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变迁 信赖保护与法令溯及适用》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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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林三钦著
  • 出 版 社:海峡学术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8
  • ISBN:978986672914
  • 页数:193 页
图书介绍:

第一章 序论 1

一、概说 1

二、法令变迁的概念 3

三、思考导引案例 3

(一)案例一:香菸包装标示案 3

(二)案例二:四年制志愿役预官适用后备军人比叙条例案 4

(三)案例三:金马地区已训国民兵制度废止案 6

(四)案例四:新教师分级制度案 7

第二章 信赖保护原则概说 9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 9

二、主张信赖保护的要件 10

(一)信赖基础(Vertrauensgrundlage ) 10

(二)信赖表现(Vertrauensbetatigung ) 13

(三)信赖值得保护 20

三、选择信赖保护的措施 23

(一)概说 23

(二)存续保障 23

(三)损失补偿 24

(四)过渡条款 25

第三章「法令不溯及既往原则」作为信赖保护原则的实践机制 31

一、「新法秩序」对於「既存事实」的影响难以避免 31

二、「法安定性」与「为追求公益而调整法秩序之可能性」的对立与调和 32

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概说 33

(一)概念内涵 33

(二)「法令不溯及既往原则」是否为立法原则? 34

(三)「法令不溯及既往原则」是否适用於民事法规? 35

四、「法令溯及适用」与「法令接续适用」 36

(一)「法令溯及适用」之概念 36

(二)所谓「法令接续适用」 38

五、立法者与执法者对於法令溯及适用问题之决定权 46

(一)释字第620号解释之立场 46

(二)本文之评析 47

六、「从新从优原则」之探讨 50

(一)「从新从优原则」之意涵 50

(二)「从新从优原则」并非「行政争讼案件判断基准时法则」 52

(三)「从新从轻原则」与「从新从优原则」有别 53

(四)法规割裂适用的可能性 53

(五)何谓「新法规废除或禁止所声请之事项」? 54

(六)「从新从优原则」与「法令溯及适用」 54

第四章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於我国大法官解释实务上之呈现 57

一、第一届至第六届大法官关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之解释选录 57

(一)释字第142号解释理由书及简评 57

(二)释字第287号解释理由书摘录及简评 59

(三)释字第309号解释理由书及简评 60

(四)释字第525号解释理由书摘录及简评 62

(五)释字第529号解释理由书摘录及简评 64

二、民国92年以后有关「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之解释 65

(一)释字第574号解释文与理由书摘录及简评 66

(二)释字第575号解释文摘录及简评 68

(三)释字第577号解释文与理由书摘录及简评 69

(四)释字第580号解释文摘录及简评 73

(五)释字第589号解释理由书摘录及简评 74

(六)释字第629号解释理由书摘录及简评 78

第五章 「法令溯及既往问题」的各种思考模式 83

一、思考模式(一):「真正溯及既往」与「不真正溯及既往」的二分法 83

(一)理论简述 83

(二)评析:将问题过度简化且「事实关系已经终结」的概念不易掌握 84

二、思考模式(二):「法律效果的溯及生效」与「法律事实的回溯连结」二分法 88

(一)理论简述 88

(二)运用相似思考模式的大法官解释:释字第574、577、620以及629号解释 89

(三)评析:忽略对於案例事实的观察 91

三、思考模式(三):「区分新旧事实」之解决模式 93

(一)理论简述 93

(二)评析:过於简化问题 94

四、思考模式(四):「预期可取得之利益」之观察模式 94

(一)理论简述 94

(二)评析:正确地考察案例事实发展程度、但仍受限於二分法 96

五、本文主张:建构「事实发展阶段」之观察模式 97

(一)舍弃二分法、建立「既存事实受影响程度」的光谱 97

(二)以「案例事实的发展阶段」作为观察「既存事实受影响程度」的指标 99

六、二阶段思考步骤的建构 100

七、附论:溯及适用条款 102

(一)概说 102

(二)经常被立法者遗忘的问题:溯及适用的态样 103

第六章 法令得否溯及适用之考量因素 105

一、「新法秩序」是否对个人产生不利之变化 105

二、信赖基础的态样 106

(一)行政法令的位阶 107

(二)被修、废的行政命令是否符合法律的原意 111

(三)其他与信赖基础有关之考量因素 112

三、人民之信赖表现 112

(一)有无信赖表现之判断 113

(二)信赖表现之内容 115

四、当事人之信赖是否值得保护 117

五、当事人已取得之法律地位 118

(一)概念阐述 118

(二)「金马地区已训国民兵制度废止案」解析 119

六、「法令溯及适用」对於当事人权利影响之程度 123

七、溯及适用所能获致之公益效应 124

八、有无合理的补救措施 124

九、新法规范与以往实务见解之差异程度 125

第七章 本文所提思考模式於具体个案之实践:以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144号判决为例 127

一、案例事实 127

二、相关判决摘要 129

(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诉字第1888号判决 129

(二)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144号判决 132

三、问题提出 136

四、第一阶段审查:本案是否具备信赖保护之要件? 137

(一)信赖基础 137

(二)信赖表现 137

(三)信赖值得保护 140

(四)第一阶段审查之总结 140

五、第二阶段审查:修正后之「专技人员转任对照表」得否合法的「溯及适用」於本案? 140

(一)信赖基础的态样 140

(二)信赖表现的进一步观察 141

(三)人民於法秩序变更时依据旧法「所已经取得之法律地位」 141

(四)新法秩序是否含有过渡期间等合理补救措施 142

(五)「法秩序溯及适用所欲追求之公益」与「当事人信赖利益」之衡量 142

(六)第二阶段审查之总结 144

第八章 大法官释字第605号解释之评析 147

一、背景事实 147

二、解释理由简述 148

三、简评 149

(一)以「事实发展阶段」划分新旧法秩序之适用范围 149

(二)本号解释之考量因素与思考路径 151

(三)信赖保护界线的游移不定——「给予信赖保护」却又容许新法「溯及适用」 152

第九章 大法官释字第620号解释之评析 155

一、背景之阐述 155

二、释字第620号解释之见解 156

三、第一说:「民法修订前所取得之财产」不应列入「剩馀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之适用范围 159

(一)亲属编施行法第1条:原则上不溯及适用 159

(二)立法文献显示:立法者不欲使新制溯及适用 160

(三)夫妻财产制的变革有其通盘考量、单一条文溯及适用将破坏整体规划 161

(四)贯彻男女平等原则之际亦应同时注重信赖保护 163

四、第二说:「民法修订前所取得之财产」应纳入「剩馀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之适用范围 164

(一)法秩序修正后构成要件才完全实现者、原则上应适用「构成要件完全实现时的新法」 164

(二)立法者经公私法益衡量后刻意不制定过渡条款并非法律漏洞、执法者不得迳为补充 165

(三)「男女平等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相冲突时应优先落实「男女平等原则」 166

(四)亲属编施行法第1条之「不溯及既往原则」仅要求新制度不得适用於施行前已消灭之联合财产事件 166

五、评析 167

(一)第一说与第二说的观点岐异之处 167

(二)不应推定「立法无漏洞」:新法秩序并不当然可以适用於「在修法前已经发生、而於修法后满足新法构成要件」的案例事实 169

(三)租税法律原则的考量 171

(四)信赖保护与男女平等之衡量 172

(五)小结 176

第十章 结语 177

参考文献 181

索引 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