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方略之一 心理建设 孙文学说 1
第一章 以饮食为证 1
第二章 以用钱为证 9
第三章 以作文为证 18
第四章 以七事为证 23
第五章 知行总论 33
第六章 能知必能行 39
第七章 不知亦能行 55
第八章 有志竟成 61
建国方略之二 物资建设 实业计划 83
中国实业当如何发展 83
国际共同发展实业计画 85
甲 交通之开发 87
乙 商港之开辟 88
丙 铁路中心及终点并商港地设新式市街各具公用设备 88
丁 水力之发展 88
戊 设冶铁制钢并造士敏土厂之大工以供上列各项之需 88
己 矿业之发展 88
庚 农业之发展 88
辛 蒙古新疆之灌溉 88
壬 于中国北部及中部建造森林 88
癸 移民于东三省蒙古新疆青海西藏 89
第一计划 90
第一部 北方大港 91
第二部 西北铁路系统 插第一第二图 95
第三部 蒙古新疆之殖民 99
第四部 开濬运河以联络中国北部中部通渠及北方大港 100
第五部 开发直隶山西煤铁矿源设立制铁炼钢工厂 101
第二计划 102
第一部 东方大港 插第三第四图 102
第二部 整治扬子江 插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图 109
第三部 建设内河商埠 124
第四部 改良扬子江之现存水路及运河 129
第五部 创建大士敏土厂 134
第三计划 135
第一部 改良广州为一世界港 插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图 135
第二部 改良广州水路系统 插第十四第十五图 144
第三部 建设中国西南铁路系统 插第十六图 152
第四部 建设沿海商埠及渔业港 插第十七图 158
第五部 创立造船厂 168
第四计划 169
第一部 中央铁路系统 170
第二部 东南铁路系统 179
第三部 东北铁路系统 184
第四部 扩张西北铁路系统 193
第五部 高原铁路系统 201
第六部 设机关车客货车制造厂 208
第五计划 208
第一部 粮食工业 209
第二部 衣服工业 213
第三部 居室工业 215
第四部 行动工业 218
第五部 印刷工业 219
第六计划 矿业 220
第一部 铁矿 221
第二部 煤矿 221
第三部 油矿 222
第四部 铜矿 222
第五部 特种矿之采取 223
第六部 矿业机械之制造 223
第七部 冶矿厂之设立 224
附录 228
关于广东至重庆与兰州支线之借款与建筑契约草案 228
驻京美国公使芮恩施君复函译文 234
美国商务总长复函一通 236
意大利陆军大臣嘉域利亚将军复函 237
北京交通部顾问之铁路专门家碧格君投函 237
美国名士寓居罗马以世界中都计画著名之安得生君复函 238
建国方略之三 社会建设 民权初步 257
一 结会 257
第一章 临时集会之组织法 257
一节 会议之定义 257
二节 会议之规则 257
三节 会议之种类 257
四节 召集之通式 258
五节 开会之秩序 258
六节 主座之选举 258
七节 被指名者多人 259
八节 指名之附和 259
九节 选举书记等 259
十节 委员会 260
第二章 永久社会之成立法 260
十一节 立会 260
十二节 章程及规则 261
十三节 职员 262
十四节 职员之选举 262
十五节 其他之选举 263
十六节 无人当选 264
十七节 大多数与较多数 264
十八节 团体之成立 264
第三章 议事之秩序并额数 265
十九节 循行之事 265
二十节 议事之公式秩序 265
二十一节 额数定义 266
二十二节 额数为开会前之必要 267
二十三节 开会后缺额之效力 267
二十四节 数额数之法 267
第四章 会员之权利义务 268
二十五节 会长之义务 268
二十六节 会长之权利 268
二十七节 会员之权利义务 269
二十八节 副会长并书记之权利义务 269
二十九节 全体之权限并缺席废置特别会等之规定 270
三十节 特务会议 270
二 动议 271
第五章 动议 271
三十一节 动议 271
三十二节 处事之手续 271
三十三节 动议之措词 272
三十四节 何时可发动议 272
三十五节 手续之演明式 272
三十六节 附和动议 273
三十七节 附和之形式 273
三十八节 极端之当避 274
第六章 离奇之动议并地位之释义 274
三十九节 收回动议之公例 274
四十节 收回之演明式 274
四十一节 例外之事 275
四十二节 分开动议 275
四十三节 对等动议 275
四十四节 地位释义 275
四十五节 地位之讨得 276
第七章 讨论 276
四十六节 讨论之权利 276
四十七节 讨论之定义 276
四十八节 何时为讨论之秩序 276
四十九节 讨论法演明式 277
五十节 限制讨论之例 278
五十一节 演明式 279
