、保险利益的要件 51
第四、保险利益的作用 51
第五、保险利益的存在 52
第六、保险利益的变动 54
第三节 保险契约的成立 56
第一项 保险契约的订立程序 56
第一、要保人的声请 56
第二、保险人的同意 56
第三、契约的签订 56
第四、要保人的说明义务 57
第二项 保险契约的记载事项 61
第一、基本条款 61
第二、特约条款 65
第四节 保险契约的效力 67
第一项 要保人的义务 67
第一、保险费的交付 67
第二、危险的通知 70
第二项 保险人的义务 73
第一、赔偿责任的负担 73
第二、保险金的给付 75
第五节 保险契约的变动 80
第一项 保险契约的变更 80
第二项 保险契约的停止 81
第三项 保险契约的消灭 82
第一、保险契约的无效 82
第二、保险契约的解除 83
第三、保险契约的终止 85
第四章 财产保险 87
第一节 火灾保险 87
第一项 总说 87
第一目 火灾保险的概念 87
第一、火灾保险的意义 87
第二、火灾保险的种类 88
第二目 火灾保险的沿革 89
第二项 火灾保险的保险事故 90
第三项 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 91
第四项 火灾保险的保险金额与保险价额 93
第一、保险金额 93
第二、保险价额 93
第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额的关系 94
第五项 火灾保险契约的效力 98
第一目 总说 98
第二目 保险人的义务 98
第一、损失赔偿义务 98
第二、费用偿还义务 102
第三目 要保人的义务 102
第六项 火灾保险契约的终止 103
第一、因全部损失的终止 103
第二、因部份损失的终止 103
第二节 海上保险 104
第三节 六空保险 105
第一项 总说 105
第一、六空保险的意义 105
第二、六空保险的种类 106
第二项 六空保险的保险标的 107
第三项 六空保险的保险事故 107
第四项 六空保险的保险期间 108
第五项 六空保险契约的记载事项 108
第六项 六空保险保险人的责任 109
第四节 责任保险 110
第一项 总说 110
第一、责任保险的意义 110
第二、责任保险的种类 111
第二项 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 113
第三项 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 114
第四项 责任保险契约的效力 116
第一、保险人的义务 116
第二、保险人的权利 117
第五节 保证保险 118
第一项 总说 118
第一、保证保险的意义 118
第二、开办保证保险的理由 119
第三、保证保险的种类 120
第二项 诚实保证保险 121
第一、诚实保证保险契约的订立 121
第二、诚实保证保险契约的效力 122
第三项 确实保证保险 122
第一、确实保证保险契约的订立 122
第二、确实保证保险的种类 123
第三、确实保证保险契约的效力 124
第六节 其他财产保险 124
第一项 总说 124
第一、其他财产保险的意义 124
第二、其他财产保险的种类 125
第三、其他财产保险准用的法规 128
第二项 其他财产保险契约的效力 128
第一、保险人的权利 128
第二、要保人的责任 129
第三项 其他财产保险契约的变动 129
第五章 人身保险 131
第一节 人寿保险 131
第一项 总说 131
第一、人寿保险的意义 131
第二、人寿保险的种类 132
第三、人寿保险的沿革 136
第二项 人寿保险契约的订立 137
第一、当事人及关系人 137
第二、保险金额 144
第三、记载事项 145
第三项 人寿保险契约的效力 146
第一目 对于保险人的效力 146
第一、保险金额的给付 146
第二、代位的禁止 147
第三、保险人的免责事由 147
第四、保单价值准备金的返还 150
第五、解约金的偿付 151
第二目 对于要保人的效力 152
第一、保险费的交付 152
第二、款项的质借 154
第三、年龄的告知 155
第四项 人寿保险契约的变动 157
第一、内容的变更 157
第二、效力的停止与恢复 159
第三、无效与终止 159
第二节 健康保险 161
第一项 总说 161
第一、健康保险的意义 161
第二、健康保险的种类 162
第二项 健康保险契约的订立 162
第一、当事人及关系人 162
第二、健康检查 163
第三、记载事项 163
第三项 健康保险契约的效力 163
第一、对于保险人的效力 163
第二、对于要保人的效力 164
第三节 伤害保险 165
第一项 总说 165
第一、伤害保险的意义 165
第二、伤害保险的种类 166
第二项 伤害保险契约的订立 167
第一、当事人及关系人 167
第二、记载事项 168
第三项 伤害保险契约的效力 168
第一、对于保险人的效力 168
第二、对于要保人的效力 169
第四节 年金保险 170
第一项 总说 170
第一、年金保险的意义 170
第二、年金保险的种类 171
第二项 年金保险契约的订立 172
第一、当事人及关系人 172
第二、记载事项 173
第三项 年金保险契约的效力 174
第一目 对于保险人的效力 174
第一、年金金额的给付 174
第二、代位的禁止 175
第三、保险人的免责事由 175
第四、保单价值准备金的返还 175
第二目 对于要保人的效力 176
第一、保险费的交付 176
第二、款项的质借及要保人终止契约之限制 177
第三、年龄的告知 177
第四项 年金保险契约的变动 178
第一、内容的变更 178
第二、效力的停止与恢复 179
第三、无效与终止 179
第六章 社会保险 181
第一节 社会保险的概念 181
第一、社会保险的意义 181
第二、社会保险的类属 182
第三、社会保险与营业保险的区别 182
第二节 各国社会保险的概况 183
第三节 我国社会保险的概况 187
第一、概况 187
第二、全民健康保险之特性 188
第三、保险凭证 189
第四、保险给付 189
第五、自行负担制度之规定 190
第七章 保险业 191
第一节 通则 191
第一项 总说 191
第一、保险业的意义 191
第二、保险业的种类 191
第三、保险业的负责人 192
第二项 保险业之成立 193
第三项 保险业的经营 195
第一、营业范围的限制 195
第二、承保住宅地震险之义务 198
第三、共保方式承保 198
第四、营业方法的限制 198
第五、保险单之销售及保险费之厘订 199
第六、责任准备金的提存 199
第七、资金及准备金运用之限制 200
第八、保险金额的限制 204
第九、违背保险业经营行为之禁止 204
第四项 保险业安定基金 205
第五项 保险业的监督 206
第一、检查业务 206
第二、违法经营之处分 207
第三、财务恶化之处分 207
第六项 保险业的解散 211
第二节 保险公司 212
第一项 总说 212
第二项 保险公司的股票 212
第三项 保险公司负责人的连带赔偿责任 213
第四项 保险公司的登记 214
第三节 保险合作社 215
第一项 总说 215
第二项 保险合作社的基金 215
第三项 保险合作社的社员 215
第四项 保险合作社的理事 216
第五项 保险合作社的登记 217
第四节 外国保险业 217
第一、外国保险业之意义 217
第二、外国保险业之许可及管理 218
第五节 保险业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保险业务员 218
第一、保险业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 218
第二、保险业务员 220
附录 221
保险法参考书目 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