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台湾旧惯调查会第一部调查第三回报告书 台湾私法第二卷 1
第二编 人事 1
第一章 人 1
第一节 生死 1
第一款 出生 1
第一项 总说 1
第二项 怀胎及生产 4
第三项 庆祝产儿的仪式 7
第四项 儿童的保护 13
第五项 出生的公私法效果 14
第二款 死亡 15
第一段 总说 15
第二段 丧 17
第一项 丧的意义 17
第二项 丧仪 18
第一目 初终 18
第二目 袭殓 28
第三目 成服 34
第四目 葬 37
第五目 凶祭 45
第六目 杂项 50
第三项 丧制 51
第一目 通制 52
第二目 庶士及品官的丧制 54
第四项 坟墓 55
第一目 墓地的选择 55
第二目 坟墓的筑造 59
第三目 改葬 64
第四目 坟墓的保护及管理 66
第五项 死亡的公私法效果 66
第三段 祭祀 67
第一项 总说 67
第二项 祭神 69
第三项 祭祀者 82
第四项 祭场 82
第一目 家庙及祖龛 83
第二目 台湾的家庙 92
第五项 祭仪 93
第二节 品性 99
第一款 能力 99
第一项 总说 100
第二项 未成年者 101
第一目 总说 101
第二目 未成年者的能力 105
第二目 老人的能力 112
第一目 老人的意义 112
第三项 老人 112
第四项 不具者 113
第一目 总说 113
第二目 不具者的能力 115
第五项 妇女 116
第六项 刑余者 121
第七项 外国人 122
第一目 总说 122
第二目 外国人的能力 123
第二款 阶级 125
第一项 绅衿 125
第一目 学位 125
第一则 总说 125
第二则 文学位 127
第三则 武学位 137
第四则 孝廉方正、博学宏词、山林隐逸 138
第二目 官员 139
第三目 封爵 143
第四目 八议者 147
第二项 贱民 148
第一目 奴婢及长随 148
第二目 乐户、娼、优、隶卒及其他贱民 162
第三目 乞丐 168
第三款 宗教 169
第一项 宗教的种类 170
第一目 总说 170
第二目 儒教 170
第三目 佛教 178
第四目 道教 179
第五目 斋教 181
第六目 外教 183
第二项 宗教信徒及僧道 184
第一目 总说 184
第二目 僧道 184
第三目 巫觋 198
第四目 术士 201
第五目 宗教团体 203
第一则 总说 203
第二则 神明会 206
第三项 宗教建筑物 209
第一目 总说 209
第二目 官设建筑物 210
第三目 民设建筑物 222
第一项 姓氏的变迁 233
第二款 姓氏 233
第三节 姓名 233
第一款 总说 233
第二项 姓氏的种类 238
第三项 姓的得丧及变更 241
第四项 姓的公私法效果 242
第三款 名 244
第一项 总说 244
第二项 名的选择 246
第四项 名的用法 253
第三项 改名 253
第四节 户籍 255
第一款 总说 255
第一项 户籍的性质 255
第二项 户籍的沿革 259
第三项 清代的户籍制 274
第二款 律定户籍 275
第一项 总说 275
第二项 户籍吏 276
第一目 户籍簿的编造 277
第三项 户籍簿 277
第二目 户口的异动 282
第四项 转籍及寄籍 284
第三款 保甲户籍 287
第一项 总说 287
第二项 户籍吏 292
第三项 户籍簿 293
第四项 转籍及寄籍 305
第一项 总说 306
第四款 日据初期的户籍制 306
第二项 户口制度的沿革 307
第三项 户口规则 314
第四项 旅行 317
第五节 住所及失踪 318
第一款 住所 318
第二款 失踪 320
第一目 亲、属、族 323
第一项 亲族的概称 323
第一款 亲族的名称 323
第一节 总说 323
第二章 亲族 323
第二目 亲属及亲族 328
第二项 亲族的特称 330
第一目 同宗亲的名称 335
第二目 外姻亲的名称 336
第二款 亲族关系的发生及消灭 340
第一项 由血统发生的亲族关系 340
第二项 由婚姻发生的亲族关系 345
第三项 由收养发生的亲族关系 346
第四项 由恩义名分发生的亲族关系 350
第五项 三父八母 357
第三款 亲族的种类及范围 364
第一项 亲族的种类 364
第一目 总说 364
第二目 同宗 365
第三目 外姻 370
第二项 亲世 373
第一目 总说 379
第三项 亲族的范围 379
第二目 同宗的亲族范围 382
第三目 外姻的亲族范围 383
第四款 亲族关系的公私法效果 394
第一项 私法上的效果 394
第二项 公法上的效果 397
