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刑法典目录 1
卷一 总则——犯罪及过失罪;犯罪人之责任及其刑 1
第一集 犯罪及过失罪;刑责之免除,减轻及加重情况 1
第一章 犯罪及过失罪 1
第二章 刑责免除之情况 3
第三章 刑责减轻之情况 5
第四章 刑责加重之情况 6
第五章 刑责之减轻或加重应视个别案件而定 7
第二集 犯罪及过失罪之人 8
第一章 犯罪及过失罪刑责之负责人 8
第二章 犯罪及过失罪之民事责任 10
第三集 刑 12
第一章 刑之一般规定 12
第二章 刑之分类 12
第三章 刑之时效及效力 14
第二节 刑之效力,根据其有关性质 15
第一节 刑之时效…………………………………… 15
第三节 刑及从刑 17
第四章 刑之适用 18
第一节 根据执行之等级以及犯罪人责任 18
等规定刑之适用 18
第二节 衡量刑之减轻及加重情况订定刑之适用规则 19
第三节 前面两节之一般规定 22
第二节 刑之执行 28
第一节 通则 28
第五章 刑之执行 28
第三节 宽恕之条件 29
第四节 假释 31
第五节 刑之易服劳役 31
第四集 民事责任及诉讼费用 32
第五集 责任及其效果之消灭 34
第一章 责任消灭之原因 34
第二章 恢复权利 36
第六集 通则 38
卷二 犯罪及其刑 39
第一集 触犯国家对外安全之罪 39
第一章 叛国罪 39
第二章 危害和平与国家独立之罪 41
第三章 侵犯人权之罪 43
第四章 海盗罪 44
第五章 前面各章之一般规定 44
第二集 侵犯国家内部安全之罪 46
第一章 侵犯国家元首,其继承人,国家最高组织,政府形式及基本法规 46
第一节 侵犯国家元首及其继承人之罪 46
第二节 侵犯国家最高组织之罪 47
第三节 侵犯政府组织之罪 49
第四节 侵犯基本法律之罪 50
第二章 行使法律承认之权力所触犯之罪 50
第一节 私人行使法律承认之权力所触犯之罪 50
第二节 公务员侵犯个人行使法律所承认之权力之罪 53
第三节 妨害宗教自由、国定宗教及其他宗教信仰 58
第四节 前面各章之一般规定 60
第三章 叛变罪 60
第四章 叛乱罪 61
第五章 前面两章之一般规定 63
第六章 反抗政府当局、其人员及公务员之罪行,以及抗命、不守命令等罪行 65
第七章 渎神罪 67
第八章 对政府当局不敬、侮辱、辱骂、威胁,对政府人员及其他公务员侮辱、辱骂及威胁 67
第九章 违犯公共秩序之罪 68
第十章 前面各章之一般规定 69
第十一章 触犯非法宣传之罪 70
第十二章 持有及储藏武器或军需品,以及恐怖罪暨持有炸药罪 71
第一节 持有及储藏武器或军需品 71
第二节 恐怖罪及持有炸药罪 73
第三节 前面两节之一般规定 74
第十三章 本集之一般规定 75
第二节 伪造印章及图记罪 76
第一节 伪造国家元首之签字、印章及部长之签字 76
第一章 伪造国家元首之签字、印章,部长之签字、印章及图记 76
第三集 伪造罪 76
第二章 伪造国家及银行之硬币及钞票 78
第三章 伪造信用文件,印花纸,电报印花纸及邮票,以及其他国家保留使用之印花纸 79
第四章 伪造文书 81
第一节 伪造公共、官方、商业及电讯局之文件 81
第二节 伪造私人文书 82
第三节 伪造身份证及证明文书 82
第五章 前面四章之一般规定 83
第六章 诈欺性隐瞒财产或工业 84
第七章 滥用职权及身份,以及非法使用姓名、徽章及勋章 84
第四集 违犯司法行政之罪 86
第一章 诬告罪 86
第二章 伪证 86
第三章 不守判决与逃狱 88
第四章 任意行使自己之权利以及伪装犯罪 88
第五章 疏于防范他人犯罪 89
