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1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 9
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关于地方委员会的决定 13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15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吿 26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28
附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29
政务院关于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保守国家机密的指示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43
政务院关于召开全国战斗英雄代表会议和全国工农兵劳动模范代表会议的决定 50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 52
附 国徽图案、国徽图案说明、国徽使用办法 53
政治、法律 57
土地改革 57
政务院关于处理老解放区市郊农业土地问题的指示 57
河南省土地改革条例 59
政务院关于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及征收公粮的指示 63
农民协会组织通则 67
人民法庭组织通则 71
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 73
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 91
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 93
附 西南区减租暂行条例 96
华东军政委员会关于干部在进行土地改革工作时的八项纪律 98
华东惩治不法地主暂行条例 99
中南军政委员会关于土地改革法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 101
中南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关于训练土地改革工作队的指示 107
民主建政 109
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109
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112
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115
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通则 117
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 121
市人民政府组织通则 124
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 126
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 128
大城市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131
大城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通则 134
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136
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138
区人民政府及区公所组织通则 140
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 143
生产救灾、救济 145
政务院关于生产救灾的指示 145
中国人民救济总会章程 148
拥军、优抚 151
内务部关于各地开展春节拥军运动的指示 151
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 152
附 内务部关于革命烈士的解释 155
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暂行条例 156
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暂行条例 163
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暂行条例 165
民兵民工伤亡抚?暂行条例 168
内务部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关于新旧年关开展拥政爱民和拥军优属运动的指示 170
公安 173
政务院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 173
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 175
司法 177
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司法机关迅速清理积案的指示 177
政务院关于加强人民司法工作的指示 179
民族 181
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 181
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行方案 183
政务院关于伊斯兰教的人民在其三大节日屠宰自己食用的牛羊应免征屠宰税并放宽检验标准的通令 185
侨务 187
土地改革中对华侨土地财产的处理办法 187
财政、经济 191
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关于一九五零年军队参加生产建设工作的指示 191
政务院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 194
政务院关于全国仓库物资清理调配的决定 198
附 全国仓库物资清理调配委员会关于清理调配仓库物资的几个具体规定 201
政务院关于管制美国在华财产冻结美国在华存款的命令 204
预算、决算 205
政务院关于统一管理一九五零年度财政收支的决定 205
政务院关于调整财政收支米价的决定 209
财政部设置财政检查机构办法 210
政务院关于决算制度、预算审核、投资的施工计划和货币管理的决定 213
政务院关于一九五零年度财政收支进行年终清理决算的指示 215
附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关于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决定 217
一九五零年第一期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条例 218
政务院关于发行一九五零年第一期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指示 220
一九五零年东北生产建设折实公债条例 222
税收 223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 223
