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论法源 1
第一章 论法源 1
一 法源的意义 2
二 法源表现形式的态样 5
A制定法 5
B法院的裁判 6
C习惯法 14
D契约或协约 17
E学说 18
F国际法 18
三 法规性命令 19
四 行政规则 25
五 自治法规 34
六 税法上之法规性命令 36
A国会保留 37
B如何委任立法 43
七 法规性命令在我国适用之情形 52
A法规性命令之制定应经法律授权 53
B如何授权 56
C法规性命令不得超越母法 57
D以法规性命令规范税捐构成要件 58
八 法规范之位阶构造 64
A位阶构造及其牴触之效力 64
B无效或得宣告为无效 67
C牴触之疑义的解释 71
九 最高行政法院之判例 74
十 结论 75
第二章 法律概念 79
一 探讨法律概念与法律体系之重要性 80
二 概念之定义 81
三 概念之建构 82
A方法:舍弃不重要之特征 82
B取向 90
Ⅰ法律概念应目的而生 90
Ⅱ为合理化,而将价值概念化 93
Ⅲ编纂概念与当为概念 95
Ⅳ逻辑(体系)思维与价值判断 98
C作用 100
Ⅰ承认、共识及储藏价值 100
Ⅱ减轻思维的工作负担 102
a法律行为 104
b无权处分、无权代理 105
Ⅲ承认、共识及储藏价值过程之省略 107
a基於「强制力」之省略 107
b基於「无限的好意」之省略 109
D副作用 112
Ⅰ诱引自价值剥离 112
Ⅱ过度抽象化 114
a在构成要件过度抽象化的情形 115
1由於立法者之疏忽 116
2由於执行法律机关(司法者)之疏忽 119
3由於情事的变更 126
b在法律效果过度抽象化的情形 131
1债务不履行 134
2债权人拒绝受领 136
3债权人违反对己义务 137
4对报酬之计算结果有错误 138
Ⅲ过度具体化 141
a由於立法者的疏忽 142
b由於执行法律机关的疏忽 144
c由於情事的变更 147
Ⅳ补救方法 148
四 概念之演变 154
A法律概念之历史性 154
B取向於目的、价值而演变 155
C学说上的见解 156
Ⅰ Kelsen的看法(纯粹法学) 156
a无漏洞的实证法 156
b消除漏洞的方法:逆向论法 159
Ⅱ检讨:利益法学或价值法学的看法 160
a立法权需要司法权的监督与鞭策 160
b概念语意以规范目的为基础 162
D规范目的对法律概念之意义的影响 163
Ⅰ以「人」为例 163
Ⅱ以「公务员」为例 165
Ⅲ以「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为例 166
Ⅳ以意思表示与意思通知为例 167
Ⅴ以「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为例 169
Ⅵ以「无过失责任」为例 172
a危险责任 173
b结果责任 175
c担保责任 176
d信赖责任 177
e衡平责任 180
Ⅶ小结 180
五 法律概念之位阶性:体系化的基础 181
A由抽象程度所构成的位阶 181
B由负荷之价值所构成的位阶 182
Ⅰ法理对法律的监督功能:恶法非法 183
Ⅱ诚信原则对契约的监督功能:恶约非约 183
Ⅲ 正法思想在实证法上的基础 184
Ⅳ正法思想在实务上的障碍 185
C概念与类型谱 188
第三章 法律规定之迟辑结构 191
一 法规范之存在上的逻辑结构 191
A法条、法律规定与法规范 191
Ⅰ法条之概念 191
Ⅱ法律规定 198
Ⅲ法规范 203
B法条或法律规定的性质 205
Ⅰ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 205
Ⅱ规范性与一般性 206
Ⅲ对命令说之批评 216
C法条之种类 222
Ⅰ严格规定与衡平规定 222
Ⅱ任意规定与强行规定 227
Ⅲ命令行为之规定与授权规定 230
Ⅳ完全法条 232
Ⅴ不完全法条 235
a说明性法条 241
b限制性法条 243
c引用性法条 250
1引用性法条与说明性法条之可能的关系 251
2引用性法条的类型 252
(a)避免烦琐的重覆规定 253
(1)「适用(关於)……之规定」 253
(2)「准用……之规定」或「比照……之规定」 254
(3)「……亦同」或「……有同一效力」 263
(4)「依(关於)……之规定」 268
(b)避免挂一漏万的规定:例示规定 280
3被引用法条在适用上之限制与修正 282
d拟制性法条 284
1拟制性法条的类型 285
