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七、统治上凭借的支柱之一——文官武将之任用(一)公务员任用一、中央政治会议第109次会议通过蔡元培等四人为继续整顿党纪并廓清积弊建设廉洁政府提案之决议 1
二、国民政府公布《来京接受任命人员受任规则》 2
三、国民政府公布《简任人员来京接受任命规则》 3
四、二届五中全会通过厉行以党治政以党治军及取缔军政机关人员干涉民众运动两案决议 5
五、国民政府通告不得以私人名义推荐机关职员令 5
六、国民政府重申政府官吏不得兼薪兼职令 6
八、中央政治会议第189次会议通过《文官俸给暂行条例》 7
五九、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为在第二期抗战期间取以组织对付组织之意制定《防制共产党活动办法》及发给各级党部之“谕特通告”第1~ 7
七、中央政治会议第180次会议通过《关于各省高级行政人员任命原则之决议》 7
九、三届三中全会通过《限制官吏兼职案》决议 8
一○、三届三中全会通过《注重县长人选案》决议 9
一一、国民政府公布《现任公务员甄别审查条例施行细则》 11
一二、国民政府公布《宣誓条例》 12
一三、国民政府公布《公务员任用法》 13
一四、国民政府公布《公务员任用法施行条例》 15
一五、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县长任用法》 19
一六、国民政府公布《官吏服务规程》 22
一七、国民政府公布《辽吉黑热四省流亡在外人员安置办法》 24
一八、内政部咨各省《在修正县长任用法公布施行前所用县长清理办法》 26
一九、国民政府第二次修正公布《公务员惩戒法》 27
二○、国民政府公布《颁给勋章条例》 31
二二、行政院公布《补充县长任用资格标准实施办法》 33
二一、西南政委会令发《限制官吏兼职条例补充条例》 33
二三、国民政府第二次修正公布《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 37
二四、国民政府第25号训令施行《简荐委任待遇支俸办法》 39
二五、国民政府公布《公务员考绩法》 39
二六、国民政府公布《技术人员任用条例》 40
二七、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公务员任用法》 42
二八、国民政府公布《边远省份公务员任用资格条例》 45
二九、国民政府公布《县行政人员任用条例》 47
三○、国民政府公布《公务员任用法施行细则》 49
三一、国民政府公布《技术人员任用条例施行细则》 52
三二、国民政府修正公布《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 54
三三、国民政府公布《司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官等官俸表》 55
三四、国民政府第二次修正公布《公务员任用法》 56
三五、国民政府公布《外交官领事官官等官俸表》 60
三六、国民政府修正公布《估计专员任用条例》 61
三七、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契据专员任用条例》 62
三八、国民政府渝文字第1321号训令施行国防最高委员会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之《党政军各机关人事机构统一管理纲要》 63
三九、国民政府公布《人事管理条例》 64
四○、国民政府渝文字第99号训令施行国防最高委员会第94次常务会议准予备案之《非常时期公务员任用补充办法》 67
四一、考试院公布《人事管理机构设置规则》暨《人事管理机构办事规则》 71
四二、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公务员服务法》 71
四三、国民政府公布《边疆从政人员奖励条例》 74
四四、国民政府修正公布《非常时期战地公务员任用条例》 75
四五、国民政府渝文字第773号训令施行国防最高委员会第124次常务会议决议之《中央及地方机关设置荐任科员原则》 76
四六、国民政府第二次修正公布《主计人员任用条例》 76
四七、国民政府公布《驻外使领馆人员任用条例》 83
四八、国民政府公布《聘用派用人员管理条例》 86
四九、党政军人事管理人员训练教育委员会通过《党政军人事管理人员训练纲领》 88
五○、考试院公布《度量衡检定员任用规则》 89
五一、国民政府公布《军法人员转任司法官条例》 91
