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一、法理上的权力主宰——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暨各级党部一、二届五中全会关于各级党部与同级政府关系临时办法之决议 1
二、三全大会关于治权集中中央纳诸国民政府由五院掌理和政权由国民党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国民行使之决议 1
三、三届二中全会关于党与政府对于训政之权限及各级党部与同级政府关系之决议 4
四、临全大会关于中央采以党统政省市采党政联系县市采党政融化三种形式之决议 5
五、临全大会关于确立领袖制度省取主任委员县取书记长制度并设立青年团和对党员进行训练和监察之决议 5
一○、五届八中全会关于制定加强政府机关内党的组织及活动办法之决议 (1 7
六、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全党实行总裁制后中常会与省党部组成人员产生方式与组织形式及与省政府联系方式之决议 12
七、五届四中全会关于中央大权集中于总裁县党部大权集中于书记长并对外秘密之决议 13
八、五届六中全会关于以国民政府五院院长为中常会当然委员决议案 15
九、五届七中全会阐释县以下各级党部融党于政之方式真义在使党对外秘密而实际与政府合为一体以加强党之活动力之决议 16
三、形式上的中央政府——总揽治权的国民政府与分理治权的五院一、中央政治会议第73次会议议决国民政府于1927年4月 18
一一、五届八中全会关于增进各级党政联系补充办法八条之决议 19
一二、五届九中全会关于裁并机关增进效能之决议 20
一三、五届十中全会关于加强县以下党的基层组织之决议 21
一四、六全大会通过第4次修正之《中国国民党总章》 22
一五、六全大会关于省市党部主任委员须由中央委员担任之决议 29
一六、六全大会关于国民政府五院院长为中常会当然委员但不计在规定名额内之决议 31
一七、六届一中全会关于中常会委员增额为25人并不再设当然委员之决议 32
一八、六届二中全会关于中常会委员增额为36人并每次全会改选三分之一暨五院正副院长与行政院政务委员人选均得由总裁核定等之决议 32
一九、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对从政党员管理成立省县政治委员会暨加强各级民意机关党团领导之决议 34
二○、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各级秘密性之政治委员会与政府及民意机构间相互关系之决议 35
二、二届五中全会关于中央政治委员由中执会推定暨政治会议议决案由中执会交国民政府执行并以汪精卫等47人为政治会议委员之决议 37
二、事实上的权力总枢——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政治委员会、国防最高会议、国防最高委员会)一、二届四中全会关于中央政治会议及各地方分会可仍存在与各分会专管政治不兼理党务并明定广州等四分会政治指导区域之决议 37
三、中执会第179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暂行条例》 38
四、中执会第8次常务会议修正通过《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条例》 39
五、三届三中全会通过《修正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条例》 41
六、三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条例》(修正案全文) 42
七、三届五中全会推蒋中正等32人与张学良等6人为中央政治会议委员暨方觉慧等11人为中央政治会议候补委员决议案 44
八、五届中执会通过《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委员会组织条例》 45
九、五届一中全会关于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委员会设正副主席与秘书长暨国民政府主席五院院长军事委员会正副委员长均应出席中央政治委员会会议决议案 46
一○、五届一中全会关于中常会设正副主席暨将中央政治会议改为中央政治委员会并亦设正副主席等之决议 47
一一、五届四中全会关于中常会下设党务委员会暨中央政治委员会不设副主席并得以决议案报告于中常会等之决议 47
一二、立法院密告五届中执会第70次常务委员会议修正《国防最高会议组织条例》训令 48
一三、五届中执会第77次常务会议修正通过《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委员会组织条例》 49
一四、五届五中全会通过《国防最高委员会组织大纲》 51
一五、国民政府为告五届中执会第116次常务委员会议决议《国防最高会议组织条例》废止暨其职权由国防最高委员会执行训令 52
一六、国民政府为告依蒋介石手令经中央设计局等研讨拟具国防最高委员会与立法院关系调整办法训令 53
一七、六届一中全会关于续设国防最高委员会决议 56
一八、六届二中全会通过裁撤国防最高委员会暨革新政制力行政策等办法之决议 57
一九、六届二中全会第18次大会通过蒋介石关于撤销国防最高委员会恢复成立中央政治委员会提案 61
附 录 (一)广州国民政府时期的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委员会 62
(二)国防会议 66
五四、国民政府公布《军政部条例》 (1 67
日在南京开始办公等案 68
二、中央政治会议第74次会议议决发表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宣言等案……………………………………………………(70 )三、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宣言 72
