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湾大学法学丛书 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 增订第5版》PDF下载

  • 购买积分:24 如何计算积分?
  • 作  者:黄茂荣著
  • 出 版 社:
  • 出版年份:2006
  • ISBN:
  • 页数:946 页
图书介绍:

第一章 论法源 1

第一章 论法源 1

一 法源的意义 2

二 法源表现形式的态样 5

A制定法 5

B法院的裁判 6

C习惯法 14

D契约或协约 17

E学说 18

F国际法 18

三 法规性命令 19

四 行政规则 25

五 自治法规 34

六 税法上之法规性命令 36

A国会保留 37

B如何委任立法 43

七 法规性命令在我国适用之情形 52

A法规性命令之制定应经法律授权 53

B如何授权 56

C法规性命令不得超越母法 57

D以法规性命令规范税捐构成要件 58

八 法规范之位阶构造 64

A位阶构造及其牴触之效力 64

B无效或得宣告为无效 67

C牴触之疑义的解释 71

九 最高行政法院之判例 74

十 结论 75

第二章 法律概念 79

一 探讨法律概念与法律体系之重要性 80

二 概念之定义 81

三 概念之建构 82

A方法:舍弃不重要之特征 82

B取向 90

Ⅰ法律概念应目的而生 90

Ⅱ为合理化,而将价值概念化 93

Ⅲ编纂概念与当为概念 95

Ⅳ逻辑(体系)思维与价值判断 98

C作用 100

Ⅰ承认、共识及储藏价值 100

Ⅱ减轻思维的工作负担 102

a法律行为 104

b无权处分、无权代理 105

Ⅲ承认、共识及储藏价值过程之省略 107

a基於「强制力」之省略 107

b基於「无限的好意」之省略 109

D副作用 112

Ⅰ诱引自价值剥离 112

Ⅱ过度抽象化 114

a在构成要件过度抽象化的情形 115

1由於立法者之疏忽 116

2由於执行法律机关(司法者)之疏忽 119

3由於情事的变更 126

b在法律效果过度抽象化的情形 131

1债务不履行 134

2债权人拒绝受领 136

3债权人违反对己义务 137

4对报酬之计算结果有错误 138

Ⅲ过度具体化 141

a由於立法者的疏忽 142

b由於执行法律机关的疏忽 144

c由於情事的变更 147

Ⅳ补救方法 148

四 概念之演变 154

A法律概念之历史性 154

B取向於目的、价值而演变 155

C学说上的见解 156

Ⅰ Kelsen的看法(纯粹法学) 156

a无漏洞的实证法 156

b消除漏洞的方法:逆向论法 159

Ⅱ检讨:利益法学或价值法学的看法 160

a立法权需要司法权的监督与鞭策 160

b概念语意以规范目的为基础 162

D规范目的对法律概念之意义的影响 163

Ⅰ以「人」为例 163

Ⅱ以「公务员」为例 165

Ⅲ以「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为例 166

Ⅳ以意思表示与意思通知为例 167

Ⅴ以「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为例 169

Ⅵ以「无过失责任」为例 172

a危险责任 173

b结果责任 175

c担保责任 176

d信赖责任 177

e衡平责任 180

Ⅶ小结 180

五 法律概念之位阶性:体系化的基础 181

A由抽象程度所构成的位阶 181

B由负荷之价值所构成的位阶 182

Ⅰ法理对法律的监督功能:恶法非法 183

Ⅱ诚信原则对契约的监督功能:恶约非约 183

Ⅲ 正法思想在实证法上的基础 184

Ⅳ正法思想在实务上的障碍 185

C概念与类型谱 188

第三章 法律规定之迟辑结构 191

一 法规范之存在上的逻辑结构 191

A法条、法律规定与法规范 191

Ⅰ法条之概念 191

Ⅱ法律规定 198

Ⅲ法规范 203

B法条或法律规定的性质 205

Ⅰ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 205

Ⅱ规范性与一般性 206

Ⅲ对命令说之批评 216

C法条之种类 222

Ⅰ严格规定与衡平规定 222

Ⅱ任意规定与强行规定 227

Ⅲ命令行为之规定与授权规定 230

Ⅳ完全法条 232

Ⅴ不完全法条 235

a说明性法条 241

b限制性法条 243

c引用性法条 250

1引用性法条与说明性法条之可能的关系 251

2引用性法条的类型 252

(a)避免烦琐的重覆规定 253

(1)「适用(关於)……之规定」 253

(2)「准用……之规定」或「比照……之规定」 254

(3)「……亦同」或「……有同一效力」 263

(4)「依(关於)……之规定」 268

(b)避免挂一漏万的规定:例示规定 280

3被引用法条在适用上之限制与修正 282

d拟制性法条 284

1拟制性法条的类型 285

(a)隐藏的引用 285

(1)表见拟制 287

(2)推定式拟制 289