五二、国民政府第四次修正公布《公务员任用法施行细则》 92
五三、张继为夏之时谋川省参政员职务事致于右任函 97
五四、国民政府公布《公务员内外调任条例》 97
五五、国民政府渝文字第372号训令颁发《任官手续简化办法》 98
五六、国民政府第二次修正公布《警官任用条例》 100
五七、国民政府公布《公务员任用补充办法》 103
五八、蒋介石为蒋伯诚谋江苏监察使职务事致于右任代电 104
五九、蒋介石为方觉慧谋监察使职务事致于右任代电 104
六○、张继为李静澄谋监察委员职务事致于右任函 105
六一、邹鲁为郭寿华谋广东省监察委员职务事致于右任函 105
六二、国民政府公布《公务员考绩条例》 106
六三、于右任为遵旨安排蒋伯诚任监察使事致蒋介石函稿 110
六四、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公务员叙级条例》 110
六五、行政院考试院会同公布《公务员内外调任条例施行细则》 113
六六、陈布雷为袁同畴谋监察委员职务事致于右任函 115
六七、考试院令行国防最高委员会第197次常务会议决议准予备案之《司法机关人员甄用办法》 116
六八、考试院公布《聘用派用人员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18
六九、国民政府第五次修正公布《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 122
七○、国民政府公布《卫生事业人员任用条例》 123
七一、陈其采为邱于寄谋监察委员职务事致于右任函 125
(二)陆海空军官佐任用七二、人事整理预备会第8次会议议决《军官佐员额标准》 125
七三、军委会公布《陆海空军任官施行程序》 127
七四、军委会公布《陆海空军军官佐人事业务纲要》 130
七五、军委会人事评判委员会第1次会议修正《陆海空军人事评判委员会章程》 133
七六、军委会人事评判委员会第1次会议决议《陆海空军人事评判委员会会议细则》 135
七七、军委会人事评判委员会第2次会议决议《陆军官佐实职年资计算标准》 136
七八、国民政府公布《陆军军官佐任官暂行条例》 139
七九、国民政府公布《海军军官佐任官暂行条例》 141
八○、军事委员会第92次常务会议议决《陆军军官佐资序规则》 143
八一、军事委员会第92次常务会议议决《陆军军官佐官组规则》 146
八二、国民政府公布《陆军军官佐任职暂行条例》 150
八三、国民政府公布《陆军军官佐任官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155
八四、国民政府核准《陆军军官佐任职暂行条例施行规则》 161
八五、国民政府修正公布《陆海空军军官佐服役暂行条例》 166
八六、军委会制发《任官前人事限制办法》 169
八七、国民政府公布《军用文官任用暂行条例》 171
八八、国民政府公布《军用技术人员任用暂行条例》 175
八九、国民政府公布《军法及监狱人员任用暂行条例》 179
九○、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空军军官佐任官暂行条例》 184
九一、国民政府公布《空军军官佐任官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186
九二、参谋本部公布《空军军官佐官组规则》 191
九三、军委会第116次常会修正《陆海空军参谋任职规则》 194
九四、国民政府公布《上将任官施行条例》 195
九六、军事委员会令发《陆海空军官佐任官起役须知》 196
九五、国民政府公布《特级上将授任条例》 196
九七、国民政府公布《海军军官佐任官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198
附录广州国民政府关于文武官员任用的两项规定1.国民政府公布《文官官等条例》 201
2. 国民政府关于任用文职委任以上武职尉官以上人员应为国民党党员令 202
八、统治上凭借的支柱之二——财政税收之划定一、中央政治会议第94次会议通过《中央财政委员会组织条例》 204
二、中央政治会议第118次会议通过《改革税制大纲》 205
三、国民政府通令照办之《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入标准》 207
四、国民政府通令照办之《划分国家支出地方支出标准》 209
五、国民政府以第833号训令命直辖各机关遵行之《编制地方分类决算办法》 211
六、国民政府以第833号训令命直辖各机关遵行之《编制中央分类决算办法》 214
七、行政院令饬《裁厘后统一财政办法》 216