(a)隐藏的引用 285
(1)表见拟制 287
(2)推定式拟制 289
(3)引用性拟制 295
(4)定义性拟制 297
(b)隐藏的限缩 297
2被拟制地引用之法条在适用上的限制与修正 299
3小结 301
D法条或法律规定间之竞合关系 302
Ⅰ法条间的竞合关系 302
a法律效力相同的情形 303
b法律效力不同的情形 305
1在法律体系位阶上异位阶之法条间:优位法优於劣位法 307
2同位阶之法条间 308
(a)后法优於前法 308
(b)特别法优於普通法 309
(1)构成要件重合 312
(2)构成要件包含 313
(3)构成要件交集 316
Ⅱ法律规定间的竞合关系 320
二 法律之适用上的逻辑结构 326
A确定法律效力的三段论法 327
B小前提之认定:法律事实之涵摄於构成要件 330
C经由三段论法的结论导出个案的法律效力 333
第四章 法律事实的认定 337
一 生活事实与法律事实 338
A生活事实 338
Ⅰ与人有关之事项 338
Ⅱ关於与人有关之事项的陈述 341
B法律事实 346
Ⅰ学者的观点 346
a构成要件说 346
b因果关系说 348
c为法律所规范之事实说 350
Ⅱ本文之观点 353
C法律事实的种类 359
D以法律关系为构成要件要素或法律事实 362
二 在法律事实的认定上所必要的判断与评价 363
A法律事实之判断的基础 364
Ⅰ以事实为判断基础 364
a以感官的观察为判断基础 364
b以社会经验为判断基础 367
1对人的行为之判断:解说 368
2对自然事实之判断:解说 372
(a)未经立法解释加以形式化之社会经验 376
(b)经立法解释加以形式化之社会经验 382
Ⅱ以价值标准为判断基础 384
B法院所享有之判断馀地 395
三 法律行为 399
A法律行为在规范上之地位 399
Ⅰ法律行为之法律事实的性格 399
Ⅱ法律行为之法律规范的性格 401
B法律行为的解释 405
C法律行为与有名契约 410
Ⅰ有名契约的意义 410
Ⅱ有名契约的规范功能 411
Ⅲ如何将契约归属於有名契约 418
a应依类型观察法为之 418
b应斟酌当事人之缔约目的 424
四 法律事实之认定 428
A实质之真实的探知 428
B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之区别 435
第五章 法律解释 441
一 法律解释的概念 441
A前言 441
Ⅰ由法律解释的任务产生的特征 443
a法律解释对具体案件之关连性 444
b法律解释之价值取向性 467
Ⅱ由解释学导出的特征 469
a法律解释之文义的范围性 470
b法律解释之诠释的循环性 471
Ⅲ由宪政体制导出的特征 472
a法律解释之(主观)历史性 472
b法律解释之合宪性 475
二 法律解释的标的 476
三 法律解释的目标 478
A主观说 478
B客观说 482
C折衷说 487
四 法律解释的因素 490
A范围性因素 491
Ⅰ文义因素 494
Ⅱ历史因素 502
B内容性因素 505
Ⅰ体系因素 507
Ⅱ目的因素 512
C控制性因素 529
Ⅰ合宪性因素 529
D解释因素相互间的关系 531
五 经济观察法 532
六 结论 544
第六章 法律漏洞及其补充的方法 547
一 法律漏洞的概念 549
A法律 549
B漏洞 553
C法律的漏洞 555
Ⅰ不圆满性 556
a立法政策上或技术上的缺失 558
b法内漏洞 561
1需要评价地予以补充的法律概念之引用 561
2授权式类推适用 573
(a)避免烦琐的重覆规定 573
(b)避免挂一漏万的规定:例示规定 579
3空白规定 579
c体系违反 582
1规范矛盾 584
2价值判断矛盾 593
(a)碰撞式价值判断矛盾 593
(b)类推适用式价值判断矛盾 597
(c)目的性扩张式价值判断矛盾 600
(d)目的性限缩式价值判断矛盾 603
3准竞合式体系违反 605
4残缺式体系违反 611
(a)部份残缺 611
(b)全部残缺 615
5演变式体系违反 619
Ⅱ违反计划性 623
a有意义的沈默 623
1法外空间 624
2反面解释 625
b其他沈默的态样:自始的无据式体系违反 628
Ⅲ结论 630
二 法律漏洞之发生原因 630
三 法律漏洞的种类 631
A本文的观点 631
B文献上重要的分类 633
Ⅰ认知的(bewusste)与无认知的漏洞(unbewussteLucken) 633