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 226
货物税暂行条例 230
工商业税暂行条例 236
附 摊贩营业牌照税稽征办法 248
公营企业缴纳工商业税暂行办法 251
附 财政部关于公营企业缴纳工商业税的通知 253
政务院关于统一国家公粮收支、保管、调度的决定 254
附 财政部关于公粮霉烂、虫蚀、被盗、失火等损失后处理办法的决定 257
契税暂行条例 258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公粮保管工作的指示 260
政务院关于一九五零年新解放区夏征公粮的决定 262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调整税收及其实行日期的通知 264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组织夏征公粮运输入库工作的指示 267
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 269
政务院关于新解放区征收农业税的指示 275
附 财政部关于农业税土地面积及常年应产量订定标准的规定 277
屠宰税暂行条例 278
印花税暂行条例 280
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 287
工商业税民主评议委员会组织通则 289
税务覆议委员会组织通则 291
盐务 293
政务院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 293
政务院关于加强土盐检查和管理令 297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将现行食盐税额减半征收的决定 298
附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食盐税额减低后盐商存盐因减税所受损失的补偿办法 299
金融 301
中央金库条例 301
政务院关于加强对中国银行领导监督的命令 303
政务院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 304
附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国营公营企业必须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的指示 306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货币管理实施办法」及「货币收支计划编制办法」的指示 307
货币管理实施办法 308
货币收支计划编制办法 315
贸易 325
政务院关于统一全国国营贸易实施办法的决定 325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保证棉、麻与粮食合理比价的通吿 329
附 贸易部农业部关于贯彻棉粮比价标准,优棉优价及确定籽棉价格的联合指示 331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严禁机关部队从事商业经营的指示 332
附 贸易部关于接收机关部队商业办法的指示 334
政务院关于向国外订货须先经中财委批准再交贸易部统一办理的通知 336
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 337
附 贸易部关于各地贸易行政机关应即检查并领导贸易公司调整零售价格的通知 339
贸易部关于一九五零年粮食公司收购小麦的指示 340
贸易部关于公私联合购棉及棉花市场管理的指示 341
贸易部关于取缔投机商业的几项指示 342
海关 343
海关总署试行组织条例 343
政务院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 347
政务院关于设立海关原则和调整全国海关机构的指示 350
工业 353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国营、公营工厂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的指示 353
附 燃料工业部中国煤矿工会筹备委员会关于贯彻煤矿管理民主化的联合指示 354
政务院关于改变粮食加工标准、增加食用粮食的决定 355
政务院关于奖励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决定 357
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 359
关于结束中央人民政府食品工业部的决议 363
铁道 365
政务院关于实现铁道部一九五零年工作计划的指令 365
政务院关于严禁铁路沿线居民斫伐路植树木的通令 367
铁路留用土地办法 368
铁路军运暂行条例 369
附 铁道部关于消灭事故保证行车安全的命令 384
铁道部关于制定「实施安全负责制暂行办法」的命令 385
实施安全负责制暂行办法 386
铁道部行车安全监察室暂行组织规程 387
公路 391
政务院关于一九五零年公路工作的决定 391
汽车管理暂行办法 394
养护公路暂行办法 400
附 华东区修建公路征用土地暂行办法 402
航务 403
政务院关于一九五零年航务工作的决定 403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统一航务港务管理的指示 406
进出口船舶船员旅客行李检查暂行通则 409
附 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财政经济接管委员航会贸运易处处对外籍轮船进出管理暂行办法 411
农业 413
政务院关于实现农业部一九五零年农业生产方针及粮棉增产计划的指示 413
附 农业部关于一九五零年农业生产方针及粮棉增产计划的指示 414
农业部关于一九五零年麻、烟草及蚕丝生产的指示 416
农业部关于防治病虫害的指示 418
贸易部关于今年各地良种籽棉收购与加工的联合指示农业部 419
政务院关于春耕生产的指示 420
附 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为完成今年的农业生产任务广泛地组织农村妇女参加春耕生产的指示 422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领导秋季农业生产的指示 425
农业部关于开展冬季农业生产工作的指示 426
林业 429
政务院关于全国林业工作的指示 429
附 林垦部关于春季造林的指示 432
林垦部关于华北、西北等区雨季造林的指示 434
林垦部关于秋冬季林业工作的指示 436
水利 439
政务院关于一九五零年水利春修工程的指示 439
附 水利部关于春修工程的补充指示 442
政务院关于治理淮河的决定 445
附 中央防汛总指挥部关于防汛工作的指示 447
劳动 449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某些公营企业原有年终双薪或奖金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吿 449
附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感谢各地职工拥护处理年终双薪奖金办法的通吿 451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一九五零年年终双薪或奖金问题的处理办法 452