第五集 违犯及破坏法律关于埋葬之规定以及 90
公共危险罪 90
第一章 违犯及破坏法律关于埋葬之规定 90
第二章 公共危险罪 90
第一节 违犯交通安全罪 90
第二节 违犯公共卫生之罪 91
第六集 非法赌博 95
第七集 公务员执行职务时所触犯之罪 96
第一章 失职 97
第二章 看守囚犯不忠 97
第三章 对于看守公文不忠 98
第四章 泄漏秘密 99
第五章 不服从及拒绝援助 99
第六章 提前、延期及放弃公共职务 100
第七章 强夺职权及非法任命 101
第八章 滥用职权侵犯贞操 102
第九章 贿赂罪 103
第十章 盗用公款 104
第十一章 诈欺及非法勒索 106
第十二章 公务员不得从事之业务 107
第八集 侵犯个人罪 108
第一章 杀人罪 108
第二章 杀害婴儿罪 109
第三章 堕胎罪 109
第四章 伤害罪 111
第五章 通则 113
第九集 侵犯贞操罪 114
第一章 强暴或滥用不贞洁之罪 114
第二章 违犯善良风俗罪 114
第三章 强奸及少女卖淫罪 115
第四章 诱拐妇女罪 116
第五章 通则 116
第七章 妓女犯罪行为 119
第六章 通奸罪 119
章八章 通则 122
第十集 违犯荣誉罪 123
第一章 诽谤罪 123
第二章 侮辱罪 123
第三章 通则 124
第一章 伪报出生及篡改婚姻状况 126
第二章 举行非法婚姻 126
第十一集 违犯婚姻状况之罪 126
第十二集 违犯自由及安全之罪 128
第一章 非法拘留 128
第二章 诱拐幼童罪 129
第三章 遗弃家庭及小孩之罪 129
第四章 疏忽协助义务 131
第五章 闯入私宅 131
第六章 威胁及强迫罪 132
第八章 违犯工作自由及安全之罪 133
第七章 发现及泄漏别人之秘密 133
第十三集 侵犯财产之罪 135
第一章 强劫罪 135
第二章 偷窃罪 138
第二之一章 汽车使用之强劫或偷窃 139
第三章 篡夺罪 140
第四章 诈欺罪 140
第一节 非法之诈欺性破产、倒闭、宣告破产及破产 140
第二节 拐骗及其他欺骗 142
第三节 触犯著作权或工业财产权之罪 144
第四节 非法占有 144
第五节 删除 145
第六节 非法使用电流以及其他类似情形 145
第五章 阴谋改变物价 145
第六章 高利贷及典当业 146
第七章 意图获利之隐瞒以及收受赃物 147
第八章 纵火或其他灾害 148
第九章 损害罪 150
第九之一章 空头支票 151
第十章 通则 152
第十四集 应受惩罚之疏忽 153
卷三 过失罪及其刑 154
第一集 印刷之过失罪及违犯公共秩序罪 154
第一章 印刷之过失罪 154
第二章 违犯公共秩序之过失罪 155
第二集 违反一般利益及乡村秩序之过失罪 157
第三集 过失侵犯他人罪 161
第四集 过失侵犯财产罪 166
第五集 过失罪之一般规定最后规定 170
意大利刑法典目录 171
第一编 总则 171
第一章 法例 171
第一节 通则 176
第二章 刑名 176
第二节 主刑分类 177
第三节 从刑分类 178
第三章 犯罪 182
第一节 既遂与未遂 182
第二节 刑之酌科及加减 187
第三节 犯罪行为之竞合 191
第四章 犯罪人及被害人 195
第一节 归责可能性 195
第二节 累犯、职业犯、常习犯及犯罪倾向者 197
第三节 共犯 200
第四节 被害人 202
第五章 刑之量定,判定及执行 205
第一节 量刑及判刑 205
第二节 刑之执行 207
第一节 罪之消灭 210
第六章 罪及刑之消灭 210
第二节 刑之消灭 215
第三节 共同规定 218
第七章 民事制裁 220
第八章 保安处分 224
第一节 对人之保安处分 224
