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绪论 3
第一章 民法之概念 3
第二章 民法典之制定及体例 7
第三章 民法之法源 9
第四章 民法之解释 11
第五章 民法上之权利及义务 15
第二编 总则 21
第一章 法例 21
第二章 人-自然人及法人 25
第一节 自然人 25
第一项 权利能力 25
第二项 行为能力 30
第三项 人格权 33
第四项 住所 35
第二节 法人 37
第一项 通则 38
第二项 社团 46
第三项 财团 49
第三章 物—权利客体 53
第四章 法律行为 59
第一节 通则 59
第二节 行为能力 65
第三节 意思表示 69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 76
第五节 代理 79
第六节 无效及撤销 83
第五章 期日及期间 89
第六章 消灭时效 93
第七章 权利之行使 103
第三编 债 109
第一章 通则 109
第一节 债之发生 109
第一项 契约 110
第二项 代理权之授予 117
第三项 无因管理 119
第四项 不当得利 123
第五项 侵权行为 126
第二节 债之标的 138
第三节 债之效力 144
第一项 给付 144
第二项 迟延 150
第三项 保全 152
第四项 契约 155
第四节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 164
第五节 债之移转 170
第六节 债之消灭 175
第一项 通则 175
第二项 清偿 177
第三项 提存 183
第四项 抵销 185
第五项 免除 188
第六项 混同 189
第二章 各种之债 191
第一节 买卖 191
第一项 通则 191
第二项 效力 193
第三项 买回 201
第四项 特种买卖 203
第二节 互易 209
第三节 交互计算 210
第四节 赠与 212
第五节 租赁 215
第六节 借贷 234
第一项 使用借贷 234
第二项 消费借贷 238
第七节 雇佣 242
第八节 承揽 245
第八节之一 旅游 255
第九节 出版 259
第十节 委任 263
第十一节 经理人及代办商 269
第一项 经理人 269
第二项 代办商 272
第十二节 居间 274
第十三节 行纪 279
第十四节 寄托 282
第一项 一般寄托 282
第二项 特种寄托 286
第十五节 仓库 289
第十六节 运 送 292
第一项 通 则 292
第二项 物品运送 294
第三项 旅客运送 302
第十七节 承揽运送 305
第十八节 合夥 308
第十九节 隐名合夥 318
第二十节 合会 321
第二十一节 指示证券 325
第二十二节 无记名证券 328
第二十三节 终身定期金 332
第二十四节 和解 334
第二十五节 保证 336
第二十六节 人事保证 344
第四编 物权 351
第一章 通则 351
第二章 所有权 359
第一节 通则 359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 364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 374
第四节 共有 379
第三章 地上权 387
第四章 永佃权 393
第五章 地役权 397
第六章 抵押权 401
第七章 质权 425
第一节 动产质权 425
第二节 权利质权 430
第八章 典权 437
第九章 留置权 443
第十章 占有 449
第五编 亲属 461
第一章 通则 461
第二章 婚姻 467
第一节 婚约 467
第二节 结婚 471
第三节 婚姻之普通效力 478
第四节 夫妻财产制 481
第一项 通则 481
第二项 法定财产制 484
第三项 约定财产制 488
第五节 离婚 492
第三章 父母子女 503
第四章 监护 517
第一节 未成年人之监护 517
第二节 受监护宣告人之监护 521
第五章 扶养 523
第六章 家 527
第七章 亲属会议 529
第六编 继承 535
第一章 遗产继承人 535
第二章 遗产继承 541
第一节 效力 541
第二节 限定继承 543
第三节 继承分割 546
第四节 继承之抛弃 550
第五节 无人承认之继承 552
第三章 遗嘱 557
第一节 通则 557
第二节 遗嘱之方式 559
第三节 遗嘱之效力 562
第四节 遗嘱之执行 564
第五节 遗嘱撤回 567
第六节 特留分 568
参考书目 571
索引 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