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1
第一节 问题意识 2
第二节 研究缘起、研究范围与论述架构 4
第一项 研究缘起 4
第一款 宪法上人之图像与纳税人权利保障 4
第二款 财税宪法对纳税人图像之预设 5
第二项 研究范围 6
第三项 论述架构 8
第三节 释字第五六五号解释—从形式法治国到实质法治国 9
第一项 释字第五六五号解释之来龙去脉 9
第一款 声请事实经过 9
第二款 声请人对系争案件所提出之理由 10
第三款 大法官会议解释所揭示之理由 11
第二项 释字第五六五号解释之守成与开创 14
第一款 将「授权明确性」原则具体操作在租税优惠上 14
第二款 明示量能课税原则之内涵 16
第三款 首度提出「租税平等原则」一词 17
第三项 释字第五六五号解释对纳税人权利保障之影响—从形式法治国到实质法治国 20
第一款 租税优惠与租税平等间之冲突调和 20
第二款 肯认量能课税原则系租税平等原则之核心思想 23
第三款 寻求国家利益与纳税人权益间之平衡点 24
第二章 从外国立法例观察纳税人权利保障之情形 27
第一节 修正既有之税法条文 28
第一项 美国联邦 28
第一款 一九八八年第一次纳税者权利法案 28
第二款 一九九六年第二次纳税者权利法案 30
第三款 一九九八年第三次纳税者权利法案 33
第二项 德国 36
第一款 租税通则之沿革 36
第二款 租税通则中关于纳税人权利之保障规定 36
第三款 小结 39
第三项 韩国 39
第一款 一九九六年六月修正国税基本法 39
第二款 一九九七年七月纳税者权利宪章 42
第三款 国税厅之具体措施 44
第四项 日本 47
第一款 日本自由人权协会一九八六年纳税者权利宣言 47
第二款 纳税者权利宪章要纲案 48
第三款 二○○二年七月国税通则法修正案 53
第二节 采原则指导性之立法例 57
第一项 英国「纳税人权利宪章」 57
第二项 加拿大「纳税人权利法案」 59
第三项 纽西兰「内地税宪章」 66
第四项 国际组织之立法建议 68
第一款 经济发展发展组织(OECD)—「纳税人权利示范宪章」 68
第二款 欧洲世界纳税人协会—「纳税人宪法权利宣言」 75
第三节 本章总结 76
第三章 与纳税人权利相关之基本原则 83
第一节 人性尊严 85
第一项 「主权在民」之精神 85
第二项 人本身即是目的 86
第三项 自治与自决系宪法人性尊严之核心内涵 87
第四项 人性尊严与纳税人权利之关系 89
第二节 宪法基本原则 90
第一项 法治国原则 90
第一款 法治之意义 90
第二款 法治国原则基本构成要素:实质正义与法安定性 91
第三款 法治国原则是我国宪法上之原则 93
第四款 社会法治国对纳税人权利之影响 94
第二项 社会国原则 95
第一款 「社会国」之概念及任务 95
第二款 我国宪法所揭示社会国原则之精神 98
第三款 社会国原则作为国家目标条款及税法原则之功能 99
第三项 租税国原则 100
第一款 「租税国」之概念与特征 100
第二款 「租税国家」与「所有权者国家」之区分 103
第三款 我国宪法是否具备「租税国」体制之特征 104
第四款 租税国原则下,纳税人权利重视之课题 105
第三节 一般法律原则 108
第一项 平等原则 108
第一款 平等之权利性 108
第二款 税课平等原则 109
第三款 平等原则在税法上之运用 110
第二项 比例原则 113
第一款 概说 113
第二款 比例原则对税捐立法权之限制 114
第三款 比例原则对税捐执行权之限制 115
第三项 信赖保护原则 119
第一款 税法不溯及既往 119
第二款 解释函令之变更应考量纳税人之信赖保障 122
第三款 租税规划与信赖保护 124
第四项 诚实信用原则 125
第四节 税法上几项特殊原则 127
第一项 租税法律主义 127
第一款 课税要件法定原则 129
第二款 课税要件明确原则 130
第三款 合法性原则 131
第四款 程序保障原则 132
第二项 量能课税原则 133
