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县民政志》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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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江北县民政局编
  • 出 版 社:
  • 出版年份:1990
  • ISBN:
  • 页数:501 页
图书介绍:

概述 1

大事记 4

第一篇 建置沿革 29

第一章 民国时期的民政机构、职能 29

第一节 机构 30

第二节 职能 32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民政机构、职能及演变 33

第一节 县民政机构 34

一、民政科(1949年12月~1970年9月) 34

二、民政组(1970年10月~1973年3月) 35

三、民政局(1973年4月~1986年12月) 35

第二节 江北县民政局机关工作制度及考评办法 39

一、岗位责任制 39

(一)局长、副局长岗位责任制 39

(二)调研员岗位责任制 39

(三)人事秘书股岗位责任制 39

(四)优抚安置股岗位责任制 40

(五)救灾救济股岗位责任制 40

(六)民政股岗位责任制 41

二、综合考评办法 41

(一)考核标准和计分办法 41

(二)考核方法 42

(三)奖惩兑现 42

(四)严格请假制度 42

(五)加强领导、严格考核 42

第三节 区、镇、乡民政 42

第二篇 行政区划 基层政权 49

第一章 行政区划 49

第一节 江北县建置沿革 49

第二节 江北县行政区划的设置与变化 50

一、建置江北厅至清末~清乾隆十九年(1754)至清宣统三年(1911) 50

二、改厅设县时期(1913~1949) 51

(一)民国二年~五年(1913~1916) 51

(二)民国十八年~三十三年(1929~1944) 51

(三)民国三十四~三十八年(1945~1949)行政区划调整较为频繁,变化较大 52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49年12月至1985年江北县行政区划的设置调整与变更 53

(一)1950~1957年 53

(二)1958年9月人民公 化~1982年 58

(三)1983年体制改革~1985年 62

附表: 62

(一)江北建厅(县)231年以来行政区划变更总表 62

(二)江北县历年乡以上行政区划一览表 62

(三)江北县1985年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及驻地一览表 62

第三节 县治的迁徙 96

一、江北城(1754~1940) 96

二、两路镇(1941~1944.9 ) 96

三、大石乡(1944.1 0~1950.1 ) 97

四、唐家沱(1950.2 ~1951.2 ) 97

五、水土镇(1951.3 ~1965.1 2) 98

六、两路乡(1966.1 ~ ) 98

第四节 边界区划的调整 98

第二章 基层政权 103

第一节 中华民国时期江北县的民意机构 103

一、江北县参议会 103

(一)江北县临时参议会 104

(二)江北县参议会 104

二、乡镇民代表会 112

三、保民大会 114

四、户长会议 115

第二节 中华民国时期江北县的基层行政机关 115

一、县政府 115

二、区署(行政指导区) 125

三、乡镇公所(联保办公处) 126

四、保甲 138

第三节 中华民国时期江北县国大代表、立法委员的选举 145

一、选举国大代表 145

二、选举立法委员 146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江北县的民主建政 148

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148

二、乡(镇)政权的建设 159

三、设立区公所 159

第五节 普选后的基层政权 160

附表: 162

江北县历届选举委员会成立时间及组成人员 164

江北县历届基层选举总人口及选民参选情况统计表 167

江北县历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及县人民委员会(政府)组成人员情况 168

第六节 农村人民公社 174

第七节 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 181

第八节 增设建制镇 184

第九节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187

一、居民委员会 187

二、村民委员会 189

附:江北县1985年农村村及城镇主要街道名称一览表 192

第三篇 党的组织 201

第一章 党的组织机构沿革 201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江北县民政局支部委员会 201

第二节 中国共产党江北县民政局党组 202

第三节 中国共产党江北县民政局总支部委员会 202

第二章 党的组织 202

第一节 党的建设 202

第二节 党务活动 203

第四篇 优抚 205

第一章 中华民国时期江北县的优待抚恤 205

第一节 优待机构的设置及活动 205

第二节 支前、捐献、劳军 206

一、支前 206

二、捐献 209

三、劳军 210

第三节 优待办法及其实施 212

一、物质优待及发放优待金 212

三、组织代耕队,帮助出征军人家属发展生产 214

三、精神安慰 215

四、免费送征属子女入学 215

五、其他优待 216

第四节 阵亡伤残将士抚恤 216

一、悼念抗战阵亡将士 216

二、阵亡将士及伤残官兵抚恤 216

第五节 公务人员及民工因公伤亡抚恤 220

一、公务人员因公伤亡抚恤 220

二、雇员因公伤亡和病故抚恤 221

三、民工民夫因公伤亡抚恤 221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江北县的烈士褒扬 221

