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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言 1
第一章 鸦片战争与中国主权的丧失 1
第一节 鸦片战争前的中国和世界 1
三、第三阶段:六法体系被废除阶段(1946—1949. 2
第二节 鸦片战争后中国主权的丧失 4
一、由五口通商大臣到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5
二、由协定关税到总税务司控制中国的内政与外交 5
三、由领事裁判权到全面践踏中国的司法主权 7
第二章 太平天国法律 10
第一节 太平天国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变化 10
第二节 《天朝田亩制度》中的土地法令 14
一、《天朝田亩制度》中土地法令的内容 14
二、《天朝田亩制度》中土地法令评价 18
第三节 刑事法令 20
一、罪名与刑罚 20
二、刑事法令的打击对象 21
三、刑事法令实施中的政策与策略 28
四、刑事法令的局限性与封建性 32
第四节 婚姻法令 39
第五节 经济法令 46
二、《重大信条十九条》述评 (1 51
第一节 制宪前奏——考察宪政 51
一、从慈禧“新政”到五大臣出洋考察 51
第三章 清末制宪 51
二、五大臣考察各国政治情况 57
三、考察政治的结论 70
第二节 “仿行宪政”的宣告 77
一、统治集团内部有关立宪的论争 77
二、宣告“仿行宪政” 84
第三节 《钦定宪法大纲》 93
一、《钦定宪法大纲》与《日本帝国宪法》之比较 95
二、《钦定宪法大纲》历史地位评述 97
第四节 资政院和咨议局 108
一、资政院和《资政院章程》 109
二、咨议局和《咨议局章程》 118
三、资政院、咨议局的地位评价 131
第五节 《重大信条十九条》 136
一、《重大信条十九条》颁布的历史背景 136
第四章 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 156
第一节 清末修律的历史背景 157
一、西方法律文化的输入与影响 157
二、鼓吹新政和修律,以谋求自救 159
第二节 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 162
一、西法与中法结合 162
二、修律与研核法理结合 168
三、修律与促进法制文明结合 174
第三节 贯彻修律指导思想的斗争与妥协 181
第五章 清末行政法 187
第一节 《大清会典》、则例与新官制法的修订 187
一、《光绪会典》的修订及时代特点 187
二、则例的增修 190
三、颁布新官制法与经济、文化行政管理章程 191
四、草拟《行政纲目》 192
五、修订监察法规 193
第二节 制订调整印刷物和著作权的行政法律 194
第三节 近代城市管理法规的出现 196
第六章 清末民法 200
第一节 民律制订的历史背景 200
一、制定民律的原因 201
二、制定民律的舆论准备 204
第二节 《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过程 208
一、《民律前三编草案告成奏折》所反映的指导思想 213
第三节 《大清民律草案》的指导思想 213
二、《大清律例》若干民事规定的修改意见所反映 216
的指导思想 216
第四节 《大清民律草案》的基本内容 220
一、总则 220
二、债权 224
三、物权 226
四、亲属 227
五、继承 229
第五节 《大清民律草案》的特点 230
第七章 清末经济法 235
第一节 商业立法 236
一、19世纪后半期的商业法规 236
二、20世纪初振兴工商政策与商事立法 239
第二节 工矿业立法 250
第三节 经济立法的特点 259
第八章 清末刑法 262
第一节 刑律修订的历史背景 262
一、清末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 263
二、外国列强和清末朝廷政治策略的变化 264
三、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法学的输入 266
第二节 刑律修订的过程 267
第三节 刑律修订的基本内容 272
一、删改旧律 272
二、制定新律 275
第四节 刑律修订中的法、礼之争 280
第五节 刑律修订的特点 286
第九章 清末司法制度 291
第一节 诉讼法与法院编制法的修订 291
第二节 司法组织的改革 299
一、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法部和提法司 299
二、审判机关——大理院与各级审判厅 299
三、检察机关——检察厅 301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 302
一、审判衙门 304
二、当事人 305
三、普通诉讼程序 306
四、第一审诉讼程序 308
五、上诉程序 310
六、再审程序 311
七、特别诉讼程序 311
第四节 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 313
一、引进西方的诉讼原则 313
二、规定强制措施及其专门的执行机构 315
三、明确划分审判管辖范围 316
四、对刑事诉讼证据制度进行改革 317
五、赋予被告人要求辩护和申请回避的权利 318
六、上诉程序和特殊程序 319
七、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 320
第五节 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 321