第一款 规范性原则 133
第二款 垂直与水平之量能原则 135
第三款 量能课税原则之具体化实现 135
第三项 实质课税原则 137
第一款 「法的实质主义」与「经济的实质主义」 137
第二款 实质课税原则在税法解释上的运用 139
第三款 实质课税原则对纳税人权利之影响 140
第四章 纳税人权利保障之建构 143
第一节 财产权之保障 146
第一项 财产权负有社会义务 146
第二项 「绞杀禁止」、「半数原则」与「最适财产权课税理论」 149
第一款 德国联邦法院传统见解—财产权保障不及于课税 149
第二款 绞杀性税捐之禁止 150
第三款 新动向—「半数原则」及「最适财产权课税理论」 151
第三项 最低税负制 153
第一款 制定背景 153
第二款 所得税额计算方式 154
第三款 信赖保护与租税优惠 155
第二节 生存权之保障 155
第一项 最低生活费为课税禁区 155
第二项 「最低生活费」之认定范围 157
第三项 由谁来认定最低生活标准 158
第四项 婚姻家庭之保护 159
第三节 正当法律程序权利之保障 162
第一项 正当法律程序之意义 162
第二项 正当法律程序判断之标准及功能 164
第三项 我国稽征程序在正当法律程序上之实践 165
第四项 纳税人主张正当法律程序之内涵 166
第四节 税捐处罚之权利保障 167
第一项 遵守无罪推定原则 167
第一款 稽征机关就税捐处罚要件负有依职权调查及举证之责任 167
第二款 稽征机关应依职权调查事实,不受移送机关之拘束 169
第二项 税捐行政罚 170
第一款 行为罚与漏税罚之区别 170
第二款 税捐行政罚须以「故意或过失」为责任要件 172
第三款 行为罚与漏税罚不并罚原则 173
第三项 税法义务「不履行」及「违反」之法律效果及其处罚 174
第一款 税法上协力义务之性质 175
第二款 违反协力义务之法律效果—推计课税 176
第三款 推计课税,不应一并推计处罚 179
第四项 「合法节税」、「税捐规避」与「违法逃漏税捐」之区别 180
第一款 合法节税 180
第二款 租税规避及其调整 180
第三款 违法逃漏税捐 184
第五节 税捐救济之权利之保障 185
第一项 税捐复查之救济制度 185
第一款 复查前置主义 185
第二款 税捐复查之限制—不得牴触人民之诉愿权 185
第三款 设立具「公正性」及「专业性」之税捐复查委员会 189
第二项 诉愿审议委员会应具备「准司法机关」之功能 191
第三项 行政法院应成立专业之税务法庭 192
第五章 纳税者权利保护法草案之数点评析 195
第一节 个别条文简要分析 196
第二节 对纳税人权利保护处境之探讨 217
第一项 我国纳税人权利保障之现况 217
第一款 稽征机关行政人员之法治教育不足 217
第二款 专业税务代理人之缺乏 218
第三款 建立税务专业法官之目的尚未达成 220
第四款 税法教育尚未普及 220
第二项 税捐稽征程序适用情形—以行政程序法与税捐稽征法为例 221
第一款 税捐稽征程序在行政程序中之特殊性研究 221
第二款 税捐稽征法部分规定未尽时宜 223
第三款 行政程序法与税捐稽征法之在稽征程序之适用顺序 224
第三节 我国有无制定纳税者权利保护法之必要性讨论 228
第一项 赞成意见 228
第一款 外国立法例之趋势 228
第二款 对现行税制之反思 229
第三款 纳税者权利保护意识之觉醒 230
第二项 反对意见 230
第一款 草案内容涵盖范围过广、实行不易 230
第二款 与现行法律之规定重复甚多 230
第三项 本文意见 232
第六章 总结 235
参考书目 251
附件 263
附件一 英国「纳税人宪章」 263
附件二 加拿大「纳税人权利宣言」 265
附件三 纽西兰「内地税宪章」 272
附件四 OECD「纳税人权利示范宪章」 274
附件五 欧洲「纳税人宪法权利宣言」 280
附件六 我国「纳税者权利保障法草案」 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