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1
第一部分 释义 1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 1
第二条【义务教育制度】 5
第三条【义务教育方针】 8
第四条【平等的义务教育权利和义务】 11
第五条【政府、家长、学校和社会的义务】 14
第六条【均衡发展义务教育】 18
第七条【管理体制】 21
第八条【督导】 24
第九条【问责制】 27
第十条【表彰和奖励】 31
第二章 学生 33
第十一条【入学年龄】 33
第十二条【免试入学】 34
第十三条【保障入学】 37
第十四条【禁用童工】 39
第三章 学校 42
第十五条【学校设置】 42
第十六条【学校建设】 44
第十七条【寄宿制学校】 47
第十八条【少数民族学校(班)】 49
第十九条【特殊教育】 51
第二十条【工读学校】 55
第二十一条【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 58
第二十二条【学校均衡发展】 60
第二十三条【学校周边安全】 64
第二十四条【校内安全】 67
第二十五条【不得违反规定收费】 70
第二十六条【校长】 72
第二十七条【不得开除学生】 73
第四章 教师 75
第二十八条【教师的权利、义务】 75
第二十九条【平等对待学生】 79
第三十条【教师资格】 87
第三十一条【教师待遇】 90
第三十二条【教师培养】 95
第三十三条【城市教师支教】 100
第五章 教育教学 103
第三十四条【教育教学工作原则】 103
第三十五条【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106
第三十六条【德育教育】 108
第三十七条【课外活动】 111
第三十八条【教科书编写】 114
第三十九条【教科书审定】 117
第四十条【教科书价格】 120
第四十一条【教科书循环使用】 122
第六章 经费保障 126
第四十二条 【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 126
第四十三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 130
第四十四条【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体制】 135
第四十五条 【义务教育经费在预算中单列】 137
第四十六条【转移支付制度】 140
第四十七条【义务教育专项资金】 143
第四十八条【义务教育捐赠】 146
第四十九条【义务教育经费专款专用】 149
第五十条【审计监督】 154
第七章 法律责任 159
第五十一条 【未履行经费保障职责的法律责任】 159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律责任】 161
第五十三条 【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165
第五十四条 【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167
第五十五条【学校、老师的法律责任】 170
第五十六条【非法收费等的法律责任】 173
第五十七条 【拒绝接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178
第五十八条【父母的法律责任】 181
第五十九条 【胁迫或者诱骗儿童、少年失 学、辍学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184
第六十条【刑事责任】 187
第八章 附则 192
第六十一条【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 192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法律适用】 193
第六十三条【施行日期】 194
第二部分 附录 196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6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的议案 207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8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15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20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节选) 224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的意见 227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意见 240
各地和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对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的意见 253
有关部门、教育工作者和专家对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的意见 267
陕西、甘肃两省实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情况 278
我国义务教育发展的基本情况 287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 293
部分地方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标准及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情况表 297
部分地方义务教育阶段课本费及作业本费收费标准情况表 299
外国义务教育制度综述 301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309
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 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