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
第一章 规则 6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8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1
第四章 政治法制 14
第一节 行政长官 14
第二节 行政权利 17
第三节 立法机关 18
第四节 司法机关 21
第五节 区域组织 24
第六节 公务人员 24
第五章 经济 26
第一节 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 26
第二节 土寺契约 28
第四节 民用航空 29
第三节 航运 29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32
第七章 对外事务 35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37
第九章 附则 39
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长宫的产生辨法 40
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会的产生辨法和表决程序 42
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44
资料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45
资料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度日的决议 47
资料三: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 48
资料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52
资料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53
资料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5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 6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 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