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款 人证之舍弃 305
第六款 以证人为证据之调查手续 307
第七款 请求给付日费及旅费之权利 335
第八款 证言之评判 338
第二目 鉴定人 341
第一款 鉴定人之意义 345
第二款 鉴定人之能力(鉴定人之资格) 351
第三款 鉴定人之义务 353
第四款 鉴定人之回避 366
第五款 舍弃鉴定人之证据方法 367
第六款 由鉴定人以调查证据之手续 368
第七款 日费旅费及垫款之给付请求权 385
第八款 鉴定之评判 386
第九款 鉴定证人 388
第三目 证书 391
第一款 证书之意义 392
第二款 种类 396
第三款 证书提出之义务Vorlagepflicht Edltinspflicht 411
第四款 证书之证据方法之抛弃 423
第五款 证书之证据调查手续 424
第六款 证书之评判 499
第四目 检验物 515
第一款 检证之意义 517
第二款 检证物之物体 519
第三款 检证忍耐之义务 520
第四款 检证之抛弃 525
第五款 检证手续 525
第六款 检证结果之评判 530
第五目 讯问当事人本人之证据调查 531
第一款 意义 534
第二款 讯问能力 538
第三款 答复讯问之义务 540
第四款 讯问当事人本人证据方法之抛弃 541
第五款 讯问当事人本人之证据调查 542
第六款 日费及旅费等之给付请求权 544
第七款 讯问当事人本人之证据评判 545
第六章 据证保全 545
第一节 证据保全之意义 547
第二节 证据保全之要件 550
第三节 证据保全之手续 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