八、国民政府公布《预算法》 217
九、国民政府公布《修正监督地方财政暂行法》 232
一○、国民政府公布《银本位币铸造条例》 233
一一、国民政府公布《财政收支系统法》 236
一二、五届八中全会通过中央接管田赋决议 256
一三、立法院为抄发《修正中央分配县市国税处理办法》事致院军事委员会训令 257
附录(一)广州国民政府关于军费须归财政部核发暨党部等不得干涉财政文件两件1. 国民政府通告所有军队及军事机关嗣后应领军费须归财政部核发令 260
2. 国民政府通告各属党部及各团体不得干涉及财政一切行政令 260
(二)全国禁烟机构及有关条例1.国民政府公布《全国禁烟会议条例》 261
2 中央政治会议第176次会议通过《禁烟委员会组织法》 262
3.国民政府公布《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禁烟总会组织规程》 264
4. 国民政府公布《各省市县禁烟委员会组织通则》 266
5.国民政府公布《禁烟治罪暂行条例》 268
6.国民政府公布《禁毒治罪暂行条例》 271
九、繁杂的地方建制——省以上地区政府,省级暨特别市政府与蒙藏地方政府、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市县政府与设治局、抗战胜利前夕的特派员(一)中央与地方权限之原则确定一、行政院关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税收土地交通公用事业公安五方面权限划分通令 274
二、四届四中全会关于改革政治以实行主义之决议 275
三、四届五中全会关于中央与地方权责划分纲要之决议 276
四、行政院划分中央与地方权责纲要原则训令 279
(二)省以上地区政府六、国民政府秘书处为送《湘鄂临时政务委员会组织条例》事致司法部函 284
七、国民政府公布《接收东北各地事宜委员会组织规程》 285
八、国民政府公布《国民政府西南政务委员会组织条例》 287
五、五届十二中全会关于中央与地方行政关系之决议 288
九、西南政务委员会公布《国民政府西南政务委员会西南国防委员会组织条例》 288
一○、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令准《华北战区检阅统监部及训练处组织纲要》 289
一一、国民政府修正公布《行政院驻平政务整理委员会组织大纲》 290
一二、西南政务委员会令发《西南政务委员会外交讨论委员会组织条例》 292
一三、西南政务委员会令发《西南行政裁判委员会组织条例》 293
一四、行政院核准公布《战区清理委员会组织大纲》 294
一五、国民政府公布《冀察政务委员会暂行组织大纲》 295
(三)省级地方政府一六、中央政治会议第109次会议通过《省政府组织法》 296
一七、何应钦为请裁撤江苏省军事厅并辞兼厅长职事致国民政府呈 298
一八、江苏省政府委员会为报告裁撤军事厅事致国民政府呈 298
一九、国民政府公布《修正省政府组织法》令 299
二○、中央政治会议第145次会议通过《特别市组织法 303
二一、国民政府公布《省防军组织暂行条例》 308
二二、内政部公布《各省民政厅行政会议规程》 311
二三、国民政府文官处为告奉令武汉市著改为武汉特别市事致行政院函 312
二四、广州市长为请续定广州为特别市事致行政院呈 313
二五、内政部为请依新颁市组织法改组特别市并重颁简任市长令事致行政院呈 314
二六、国民政府准内政部公布《省市县勘界条例》 316
二七、国民政府改定各特别市名称并重新任命市长暨另颁新印令 318
二八、国民政府核准行政院呈请备案之《省政府各厅长选任规则》 320
二九、内政部为送内政会议决议关于改划省区各提案事致行政院呈 320
三○、国民政府公布《修正省政府组织法》 325
三一、国民政府公布《威海卫管理公署组织条例》 328
三二、行政院核准《确定各省厅县局间指挥权限办法》 330
三三、国民政府西南政务委员会修正公布《琼崖特别区长官公署组织条例》 331
三四、内政部修正公布《各省民政厅长巡视章程》 335
三五、中执会政治会议为抄交伍朝枢等在三届四中全会上所提缩小省区等案致行政院函 337
三六、内政部为报对缩小省区等提案研讨意见事致行政院密呈 342
三七、行政院公布《各省政府主席、厅长及委员出巡通贝则》 344
三八、蒋介石以委员长名义直接命豫鄂皖等10省府实行财政统收统支办法令稿 345
三九、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公布《省政府合署办公办法大纲》 346
四○、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公布《各省保安制度改进大纲》 349