五六、国民政府公布《军政部军需署条例》 (1 72
四、国民政府接受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决议案通电 75
五、国民政府法制局组织法 76
六、二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 77
七、二届四中全会通过《国民政府主席及委员人选案 78
八、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第140次会议通过《修正国民政府法制局组织法》 81
九、国民政府公布《国民政府赈务处组织条例》 82
一○、二届五中全会关于逐次设立五院暨确定行政院下设机构等决议 83
一一、国民政府公布《预算委员会条例》 84
一二、国民政府公布《中央财政整理委员会组织条例》 86
一三、国民政府公布中央政治会议1928年10月3日通过之《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 87
一四、国民政府公布《国民政府财政委员会组织大纲》 92
一五、中央政治会议第175次会议通过《军事参议院组织条例及编制表》 93
一六、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国民政府参军处组织条例》 96
一七、胡汉民在中央党部国民政府成立四周年纪念会演讲《国民政府的经过与将来》 97
一六、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公布《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党政委员会组织条例》 101
一八、国民政府公布《广东治河委员会组织条例》 102
一九、三届四中全会制定并颁布《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修正案) 104
二○、国民政府修正公布《整理内外债委员会章程》 108
二一、三届五中全会通过选任蒋介石为国民政府主席案 108
二二、三届五中全会通过《国民政府主席提请任命国民政府五院院长及副院长案》 109
二三、三届五中全会修正通过《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 109
二四、三届五中全会通过选任蒋介石等40人为国民政府委员案 114
二五、国民政府公布《国民政府会议规程》 114
二六、三届中央第二次临时全会通过《国民政府财政委员会组织大纲》并决定委员人选案 115
二七、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国民政府救济水灾委员会章程》 117
二八、四届一中全会通过国民政府主席不负实际政治责任及国民政府主席与委员及五院院长仍由中央执委会选任等决议 118
二九、四届一中全会通过国民政府主席暨委员与五院正副院长及所属各部会长选举标准并决定政府主席与委员及五院院长人选决议案 118
三○、四届一中全会宣言云国民政府主席不负实际政治责任与五院各自对最高权力机关负责乃为保障元首地位之稳定与五权独立之行使 119
三一、国民政府公布《国民政府委员会会议规程》 120
三二、国民政府第三次修正公布《军事参议院组织法》 120
三三、国民政府公布《西京筹备委员会组织条例》 122
三四、国民政府公布《训练总监部组织法》 122
三五、国民政府公布《国民政府主计处组织法》 124
三六、国民政府第二次修正公布《国民政府文官处组织条例》 127
三八、国民政府第三次修正公布《建设委员会组织法》 128
三七、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参谋本部组织法》 128
三九、五届十一中全会修正通过国民政府主席负实际政治责任对中执会负责暨五院院长向国民政府主席负责之《国民政府组织法案》 131
四○、五届十一中全会第九次大会选举蒋介石为国民政府主席兼行政院院长暨决定五院正副院长人选 132
四一、国民政府公布《国民政府主计处设置各机关岁计会计统计人员条例》 132
四二、国民政府公布第十次修正之《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 134
四三、国民政府公布《战略顾问委员会组织条例》 138
四四、国民政府公布《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 139
四五、国民政府改组后之施政方针 141
四六、国民政府公布《国民政府设计考核处组织条例》 143
四七、国民政府公布《稽勋委员会组织条例》 145
四八、立法院为速行拟定中华民国总统府组织法俾便完成立法程序事致院宪法法规委员会训令 146
四九、立法院为重新审查中华民国总统府组织法草案事致院宪法法规委员会训令 147
五○、国民政府公布《国民政府政务官惩戒委员会组织条例》 152
五一、国民政府立法院宪法法规委员会审查中华民国总统府组织法草案初步报告稿 153
五二、立法院国防与法制两委员会联席审查通过之国策与战略两顾问委员会组织条例修正案 158
五三、国民政府公布行政院等五院组织法令 160
五五、国民政府公布《军政部兵工署条例》 170
五七、国民政府公布《军政部航空署条例》 173
五八、国民政府公布《军政部陆军署条例》 175
五九、国民政府公布《行政院会议规则》 178
六○、三届二中全会通过之《确定行政事项之统属案》决议 181
六一、立法院为令知全国经济委员会组织条例及其修正案事致院军事委员会训令 182
六二、国民政府公布《赈务委员会组织条例》 186
六三、国民政府公布《全国财政委员会组织条例》 188
六四、行政院第二次修正公布《农村复兴委员会章程》 189
六五、行政院第124次会议通过并经国民政府备案之《黄河水灾救济委员会章程》 190
六六、国民政府第三次修正公布《海军部组织法》 191
