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绪论 1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之意义 1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之性质 2
第三章 刑事诉讼之目的 8
第四章 刑事诉讼之立法原则 12
第二篇 总论 35
第一章 法例 35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之效力 35
第一项 人之效力 35
第二项 事之效力 40
第三项 地之效力 41
第四项 时之效力 45
第二节 实施刑事程序公务员之基本观念 47
第二章 诉讼主体 51
第一节 概说 51
第二节 法院 52
第一项 法院的意义 52
第二项 法院之管辖 52
第一款 概说 52
第二款 审级管辖 53
第三款 事物管辖 55
第四款 土地管辖 56
第五款 牵连管辖 61
第六款 竞合管辖 66
第七款 指定管辖 69
第八款 移转管辖 71
第九款 无管辖权之效果及其例外情形 73
第三项 法院职员之回避 76
第一款 法官之回避 77
第一目 法官自行回避 77
第二目 当事人声请回避 81
第三目 法院依职权为回避之裁定 85
第二款 法院书记官及通译之回避 85
第三款 检察官及检察书记官之回避 86
第三节 当事人 87
第一项 当事人之意义 87
第二项 当事人能力与诉讼能力 89
第一款 当事人能力 90
第二款 诉讼能力 94
第三项 原告 95
第一款 我国检察官之沿革 96
第二款 检察官之角色 97
第三款 检察官之法律上地位 100
第四款 检察一体原则 101
第五款 检察官之职权 106
第六款 检察官之辅助机关 110
第一目 检察事务官 111
第二目 司法警察官 114
第四项 被 告 121
第一款 刑事被告之概念 121
第二款 被告之权利与义务 122
第一目 被告之权利 122
第二目 被告之义务 128
第三款 被告死亡,在诉讼程序中之处理 129
第四节 辩护人、辅佐人及代理人 134
第一项 辩护人 134
第一款 辩护人之意义及其资格 134
第二款 辩护人之种类 135
第三款 辩护人之权利义务 140
第一目 辩护人之权利 140
第二目 辩护人之义务 145
第二项 辅佐人 146
第一款 辅佐人之意义 146
第二款 辅佐人所得为之诉讼行为 146
第三项 代理人 149
第一款 代理人之意义与效力 149
第二款 被告代理人 150
第三款 自诉代理人 150
第四款 被告代理人及自诉代理人之权限 152
第五款 告诉代理人 153
第三章 诉讼客体 156
第一节 概说 156
第二节 案件与诉之关系 156
第三节 案件之单一性 158
第四节 案件之同一性 165
第五节 单一性与同一性之检讨 169
第四章 诉讼行为与诉讼要件 172
第一节 诉讼行为之意义与种类 172
第一项 诉讼行为之意义 172
第二项 诉讼行为之种类 174
第二节 诉讼行为之程式 182
第一项 诉讼行为之用语 182
第二项 诉讼行为之文书 183
第一款 诉讼文书之分类 183
第二款 诉讼文书之制作 185
第一目 公务员制作之文书 185
第二目 非公务员制作之文书 193
第三节 诉讼文书之送达 194
第一项 送达之处所 195
第二项 送达之方法 198
第三项 其他有关送达之事项 205
第四节 期日及期间 207
第一项 期日 207
第二项 期间 212
第一款 期间之意义与分类 212
第二款 期间之计算 214
第三款 在途期间之扣除 215
第四款 回复原状 218
第五节 诉讼行为之处所 221
第六节 诉讼行为之要件 222
第一项 诉讼要件之意义及种类 222
第二项 诉讼要件之效果 224
第五章 刑事诉讼上基本权之侵害 227
第一节 概说 227
第一项 取代传统「强制处分」之意义 227
第二项 实施基本权侵害之机关 228
第三项 基本权侵害之对象与样态 230
第四项 基本权之侵害须符合法治国原则 231
第二节 被告之传唤、通知 240
第一项 传唤 240
第二项 犯罪嫌疑人之通知 243
第三节 被告之拘提、通缉及逮捕 246
第一项 拘提 246
第一款 一般拘提 246
第二款 紧急拘提 254
第二项 通缉 265
第三项 逮捕 270
第四节 被告之羁押 274
第一项 羁押之概说 274
第二项 羁押之机关及要件与程序 275
第一款 羁押之声请与决定机关 275
第二款 羁押之要件 278
第三款 法院就羁押之审查与裁定 283
第四款 羁押之执行程序与救济 287
第五款 羁押之效力 290
第三项 羁押期间及其计算与延长 293
第一款 羁押之期间及计算 293
第二款 羁押之延长与更新 295
第四项 羁押之撤销 296
第五项 停止羁押及其替代处分 299
第一款 停止羁押之概说 299
第二款 具保之停止羁押 302
第三款 责付之停止羁押 311
第四款 限制住居之停止羁押 315
第六项 再执行羁押 317
第一款 再执行羁押之事由 317
第二款 再执行羁押之准用 320
第七项 有关羁押及其他处分与救济 322
第五节 搜索 323
第一项 搜索与扣押之概说 323
第二项 搜索之意义与分类 325
第三项 令状之搜索 326
第一款 搜索之决定与执行机关 326
第二款 搜索之声请与法院之审查 328
第一目 搜索之声请 328
第二目 法院之审核 331
第三款 搜索之执行程序及注意事项 335
第一目 搜索之执行程序 335
第二目 搜索时应注意事项 342
第四款 令状搜索之事后审查与救济 346
第四项 无令状之搜索 347
第一款 附带搜索 348
第二款 缉捕或发现嫌犯之紧急搜索 352
第三款 保全证据之紧急搜索 360
第四款 同意搜索 362
第五项 临检与盘查 366
第一款 概说 366
第二款 临检之性质 368
第三款 实施临检之要件 369
第一目 对场所实施临检之要件 369
