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
一、日本的渔业协同组合 1
Ⅰ.日本的渔业协同组合 1
1.日本渔协的特征 1
2.高利贷:鱼商同渔协的争端 7
3.第二次大战后渔协经济事业的发展 10
4.渔协与水产行政 15
5.第二次大战后政府的筹建渔协政策 18
Ⅱ.渔业协同组合的组织和事业 24
1.渔业协同组合的组织 24
(1)地区渔业协同组合 27
2.渔协的活动 27
(2)不同业种渔业协同组合 33
(3)渔业生产组合 36
(4)水产加工业协同组合 37
(5)渔业协同组合联合会(县渔联)、 39
信用渔业协同组合联组会(信渔联) 39
(6)农林中央金库(农林中金) 41
(7)全国渔业协同组合联合会(全渔联) 42
二、日本全国渔业协同组合联合会 47
Ⅰ.全渔联的目的和组织 47
1.目的 47
2.组织 47
3.渔业协同组合 47
4.合作社(即协同组合)原则的历史 48
5.协同组合原则 49
6.协同组合原则与《水协法》 50
Ⅱ.全渔联的设立及其进展 53
Ⅲ.全渔联事业概要 58
1.购买事业 60
2.物资器材 64
3.销售事业 65
4.自营工厂(制冰、冷冻、加工品销售事业) 66
5.紫菜海藻事业 67
6.指导事业 68
7.保护渔场环境 71
8.结束语 72
第一章水产团体的沿革 73
第一节渔业组合准则制定之前 73
三、《水产业协同组合法》解说 73
第一篇 序论 73
第二节渔业法和渔业组合 75
第三节渔业组合以外的水产团体 78
第四节战时体制和水产业团体法 80
第二章 《水产业协同组合法》的变迁 82
第一节水产业协同组合法的制定和渔业改革 82
第二节水产业协同组合的动向和本法修订的原委 85
第三章 1983年的《水产业协同组合法》的修订 87
第一节法修订的背景 87
第二节修改法的成立过程(略) 90
第三节法律修订的内容 91
第二篇 条文解说 92
第一章总则 92
第二章渔业协同组合 108
第一节事业 108
第二节组合员 135
第三节管理 164
第四节设立 222
第五节解散及清算 236
第三章渔业生产组合 251
第四章渔业协同组合联合会 262
第五章水产加工业协同组合 279
第六章水产加工业协同组合联合会 286
第七章登记 301
第八章监督 322
第九章罚则 335
第三篇 附录 有关法令 344
关于《水产业协同组合法》的实施的政令 344
(摘录) 344
《水产业协同组合法实施规则》 345
根据《水产业协同组合法》的规定,主管 355
大臣指定的金融机关 355
关于根据《水产业协同组合法》及《森林组合法》,许可发行仓储证券等的省令 356
申请批准设定国内汇兑交易规程时,规定渔业协 361
同组合等应向行政厅提出的文件之省令 361
规定事项作出规定之政令 362
对于渔业协同组合等共济规程的变更有关的章程 362
盈余分配限度作出规定之政令 363
水产业协同组合财务处理基准令 363
对于按照水产业协同组合已缴纳的投资额进行的 363
基于水产业协同组合财务处理基准令 365
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所作规定件 365
水产业协同组合财务处理基准令第四条等的主管 366
大臣指定的金融机关 366
渔业协同组合联合会给予会员两票以上表决权 366
与选举权时,对于基准所作出规定的政令 366
根据《水产业协同组合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367
主管大臣部分权限可以委任的政令 367
协同组合联合会适用特例的有关法律 368
《水产业协同组合法》对于开设使用渔 368
用海岸局的渔业协同组合及渔业 368
渔业协同组合合并资助法 370
渔业协同组合合并资助法施行令 373
渔业协同组合章程范例(投资组合) 374
章程附件渔业协同组合干部选举规程示例(只限 398
进行全体大会选举的情况) 398
章程附件渔业协同组合干部选举规程示例(也 404
进行全体大会外选举的场合) 404
章程附件渔业协同组合干部任命规程示例 413
章程附件渔业协同组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 416
规程示例 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