关于废除各地搬运事业中封建把持制度暂行处理办法 453
政务院接受中国搬运工会第一届代表大会关于设立搬运公司废除各地搬运事业中封建把持制度之建议的决定 456
附 中国搬运工会第一届代表大会关于设立搬运公司废除各地搬运事业中封建把持制度向中央人民政府的建议 457
中国煤矿工会代表会议关于废除把头制度向中央人民政府燃料工业部的建议 458
燃料工业部关于全国各煤矿废除把头制度的通令 459
劳动部关于在私营企业中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指示 460
附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 463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 467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暂行规定 469
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 471
省、市劳动局暂行组织通则 473
附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476
政务院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 478
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 480
附 失业技术员工登记介绍办法 487
市劳动介绍所组织通则 489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各省、市人民政府劳动局与当地国营企业工作关系的决定 49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 491
附 重工业部关于加强雨季安全工作的通知 500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规定全国公私营厂矿职工伤亡报吿办法的通令 501
重工业部关于大力开展安全教育的指示 502
工厂卫生暂行条例草案 504
东北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营产业工人、技术人员工薪及改行八级工资制的指示 509
东北公营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暂行技术标准 510
东北农业技术人员暂行技术标准 515
东北卫生技术人员暂行技术标准 518
东北人民政府关于执行调整公营产业工人、技术人员工薪及改行八级工资制中若干问题的指示 522
合作 525
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银行扶助合作社的决定 525
工商管理 527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私营企业股东有限责任问题的指示 527
商标注册暂行条例 528
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 532
私营企业重估财产调整资本办法 534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539
文化、教育 547
政务院关于救济失业教师与处理学生失学问题的指示 547
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政务院关于招收青年学生、青年工人参加各种军事干部学校的联合决定 549
附 教育部关于胜利完成各种军事干部学校招生计划的指示 550
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关于规定各种军事干部学校学员条件的通吿 551
政务院关于处理接受美国津贴的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的方针的决定 552
接受外国津贴及外资经营之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登记条例 553
文化 555
文化部教育部关于开展年节、春节群众宣传工作和文艺工作的指示 555
附 文化部关于开展新年画工作的指示 557
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 558
政务院为规定古迹、珍贵文物、图书及稀有生物保护办法并颁发「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令 560
附 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 561
政务院征集革命文物令 564
政务院关于保护古文物建筑的指示 565
电影业登记暂行办法 566
电影新片领发上演执照暂行办法 568
电影旧片清理暂行办法 569
国产影片输出暂行办法 571
国外影片输入暂行办法 573
教育 575
政务院关于成立中国人民大学的决定 575
教育部关于中国人民大学实施计划的决定 576
教育部关于坚持灾区教育工作的指示 577
政务院关于开展职工业余教育的指示 579
附 各级职工业余教育委员会组织条例 582
政务院关于分配全国公私立高等学校本年暑假毕业生工作的通令 584
教育部关于华北区高等学校一九五零年度新生申请人民助学金暂行规定 586
教育部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关于加强教育行政部门与少年儿童队联系的决定 587
政务院关于高等学校领导关系的决定 589
教育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课程改革的决定 591
高等学校暂行规程 593
专科学校暂行规程 598
私立高等学校管理暂行办法 602
政务院关于举办工农速成中学和工农干部文化补习学校的指示 604
教育部关于开展农民业余教育的指示 606
附 教育部关于开展今年冬学工作的指示 609
科学 611
中国科学院扶助国内各重要专门学会研究会等刊行科学期刊办法 611
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国科学院基本任务的指示 614
新闻、出版 617
政务院关于统一发布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机关重要新闻的暂行办法 617
出版总署关于统一全国新华书店的决定 619
新闻总署关于改进报纸工作的决定 621
新闻总署关于建立广播收音网的决定 623
政务院关于改进和发展全国出版事业的指示 624
附 第一届全国出版会议五项决议 627
卫生 631
卫生部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卫生部关于开展军民春季防疫工作的指示 631
卫生部关于一九五零年医政工作的指示 634
卫生部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卫生部关于预防霍乱的联合指示 638
政务院关于发动秋季种痘运动的指示 640
附 种痘暂行办法 642
监察 647
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试行组织条例 647
人事、编制 653
政务院关于任免工作人员的暂行办法 653
政务院及所属各机关组织通则 657
印信条例 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