第二目 对人实施临检之要件 371
第四款 实施临检之程序 373
第五款 违法或不当临检之救济 375
第六项 通讯监察 376
第一款 概说 376
第二款 通讯监察之原则 378
第三款 实施通讯监察之程序 380
第一目 通讯监察票之核发 380
第二目 侦监之执行 380
第三目 侦监之事后通知 381
第四款 非法侦监之相关责任 382
第五款 违法侦监之证据能力 385
第六款 通讯监察之过去与未来 387
第六节 扣押与提出命令 388
第一项 扣押之概念 388
第二项 扣押之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 389
第三项 扣押之执行程序及注意事项 390
第一款 扣押之执行程序 390
第二款 扣押时应注意事项 390
第三款 扣押物之保管及发还 392
第四款 扣押之事后审查 394
第四项 司法警察官等强制采样 394
第一款 蒐证采样之明文化 394
第二款 强制采样之要件 395
第三款 强制采样之内容 397
第四款 强制采样之立法意见 398
第五项 提出命令 399
第一款 提出命令之概念 399
第二款 提出命令之注意事项 399
第六章 刑事证据 402
第一节 证据法通论 402
第一项 概说 402
第二项 证据之意义及分类 403
第一款 证据之意义 403
第二款 证据之分类 406
第三项 证据法之基本概念 410
第一款 我国证据法之基本原则 410
第二款 证据能力与证据证明力 417
第一目 各国有关证据能力之概说 417
第二目 证据能力之限制 421
第三目 证据排除法则 424
第四目 排除法则与毒树果实理论 435
第五目 证据之证明力 440
第三款 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442
第一目 证明之意义 442
第二目 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443
第三目 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之检讨 450
第四款 举证责任 451
第一目 概述 451
第二目 我国采实质举证责任 452
第五款 传闻法则 455
第一目 概说 455
第二目 传闻法则之意义与法理 457
第三目 我国传闻法则之内容 462
第四目 传闻证据 467
第五目 传闻法则之例外 474
第二节 调查证据 522
第一项 概说 522
第二项 调查证据之声请与决定 525
第一款 当事人声请调查证据 525
第二款 法院之处理 527
第三项 关於人证之调查 530
第一款 交互诘问之功能 530
第二款 交互诘问之意义与时机 532
第一目 交互诘问之意义 532
第二目 行使诘问之时机 535
第三款 诘问之内容 536
第一目 诘问内容之分类 536
第二目 诘问顺序之内容 537
第三目 诘问之方式与限制 546
第四款 诘问之诉讼指挥与异议 551
第一目 诉讼指挥权之固有理论 551
第二目 诉讼指挥之内涵 552
第三目 声明异议之程序 554
第四项 关於物证与书证之调查 557
第一款 概说 557
第二款 物证之调查 559
第三款 书证之调查 560
第四款 准文书之调查 562
第五项 关於被告之讯问 564
第一款 被告之讯问 566
第一目 讯问之目的 566
第二目 人别讯问与告知义务 567
第三目 讯问之程序及其处置 572
第二款 被告之自白 582
第一目 概说 582
第二目 自白法则 588
第三目 自白之任意性 590
第四目 自白之补强法则 600
第五目 共犯或共同被告之供述 610
第三节 证人 619
第一项 证人之概念 619
第二项 证人之传唤与权利义务 623
第一款 证人之传唤 623
第二款 证人之义务 625
第三款 证人之权利 632
第四节 鉴定人 633
第一项 概说 633
第二项 鉴定人之义务与权利 637
第一款 鉴定人之义务 637
第二款 鉴定人之权利 638
第三项 鉴定之种类 639
第一款 鉴定留置 640
第二款 鉴定处分 644
第一目 鉴定处分之内容 644
第二目 经许可之检查身体等鉴定处分 645
第三目 经许可之体液采样等鉴定处分 648
第四目 鉴定处分之执行 649
第四项 拒却鉴定人与鉴定证人 652
第一款 拒却鉴定人 652
第二款 鉴定证人 653
第五项 通译准用鉴定之规定 654
第五节 勘验与相验 654
第一项 勘验之意义 654
第二项 勘验之处分 655
第三项 勘验时应注意事项 658
第四项 相验 660
第六节 证据保全 663
第一项 概述 663
第二项 声请证据保全之程序 664
第一款 声请证据保全之要件 664
第二款 声请证据保全之程式 665
第三项 受理证据保全之处理程序 668
第四项 证据保全之执行及证据之保管 670
第一款 证据保全之执行 670
第二款 执行保全后之证据保管 672
第七章 刑事裁判 674
第一节 裁判之意义与分类 674
第一项 裁判之意义 674
第二项 裁判之分类 675
第二节 裁判之成立与裁判之谕知 680
第一项 裁判之成立 680
第二项 裁判书之制作 681
第三项 裁判之谕知 685
第一款 裁判之宣示 686
第二款 裁判之送达 686
第四项 刑事判决之更正与补充 688
第一款 不起诉或缓起诉处分之更正 688
第二款 刑事判决之更正 689
第三款 刑事判决之补充 690
第一目 漏判之意义 690
第二目 漏判之救济 692
第三节 裁判之效力 693
第一项 裁判之一般效力 693
第二项 裁判之确定力 695
第一款 裁判之确定时期 695
第二款 裁判之形式确定力 697
第三款 裁判之实质确定力 701
第一目 概说 701
第二目 既判力时之范围 702
第三目 既判力物之范围 706
第四目 判决确定后之救济 709
第四节 无效之判决 711
第一项 无效判决之意义及类型 711
第二项 无效判决之救济 713
第三项 无效判决与违法判决 714