六七、财政部修正公布《财政部各关监督署暂行组织章程》 195
六八、内政部修正公布《内政部部务会议规则》 196
六九、外交部修正公布《外交部处务规程》 197
七○、行政院公布《行政院派员视察地方暂行章程》 207
七一、行政院公布《外交部特派员办事处暂行规程》 208
七二、国民政府修正公布《行政院组织法》 209
七三、财政部公布《财政部各区税务局暂行章程》 211
七四、国民政府公布《财政部组织法》 213
七五、国民政府公布《财政部关务署组织法》 218
七六、国民政府公布《财政部税务署组织法》 220
七七、国民政府公布《财政部盐务总局组织法》 223
七八、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内政部组织法》 227
七九、行政院公布《各省市建设中心工作审查委员会组织规程》 230
八○、国民政府修正公布《行政院会议规则》 231
八一、国民政府第二次修正公布《外交部组织法》 233
八二、国民政府第六次修正公布《教育部组织法》 236
八三、国民政府第三次修正公布《实业部组织法》 238
八四、国民政府第三次修正公布《交通部组织法》 242
八五、国民政府第三次修正公布《铁道部组织法》 245
八六、国民政府第三次修正公布《全国经济委员会组织条例》 247
八七、国民政府第二次修正公布《振务委员会组织条例》 249
八八、五届中执会第40次常委会通过在蒋介石续假期间以外交部长王宠惠代理行政院长职务决议 250
八九、五届九中全会通过设置地政署决议 251
九○、六届三中全会通过行政院政务委员暨院属各部会长官任命 252
九一、行宪后之行政院暨所属各部会长官任命 252
九二、中央政治会议第89次会议通过《中央法制委员会组织条例》 253
九三、中央政治会议第129次会议通过《立法程序法》 254
九四、国民政府公布《法规制定标准法》 255
九五、胡汉民在立法院成立一周年纪念会之报告辞:《一年以来立法新制的试行》 256
九六、胡汉民在立法院成立二周年纪念会演讲辞:《二年来立法工作之回顾》 260
九七、中执会第67次常务会议第二次修正《立法程序纲领》 261
九八、国民政府公布《法律施行日期条例》 262
九九、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立法院议事规则》 264
一○○、国民政府第三次修正公布《立法院组织法》 270
一○一、国民政府委员会第25次会议议决通过公布《地方法院院长办事权限暂行条例》 272
一○二、前司法部呈准修正公布之《地方法院检察官办事权限暂行条例》 274
一○三、前司法部呈准修正公布之《各省高等法院院长办事权限暂行条例》 275
一○四、前司法部呈准修正公布之《各省高等检察官办事权限暂行条例》 277
一○五、中央政治会议第162次会议通过《修正司法院组织法》 279
一○六、中央政府会议第162次会议通过《最高法院组织法》 280
一○七、司法院公布《国民政府司法院统一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规则》 281
一○八、国民政府公布《司法院司法行政部组织法》 283
一○九、司法院公布《收回法权筹备委员会章程》 285
一一○、国民政府修正公布《最高法院组织法》 286
一一一、国民政府公布《关于上海公共租界内中国法院之协定》 287
一一二、中央政治会议第231次会议通过《法院组织法立法原则》 289
一一三、国民政府公布《管辖在华外国人实施条例》 293
一一四、中央政治会议第316次会议修正通过《法院组织法立法原则》 295
一一五、国民政府公布《行政法院组织法》 296
一一六、国民政府公布《戒严法》 297
一一七、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妨害兵役治罪条例》 299
一一八、国民政府公布《司法院组织法》 302
一一九、中央特别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通过《国民政府监察院组织法》 303
一二○、中央政治会议第1 3 3次会议修正通过《国民政府审计院组织法》 305
一二一、国民政府公布《审计法》 306
一二二、中执会第58次常务会议决议《各级监察委员会稽核各同级政府施政方针及政绩通则》 309
一二三、国民政府公布《审计处组织法》 310
一二四、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监察委员保障法》 311
一二五、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弹劾法》 312
一二六、国民政府核准《监察院调查规则》之第44号指令 313
一二七、国民政府核准《监察使巡回监察规程》之第320号指令 315
一二八、中央政治会议第416次会议决议《关于监察院弹劾案等三项办法》 316
一二九、国民政府第二次修正公布《监察院组织法》 316
一三○、国民政府训令监察院公布《修正监察使巡回监察规程》 318
一三一、国民政府公布《监察使署组织条例》 319
一三二、国民政府第二次修正公布《审计部组织法》 320
一三三、国民政府立法院奉颁《修正非常时期监察权行使暂行办法及施行细则》令 322
一三四、监察院为拟具《健全监察制度办法》请予颁行事致国防最高委员会呈稿 326
一三五、立法院秘书处为抄送《监察法》事致院法制委员会函 331
一三六、中央政治会议第133次会议通过《中央政治会议关于考试制度之决议》 335
一三七、国民政府公布《修正考试法》 336
一三八、国民政府修正公布《铨叙部组织法《 337
一三九、国民政府修正公布《考试法施行细则》 339
一四○、国民政府第三次修正公布《考试院组织法》 339
一四一、国民政府公布《省县公职候选人考试法》 341
一四二、国民政府第三次修正公布《铨叙部组织法》 343
一四三、国民政府第四次修正公布《考选委员会组织法》 346
一四四、国民政府公布《考铨处组织条例》 347
