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释论与实务》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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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帅元甲编著
  • 出 版 社:
  • 出版年份:1983
  • ISBN:
  • 页数:534 页
图书介绍:

第一篇 绪论 1

第一章 预算 1

第一节 预算之意义 1

第二节 预算之缘起 1

第三节 预算之演进 2

第四节 预算之特性 3

第五节 预算之功能 5

第六节 预算之理论 6

第七节 预算之原则 8

第八节 筹编预算应把握之重点 10

第九节 预算之实务 12

第十节 设计计划预算制度理论之简述 13

第十一节 零基预算法与我国现行预算制度之比较 20

第二章 预算法 29

第一节 预算法之意义 29

第二节 预算法之性质 29

第三节 预算法之法源 32

第四节 预算法之效力 33

第五节 预算法之解释 33

第六节 预算法与其它法律之关系 35

第七节 历次预算法之演进及其重点比较 37

第八节 现行预算法修正经过及要点 51

第九节 现行预算法对计划预算制度之适应性 54

第二篇 本论及实务 58

第一章 通则 58

第一条 本法实施之范围 58

第二条 预(概)算名词之注释 60

第三条 机关及机关单位之注释 62

第四条 基金之注释 73

第五条 经费之注释 78

第六条 所入、岁入之注释 81

第七条 费用、岁出之注释 83

第八条 经常门与资本门之划分 85

第九条 政府预算每一会计每年度办理一次 93

第十条 会计年度之起讫 94

第十一条 政府岁入、岁出均应编入其预算 105

第十二条 政府岁入之年度划分 106

第十三条 政府岁出之年度划分 107

第十四条 预算之种别 109

第十五条 总预算之注释 109

第十六条 单位预算之注释 112

第十七条 附属单位预算之注释 114

第十八条 分预算之注释 115

第十九条 特种基金预算之编审及收支保管办法之订定 116

第二十条 第一、二预备金设置标准 118

第二十一条 政府收支平衡及调节原则 119

第二十二条 政府各种收入应先经本法所定预算程序 122

第二十三条 政府不得於预算外动用公款 124

第二十四条 政府动产、不动产之买卖交换须依本法预算程序 125

第二十五条 预算外增加债务之规定 126

第二章 预算之筹划拟编及核定 128

第二十六条 提供施政方针参考资料之规定 128

第二十七条 拟定下年度施政方针之规定 134

第二十八条 拟定下年度预算编审办法之规定 144

第二十九条 拟定施政(事业)计划及概算之规定 145

第三十条 长期规划之规定 157

第三十一条 听取政府各主管概算内容说明之规定 159

第三十二条 核定各主管岁出额度 161

第三十三条 单位预算之编制 163

第三十四条 继续经费预算之编制 178

第三十五条 营业基金预算之拟编 180

第三十六条 营业基金以外其他特种基金预算之拟编 193

第三十七条 单位预算应编入总预算者之规定 197

第三十八条 附属单位预算应编总预算者之规定 203

第三十九条 各机关预算送达期限及程序 209

第四十条 主管机关审核预算之规定 211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应编送岁入综合预算 213

第四十二条 汇编总预算及综计表之规定 214

第四十三条 总预算案提送立法院之规定 221

第四十四条 概(预)算之拟编核转及核定期限与份数之规定 229

第三章 预算之审议 231

第四十五条 政府首长列席立法院报告之规定 231

第四十六条 总预算之审议范围 233

第四十七条 特种基金预算之审议范围 238

第四十八条 总预算议决及公布之时限 240

第四十九条 未经通过之补救办法 241

第四章 预算之执行 244

第五十条 岁入、岁出分配预算之编送 244

第五十一条 分配预算递转机关 248

第五十二条 核定分配预算应通知之机关 248

第五十三条 修改分配预算之规定 251

第五十四条 岁入分配预算执行之考核 252

第五十五条 岁出分配预算执行之考核 254

第五十六条 附属单位预算应编分期实施计划及收支估计表 255

第五十七条 附属单位预算执行因应市场需要等之处理 257

第五十八条 科目流用之限制 260

第五十九条 科目流用之许可 261

第六十条 支用第一预备金之规定 266

第六十一条 编制预算执行报告之规定 269

第六十二条 派员调查执行预算情形之规定 278

第六十三条 对未依进度完成等情形之处理 281

第六十四条 动支第二预备金之规定 283

第六十五条 遇国家发生特殊事故之处理 287

第六十六条 年度结束应收应付款之处理 288

第六十七条 年度结束国库剩余之处理 302

第六十八条 岁出应付款之核定及通知等事项之规定 305

第六十九条 误付、透付、垫付、预付及估付等金额之处理 309

第七十条 继续经费之处理 312

第五章 追加预算及特别预算 315

第七十一条 提出追加预算之规定 315

第七十二条 岁出追加应提出岁入追加预算之规定 317

第七十三条 岁入特别短收之处理 318

第七十四条 追加预算编审及执行程序之规定 319

第七十五条 提出特别预算之规定 323

第七十六条 紧急情势得先付一部之规定 325

第六章 附则 329

第七十七条 预算科目及书表格式之规定 329

第七十八条 地方政府准用本法之规定 439

第七十九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440

附录 441

(一)民国三年会计法 441

(二)民国十六年会计则例 448

(三)民国二十年预算章程 455

(四)民国二十一年预算法 466

(五)民国二十六年预算法 483

(六)民国二十七年预算法施行细则 500

(七)民国三十七年预算法 509

(八)民国四十二年预算法 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