第一节 革命烈士的审批 222

第二节 革命烈士建筑物 224

一、王朴烈士墓 224

二、张伦烈士纪念亭 225

第三节 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226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江北县的抚恤工作 229

第一节 牺牲病故抚恤 229

第二节 残废抚恤 234

第三节 其他抚恤 244

一、抗美援朝失踪军人抚恤 244

二、职工病故抚恤 253

三、地方及军队离休干部病故抚恤 256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江北县的拥军优属工作 256

第一节 优待组织 256

第二节 抗美援朝江北县支前活动 257

第三节 优待措施和实绩 262

一、组织代耕队(组) 262

二、优待劳动日 262

三、优待工分 263

四、发放 待金 265

五、国家补助 266

六、其他待遇 267

第四节 拥军优属活动 267

第五篇 复员退伍安置 271

第一章 机构的设置及演变 271

第一节 民国时期退役军官的处理 271

第二节 人民政府对蒋军官兵的安置与失业登记 274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江北县复员退伍 276

一、军人安置机构的设置及演变 276

一、复员委员会 276

二、江北县转业建设委员会 276

三、江北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279

第二章 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 279

第一节 志愿兵安置 279

第二节 义务兵安置 282

第三节 复员干部的安置 284

第四节 特殊安置 285

一、无家可归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 285

二、伤病残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 286

三、因照顾爱人关系及特殊困难的退伍军人安置 287

第五节 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287

第三章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288

第一节 军队干部离退休条件及待遇 288

第二节 安置 289

第六篇 社会福利事业及社会福利生产 293

第一章 社会福利事业 293

第一节 教养机构及慈善团体 293

一、育婴堂 293

二、江北县赈济委员会儿童感化院 293

三、江北县社会服务处 293

四、儿童教养所 293

五、养老所 294

六、育幼所 294

七、施济所 294

八、贷款所 295

第二节 养老敬老事业 295

一、农村养老敬老事业 295

二、城镇敬老院 300

(一)江北县鱼嘴镇社会福利院 300

(二)江北县洛碛镇社会福利院 300

(三)原江北钢铁厂福利院 300

(四)江北县水土镇敬老院 301

第三节 孤儿的收容安置教养 301

一、安置教养 301

二、江北县福利学校 302

第四节 残疾人福利事业 303

一、江北县残疾人状况 303

二、江北县盲人聋哑人协会 304

三、精神病人的治疗 305

第五节 城镇残疾人安置 305

第二章 社会福利生产 306

第一节 自救性生产 306

第二节 县属福利企业 306

一、江北县福利旅社 306

二、江北县福利服务公司 307

三、江北县福利养植场 307

第七篇 社会救济、救灾、双扶、收容遣送 309

第一章 社会救济 309

第一节 救济机构及设施 309

一、民国时期 309

(一)江北县救济难民办事处 309

(二)江北县赈济委员会 310

(三)江北县救济院 310

(四)乡镇保救济会 310

(五)江北县救济基金管理委员会 311

(六)江北县冬令救济委员会 311

(七)江北囚民救济委员会 312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 312

第二节 救济状况 313

一、难民的救济与安置 313

二、贫苦失业者的救济与安置 316

第三节 经常性的城乡社会救济 316

一、社会困难户定期救济 317

二、临时救济 319

三、春、夏荒救济 319

四、冬令救济 321

五、精减老职工生活救济 323

六、对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和宽释人员的救济 325

七、城乡困难户医疗费救济 326

第二章 救灾 328

第一节 中华民国时期的灾赈 328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救灾工作 329

一、3年自然灾害的全民抗旱救灾 330

二、1981年的抗洪救灾 332

三、救灾与保险相结合 334

第三章 扶贫扶优 335

第一节 组织机构 335

一、江北县扶贫优待工作领导小组 335

二、区、社扶贫优待领导小组 336

第二节 扶贫试点阶段 336

一、石船公社试点 336

二、木耳公社试点 337

第三节 扶贫与扶优相结合 339

一、扶贫对象及内容 339

二、设立扶贫周转基金 340