第十章 三民主义政纲与创建中华民国方略 327
第一节 中国同盟会的成立及其纲领 327
一、辛亥革命运动的兴起 327
二、中国同盟会的成立 329
三、同盟会的三民主义政纲 329
一、武装反清夺取政权的总方针与政策 333
第二节 创建中华民国的革命方略 333
二、中华民国的国家制度 334
三、创建中华民国的革命程序 337
四、中华民国的对外宣言 339
第十一章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与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 341
第一节 中华民国湖北军政府的成立和《鄂州临时约法》 341
一、中华民国湖北军政府的成立 341
二、《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 343
一、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的召开 348
第二节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348
二、《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354
第三节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 357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 357
二、南京临时政府的性质 361
三、南京临时政府成立的历史意义 363
二、参议院审议和通过《临时约法》 364
一、代理参议院拟定《临时约法草案》 364
第十二章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364
第一节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与颁布 364
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公布 365
第二节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和性质 365
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和性质 365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特点 371
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和局限性 372
第十三章 《中华民国参议院法》 374
第一节 《中华民国参议院法》的制定 374
第二节 《中华民国参议院法》的主要内容 375
二、规定了参议院的组织 376
一、规定了参议院设置地、参议院的开会与休会 376
三、规定了参议员的资格条件、委任和自律罚则 377
四、规定了参议院会议规则、议事秩序 379
五、规定了参议院的选举、弹劾、质问、建议、请愿等职权的行使 380
六、规定了参议院与国务员、政府委员,参议院与人民官厅及地方议会之关系 381
第三节 《中华民国参议院法》的主要特点 381
一、《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中央行政各部及其权限》和《各部官制通则》 384
第十四章 南京临时政府行政法规 384
第一节 南京临时政府各部官制及总统府直属机构的 384
组织法规 384
二、总统府各直属机构的组织法规 385
第二节 军事法规 386
一、陆军部颁行维持治安临时军律 386
二、陆军部制定勋章章程 387
三、陆军官佐士兵恤赏表 387
四、陆军传染病预防规则 387
五、陆军军官学校暂行条例 388
六、孙中山对中国陆海军提出的奋斗目标 388
第三节 内务警政法规 389
一、警政管理法规 389
二、警务学校章程 390
三、有关慈善救济事务的规定 390
四、有关民族宗教和华侨政策的规定 391
五、关于改革历法的规定 392
六、关于改变称呼礼节的规定 393
七、关于限期剪辫和劝禁缠足的规定 394
八、关于禁烟禁赌的规定 394
九、关于保障人权财权的规定 395
十、《社会改良会章程》及社会改革36条 397
第四节 教育法规 398
一、孙中山、蔡元培对新教育方针的论述 399
二、普通教育法规 400
三、其他教育的规定 401
第五节 财政金融法规 401
一、建立会计制度和预决算制度 401
二、建立金库制度 402
三、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范围 403
四、参议院议决《暂行印花税法》 403
五、中华民国军需公债章程 404
六、整顿改革币制,制定金融法规 404
第六节 经济管理法规 405
一、工矿业管理法规 406
二、保护商民和商业管理法规 407
三、农林水利渔业管理法规 407
二、航运管理法规 409
一、铁路管理法规 409
第七节 交通管理法规 409
三、邮政管理法规 410
四、电报电话管理法规 411
第一节 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与职责 412
一、丞政厅的组织与职责 412
第十五章 南京临时政府司法制度 412
二、法务司的组织与职责 413
三、狱务司的组织与职责 413
第二节 审判机关体制建设的初步方案 414
一、临时中央裁判所和特别法庭 414
二、司法部关于建立各级审判厅检察厅的若干规定 415
三、大总统关于审级制度的批文 416
一、禁止刑讯的规定 417
