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催收前之准备工作 1
一、债务人动态之注意追踪 1
二、催收程序之进行 4
贰、加速条款之引用 18
参、请求权之时效及时效之中断 24
肆、债务之清偿及承担 34
一、债务之清偿 34
二、债务之承担 38
伍、行使抵销权 47
一、债权银行所得主张抵销存款有那几种? 48
二、可转让定存单之存款银行 48
三、对支票存款是否可以主张抵销? 49
四、如债务人之存款遭他债权人声请执行扣押时,债权银行是否仍可就债务人之存款主张抵销? 50
五、倘债务人受破产之宣告时,其存於银行之存款,债权银行可否迳予主张抵销? 51
六、债务人所存之定期存款如已设定质权予第三人时,银行如对该存款人有借款债权存在时,银行可否主张以该债务人已设定质权予他人之定期存款抵销借款债务人对银行所负借款债务? 52
七、抵销权之行使有何限制? 54
陆、行使代位权 59
柒、保全程序之实施 62
一、假扣押 62
二、假处分 70
捌、担保物权之裁定(对物执行名义之取得) 78
一、不动产抵押权 78
二、动产质权 79
三、动产抵押权 80
玖、取得执行名义程序 83
一、确定之终局判决 83
二、假扣押、假处分、假执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诉讼法得为强制执行之裁判 93
三、依民事诉讼法成立之和解或调解 99
四、依公证法规定,得为强制执行之公证书 100
一、抵押权人或质权人为拍卖抵押物或质物之声请,经法院为许可强制执行之裁定者 101
六、其他依法律之规定,得为执行名义者 101
七、债权凭证 107
拾、强制执行程序 109
一、对於动产之强制执行 117
二、对於不动产之强制执行 125
三、对於船舶及航空器之执行 134
四、对於其他财产权之执行 137
五、对公法人财产之执行 141
六对於物之交付请求权之执行 142
七、关於行为及不行为请求权之执行 143
八、假扣押及假处分之执行 145
九、参与分配 147
十、拘提管收 151
十一、债权凭证之发给 155
十二、撤回程序 156
拾壹、担保物权之实行 157
一、动产质权之实行 157
二、权利质权之实行 166
三、不动产抵押权之实行 168
四、交付命令 180
五、转付命令、收取命令、移转命令 180
六、船舶抵押权之实行 181
七、动产担保权之实行 181
拾贰、呆帐之转销 184
一、概述 184
二、转销呆帐之条件 185
三、转销呆帐之程序 186
四、呆帐之事后管理 186
拾参、依破产法行使债权之程序 197
一、法院之和解 197
二、商业团体之和解 198
三、破产宣告 199
拾肆、依公司重整程序行使债权 201
拾伍、刑事责任之追究 207
拾陆、其他法律问题研讨 220
一、债务人组织之变更 220
二、担保物之变动、保证人之信用状态及其他事项 225
三、债务人死、亡 231
拾柒、民国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民法债编增修条文对照 237
一、有关不动产物权移转、设定或变更契约之成立要件 237
二、有关一般侵权责任之类型 237
三、有关「撤销诉权」之修正 238
四、有关「附合性契约」规范之增订 238
五、有关第三人清偿之法律效力 239
六、有关不得抵销之特约 240
七、有关「买卖不破租赁」之修正 240
八、有关消费借贷契约要物性之修正及增设「消费借贷预约」之规定 241
九、有关承揽关系法定抵押权之修正 242
十、有关「混藏寄托」契约之增设 242
十一、有关仓单、提单及无记名证券丧失之补救措施 243
十二、有关一般保证规定之增修 244
十三、有关「人事保证」之增订 246
十四、民法债编施行法有关增修条文适用之规定 246
拾捌、各种书状之缮写 250
拾玖、各种法律程序适用之主要书状例稿 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