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证券交易法 1
第一节 有价证券之募集、发行及买卖 2
第一部分 有价证券之募集发行 2
第二部分 证交法对已依证交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之规范 15
第三部分 证交法对已依证交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之内部人持股之规范 22
第一目 内部人持股申报之义务 23
第二目 内部人持股维持最低成数之义务 24
第三目 内部人持股转让之限制 27
第四目 内部人持股变动申报之义务 32
第五目 持股转让事后申报义务 33
第六目 内部人股票设质申报义务 35
第七目 库藏股实施期间内部人禁止卖出股票之义务 37
第八目 董事不得将公司资金贷与他人、或为他人以公司资产提供担保、保证或为票据之背书之义务 39
第四部分 私募有价证券 41
第五部分 财务公开 43
第六部分 募集与发行公司债 49
第二节 证券商 50
第一部分 证券商业务之种类及应具备之条件 51
第二部分 证券商负责人与业务人员 54
第三部分 证券商之业务 60
第三节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与股票上市 69
第四节 股票之买卖 90
第一部分 上市股票之买卖 90
第二部分 共同取得股份 91
第三部分 公开收购公开发行股票 94
第四部分 无实体交易 97
第五部分 信用交易 98
第六部分 股票买卖之给付与交割 104
第五节 违法行为 105
第六节 仲裁 125
第二章 期货交易法 129
第一节 期货交易契约之类型 130
第二节 期货商 134
第一部分 期货商之设立与兼营 134
第二部分 期货商负责人及业务员之管理 144
第三部分 期货商之管理与营运 151
第三节 期货交易所 165
第四节 期货交易所兼营期货交易结算机构 180
第三章 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法 197
第一部分 财团法人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设立及其组织 198
第二部分 保护基金 211
第三部分 调处 218
第四部分 诉讼与仲裁 224
第四章 金融机构合并法 229
第一节 金融机构之合并 230
第一部分 合并定义及合并原则 230
第二部分 一般金融机构之合并 232
第三部分 信用合作社、保险合作社之合并 235
第四部分 农、渔会让售其信用部与银行业者之合并 237
第五部分 农、渔会以信用部作价投资银行 241
第六部分 农、渔会以信用部作价投资新设银行 243
第七部分 强制合并 250
第二节 资产管理公司 252
第五章 存款保险条例 269
第一节 总则 270
第二节 存保公司履行保险公司责任方式 280
第一部分 现金赔付 280
第二部分 移转存款赔付 287
第三部分 提供财务协助 292
第四部分 暂行承受并继续经营 298
第六章 票券金融管理法 303
第一节 票券金融公司之设立及营业 304
第二节 票券金融公司之负责人及业务人员 311
第三节 票券金融公司内部人持股之申报义务 318
第四节 票券金融公司之业务及其管理 321
第五节 票券金融公司财务之管理 356
第六节 违法行为 367
第七章 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 375
第一节 证券投资信托公司 376
第一部分 证券投资信托之关系主体 376
第二部分 证券投资信托公司之设立 379
第三部分 人员管理 385
第四部分 基金的种类 398
第五部分 证券投资信托公司募集(公募)投资信托基金之程序 410
第六部分 证券投资信托公司私募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之程序 419
第七部分 受益凭证 425
第八部分 基金之保管——基金保管机构 428
第九部分 基金之运用 438
第十部分 基金之买回 4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之存续与合并 454
第十二部分 证券投资信托契约变更、终止 457
第十三部分 受益人与受益人会议 461
第十四部分 证券投资信托业或基金管理机构之解散、停业、歇业、撤销或废止许可 467
第二节 证券投资顾问事业 468
第一部分 证券投资顾问公司之设立 469
第二部分 证券投资顾问事业之兼营 473
第三部分 内部人员 477
第四部分 证券投资顾问事业与客户之权利义务关系 484
第三节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证券投资顾问事业及信托业经营全权委托投资业务 485
第一部分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或证券投资顾问事业经营全权委托投资业务 485
第二部分 信托业经营全权委托投资业务 503
第八章 强制执行法——银行如何实行债权 521
第一节 执行名义之种类 522
第二节 执行名义之取得及执行程序 529
第一部分 支付命令 529
第二部分 确定终局判决 532
第三部分 本票之裁定 533
第四部分 拍卖抵押物之裁定 534
第五部分 假扣押之裁定 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