四一、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公布《各省保安处组织通则》 355
四二、蒋介石为陈述改革省政各理由并送省政府合署办公大纲事致中央政治会议电 357
四三、蒋介石为坚持省府合署办公办法事致行政院电 362
四四、国民政府公布《西康建省委员会组织条例》 363
四五、行政院公布《省政府合署办公暂行规程》 365
四六、行政院公布《省政府合署办公后诉愿管辖程序办法》 368
四七、国民政府核准行政院公布《各省视察员分设办法》 369
四八、五届九中全会调整省县机构确定职权范围简化业务程序以增进行政效率提案 369
四九、吉林省政府为送非常时期施政纲要等致中执会三民主义丛书编纂委员会函 373
五○、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省政府组织法》 379
五一、行政院为抄送《战区各省省政府设置行署条例》等事致立法院函 382
五二、国民政府公布《省防空司令部组织条例》 384
五三、蒋介石为令拟具减缩沦陷各省省党部省政府机构办法事致王宠惠等代电 385
五四、王宠惠为报送战地省政府组织规程草案修改稿事致张厉生函 386
五六、蒋介石为命实行沦陷省市党政军一元化体制事致何应钦等手令 388
五五、蒋介石为令另拟党政军三部合组战区各省省政府事致王宠惠等代电 388
五七、国防最高委员会第153次常会通过《战地党政军组织配合运用办法》 389
五八、中执会秘书处为告会拟沦陷省市党政军一元化具体办法事致张厉生函 391
五九、中执会秘书处为告会商决定战地省党部省政府各厅处职掌事致行政院函 392
六○、国民政府为告国防最高委员会第156次常务会议核准沦陷省市党政军一元化具体办法事致行政院训令 393
六一、中执会秘书处为告战地省市政府应以省市党部为主不必另设组织另列编制事致行政院函 394
六二、国民政府公布《台湾行政长官公署组织条例》 395
六三、国民政府公布《新疆省政府南疆行署组织条例》 396
六四、六届二中全会通过革新地方政制各项办法决议 398
六五、国民政府公布《省警保处组织条例》 402
六六、立法院为令审查省保安警察队组织条例草案事致院法制委员会训令 404
六七、国民政府公布《省保安警察队组织条例》 406
(四)蒙藏地方政府六八、蒙藏委员会公布《蒙藏委员会整理蒙古台站暂行条例》 408
六九、三届二中全会通过《关于蒙藏之决议案》 409
七○、蒙藏委员会拟订颁布《蒙藏委员会施政纲领》 411
七一、蒙藏委员会公布《蒙藏委员会派驻各地专员条例》 412
七二、国民政府公布《蒙古盟部旗组织法》 425
七三、国民政府公布《蒙古盟部旗组织法施行条例》 428
七四、国民政府公布《西陲宣化使公署组织条例》 429
七五、国民政府公布《蒙旗宣化使公署组织条例》 430
七六、蒙藏委员会公布《边疆宗教领袖来京展觐办法》暨《蒙藏新疆回部来京展觐人员招待规则》 431
七七、蒙藏委员会公布《蒙藏委员会派驻蒙藏各地办事处组织规则》 437
七八、国民政府公布《蒙古地方自治指导长官公署暂行条例》 438
七九、国民政府修正公布《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暂行组织大纲》 439
八○、行政院训令《中央及地方主管机关对于处理蒙古盟旗事项权限划分办法》 441
八一、行政院公布《边疆武职人员叙授官衔暂行条例》 441
八二、国民政府训令《解决蒙古地方自治问题办法原则》 442
八三、国民政府公布《绥远省境内蒙古各蒙旗地方自治指导长官公署暂行条例》 443
八四、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绥远省境内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暂行组织大纲》 444
八五、国民政府公布《察哈尔省境内蒙古各盟旗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暂行组织大纲》 446
八六、国民政府第二次修正公布《蒙藏委员会组织法》 448
八七、国民政府公布《蒙藏边区人民任用条例》 450
八八、考试院令行《蒙藏地方人员保送中央服务办法》 452
(五)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八九、江西省政府为设置行政区长官规程事致行政院呈 453
九○、行政院秘书处代处长刘詠闿等为苏赣两省设置行政区有违地方行政制度事签呈 456
九一、内政部为提议并拟定行政督察专员暂行条例送交国务会议讨论并公布事与行政院往复各文 456