(3)引用性拟制 295

(4)定义性拟制 297

(b)隐藏的限缩 297

2被拟制地引用之法条在适用上的限制与修正 299

3小结 301

D法条或法律规定间之竞合关系 302

Ⅰ法条间的竞合关系 302

a法律效力相同的情形 303

b法律效力不同的情形 305

1在法律体系位阶上异位阶之法条间:优位法优於劣位法 307

2同位阶之法条间 308

(a)后法优於前法 308

(b)特别法优於普通法 309

(1)构成要件重合 312

(2)构成要件包含 313

(3)构成要件交集 316

Ⅱ法律规定间的竞合关系 320

二 法律之适用上的逻辑结构 326

A确定法律效力的三段论法 327

B小前提之认定:法律事实之涵摄於构成要件 330

C经由三段论法的结论导出个案的法律效力 333

第四章 法律事实的认定 337

一 生活事实与法律事实 338

A生活事实 338

Ⅰ与人有关之事项 338

Ⅱ关於与人有关之事项的陈述 341

B法律事实 346

Ⅰ学者的观点 346

a构成要件说 346

b因果关系说 348

c为法律所规范之事实说 350

Ⅱ本文之观点 353

C法律事实的种类 359

D以法律关系为构成要件要素或法律事实 362

二 在法律事实的认定上所必要的判断与评价 363

A法律事实之判断的基础 364

Ⅰ以事实为判断基础 364

a以感官的观察为判断基础 364

b以社会经验为判断基础 367

1对人的行为之判断:解说 368

2对自然事实之判断:解说 372

(a)未经立法解释加以形式化之社会经验 376

(b)经立法解释加以形式化之社会经验 382

Ⅱ以价值标准为判断基础 384

B法院所享有之判断馀地 395

三 法律行为 399

A法律行为在规范上之地位 399

Ⅰ法律行为之法律事实的性格 399

Ⅱ法律行为之法律规范的性格 401

B法律行为的解释 405

C法律行为与有名契约 410

Ⅰ有名契约的意义 410

Ⅱ有名契约的规范功能 411

Ⅲ如何将契约归属於有名契约 418

a应依类型观察法为之 418

b应斟酌当事人之缔约目的 424

四 法律事实之认定 428

A实质之真实的探知 428

B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之区别 435

第五章 法律解释 441

一 法律解释的概念 441

A前言 441

Ⅰ由法律解释的任务产生的特征 443

a法律解释对具体案件之关连性 444

b法律解释之价值取向性 467

Ⅱ由解释学导出的特征 469

a法律解释之文义的范围性 470

b法律解释之诠释的循环性 471

Ⅲ由宪政体制导出的特征 472

a法律解释之(主观)历史性 472

b法律解释之合宪性 475

二 法律解释的标的 476

三 法律解释的目标 478

A主观说 478

B客观说 482

C折衷说 487

四 法律解释的因素 490

A范围性因素 491

Ⅰ文义因素 494

Ⅱ历史因素 502

B内容性因素 505

Ⅰ体系因素 507

Ⅱ目的因素 512

C控制性因素 529

Ⅰ合宪性因素 529

D解释因素相互间的关系 531

五 经济观察法 532

六 结论 544

第六章 法律漏洞及其补充的方法 547

一 法律漏洞的概念 549

A法律 549

B漏洞 553

C法律的漏洞 555

Ⅰ不圆满性 556

a立法政策上或技术上的缺失 558

b法内漏洞 561

1需要评价地予以补充的法律概念之引用 561

2授权式类推适用 573

(a)避免烦琐的重覆规定 573

(b)避免挂一漏万的规定:例示规定 579

3空白规定 579

c体系违反 582

1规范矛盾 584

2价值判断矛盾 593

(a)碰撞式价值判断矛盾 593

(b)类推适用式价值判断矛盾 597

(c)目的性扩张式价值判断矛盾 600

(d)目的性限缩式价值判断矛盾 603

3准竞合式体系违反 605

4残缺式体系违反 611

(a)部份残缺 611

(b)全部残缺 615

5演变式体系违反 619

Ⅱ违反计划性 623

a有意义的沈默 623

1法外空间 624

2反面解释 625

b其他沈默的态样:自始的无据式体系违反 628

Ⅲ结论 630

二 法律漏洞之发生原因 630

三 法律漏洞的种类 631

A本文的观点 631

B文献上重要的分类 633

Ⅰ认知的(bewusste)与无认知的漏洞(unbewussteLucken) 633

Ⅱ自始的(anfangliche)与嗣后的漏洞(nachtragliche Lucken) 635

Ⅲ部分漏洞(Teillucken)与全部漏洞(Gesamtlucken) 636

Ⅳ真正的(echte )与不真正的漏洞(unechte Lucken) 639

Ⅴ明显的(offene)与隐藏的漏洞(verdeckte Lucken) 641

Ⅵ禁止拒绝审判式漏洞(Rechtsverweigerungslucken),目的漏洞(teleologische Lucken)及原则的或价值的漏洞Prinzip-oder Wertlucken) 648