一四五、立法院秘书处为抄送修正考试法事致院法制委员会函 348
一四六、法院秘书处为抄送《考选部组织法事致院法制委员会函 352
附录(一)国民政府缘起各法 356
二、中央政治会议第196次会议通过《工会法原则》 364
(二)广州国民政府时期的司法院监察院及有关司法监察法令 371
(三)东省特别区域法院编制条例 379
四、实际上的权力核心——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陆海空军总司令部、军事委员会、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侍从室一、国民政府公布1927年9月军事委员会议决通过之《修正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组织大纲》 381
二、二届四中全会通过《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组织大纲》暨《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组织大纲》 382
三、二届四中全会通过以于右任等73人为军事委员会委员并以于右任等1 2人为常务委员暨指定蒋介石为主席决议 383
四、陆海空军总司令部颁布《湘鄂赣剿匪部队经费暂行章程》 386
五、陆海空军总司令部拟《绥靖督办公署暂行条例》暨军政部参谋本部所提审查修改意见 387
六、国民政府核准《绥靖督办公署暂行组织条例》 389
七、三届五中全会关于任命张学良为陆海空军副司令之决议 392
八、陆海空军总司令部为确定副司令北平行营编制事致国民政府呈 392
九、张学良为请准由陆海空军副司令北平行营接办原东北政务委员会应行职权内各事事致国民政府呈 395
一○、陆海空军总司令部为请暂勿撤销潼关行营事致国民政府文官处函 396
一一、四届二中全会通过《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暂行组织大纲》 396
一二、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修正公布《剿匪赏罚令》 397
一三、中央执委会秘书处为告第23次中常会议决议剿匪区内党政事务概受剿匪总指挥监督指挥事致行政院函 398
一四、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核准公布《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参谋处服务条例》 399
一五、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军事委员会暂行组织大纲》 400
一七、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为告拟定《党政委员会组织条例》并成立办公事致行政院咨 404
一八、国民政府为准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加委剿匪区内各县长兼军法官事致行政院训令 405
一九、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公布《剿匪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 407
二○、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通饬处理俘匪办法》 414
二一、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为令照部令编查保甲户口并暂停内政部令办之乡镇自治事复安徽省政府代电稿 415
二二、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公布《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党政委员会各省党政会议议事规则》等 416
二三、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公布《剿匪区内各省农村土地处理条例》 418
二四、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公布《剿匪区内屯田条例》 429
二五、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核准公布《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农村金融救济处组织规程》 431
二六、全国经济委员会依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函公布《督造七省公路章程》 432
二七、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为编组保甲不得停办铲共义勇队事复河南省第九区行政督察专员令稿 434
二八、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公布《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颁行保甲规约样式》中关于保甲所需经费筹集部分(摘录) 435
二九、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呈准公布《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组织大纲》 435
三○、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公布《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秘书处组织条例》 436