五十二节 驳论言辞 280
五十三节 竞争地位 280
五十四节 逊让地位 281
五十五节 讨论之友恭 281
五十六节 一致许可 282
第八章 停止讨论之动议 282
五十七节 停止讨论动议之用法 282
五十八节 停止讨论动议之效力 283
五十九节 停止讨论动议之讨论 283
六十节 停止讨论动议之演明式 283
六十一节 停止动议与本题动议之别 284
六十二节 停止动议对于他动议之效力 284
六十三节 停止动议对于本题一部分之效力 284
六十四节 定时停止讨论 285
第九章 表决 285
六十五节 表决方式 285
六十六节 举手并起立 285
六十七节 采法宜定 286
六十八节 拍掌不宜用以表决 286
六十九节 两面俱呈 286
七十节 表决疑问 286
七十一节 同数 287
七十二节 主座之特权 287
七十三节 主座有表决之权利 287
七十四节 点名表决 288
七十五节 投票表决 288
七十六节 由少数或多于大多数以取决 288
第十章 表决之复议 288
七十七节 复议之定义 288
七十八节 复议动议之效力 289
七十九节 何时可发复议动议 289
八十节 何人可发复议动议 289
八十一节 折衷办法 289
八十二节 讨论复议 290
八十三节 得胜之方面释义 290
八十四节 复议之演明式 290
八十五节 不能复议之案 291
八十六节 复议动议宜慎用 291
八十七节 取销动议 291
八十八节 两动议之功效 292
三 修正案 292
第十一章 修正之性质与效力 292
八十九节 修正之性质 292
九十节 修正案须有关系 292
九十一节 修正案之效力 293
九十二节 第一及第二之修正案 294
九十三节 第一第二修正案之演明式 294
九十四节 同时多过一个之修正案 295
九十五节 先事声明 296
九十六节 接纳修正案 296
第十二章 修正案之方法 297
九十七节 修正之三法 297
九十八节 宣述修正案之方法 297
九十九节 加入方法 298
一百节 加入案之否决效力 299
一百零一节 改变意思之必要 299
一百零二节 删除之法 299
一百零三节 删去修正案否决之效力 299
一百零四节 删去案呈决之方式 300
一百零五节 所弃之字可加入他处 300
一百零六节 不字 300
一百零七节 删去而加入之法 300
一百零八节 删去而加入修正案否决之效力 301
一百零九节 替代 301
第十三章 修正案之例外事件 302
一百一十节 款项及时间之空白 302
一百一十一节 人名 303
一百一十二节 不受修正之动议 303
一百一十三节 复议案 304
一百一十四节 修正之秩序 304
四 动议之顺序 304
第十四章 附属动议之顺序 304
一百十五节 顺序之定义 304
一百十六节 独立动议附属动议 304
一百十七节 七种附属动议及其顺序等级 305
一百十八节 议案顺序之演明式 306
一百十九节 七种附属动议之目的 308
一百二十节 定秩序之理由 308
第十五章 散会与搁置动议 308
一百二十一节 散会动议 308
一百二十二节 独立之散会动议 308
一百二十三节 散会议之限制 309
一百二十四节 散会之效果 309
一百二十五节 有定时问 309
一百二十六节 搁置动议 310
一百二十七节 搁置动议效力 310
一百二十八节 抽出之动议 310
第十六章 延期动议 311
一百二十九节 有定时之延期 311
一百三十节 其效力 311
一百三十一节 此议之限制 312
一百三十二节 无期延期 312
一百三十三节 此议之效方 312
第十七章 付委动议 313
一百三十四节 付委 313
一百三十五节 付委动议效力 313
一百三十六节 带训令之付委议 315
一百三十七节 问题之一部分 315
一百三十八节 委选之事宜 315
一百三十九节 独立之付委议 316
第十八章 委员及其报告 316
一百四十节 委员之性质 316
一百四十一节 委员之权限 316
一百四十二节 报告 317
一百四十三节 报告之呈递 318
一百四十四节 要求报告 318
一百四十五节 少数之报告 318
一百四十六节 报告之演明式 319
一百四十七节 复付委 319
五 权宜及秩序问题 319
第十九章 权宜问题 319
一百四十八节 权宜问题之性质 319
一百四十九节 权宜问题之定义 320
一百五十节 效力 320
一百五十一节 演明式 321
第二十章 秩序问题 322
一百五十二节 秩序问题之定义 322
一百五十三节 主座之职务 322
一百五十四节 秩序问题之效力 322
一百五十五节 申诉 323
一百五十六节 申诉表决之同数票 323
一百五十七节 顺序 323
一百五十八节 秩序问题及申诉之演明式 324
结论 329
附录 331
章程并规则之模范 331
议事表 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