九二、豫鄂皖剿匪总司令部公布《剿匪区内各省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条例》 465
九三、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核准公布《剿匪区内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办事通则》 468
九四、国民政府为准蒋介石普遍推行行政督察专员制度意见备案事致行政院训令 470
九五、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为送湖北省行政督察专员管辖区域及专员公署驻在地县名清单事致行政院函 476
九六、国民政府核准备案之《江西省特别区政治局组织条例》 478
九七、内政部为请批淮河北设置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暨公署办事细则事致行政院呈 480
九八、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公布《各省行政督察专员职责系统划分办法》 484
九九、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为补发《各省行政督察专员职责系统划分办法》等事致豫鄂皖三省剿匪副总司令张学良快邮代电 486
一○○、行政院秘书刘詠闿关于行政督察专员制实行概况签呈 487
一○一、行政院书记官陈主懋关于行政督察专员任用三种情况签呈 488
一○二、军事委员会公布《各省行政督察专员及县长兼办军法事务暂行办法》 489
一○三、行政院修正公布《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暂行条例》 491
一○四、行政院公布《行政院审查行政督察专员人选暂行办法》 495
一○五、行政院公布《行政督察专员资格审查委员会规则》 496
一○六、行政院公布《行政督察专员办事成绩考核暂行办法》 497
(六)市县地方政府一○七、国民政府公布《市组织法》 498
一○八、内政财政两部通行《县财政整理办法》 503
一○九、国民政府公布《县组织法施行法》 504
一一○、内政部为拟送《修正各省厘定县等办法草案》事致行政院呈 505
一、中央政治会议第216次会议通过《市组织法原则》 506
一一二、国民政府公布《市组织法》 507
一一一三、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县组织法》 524
一一四、内政部为送内政会议决议厉行市县分治案事致行政院呈 530
一一五、内政部为报依内政会议决议案拟订县行政区域整理办法大纲事致行政院呈 532
一一六、国民政府公布《设治局组织条例》 534
一七、中央政治会议第396次会议通过《地方自治原则》 535
(七)抗战胜利前夕沪平津汉穗宁等地政治特派员军事特派员之派遣与撤销一一八、蒋介石为请行政院依规定照所核任命吴绍澍等六员为上海等六特别市政治特派员及军事特派员事致张厉生等代电 537
一一九、吴绍澍袁雍为报告在沪在汉就职事致行政院呈稿 538
一二○、蒋介石为令恢复汕头市建制并任谭葆寿为市长事致行政院代院长宋子文等代电 539
一二二、军事委员会为限期撤销策反工作人员事致行政院快邮代电 541
一二一、行政院为告政治特派员毋庸另有固定组织事致袁雍密电稿 541
一二三、行政院为告立即撤销政治特派员事致南京等五省市政府训令稿 543
一二四、时子周为报告遵令结束天津市政治特派员事致行政院电 543
附录广州国民政府时期之省政府组织法及省党部与省政府关系之规定1. 中央各省区联席会议通过《省政府地方政府及省民会议县民会议决议案》 544
2. 中央各省区联席会议《通过省政府对国民政府之关系决议案》 545
3. 中央各省区联席会议通过《省党部与省政府之关系议决案》 546
4.国民政府公布《修正省政府组织法》令 546
十、必然的历史结局——在清党反共中组府亦在剿匪戡乱中清败一、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宣言 548
二、蒋介石在南京总部庆祝国民政府建都南京欢宴席上讲演词 552
三、胡汉民在庆祝建都南京阅兵式上的演说词 558
四、蒋总司令告全体将士书 563
五、蒋总司令中正谨告全国国民党同志书 574
六、蒋总司令谨告全国民众书 590
七、国民政府告湘鄂赣民众书 599
八、蒋介石《对于第二期清党之意见》 602
九、中常会委员及中央党部各部长第88次联席会议通过《清党原则六条》 606