第三节 禁止刑讯和体罚的法规 417
二、禁止体罚的规定 418
第四节 《律师法草案》与《律师公会章程》 419
一、律师法草案与大总统的批文 419
二、中华民国律师总公会章程 420
第五节 监狱建设 422
第十六章 南京临时政府修订法律情况概述 424
第一节 辛亥革命后浙湘各省对刑律的修订意见 424
一、浙江省议会修正刑律之条件(光复后之刑章) 424
二、湖南省都督电呈大总统核准颁行《湖南现行刑法》 425
第二节 孙中山和参议院关于修订法律的咨文和决议案 426
第十七章 北洋政府宪法 430
第一节 《天坛宪草》 431
第二节 《中华民国约法》 439
第三节 “十年制宪”与《中华民国宪法》 444
第十八章 北洋政府国会 452
第一节 北京临时参议院 452
第二节 第一届国会第一期常会 459
第三节 共和体制中的怪胎:政治会议,约法会议,参政院 468
第四节 第一届国会第二期常会 472
第五节 安福国会与南北国会之争 477
第六节 从“法统重光”到“法统陈迹” 485
第七节 北洋政府时期议会政治的反思 489
第十九章 北洋政府刑法 497
第一节 《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 497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 503
第三节 刑事特别法 504
第二十章 北洋政府民法 509
第一节 民事基本法:《现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 509
第二节 民事习惯法 512
第二十一章 北洋政府司法制度 520
第一节 司法机构 520
一、中央司法机构 520
二、地方司法机构 522
第二节 法律适用问题 528
第三节 南北分立与司法统一 532
第二十二章 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政权建设 537
第一节 从护法军政府到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 537
一、护法军政府 537
二、中华民国正式政府 538
三、中华民国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 539
第二节 《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 540
一、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召开和《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 540
二、改组后的国民党和国民政府的政权性质 543
一、广州国民政府的成立 548
第三节 广州国民政府的成立及其政权机构 548
二、广州国民政府的组织机构 551
一、迁都武汉之后的临时联席会议 558
第四节 武汉国民政府的变迁 558
二、“迁都之争”与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决议案 560
三、《修正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与武汉国民政府组织机构的变化 565
第二十三章 广州、武汉国民政府主要立法活动 567
第一节 工会条例和劳动立法 567
一、1922年《暂行工会条例》是中国的第一部工会法 567
二、1924年《修正工会条例》的主要发展变化 572
三、国民党改组后关于劳动立法原则的规定 575
第二节 《农民协会章程》和减租减息政策 577
一、1 924年的《农民协会章程》 577
二、国民党改组后关于农民政纲的规定 580
三、“二五减租”政策的提出及实施 582
第三节 婚姻立法原则和继承法规 585
一、国民党改组后关于婚姻立法原则的规定 585
二、国民政府的财产继承法规 586
第四节 刑事立法 587
一、孙中山对《暂行新刑律》部分条款的废除 587
二、1925年的《陆军刑律》 589
三、1926年的《党员背誓罪条例》 591
四、1927年的《国民政府反革命罪条例》 592
五、1927年的《处分逆产条例》 594
第二十四章 广州、武汉国民政府司法制度 596
第一节 司法机关的设置和司法行政法规 596
一、大理院和总检察厅 596
二、司法行政机关的演变和司法部组织法 597
三、1926年的《法官考试条例》 598
第二节 武汉国民政府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参审陪审条例》 600
一、武汉国民政府的新司法制度 600
二、1927年的《参审陪审条例》 603
第二十五章 南京国民政府立法原则与立法活动 606
第一节 社会本位的立法理论 607
第二节 立法活动 611
(1935—1945) 616
二、第二阶段:民国六法体系修订、完善阶段 616
第二十六章 南京国民政府宪法与政权体制 620
第一节 《训政纲领》与五院政府的成立 620
第二节 《训政时期约法》与权力之争 623
第三节 《五五宪草》 628
第四节 《中华民国宪法》 632
第一节 民事法律 638
第二十七章 吸收西方经验、保留民族传统的法律制度 638
一、男女平等 640
二、废除宗法原则 641
三、保护社会公益 641
四、保留固有法律的传统 644
第二节 刑事法律 648
一、罪名 648
二、刑种 649
三、保安处分 650
四、刑事法律的特点 652
第三节 司法制度 655
一、第一阶段:民国六法体系初建阶段(1927— 1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