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与适用指引》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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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郑功成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2
  • ISBN:9787504598738
  • 页数:400 页
图书介绍:本书对《社会保险法》进行逐条解释,包括立法目的、法条原意,立法中的不同观点,与现行政策的衔接等,对法律实施中的难点问题进行提示,并设计了相关案例分析,另外,本书还收录了郑功成教授关于社会保险法的三篇访谈和讲稿,帮助读者系统掌握社会保险法及其配套规定。本书还对《军人保险法》进行逐条释义。

第一部分《社会保险法》释义与适用指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3

《社会保险法》释义与适用指引 16

第一章 总则 16

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与宗旨 17

第二条 社会保险的制度框架及其功能定位 19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的方针和水平 21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 24

第五条 社会保险事业的国家保障与支持职责 26

第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 28

第七条 社会保险管理的主管和分工 29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和主要工作 30

第九条 工会在社会保险中的职责 31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35

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与缴费模式 35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和基金组成 42

第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模式 45

第十三条 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的财政责任 48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管理 51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的组成及确定因素 53

第十六条 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给付条件 56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死亡的待遇 60

第十八条 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机制 63

第十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制度 66

第二十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建设义务及其筹资方式 71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待遇和领取条件 75

第二十二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 76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83

第二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和缴费模式 83

第二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保障 87

第二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义务及其责任分担方式 89

第二十六条 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待遇标准 91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退休后的基本医疗保险权利与义务 95

第二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医疗费用支付项目 97

第二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制度 100

第三十条 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情形以及先行支付与追偿 103

第三十一条 经办机构对医疗服务的合同管理以及医疗机构的义务 105

第三十二条 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 114

第四章 工伤保险 116

第三十三条 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和缴费主体 117

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 120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数额的确定 124

第三十六条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与伤残待遇的条件与程序 127

第三十七条 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39

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费用项目 143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费用项目 150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竞合的处理 152

第四十一条 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保障与追偿 154

第四十二条 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补偿和追偿 158

第四十三条 工伤保险待遇停止享受的情形 164

第五章 失业保险 168

第四十四条 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和缴费模式 169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要件 171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174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设定和要求 176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 178

第四十九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保险待遇 180

第五十条 失业保险金的申领程序 183

第五十一条 失业保险待遇的停止 188

第五十二条 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191

第六章 生育保险 193

第五十三条 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与缴费模式 193

第五十四条 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对象和内容 196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的项目 198

第五十六条 职工生育津贴的享受情形和待遇 199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203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及相关规则 203

第五十八条 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登记制度 207

第五十九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的统一征收原则及其实施 209

第六十条 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制度 211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征收职责及告知义务 216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申报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确定与结算 217

第六十三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制度保障 218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222

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类别、管理和统筹层次 223

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与政府的补贴责任 229

第六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设立和编制管理 231

第六十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制定程序 234

第六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规则 235

第六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 236

第七十条 社会保险信息公开的一般规定 240

第七十一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规定 242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247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置及经费保障 247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制度和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职责 249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52

第七十五条 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规划与建设 255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258

第七十六条 权力机关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职权及其实施 259

第七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职责 263

第七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职责 265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权限与手段措施 272

第八十条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设置及其职责 275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安全保护 277

第八十二条 社会公众的监督投诉权利及其制度保障 279

第八十三条 社会保险的争议解决体系 281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290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履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义务的法律责任 290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法律责任 292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294

第八十七条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法律责任 298

第八十八条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法律责任 302

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306

第九十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违法征收行为的法律责任 310

第九十一条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311

第九十二条 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 318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和监督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 320

第九十四条 严重违反社会保险法行为的刑事责任 322

第十二章 附则 325

第九十五条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 325

第九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制度安排 327

第九十七条 在中国境内就业外国人的社会保险 329

第九十八条 社会保险法的施行时间 331

第二部分《军人保险法》释义 3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337

《军人保险法》释义 343

第一章 总则 344

第一条《军人保险法》的立法宗旨 344

第二条 军人保险的项目与适用范围 345

第三条 军人保险制度的基本方针 347

第四条 军人保险事业的国家职责 349

第五条 军人保险的主管、分工与经办 349

第六条 军人的军人保险权益 350

第二章 军人伤亡保险 351

第七条 军人死亡保险的保障范围 351

第八条 军人残疾保险的保障范围 352

第九条 军人伤亡保险权益的享受条件、程序和标准 353

第十条 军人伤亡保险保障范围的排除 354

第十一条 退出现役军人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 355

第十二条 军人伤亡保险资金的国家保障 355

第三章 退役养老保险 355

第十三条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的适用情形 356

第十四条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的标准确定 356

第十五条 入伍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 356

第十六条 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 357

第十七条 退出现役后参加新农保、城居保的转移接续 357

第十八条 退出现役后到公务员岗位、自主择业的养老保险办法 358

第十九条 退出现役后采取退休方式安置的养老办法 358

第四章 退役医疗保险 358

第二十条 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缴费 359

第二十一条 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与国家补助标准的确定 359

第二十二条 入伍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转入 359

第二十三条 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 360

第二十四条 退役后参加新农合、城居保的转移接续 360

第五章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 360

第二十五条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的类型、缴费与补助 361

第二十六条 从社会保险向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的转入接续 361

第二十七条 从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向地方社会保险的转出接续 362

第二十八条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 362

第二十九条 对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的就业指导培训服务 362

第六章 军人保险基金 363

第三十条 军人保险基金的项目与管理体制 363

第三十一条 军人保险基金的来源构成 364

第三十二条 军人保险的个人缴费 364

第三十三条 中央财政拨款纳入国防费预算 365

第三十四条 军人保险基金的预决算管理 365

第三十五条 军人保险基金的专户存储 365

第三十六条 军人保险基金的管理体制和原则 366

第三十七条 军人保险基金支出的专款专用 366

第七章 保险经办与监督 367

第三十八条 军人保险经办管理的基本制度 367

第三十九条 军人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 367

第四十条 军人保险信息系统的建设 368

第四十一条 军人保险基金的财务监督与审计监督 368

第四十二条 军人保险守法的监督检查 369

第四十三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信息保密职责 370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行为的举报投诉与处理 370

第八章 法律责任 371

第四十五条 军队后勤财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371

第四十六条 贪污、侵占、挪用军人保险基金的法律责任 373

第四十七条 骗取军人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 374

第四十八条 违反军人保险规范的刑事责任 374

第九章 附则 375

第四十九条 军人服役期间的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375

第五十条 人民武装警察的参照适用 375

第五十一条 本法的施行日期 375

附录 377

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里程碑——郑功成教授谈《社会保险法》 377

《社会保险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行政管理改革》专访郑功成教授 382

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与社会保险立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法制讲座第三十讲 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