四 法律漏洞的认定 652

五 法律漏洞的补充 654

A法律漏洞之补充的必要性 654

Ⅰ目的之角度 654

Ⅱ体系的角度 656

B法律漏洞之补充的性质 658

Ⅰ法律解释活动的继续 658

Ⅱ造法的尝试(ein Regel-bildungsversuch) 662

C法院之补充法律的权限 668

Ⅰ基本权利与法律保留 669

Ⅱ权力区分 676

a立法机关之优先的立法权 676

b司法机关之法律审查权 677

1体系违反审查权 678

2违宪审查权 679

六 法律补充的取向 685

七 法律补充的因素 688

八 法源与法律补充 692

九 法理与法律补充 700

A法理在民事法上的地位 700

B法理之存在态样 702

Ⅰ法理与实证法之关系 702

a存在於法律明文 702

b存在於法律基础 703

c存在於法律上面 707

Ⅱ存在态样 709

a平等原则 710

b立法意旨 714

c法理念 722

d事务之性质:事理 725

十 补充法律的方法 729

A类推适用 730

B目的性限缩 735

C目的性扩张 740

D创制性的补充 745

第七章 法律体系 751

一 体系的发生背景 752

二 体系化之存在论上的基础 756

A形式逻辑之最高原则在存在论上的基础 758

B法律逻辑之最高原则在存在论上基础: 760

C法律伦理在存在论上的基础 763

Ⅰ正法与实证法间有差距 763

Ⅱ学说对该差距的立场 764

a极端的实证法学派 764

b极端的自然法学派 765

c折衷说 765

1正法与实证法独立并存说 766

2正法与实证法对极并存说 766

Ⅲ引起差距的原因:追求至善的能力及其有限性 767

Ⅳ正法与实证法间的依存关系 770

a正法的实现依赖实证法 770

b实证法的内容应受正法的监督 772

c正法促使规范体系化 774

三 体系之定义 775

A学者的观点 775

Ⅰ Puchta,即形式的概念法学派的观点 776

ⅡStammler的观点 782

Ⅲ Binder的观点 783

Ⅳ Heck即利益法学派的观点 786

a体系概念的特征 786

b组成体系的成分:冲突的裁断 788

c组成体系的纽带:冲突裁断间的关联 790

d(概念间)之关联的构成(类型化) 794

1演绎法 796

2归纳法 797

3利益法学派也承认说明利益 798

4说明利益仰仗归纳法 801

e学说上对其所作的评价 807

Ⅴ价值法学派的观点 811

a对利益法学派的批评 811

b从「利益」(法学)到「价值」(法学) 812

c利益、权力对价值之取舍的影响 818

d权力的决定及正法的伸张 819

e正法价值在实证法中的基础 821

f价值法学的特征:引用法律原则作为形成体系的纽带 823

四 体系的形成学说 827

A概说 827

B各派学说 834

Ⅰ概念法学派的观点 834

Ⅱ利益法学派的观点 835

Ⅲ价值法学派的观点 841

Ⅳ小结 843

五 体系化的任务 844

六 体系形成的方法 847

A利用编纂概念 847

B利用类型模组 849

Ⅰ类型的种类 852

Ⅱ对极思考 862

Ⅲ 类型谱 869

C利用法律原则 877

Ⅰ私法自治事项 878

Ⅱ私法自治原则:静的利益 881

Ⅲ过失责任主义与危险责任 885

Ⅳ自己责任主义 888

a主体之相对性 892

b客体之相对性 898

Ⅴ衡平原则(衡平的利益) 899

Ⅵ表见事实之信赖保护(动的利益) 901

D利用功能概念 904

七 体系的种类 906

A外在体系 908

B内在体系 910

八 法学的建构与体系的建立 921

九 体系在法学上的应用 928

A法条内部之意旨关联 929

B类型之应用 929

Ⅰ利用类型掌握法律资料 930

Ⅱ利用类型帮助法律解释 931

Ⅲ利用类型发现法律漏洞 937

C利用法律原则补充法律漏洞 943

D利用体系维持法律的一贯性 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