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例 1
第一节 民事适用法规的顺序 3
第二节 文字之使用、签名与签章 16
第三节 确定数量之准则 19
第二章 人 23
第一节 权利主体——自然人 25
第一款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25
第一目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之取得 25
第二目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之消灭 27
第二款 自然人行为能力之区分 41
第三款 禁治产人 44
第四款 人格权 49
第五款 住所与居所 55
第二节 权利主体——法人 63
第一款 通则 63
第二款 社团 89
第三款 财团 104
第三章 物 111
第四章 法律行为 119
第一节 通则 121
第一款 法律行为之意义及其重要分类 121
第二款 法律行为之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 129
第三款 当事人何等法律行为应受禁止 142
第二节 行为能力 152
第一款 无行为能力人如何为意思表示 152
第二款 限制行为能力人如何为意思表示 154
第三节 意思表示 164
第一款 意思表示之意义及其重要分类 164
第二款 意思表示何时生效 167
第三款 真意保留(单独虚伪意思表示) 172
第四款 通谋虚伪意思表示 174
第五款 隐藏行为 176
第六款 错误 177
第七款 误传 187
第八款 诈欺 191
第九款 胁迫 213
第十款 意思表示之解释 227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 231
第一款 法律行为附带条件 231
第一目 法律行为附停止条件 231
第二目 法律行为附解除条件 236
第二款 法律行为附期限 239
第五节 代理 244
第一款 代理的意义及其类型 244
第二款 有权代理 245
第三款 狭义的无权代理 257
第四款 代理权之授与与基本法律关系间之关系 260
第五款 代理权之限制与撤回 265
第六款 代理权的消灭 270
第六节 无效、撤销、效力未定 277
第一款 无效之法律行为 277
第二款 得撤销之法律行为 288
第三款 效力未定之法律行为 306
第一目 须得第三人同意之行为 306
第二目 无权处分 311
第五章 期日及期间 327
第六章 消灭时效 337
第一节 一般时效 339
第二节 短期时效 344
第三节 时效中断 347
第一款 时效中断之事由 347
第二款 消灭时效中断之效力 373
第四节 消灭时效不完成 383
第五节 消灭时效完成后之效力 401
第六节 除斥期间 414
第七章 权利之行使 419
第一节 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之基本原则 421
第一款 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公共利益 421
第二款 行使权利不得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 423
第三款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信用原则 425
第二节 维护权利之自力救济制度 428
第一款 正当防卫 428
第二款 紧急避难 434
第三款 自助行为 438
附录一 民法总则 443
附录二 民法总则施行法 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