一○、中常会委员及中央党部各部长第89次联席会议通过《清党条例》 607
一一、中央政治会议第118次会议通过《特种刑事临时法庭组织条例》及《惩治土豪劣绅条例》 608
一二、中国国民党中央清党委员会为请速依决议组建特种刑事临时法庭事致国民政府函 612
一三、国民政府为撤销武汉革命军事裁判所事与军事委员会等来往函 613
一四、国民政府秘书处为告第29次府委会议决以李宗仁等九人为中央特种刑事临时法庭组成人员事致各员函稿 616
一五、中央特种刑事临时法庭为请令江西惩治共匪委员会依法改组特种刑事地方临时法庭事致国民政府呈 617
一七、上海总商会为请废止各地特种刑事法庭事致国民政府等快邮代电 618
一六、国民政府为告应设地方特种刑事法庭处理共党事犯事致冯玉祥密电稿 618
一八、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第164次会议决议取消特种刑事临时法庭办法六条 619
一九、二届中央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宣传品审查条例》 621
二○、国民政府公布《处理留俄归国学生暂行办法》 623
二一、司法院为请将江西惩共委员会撤销后之善后办法提出国务会议事致国民政府文官处函 624
二二、国民政府为依中执会第30次常务会议所定严厉制裁共党案件并各地设立反省院等四项办法事致行政院训令 626
二三、行政院为请明定反省院设置办法以便各省遵行事致国民政府等函电稿 627
二四、内政部呈准公布《邻右连坐暂行办法》 628
二五、教育部为送侦查学校内共党分子办法事致行政院密呈 630
二六、广东省政府为请准予就地处决共党要犯事致行政院密电 632
二七、行政院为告准予广东各县市及驻军机关对共党案件均有讯判权之规定延展六个月事致广东省政府密电稿 634
二八、国民政府公布《清乡条例》并发布展期令 634
二九、浙江省政府为修正临时军法会审组织大纲事致行政院呈 638
三○、国民政府文官处为告核准修正浙江省《临时军法会审组织大纲》事致行政院函 640
三一、国民政府公布《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 641
三二、国民政府司法院为告中央政治会议第260次会议议决共产党人自首法掌握标准事致行政院咨 643
三三、湖北省政府为请免设军法会审事致行政院呈 644
三四、国民政府文官处为告绥靖期间延展四月事致行政院等函稿 645
三五、国民政府文官处为告福建省清共委员会组织规程准予备案事致行政院函 646
三六、陆海空军总司令行营为准江西对共党案件随捕随处不必组织军法会审事致行政院咨 648
三七、国民政府为解释“匪共”改称“赤匪”之真切含义事致行政院训令 650
三八、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施行条例》 651
三九、国民政府公布《剿匪期内各级行政人员奖惩条例》 652
四○、中央执委会秘书处为请按中央宣传部提案通令各地报纸不得登载斩杀共产党人实情实数事致国民政府文官处函 655
四一、国民政府文官处为告绥靖期间再度展期事致行政院等函稿 656
四二、中央执委会西南执行部核准公布《特别感化院条例》 658
四三、军事委员会核准修正公布《湘鄂边区剿匪总司令部组织条例》 660
四四、军事委员会令准《驻甘特派绥靖主任公署组织大纲》 662
四五、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核准《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感化院处置被感化人暂行办法》 666
四六、行政院为检送《鄂湘川边区剿匪总司令部组织条例》事致国民政府呈 668
四七、国民政府第三次修正公布《反省院条例》 671
四八、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共产党人自首法》 673
四九、行政院为奉颁《修正共产党人自首法》事致各部会令稿 674
五○、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为送《西北剿匪总司令部组织大纲草案》事致文官处函 676
五一、行政院为请准《豫鄂皖边区清剿总指挥部组织条例》备案事致国民政府呈 678
五二、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公布《各省最高军事机关代核军法案件暂行办法》 680