第二节 服制 399
第一款 总说 399
第一项 丧服 399
第二项 服 401
第一目 服的种类 401
第二目 服的等级 402
第三目 服的分担 406
第四目 台湾的服级 407
第二项 服关系 412
第二款 服制 415
第一目 总说 416
第二项 本宗亲的服制 416
第一项 总说 416
第二目 在房在室男女为本宗亲的服制 417
第三目 出嫁女为本宗亲的服制 425
第四目 出继子为本宗亲的服制 428
第五目 妻为夫族的服制 432
第六目 妾为家长族的服制 436
第三项 外姻亲的服制 439
第四项 三父八母的服制 441
第一目 正服及义服 447
第五项 服制摘要 447
第二目 加服及降服 452
第三款 服制的公私法效果 453
第三节 家 454
第一款 总说 454
第二款 家口 459
第一项 家长 459
第二项 家族 463
第一项 家的设立 467
第三款 家的设立及废绝 467
第二项 家的废绝 470
第四款 家长权及尊长权 473
第一项 总说 473
第二项 家长权 473
第三项 尊长权 474
第四节 亲族会 483
第一款 总说 483
第二款 亲族会的组织 485
第三款 亲族会的权限 487
第三章 婚姻 489
第一节 总说 489
第一款 婚姻制度 489
第二款 婚姻的沿革 492
第三款 婚姻的法规 499
第一款 婚姻的成立 503
第一项 实质上的要件 503
第二节 正式的婚姻 503
第四款 台湾惯行的婚姻 503
第二项 形式上的要件 515
第一目 总说 515
第二目 定婚 517
第一则 定婚的成立 517
第二则 定婚的公私法效果 529
第三则 定婚的无效及解除 531
第三目 成婚 533
第三项 婚姻的限制 544
第四项 婚姻的无效及取消 547
第二款 婚姻的效力 551
第三款 夫妻财产关系 560
第一项 总说 560
第二项 妆奁 562
第三项 特有财产 567
第四款 离婚 569
第一项 总说 569
第二项 协议离婚 571
第三项 强制离婚 572
第四项 离婚的效力 578
第五款 招出婚 580
第三节 变例的婚姻 581
第一款 招入婚 581
第一项 总说 581
第二项 招入婚的成立 584
第三项 招入婚的效力 587
第四项 出舍 590
第五项 招入婚的解消 592
第一目 夫妻一方亡故 592
第二目 离婚 594
第二款 养媳 595
第一项 总说 595
第二项 收养养媳的成立 598
第三项 收养养媳的效力 599
第四项 收养养媳的解消 600
第三款 养婿 602
第一项 总说 603
第四节 蓄妾 603
第二项 蓄妾的要件 606
第三项 畜妾的效力 608
第四项 离婚 611
第四章 亲子 613
第一节 总说 613
第二节 实亲子 614
第一款 实子的种类 614
第二款 实子的所属 616
第三款 认领及否认 617
第四款 实亲子关系的效力 619
第三节 养亲子 620
第一款 总说 620
第二款 收养养子的成立 624
第一项 收养过继子 624
第二项 通常的收养养子 628
第一目 实质上的要件 628
第二目 形式上的要件 629
第三项 收养弃儿 631
第三款 收养养子的效力 633
第一项 终止收养养子的原因及方式 637
第四款 终止收养养子 637
第二项 终止收养养子的公私法效果 639
第五章 托孤 641
第一节 总说 642
第二节 托孤的开始 643
第三节 托孤的公私法效果 645
第一款 总说 647
第一项 宗法的沿革 647
第六章 继承 647
第一节 宗祧继承 647
第四节 托孤的终止 647
第二项 宗祧的意义 648
第三项 宗祧继承的性质 650
第四项 宗祧的限界及种类 652
第二款 宗祧的发生及消灭 653
第三款 宗祧继承人 654
第四款 宗祧继承的公私法效果 659
第五款 别子宗法 660
第二节 财产继承 678
第一款 总说 678
第一项 财产继承的沿革 678
第二项 家产及私产 679
第三项 家产继承的性质 686
第二款 家产继承的开始 686
第三款 家产继承人 687
第四款 家产继承的公私法效果 692
第五款 家产的分配 693
第一项 分配时期 693
第二项 分配方法 694
第一目 遗留家产及赠与财产的抽出 694
第二目 ?分 698
第三项 家产分配的公私法效果 700
第六款 家产继承承认、抛弃及继承人旷缺 702
第七款 私产的继承 703
第三节 遗言 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