三一、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修正公布《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连络参谋服务规则》 438
三二、国民政府公布《军事委员会北平分会组织条例》 440
三三、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公布《剿匪区内县长任用限制暂行办法》 447
三四、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公布《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加委各县县长兼本部军法官暂行条例》 448
三五、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公布《收复匪区新设县治建置大纲》 449
三六、蒋介石为令各省任用地方公正士绅办理编组保甲及训练民团事致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秘书长杨永泰急密电 450
三七、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修正公布《剿匪区内各省民团整理条例》 450
三八、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为告成立日期暨启用关防事致行政院函 457
三九、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颁发《封锁匪区办法》 458
四○、河南省第六区行政督察专员为奉令严禁各县区保长滥行自由处罚权事复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呈 462
四一、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颁发《剿匪区内各路总司令部处理地方党政事务暂行规程》 463
四二、国民政府颁布《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组织大纲》 466
四三、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颁发《封锁匪区补充办法》 468
四四、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颁发《剿匪区内处置俘虏赤匪暂行办法》 470
四五、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颁发《剿匪区内招抚投诚赤匪暂行办法》 472
四六、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颁布《各路军临时战地投诚俘虏收容所条例》 475
四七、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公布《剿匪军整顿军纪办法大纲》 476
四八、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呈准公布《剿匪区内屯田条例实施规则》 482
四九、豫鄂皖三省边区剿匪总司令部呈准公布《剿匪区内各省农村土地处理条例实施规则》 483
五○、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公布《剿匪区内邮电检查暂行办法》 484
五一、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公布《剿匪区内临时赈济办法》 487
五二、湖北省政府为请在已建警政区域撤销保甲事致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呈 492
五三、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公布《剿匪区内整理保甲肃清零匪方案》 494
五四、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颁布《豫鄂皖三省边区剿匪总司令部善后筹备处简章》 501
五五、豫鄂皖三省边区剿匪总司令部颁布《豫鄂皖边区剿匪总司令部移民办法》 502
五六、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公布《赣浙闽皖边区警备司令部组织条规》 505
五七、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颁布《被匪地方清乡善后事务定期会报规程》 507
五八、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颁布《剿匪地区守备条例》 508
五九、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颁布《剿匪区内民众训练委员会组织规程》 510
六○、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令颁《剿匪区农村合作委员会组织规程》 511
六一、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令公布《剿匪区内文武官佐士兵剿匪奖励条例》 513
六二、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为据蒋鼎文密报闽省办理保甲及保安团队办法多与三省剿匪总部所拟法令不合须切实改正事与陈仪往来文电 517
六三、河南省第三区行政督察专员兼保安司令公署为请指示对拒不受委任保甲长者处置办法事致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呈 525
