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税收优惠政策概述 1
一、税收优惠政策的概念 1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形式 2
三、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和意义 4
四、税费优惠的一般申请、审批、报备程序 5
(一)报批类税费优惠的一般申请报批程序 5
(二)备案类税费优惠的一般程序 7
(三)税费优惠的监督管理 7
(四)减免退税的一般程序 9
第二章 增值税 10
一、增值税的起征点 10
二、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11
(一)法定免税项目 11
(二)其他增值税免税项目或规定 11
三、进口货物增值税减免税政策 23
(一)进口货物法定免税项目 23
(二)进口货物其他免税项目 23
四、低税率增值税税收优惠 30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30
(二)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30
五、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33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33
(二)销售旧货 34
(三)销售自产货物 34
(四)寄售代销物品、典当销售物品、免税店零售免税品 34
(五)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35
六、增值税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35
(一)即征即退 35
(二)先征后退 42
(三)税款抵退 45
(四)其他优惠政策 46
七、增值税的减免备案与审批程序 47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减免税备案业务 47
(二)其他增值税免税项目的备案业务 48
(三)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免税备案 48
(四)饲料生产企业增值税免税备案 49
(五)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减免审批 50
(六)文化企业增值税减免审批 50
(七)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减免审批 51
第三章 消费税 52
一、消费税的减免税规定 52
(一)出口应税消费品 52
(二)部分成品油产品 53
(三)出口卷烟 53
(四)子午线轮胎 53
(五)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 53
(六)保税物流中心(B型)加工、销售货物 54
(七)军品及军需工厂生产的应税产品 54
(八)纯生物柴油 54
(九)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 55
(十)低污染排放小汽车 55
二、进口消费品免税政策 55
(一)边民互贸生活用品 55
(二)接受外来救灾捐物 55
(三)进口文物 56
(四)子午线轮胎 56
(五)进口科教用品和残疾人专用物品等 56
三、税款抵扣 57
四、消费税减免申请与报批程序 57
第四章 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退还和免征政策一、出口退(免)税的概念和方法 59
(一)出口退(免)税的概念 59
(二)出口退(免)税的方法 59
二、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60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劳务范围 61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61
(二)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63
(三)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65
(四)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或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66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和适用税率 67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税种 67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税率 67
五、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规定 69
(一)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管理 69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管理 70
(三)退(免)税原始凭证的有关管理规定 79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的管理 81
(五)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规定 84
(六)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管理 89
(七)出口退免税管理的其他规定 93
六、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 96
(一)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96
(二)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97
(三)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的处理计算 99
(四)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100
(五)消费税退税的计算 101
第五章 营业税 102
一、营业税的起征点 102
二、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103
(一)交通运输业 103
(二)建筑业 104
(三)金融保险业 106
(四)邮电通讯业 113
(五)文化体育业 115
(六)服务业 122
(七)转让无形资产 136
(八)销售不动产 140
(九)其他综合类 142
三、营业税优惠的申请及报批 161
(一)营业税优惠的申请 161
(二)营业税优惠的报批 161
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 163
一、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 163
(一)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一般规定 163
(二)财政拨款 165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165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65
二、列为免税收入的项目 165
(一)免税收入的一般规定 165
(二)国债利息收入 166
(三)权益性投资收益 166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167
三、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所得 169
(一)一般规定 169
(二)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69
(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所得 179
(四)技术转让的所得 183
(五)企业研发费的加计扣除 185
(六)创业投资企业的抵扣 191
(七)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92
(八)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抵免 195
(九)安置特殊人员就业的加计扣除 208
(十)资源综合利用的所得 209
(十一)债券利息所得的优惠政策 214
四、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优惠 214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优惠 214
(二)非居民企业的税率优惠 218
(三)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优惠 219
五、民族自治地方优惠 222
六、过渡期政策 222
七、其他优惠政策 231
(一)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231
(二)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235
(三)其他有关行业、企业的优惠政策 235
(四)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239
(五)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所得的优惠政策 239
(六)清洁基金取得收入的优惠政策 240
(七)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优惠政策 241
(八)对非洲投资项目的优惠政策 244
(九)支持和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 244
(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有关优惠政策 246
(十一)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服务器的优惠政策 249
(十二)支持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运营的优惠政策 250
八、其他规定 250
九、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申请及报批 251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的一般规定 251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申请 252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的报备 253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 259
一、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259
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规定 261
三、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特殊规定 261
(一)外籍个人免税收入 261
(二)证券交易所得 262
(三)奖金或奖品收入 263
(四)房屋拆迁补偿收入 266
(五)资深院士津贴、特聘教授奖金 267
(六)社会保险费 267
(七)手续费收入 269
(八)高级专家离休、退休收入 269
(九)转让自用房所得 270
(十)廉租住房货币补偿 270
(十一)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关系补偿收入 270
(十二)抗震救灾补贴收入 271
(十三)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 271