第一款 通则 224
第二款 特别规定 228
第二节 对物之保安处分 234
第二编 分则 236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之犯罪 236
第一节 外患罪 236
第二节 内乱罪 245
第三节 对国民政权之犯罪 247
第四节 对外国及外国元首之犯罪 248
第五节 前数节之一般共同规定 249
第二章 对公共行政之犯罪 253
第一节 公务人员犯侵害公共行政之罪 253
第二节 私人侵害公共行政之罪 258
第三节 前数节之一般共同规定 262
第三章 对司法之犯罪 264
第一节 对司法机关活动之犯罪 264
第二节 对法院裁判拘束力之犯罪 269
第三节 私权之擅自救济 271
第四章 对宗教情感或对死者崇敬之犯罪 274
第一节 对国教及合法宗教之犯罪 274
第二节 对死者崇敬之犯罪 275
第五章 对公共秩序之犯罪 277
第六章 对公共安全之犯罪 279
第一节 以暴力危害公共安全之罪 279
第二节 以诈害危害公共安全之罪 282
第三节 过失公共危险 284
第七章 对公共信用之犯罪 286
第一节 伪造货币、有价证券及印花 286
第二节 伪造印文 288
第三节 伪造文书 290
第四节 关于人之冒充 294
第八章 关于工商经济之罪 296
第一节 有关经济之罪 296
第二节 有关商业之罪 299
第三节 前数节之共同规定 300
第九章 对于公共道德及善良风俗之犯罪 301
第一节 对于性自由之犯罪 301
第二节 对于贞操及性名誉之凌辱罪 303
第三节 前数节之共同规定 306
第十章 侵害后代之保全及健康之犯罪 308
第十一章 妨害家庭罪 311
第一节 妨害婚姻罪 311
第二节 违反家庭伦理之罪 313
第三节 对于家庭之户籍之犯罪 313
第四节 对于家属之扶养之犯罪 314
第一节 对于个人之生命及身体之犯罪 316
第十二章 对于人身之犯罪 316
第二节 妨害名誉罪 321
第三节 妨害个人自由罪 323
第一款 对于个人人格之犯罪 323
第二款 对于身体自由之犯罪 324
第三款 对于精神自由之犯罪 325
第四款 侵犯住居之犯罪 325
第五款 妨害秘密之犯罪 326
第十三章 对于财产之犯罪 329
第一节 以对物或对人之暴行之对于财产之犯罪 329
第二节 诈欺之罪 333
第三节 前数节之共同规定 336
第一节 关于治安警察之违警罪 337
第一则 关于公共秩序及公安之违警罪 337
第一项 关于不遵守警察命令及挑拨暴动及危险之示威游行之违警罪 337
第一章 警察违警罪 337
第三编 违警罪 337
第二项 有关发行物监查之违警罪 339
第三项 关于管理某种工商业或公共表演之违警罪 340
第四项 关于管理摊贩及取缔乞丐之违警罪 341
第二则 关于公共安全之违警罪 342
第一项 关于公众往来场所或住宅人身安全之违警罪 342
第二项 关于预防工业灾难或爆炸物管理之违警罪 343
第二项 关于预防酒精中毒及酩酊状态下犯罪之违警罪 344
第一项 有关保密之违警罪 344
第三则 关于预防犯罪之违警罪 344
第三项 对于公共信用犯罪之违警罪 346
第四项 对于预防个人生命及安全之犯罪之违警罪 346
第五项 预防对于财产犯罪之违警罪 348
第六项 对于监守精神病人、未成年人或被拘禁人之违警罪 349
第二节 关于福利警察之违警罪 351
第一则 妨害风俗之违警罪 351
第二则 妨害卫生之违警罪 353
第二章 关于公共行政之社会活动之违警罪 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