六四、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为强制受委保甲长任事事致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训令 526
六五、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公布《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政务处军法室服务规则》 527
六六、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颁发《剿匪省份各县政府裁局改科办法大纲》 528
六七、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制定《剿匪省份各县分区设署办法大纲》 530
六八、国民政府公布《驻闽绥靖主任公署组织条例》 535
六九、国民政府公布《驻黔绥靖主任公署组织条例》 536
七○、国民政府公布《驻豫驻鄂特派绥靖主任公署组织大纲》 537
七一、国民政府修正公布《驻赣绥靖主任公署组织条例》 538
七二、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公布《剿匪期内审理盗匪案件暂行办法》 539
七三、国民政府公布《冀察绥靖主任公署组织条例》 541
七四、国防最高会议第113次常务委员会议修正通过《军事委员会战地(即游击区)党政委员会组织纲要》暨《军事委员会战地党政委员会分会组织纲要》 541
七五、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侍从室第三处为荐举程厚之等6人出任川省行政督察专员事致蒋介石呈稿 545
七六、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侍从室第三处为物色陕西省政府委员请辞之接替人选事与各方来往文电 546
七七、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侍从室第三处为请以葛敬恩继任党政工作考核委员会秘书长职务等事致蒋介石呈稿 550
七九、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侍从室第三处为请以汤惠荪任农林部政务次长事致蒋介石呈稿 551
七八、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侍从室第三处为拟以李宗黄等继任党政工作考核委员会秘书长职务事致蒋介石呈稿 551
八○、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侍从室第三处为湖北省政府教育厅长人选事致蒋介石呈稿等 552
八一、陈果夫为保持骆美轮西康省政府委员职位事致王慕曾函稿 554
八二、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侍从室第三处为请确定骆美轮是出国考察抑留任沿海市市长以为盟军登陆之助事致蒋介石报告稿 555
八三、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侍从室第三处为配合军事进展预拟沿海及南京等市市长人选事致蒋介石呈稿 556
八四、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侍从室第三处为遵蒋令遴选留学英美精通英语并有军事学识人员任宁沪平穗津青汉厦汕榕甬等市市长事致第一处笺函稿 557
八五、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侍从室第三处为湖南省政府改组人事安排事致蒋介石呈稿 558
八六、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侍从室卫队长俞济时等为保荐黎铁汉任广州市警察局长事致陈果夫函 559
八七、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侍从室第三处为请核派黎铁汉任广州市警察局长事致蒋介石呈稿 559
八八、蒋介石为定由黎铁汉任广州市警察局长事致行政院秘书长张厉生代电稿 560
九一、蒋介石为令广州市警察局长改以李国俊出任事致行政院副院长翁文灏代电稿 561
八九、行政院秘书为告广州市警察局长前已经蒋内定以李国俊充任事致陈果夫函 561
九○、蒋介石为令派李国俊任广州市警察局长并黎铁汉仍留侍从室服务事致陈果夫手令 561
九二、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侍从室第三处为南疆行署推荐人员密件 562
九三、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侍从室第三处主任陈果夫等为青岛市社会局等机关推荐局长事与青岛市市长李先良等来往函电 563
附录 (一)广州国民政府时期的军事委员会 565
(二)广州国民政府时期的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 574
五、口头上的旗号——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与五权宪法一、蒋介石任中央党务学校演讲《一切政治制度要以建国大纲为基础》 577
二、胡汉民孙科在巴黎电交中政会议之《训政大纲》及其在二届五中全会后对该大纲所作之说明 580
三、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与各外国旧约已废新约未定前适用之临时办法》 589
四、二届五中全会通过训政时期五院应逐渐实施决议 589
六、三全大会通过《根据总理教义编制一切党之法令规章以成一贯系统暨确定总理主要遗教为训政时期中华民国最高根本法案》决议 590