(十四)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所得 271
(十五)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所得 272
(十六)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所得 272
(十七)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所得 273
(十八)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所得 274
四、减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275
五、税款抵扣 276
第八章 资源税 277
一、资源税的免税规定 277
二、资源税的减征规定 278
第九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 280
一、减征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一般规定 280
(一)“三税”减免时城市维护建设税征免原则 280
(二)黄金交易 280
(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281
(四)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有关收入 282
(五)城镇退役士兵 283
(六)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284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退还 284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的申请与报批程序 285
第十章 房产税 286
一、免征房产税的基本规定 286
二、免征房产税的一般规定 286
(一)文教科卫单位用房 286
(二)个人非营业用房 288
(三)基建临时用房 289
(四)大修房 289
(五)金融单位用房 289
(六)少管所、监狱用房 290
(七)老年服务机构用房 291
(八)孵化企业房产 291
(九)廉租住房 292
(十)农民房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用房 293
(十一)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房产 293
(十二)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用房 293
(十三)国家商品储备用房 294
(十四)农村各类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房产 295
(十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用房 295
三、房产税的减征规定 296
第十一章 印花税 300
一、免缴印花税的基本规定 300
二、免缴印花税的特殊规定 301
第十二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 312
一、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规定 312
(一)《条例》规定免税的土地 312
(二)条例规定免税土地的有关解释 312
二、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规定 315
(一)铁道部所属国营企业用地 315
(二)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用地 317
(三)免税单位的职工家属宿舍用地 318
(四)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18
(五)个人所有房屋用地 320
(六)福利企业用地 320
(七)电力行业用地 321
(八)水利设施用地 322
(九)民航机场用地 322
(十)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用地 322
(十一)军队系统用地 323
(十二)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企业(单位)用地 323
(十三)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等单位所属的煤炭企业用地 324
(十四)司法所属的劳教单位用地 325
(十五)武警部队用地 325
(十六)矿山、石灰厂等企业用地 326
(十七)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 326
(十八)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 327
(十九)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用地 327
(二十)落实私房政策房产用地 327
(二十一)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 328
(二十二)搬迁企业的用地 328
(二十三)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 329
(二十四)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 329
(二十五)绿化用地 329
(二十六)盐场、盐矿用地 329
(二十七)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用地 330
(二十八)林业系统用地 330
(二十九)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用地 330
(三十)核工业企业用地 331
(三十一)医疗卫生机构用地 331
(三十二)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 333
(三十三)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用地 333
(三十四)老年服务机构用地 333
(三十五)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用地 334
(三十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用地 335
(三十七)邮政企业用地 335
(三十八)被撤销金融机构用地 336
(三十九)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用地 336
(四十)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用地 336
(四十一)宣传、文化单位用地 337
(四十二)第三产业发展用地 338
(四十三)流通企业用地 339
(四十四)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 340
(四十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 340
(四十六)华粮物流公司及其直属企业用地 341
(四十七)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用地 341
(四十八)地下建筑用地 342
(四十九)供热企业用地 342
(五十)国家商品储备用地 342
(五十一)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用地 343
(五十二)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344
(五十三)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孵化企业用地 345
(五十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 346
(五十五)农村各类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用地 347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申请与报批程序 347
第十三章 土地增值税 348
一、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基本规定 348
二、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特殊规定 349
(一)转让自用住房 349
(二)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 349
(三)合作建房 350
(四)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350
(五)个人互换住房 350
(六)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4家资产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350
(七)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 350
(八)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351
(九)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 351
第十四章 车船税 352
一、车船税免征的基本规定 352
二、车船税减免的一般规定 352
第十五章 车辆购置税 373
一、减征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基本规定 373
二、减征免征车辆购置税的特殊规定 373
三、车辆购置税的减免申请与报批程序 375
(一)申请减免所需的基础资料 375
(二)申请减免所需的附列资料 376
(三)申请减免的特殊规定 376
第十六章 耕地占用税 378
一、耕地占用税减免的基本规定 378
二、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特殊规定 380
三、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申请 381
第十七章 契税 382
一、减免契税的基本规定 382
二、减免契税的特殊规定 383
(一)监狱管理部门 383
(二)军建离退休干部移交住房 383
(三)房改房 383
(四)抵缴社会保险费的土地、房屋权属 384
(五)社会办学 384
(六)预备役用地 385
(七)拆迁 385
(八)外资银行改制 385
(九)地震灾难购房 385
(十)夫妻加名 386
(十一)企业改制 386
三、不征契税的规定 388
(一)离婚房 388
(二)租赁房 388
(三)分割共建住房 388
(四)物业维修基金 388
(五)房改房上市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389
(六)法定继承 389
(七)土地、房屋权属析产 389
(八)单位收回房改房 389
(九)法院判决执行回转权属 389
(十)村经济合作社承受村民委员会房屋土地权属 390
(十一)企业改制 390
四、契税的税率优惠 390
五、契税减免的申请 390
(一)受理条件 390
(二)申报材料 391
第十八章 其他规费 392
一、教育费附加 392
(一)减征免征教育费附加的一般规定 392
(二)教育费附加的退还规定 395
二、地方教育附加 395
三、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396
(一)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的规定 396
(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的申请及报批 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