Ⅱ自始的(anfangliche)与嗣后的漏洞(nachtragliche Lucken) 635
Ⅲ部分漏洞(Teillucken)与全部漏洞(Gesamtlucken) 636
Ⅳ真正的(echte )与不真正的漏洞(unechte Lucken) 639
Ⅴ明显的(offene)与隐藏的漏洞(verdeckte Lucken) 641
Ⅵ禁止拒绝审判式漏洞(Rechtsverweigerungslucken),目的漏洞(teleologische Lucken)及原则的或价值的漏洞Prinzip-oder Wertlucken) 648
四 法律漏洞的认定 652
五 法律漏洞的补充 654
A法律漏洞之补充的必要性 654
Ⅰ目的之角度 654
Ⅱ体系的角度 656
B法律漏洞之补充的性质 658
Ⅰ法律解释活动的继续 658
Ⅱ造法的尝试(ein Regel-bildungsversuch) 662
C法院之补充法律的权限 668
Ⅰ基本权利与法律保留 669
Ⅱ权力区分 676
a立法机关之优先的立法权 676
b司法机关之法律审查权 677
1体系违反审查权 678
2违宪审查权 679
六 法律补充的取向 685
七 法律补充的因素 688
八 法源与法律补充 692
九 法理与法律补充 700
A法理在民事法上的地位 700
B法理之存在态样 702
Ⅰ法理与实证法之关系 702
a存在於法律明文 702
b存在於法律基础 703
c存在於法律上面 707
Ⅱ存在态样 709
a平等原则 710
b立法意旨 714
c法理念 722
d事务之性质:事理 725
十 补充法律的方法 729
A类推适用 730
B目的性限缩 735
C目的性扩张 740
D创制性的补充 745
第七章 法律体系 751
一 体系的发生背景 752
二 体系化之存在论上的基础 756
A形式逻辑之最高原则在存在论上的基础 758
B法律逻辑之最高原则在存在论上基础: 760
C法律伦理在存在论上的基础 763
Ⅰ正法与实证法间有差距 763
Ⅱ学说对该差距的立场 764
a极端的实证法学派 764
b极端的自然法学派 765
c折衷说 765
1正法与实证法独立并存说 766
2正法与实证法对极并存说 766
Ⅲ引起差距的原因:追求至善的能力及其有限性 767
Ⅳ正法与实证法间的依存关系 770
a正法的实现依赖实证法 770
b实证法的内容应受正法的监督 772
c正法促使规范体系化 774
三 体系之定义 775
A学者的观点 775
Ⅰ Puchta,即形式的概念法学派的观点 776
ⅡStammler的观点 782
Ⅲ Binder的观点 783
Ⅳ Heck即利益法学派的观点 786
a体系概念的特征 786
b组成体系的成分:冲突的裁断 788
c组成体系的纽带:冲突裁断间的关联 790
d(概念间)之关联的构成(类型化) 794
1演绎法 796
2归纳法 797
3利益法学派也承认说明利益 798
4说明利益仰仗归纳法 801
e学说上对其所作的评价 807
Ⅴ价值法学派的观点 811
a对利益法学派的批评 811
b从「利益」(法学)到「价值」(法学) 812
c利益、权力对价值之取舍的影响 818
d权力的决定及正法的伸张 819
e正法价值在实证法中的基础 821
f价值法学的特征:引用法律原则作为形成体系的纽带 823
四 体系的形成学说 827
A概说 827
B各派学说 834
Ⅰ概念法学派的观点 834
Ⅱ利益法学派的观点 835
Ⅲ价值法学派的观点 841
Ⅳ小结 843
五 体系化的任务 844
六 体系形成的方法 847
A利用编纂概念 847
B利用类型模组 849
Ⅰ类型的种类 852
Ⅱ对极思考 862
Ⅲ 类型谱 869
C利用法律原则 877
Ⅰ私法自治事项 878
Ⅱ私法自治原则:静的利益 881
Ⅲ过失责任主义与危险责任 885
Ⅳ自己责任主义 888
a主体之相对性 892
b客体之相对性 898
Ⅴ衡平原则(衡平的利益) 899
Ⅵ表见事实之信赖保护(动的利益) 901
D利用功能概念 904
七 体系的种类 906
A外在体系 908
B内在体系 910
八 法学的建构与体系的建立 921
九 体系在法学上的应用 928
A法条内部之意旨关联 929
B类型之应用 929
Ⅰ利用类型掌握法律资料 930
Ⅱ利用类型帮助法律解释 931
Ⅲ利用类型发现法律漏洞 937
C利用法律原则补充法律漏洞 943
D利用体系维持法律的一贯性 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