三、建立扶贫福利厂、组 342

第四章 收容遣送 343

第一节 收容遣送机构 343

一、临时收容点 343

二、江北县收容遣送外流人员领导小组 343

三、江北县青峰农场 343

四、江北县收容所 344

第二节 收容遣送对象及其变化 345

第三节 遣送安置 346

第八篇 婚丧管理 349

第一章 婚姻 349

第一节 民国时期的婚姻制度 349

第二节 婚姻登记办法的实施 352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353

二、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与变化 354

三、结婚、离婚、复婚登记的具体要求 355

(一)结婚登记 355

(二)离婚登记 355

(三)复婚登记 355

四、保护现役军人婚姻 356

五、涉外婚姻登记 356

第二章 殡葬 358

第一节 殡葬习俗 359

第二节 殡葬管理机构及火葬服务设施 360

一、江北县殡葬管理所 361

二、江北县殡仪馆 361

第三节 改革土葬推行火葬 363

附;江北县火葬区一览表 364

第九篇 人物 377

第一章 烈士传略 377

王朴烈士 377

张伦烈士 377

李汝为烈士 378

李开华烈士 378

杨永文烈士 380

孙一心烈士 380

胡仁杰烈士 381

齐亮烈士 381

袁尊一烈士 381

王敏烈士 382

李青林烈士 382

马秀英烈士 382

杨袁烈士 382

唐虚谷烈士 382

刘石泉烈士 383

第二章 表录 383

第一节 编纂革命烈士英名录及烈士事迹史料 383

第二节 江北县革命烈士英名录 384

第十篇 杂记 435

第一章 禁烟禁莓 435

第一节 民国时期江北县的禁政 435

一、禁烟机构 435

(一)国民革命军第二十军禁烟查缉江北县分处 435

(二)四川省各界禁烟促成会江北县分会 435

(三)江北县禁烟分局 436

(四)江北县禁烟分局缉私队 436

(五)江北县政府禁烟科 436

(六)江北县禁烟委员会 436

(七)江北县肃清私土监察委员会 436

(八)各区禁烟支会 436

(九)江北县烟毒调验所 436

二、禁烟禁毒措施 439

(一)制定和发布禁烟禁毒条例、办法 439

(二)开展禁烟禁毒宣传 439

(三)实行联保联坐切结 440

(四)组织烟毒检查 441

(五)违禁者罚 443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江北县的禁烟禁毒 444

一、层层建立禁烟禁毒组织 445

二、广泛深入地开展禁烟禁毒宣传 445

三、设置检查哨,杜绝烟毒来源 446

四、抓住重点进行清理和打击 446

五、禁绝烟毒,成效显著 447

第二章 社团登记 447

第一节 民国时期江北县的社团组织 449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社团登记 455

第三章 地政 459

第一节 民国时期江北县的地政 459

一、地政机构 459

(一)江北县土地陈报办事处 459

(二)江北县土地推收处 459

(三)地政科 459

(四)江北县地籍整理办事处 460

二、政令的实施 460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江北县的土地管理 461

第三节 土地改革 464

第四章 民政事业费的管理与使用 468

第一节 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原则和范围 468

一、优抚、救济事业费使用原则 468

二、抚恤、救济事业费的使用范围 469

第三节 民政事业费的预算与发放 470

一、预算的编造与分配 470

二、发放方法和报销手续 470

三、财务管理人员的职责 471

第三节 民政事业费支出 472

第五章 户政 474

第一节 民国时期江北县的户政 474

一、户政机构的设置及户政人员的配备 474

二、户籍管理 475

三、制发国民身份证 477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户口管理 477

第三节 人口状况 482

(一)清代江北厅时期部分年度人口情况简表 482

(二)民国时期江北县部分年度人口情况简表 482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江北县历年人口状况简表 483

(四)江北县历年人口出生、死亡统计表 486

(五)江北县历年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统计表 486

第六章 退休职工的管理 487

第一节 民政部门管理的范围 487

第二节 退休职工的管理及待遇 488

第七章 移民安置 居民下乡 489

第一节 移民安置 489

一、长寿县龙溪河狮子滩水电站的移民安置 489

(一)移民的任务与时间要求 489

(二)移民工作的组织领导 490

(三)迁移补偿 490

(四)安置情况 490

二、江北县水库建设的移民安置 490

第二节 居民下乡 492

第八章 宗教、寺庙、国籍 494

第一节 宗教、寺庙 494

第二节 国籍 497

附录:全国历次民政工作会议简介 498

编后记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