五、二届中央常务会议通过《训政纲领》 590
七、三全大会通过《训政时期党政府人民行使政权治权之分际及方略案》决议 593
八、三届二中全会通过《治权行使之规律案》决议 596
九、二届中执会政治会议第190次会议通过《航政根本方针》 597
一○、海军部呈拟《海口引港权收回办法》 597
一一、外交部咨各省通饬《交涉署裁撤后办理外人事件范围》 598
一二、行政院指令照办并通令遵行《裁撤交涉署善后办法》 600
一三、三届中央第一次临时全会通过《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草案》 601
一四、四届二中全会通过《施政方针案》决议 606
一五、五全大会通过以党训政以党监政决议案 607
一六、五全大会通过蒋介石请大会授权政府在不违背国家民族利益方针下有进退伸缩全权之提案 608
一七、五全大会通过决议阐述不下动员抗日令各理由 609
一八、五全大会通过《切实推行地方自治以完成训政工作案》决议 609
一九、国民政府为公布《处理在华美军人员刑事案件条例》事致司法院训令 611
二○、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宪法》 613
二一、国民政府公布《训政结束程序法》 632
附 录 (一)孙中山手拟《建国大纲》与《三民主义》、演讲《五权宪法》 633
(二)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张废除不平等条约宣言 633
六、外表上的装点——民众团体与民意机构一、中央政治会议第177次会议通过《商会法原则》等 642
三、中央政治会议第201次会议通过《工厂法原则》 644
四、第三届中央第67次常务会议修正通过《人民团体组织方案》 645
五、第三届中央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文化团体组织原则》 648
六、第三届中央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文化团体组织大纲》 649
七、国民政府公布《工会法施行法》 650
八、中央政治会议第2 5 3次会议修正通过《农会法原则》 651
九、国民政府公布《国民会议代表选举法》 652
一○、三届中执会第126次常务会议通过《文化团体组织大纲施行细则》 655
一一、国民政府公布《国民会议组织法》 657
一二、蒋介石在国民会议上的开幕词 658
一三、国民会议第八次会议通过《国民会议宣言》 660
一四、国民政府公布《县参议会组织法》 665
一五、国民政府公布《市参议会组织法》 667
一六、国民政府公布《市参议员选举法》 668
一七、四届中执会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民众团体组织方案》 674
一八、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劳资争议处理法》 676
一九、四届中执会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民参政会组织法》 683
二○、四届中执会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国民参政会会员选举法原则》 686
二一、西南政务委员会修正公布《县参议会组织条例》 687
二二、西南政务委员会公布《市参议会组织条例》 689
二三、四届中执会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人民团体指导办法》 691
二四、行政院公布中央民众指导委员会订定之《人民团体整理办法》 692
二五、内政部训令公布《市参议员宣告丧失资格程序暂行办法》 694
二六、行政院公布《直属市参议会议会暂行监督办法》 694
二七、行政院公布《县市参议员议员违法失职暂行处分办法》 695
二八、国民政府第697号训令公布之四届中执会第138次常务会议《县参议员选举时党部派员监选办法》 696
二九、国民政府公布《国民大会组织法》 696
三○、国民政府公布《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 698
三一、国民政府公布《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总事务所组织条例》 717
三二、国民政府公布《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施行细则》 718
三三、国民政府公布《国民大会各省市代表选举事务所组织规程》 721
三四、国民政府公布《国民大会辽吉黑热四省代表选举事务所组织规程》 722
三五、国民政府公布《国民大会军队代表选举事务所组织规程》 723
三六、国民政府公布《国民大会在外侨民代表选举事务所组织规程》 724
三七、国民政府公布《国民大会蒙藏代表选举事务所组织规程》 725
三八、国民政府公布《国民大会自由职业团体代表选举事务所组织规程》 727
三九、内政部令发《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总事务所办事通则》 728
四○、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国民参政会组织原则之确定》决议 731
四一、五届四中全会通过《国民参政会组织条例》案 732
四二、六全大会通过《关于国民大会召集日期案》决议 735
四三、国民政府公布《国民大会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补充条例》 735
附录 胡汉民关于土地法内容和工厂法不应展缓施行的两次演讲 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