五三、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第三第六两部按照总动员计划拟订《绝对禁止各工厂之怠工罢工及技术人员不合理之要求实施办法》 682
五四、中央执行委员会为告国防最高会议决议裁撤反省院事致国民政府函 684
五五、国民政府文官处为奉中执会第62次常委会依国防最高会议第39次常委会决议裁撤各省反省院暨所有受反省处分者取保释放并反省院职员分交司法行政部与军委会第六部酌量任用事致行政院函 684
五六、中国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统一革命理论肃清政治斗争意识提案》决议 685
五七、立法院为告中执会宣传部阐释精神总动员之真切含义事致院外交委员会训令 686
五八、军委会政治部为答复仍按前拟处分新四军政治部办法三项办理事致第三战区司令长官部政治部主任谷正纲密电 688
号 689
六○、立法院为告国防最高委员会修正国民精神总动员会组织大纲及总动员实施办法事致院军事委员会训令 700
六一、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政治部部长办公厅机要组为奉发防止异党兵运方案事致调查组笺函 702
六二、国民政府为公布《非常时期维持治安紧急办法》事致文官处训令 710
六三、国民政府公布施行之《非常时期维持治安紧急办法》依据各法引用条文详列稿 712
六四、国民政府为告国防最高委员会颁布《非常时期取缔集会演说办法》并规定在重庆市施行事致文官处训令 719
六五、蒋介石在五届八中全会开幕词中发出反共动员令 720
六六、五届九中全会通过统制所有物资土地物价金融之《加强国家动员实施纲领》 721
六七、国民政府公布《国家总动员法》 722
六八、五届十一中全会通过加罪中共“破坏抗战危害国家”发布内战动员之决议 725
六九、六全大会通过反共内战再动员之《对于中共问题之决议案》 727
七○、六全大会通过反共内战再动员之《本党同志对中共问题之工作方针》决议案 728
七一、六届二中全会通过《对于政治协商会议之决议案》再发反共内战信号 729
七二、六届二中全会宣言确定抗战胜利后施政方针 731
七三、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绥靖区施政纲领》 735
七四、立法院为令知动员戡乱完成宪政实施纲要事致院军事委员会训令 738
七五、蒋介石为令将与宪法抵触之对付中共各法于行宪前迅予修改并完成立法程序事致司法院等代电 740
七六、国民政府公布《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令 742
七七、国民政府公布《东北剿匪总司令部组织规程》 744
七八、立法院法制委员会为会议审查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草案暨审判条例草案等事致行政院秘书处笺函 745
七九、国民政府公布《戡乱时期地方行政首长防匪保境奖惩条例》 748
八○、蒋介石为告国防部签送各地特种刑事法庭名称及驻地表事致行政院长代电 749
八一、国民政府公布《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第八条修正条文 753
八二、行政院秘书处为抄送特种刑事法庭组织及审判条例实施查审意见事致司法院秘书处公函稿 754
八三、国民政府公布《戡乱建国动员委员会组织规程》 756
八四、总统府公布《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757
八五、南京等省市县参议会为反对戡建委员暨国大代表支取高薪与岁费事致立法院代电 758
八六、粱叔子为辞戡建委员职务并拒支国大代表岁费事致蒋介石等代电 761
八七、蒋介石批准将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施行全国事致行政院指令 762
八八、代理中央特种刑事法庭庭长李?高为报遵令结束暨并入最高法院尚遗留问题事致司法院呈 763
附录孙中山逝世后国共合作之逐步被破坏1. 中国国民党中执会第三次第一届全体会议关于党务方针与国共合作训令 765
2 二届二中全会通过《整理党务第一决议案》 769
3.二届二中全会通过《整理党务第二决议案》 770
4.二届二中全会通过《整理党务第三【决议】案》 771
5. 二届二中全会通过《整理党务第四决议案》 772
6. 二届二中全会通过《关于整理党务之训令案》 773
7.二届二中全会通过《整理党务宣言》 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