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1
第一节 研究动机 1
第二节 研究目的 3
第三节 研究方法 5
第四节 研究范围与架构 7
第一项 研究范围 7
第二项 各章节欲处理之具体问题 9
第三项 研究架构 10
第二章 国际商务仲裁之证据法则在仲裁程序中之角色及其选定 13
第一节 绪论:证据法则在国际商务仲裁程序中之地位 13
第一项 证据法则之重要性与程序共通性 14
第二项 证据法则之程序独特性 18
第三项 小结:程序共通性与独特性之双重特徵 21
第二节 仲裁程序规则与仲裁程序准据法概念之厘清 21
第一项 仲裁实体关系准据法与仲裁程序准据法之区别 21
第二项 仲裁程序准据法之决定——所在地理论与去内国化理论 25
第三项 仲裁程序规则与仲裁程序准据法之关系 36
第三节 当事人自治原则与国际商务仲裁证据法则之协议选定 37
第一项 当事人自治原则之理论与意涵 37
第二项 当事人选定仲裁证据法则之法律依据与实践 38
第三项 当事人决定仲裁证据法则时可能考量之因素 43
第四节 仲裁庭选定仲裁证据法则之裁量权 44
第五节 小结 46
第三章 国际商务仲裁程序之证据容许性与举证责任之分配第一节 绪论 47
第二节 证据法之性质——实体事项或程序事项? 47
第一项 通论 49
第二项 证据容许性之实体/程序争议问题 51
第三项 举证责任之实体/程序争议问题 52
第四项 推定之实体/程序争议问题 53
第三节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间之交错互动与其对国际商务仲裁之影响 55
第四节 国际商务仲裁之证据容许性与证据方法 59
第一项 证据容许性 59
第二项 证据方法 64
第五节 国际商务仲裁之举证责任分配 65
第一项 举证责任之核心意涵 65
第二项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举证责任概念 67
第三项 国际商务仲裁之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75
第四项 国际商务仲裁举证责任之证明度标准与证据评价 83
第六节 小结 96
第四章 国际商务仲裁证据提出命令之适用与个别证据方法所涉之程序议题 99
第一节 绪论 99
第二节 国际商务仲裁证据提出命令之适用 100
第一项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传统理论:法理与价值判断之探讨 101
第二项 国际商务仲裁适用证据提出命令之法律依据 107
第三项 纳入仲裁协议或仲裁职权范围书之问题 113
第四项 证据提出命令之内容与范围 115
第五项 国际仲裁实务对于证据提出命令准否之衡量标准 117
第六项 违反证据提出命令之法律效果 118
第七项 小结:仲裁程序效率与公平性之衡量 125
第三节 书证 129
第一项 文书之真实性与原本提出之必要性 129
第二项 书证呈现方式之重要性与新兴趋势 130
第三项「文书战役」与审前会议之功能 134
第四项 迟延提出书证之采纳与否 135
第四节 人证 140
第一项 仲裁庭传唤证人之权限与执行机制 140
第二项 证人书面陈述之准否与相关议题 143
第三项 人证呈现之准备 146
第四项 仲裁庭采行交互诘问制度所涉问题 149
第五节 专家鉴定 152
第一项 鉴定人选任之权限:当事人聘请或仲裁庭指定 153
第二项 是否寻求鉴定人意见之考量因素 156
第三项 具体选任鉴定人与其应具备之资格 157
第四项 专家鉴定争点整理范围书(terms of reference)之重要性与基本要素 159
第五项 国际商务仲裁专家鉴定意见之准备与呈现方式 161
第六节 勘验 165
第一项 仲裁庭之勘验权限 166
第二项 勘验之程序与当事人到场权 166
第七节 小结 167
第五章 证据法则与仲裁判断承认与执行之障碍 171
第一节 纽约公约之重要性及其与程序择定之关联 171
第二节 纽约公约第5条拒绝仲裁判断承认与执行之规定 173
第一项 第5条第1项(b)款正当程序之要求 175
第二项 纽约公约第5条第1项(d)款「折衷的仲裁地法原则」 188
第三节 未签署纽约公约国家关于证据法则之仲裁判断承认与执行障碍:以我国仲裁法为例 193
第一项 我国仲裁法第49条与第50条驳回外国仲裁判断承认声请事由及其与纽约公约之关系 193
第二项 拒绝承认与执行事由所涉问题及我国法院实务之解释适用 196
第四节 证据法则与仲裁判断承认与执行关系之再建构 204
第一项 正当程序之标准 204
第二项 仲裁地法与仲裁庭所择程序之位阶:仲裁地法之限缩适用 207
第五节 小结 212
第六章 结论 215
参考文献 219
附录 ICC专家鉴定争点整理范围书 241
索引 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