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1
本论 11
第一章 概论 11
第一节 继承之概念 11
第二节 继承之根据 16
第二章 遗产继承人 21
第一节 继承人之范围 21
第一款 法定继承人 21
第二款 指定继承人 28
第二节 继承人之顺序 33
第三节 应继分 36
第一款 法定应继分 36
第二款 指定应继分 41
第四节 继承权 45
第一款 继承权之意义 45
第二款 继承权之丧失 47
第三款 继承权之回复 58
第五节 代位继承 62
第三章 遗产之继承 65
第一节 继承之效力 65
第一款 继承之开始 65
第二款 继承之标的 67
第三款 继承之费用 70
第四款 继承之共同 72
第五款 遗产之酌给 76
第二节 限定之继承 79
第一款 概说 79
第二款 单纯承认 83
第三款 限定承认 88
第一项 限定承认之性质 88
第二项 限定承认之方式 92
第三项 遗产之管理 96
第四项 遗产之请算 97
第一目 对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及受遗赠人之公告 97
第二目 清偿债务交付遗赠之时期 99
第三目 清偿债务交付遗赠之顺序 101
第四目 继承人之赔偿责任及受害人之求偿权 108
第三节 遗产之分割 110
第一款 概说 110
第二款 分割之时期 111
第三款 分割之方法 117
第四款 分割之效力 121
第五款 继承人相互间之担保责任 122
第六款 分割之计算 132
第一项 对被继承人负有债务之扣还 132
第二项 从被继承人受有赠与之扣除 134
第四节 继承之抛弃 142
第五节 无人承认之继承 150
第一款 概说 150
第二款 继承人之搜索 152
第三款 遗产之管理及清算 154
第四款 遗产之归属 164
第四章 遗嘱 166
第一节 遗嘱之概念 166
第二节 通则 170
第一款 遗嘱能力 170
第二款 遗嘱对于遗产之处分 174
第三款 受遗赠能力 176
第三节 方式 179
第一款 概说 179
第二款 普通方式 181
第一项 自书遗嘱 181
第二项 公证遗嘱 185
第三项 密封遗嘱 189
第四项 代笔遗嘱 193
第三款 特别方式 195
第四款 见证人之资格 200
第四节 效力 201
第一款 遗嘱发生效力之时期 202
第二款 遗赠之失效与无效 207
第一项 遗赠之失效 207
第二项 遗赠之无效 210
第三款 遗赠之标的 212
第一项 遗赠标的之变更 212
第二项 遗赠标的之返还 214
第四款 附有义务之遗赠 215
第五款 遗赠之承认及抛弃 218
第一项 抛弃遗赠之时期及效力 218
第二项 承赠遗赠之催告 221
第三项 抛弃遗赠之效果 222
第五节 执行 224
第一款 遗嘱之提示及开视 224
第二款 遗嘱执行人之指定 227
第三款 遗嘱执行人之性质及资格 232
第一项 遗嘱执行人之性质 232
第二项 遗嘱执行人之资格 234
第四款 遗嘱执行人之职务 234
第五款 遗嘱执行人之解职 239
第六节 撤销 241
第一款 概说 241
第二款 遗嘱撤销之方法 244
第三款 遗嘱撤销之效力 248
第七节 特留分 251
第一款 概说 251
第二款 特留分之比例 256
第三款 特留分之计算 260
第四款 遗赠之扣减 265
第五款 扣减之效力 271
附录 275
民法继承编施行法 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