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委文件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 14
3、国务院纠风办《关于治理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 19
4、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 22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0]59号) 25
6、国家经贸委等10部委关于《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 32
二、省委、省政府及有关厅、局文件 36
7、《吉林省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法权益条例》(省人大公告第19号) 36
8、《吉林省乡镇企业负担管理办法》(吉政办发[2000]13号) 42
9、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19号) 46
10、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乡企局关于推进民营经济跨越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1]17号) 57
11、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关于对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1997]2号) 62
12、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全省整治“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财政[2000]259号) 66
1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取消和暂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20号) 73
1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调整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部分行政管理项目以及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部门文件的决定(省府令第123号) 119
三、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 128
15、长春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决定》 128
16、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规定(长发[1996]16号) 137
17、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5号) 148
18、长春市监察局、市软环境办公室、市民营办《关于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长监联字[1999]1号) 160
19、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民营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长府发[1998]46号) 167
20、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费品市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 173
21、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民营企业消费品市场保留调整、规范、停止收费项目的通知(长府发[1998]47号) 177
22、长春市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缩小收费范围、规范收费行为的公告(第一批) 187
23、长春市软环境办公室、办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和企业在“三改”中降低收费标准免收有关费用的公告(第二批) 196
2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春市第一批国有(集体)和外资企业停止收费项目的通知(长府发[1998]63号) 204
25、长春市监察局、长春市物价局、乡企局印发《关于治理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控制对乡镇企业检查的规定》(长乡企联字[1999]4号) 208
26、长春市物价局、经贸委、建委、外资办、经协办、民营办、监察局《关于在全市企业推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通知》(长物价[1999]167号) 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